社会共生秩序的构建与更新

2022-12-31 18:30陈怀远
关键词:共生秩序建构

陈怀远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7)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碎片化现象出现,个体竞争加剧,这些社会变迁促使人们对传统的社会共同体产生质疑,迫使我们的研究走向探索社会分化与整合的新视角与路径。对比国家推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共生理念”也就进入了理论界的学术视野。

一、共生理念的形成与价值内涵

自共生理念产生及其价值延伸以来,就在3个层面上不断发展。其一是哲学层面,它是共生理念价值诠释的时代取向和理论综合,为我们不断探究生活世界里的感性意识与现象真实的相互关系问题作出努力。如果根源于生活的真正的意识被一系列的概念、范畴所遮蔽,那么该理念即使在理论上重复千百遍,对现实进程的指导也没有丝毫意义;只有看到其背后真正的问题所在,才会选择适合的范畴概念去解释、解决问题[1]。其二是实践层面,它是共生理念应用范畴的具象体现,是摸索共生价值在现实世界各个领域中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的途径选择。近些年来,这个层面的成果较为丰硕,从中总结了大量的各行业“共生发展的经济组织学现象”,并生动地描述出它们自我调节、自我扬弃的自组织规律[2]。其三是社会学层面,专门探讨社会共生法则的演变状态及其促成机制。当共生理念面向社会后,其意涵解读即开始复杂化,并不单纯以共存共长、和衷共济为主旨了。如尾关周二把共生概念在日本社会的应用分为“圣域共生”“竞争共生”和“共同共生”3个类型,以分别同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这3个时期相联系[3]。如此一来,“共生”就不仅是表征人们社会交往特征的描述性概念,而且具有了区分社会发展阶段特征的历史哲学涵义[4]。

事实上,共生理念在社会层面上的发展,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最初的和合共生,人与人、人与社会或人与自然之间通过一起生活/存在,获得对彼此都有利的关系[5]到上升至社会系统视角,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共生在一个大系统中,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没有各部分就没有整体,整体依赖各部分;另一方面,部分依赖整体而存在,是整体的一部分[6]。由此,将世界描绘为和合共生的状态,变成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法则。然而,人类社会是极其复杂的,和合与共仅是社会共生关系中的一种状态,还有同质共生与异质共生、原生组织共生与再生组织共生、一元世界共生与多元民族共生、地缘利益共生与行业利益共生、支配从属关系共生与并列平等关系共生、新生世代共生与遗老氏族共生等诸多话语事质,它们各自以及相互之间复杂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用一种和合共生的话语概括之。譬如,全球化的推进对关于国家的传统价值观念提出了质疑,它倡导一种 “世界主义的”民族-国家观,导致人们的自我认同和民族认同在理据上出现紊乱 ,从而使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受到了冲击。在一些西方学者眼里,民族即使从本体论意义上似乎也成了一种“想像的共同体”,民族认同经常被认为来历不明和人为建构的,并且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民族和民族主义基本上是一种感情或情绪的产物,缺乏理性的内容[7],因此,在全球化的相互依存的世界里,一个民族国家的内部事务已经和整个世界发生关联,国际社会不能对个别国家破坏全球秩序的行为置若罔闻[7]。显然,在全球化过程中,对于一元世界共生与多元民族共生的课题,单纯的和合共生价值不足以涵盖其所有领域。随着共生理念在社会各领域的不断嵌入,其价值内涵也逐步丰裕并日益衍生开来。

美国芝加哥经验社会学派称共生被认为是支配城市区位秩序的最基本因素之一[8]。可在笔者看来,恰恰相反,社会共生正由秩序的构建因素回归于秩序的重塑目标。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共生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构建”现象,它是引导人们在社会共存的前提下找到和谐共处的法则。它不仅指各个生活主体在地理时空上的间或偶遇与长期聚集时的行为选择;更重要的是,它表示不同主体间在特定区域现实生活中保持精神反馈和行为互动的实践场景。因此,它是人们从整体上对自身社会融合与疏离状态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标识之一。

长期以来,共生被人们看成是一种“天然”的社会现象,就是说个人不能与群体或社会相隔绝。如此而言,不论敌友、不论贵贱、不论公正、不论是非,大家都生活在同一个地域或世界,共生是必然的,无可选择的。然而,在笔者看来,共生的“天然性”仅是一种哲学涵义,它体现的是形而上的“客观”,而非形而下的“客观”。对现实世界而言,共生的天然缘分是来自人们在生活社区、在学习或工作组织、在外出行程等场景中的偶遇或团聚。真实的“共生”生态则是人们通过在社会生活场景中对利益目标和价值原则进行自我“主观”的选择,而综合构建起来的现实社会格局。从社会的个体或小团体操演所致的“小范围”出发,共生的主观选择,是其构建自我适应或自我服务的社会行动。因此,我们说现实的社会共生局面是人们主观选择演绎的结果,这才是它典型的客观性所在。进一步讲,人们在主观选择中为确立共生实践的规则和边界,推动社会共生沿着自由、民主、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秩序的重塑及更新就变得日益重要。本文除了强调和合共生不完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终极目标外,更重要的着笔在于,共生秩序不单纯靠外在的法规去建构,而是内生于社会多元主体根据自身日常生活世界的需求,相互磨合后自行建构出来的一套“位阶”根基。它的生命力不在于维系“共生”,而彰显于与时俱进的组合“共生”。

二、地域共生状态变迁的基础性限定

人类社会的共生现象,在空间上有区域、规模、等级之划分,在时间中又有范式、成熟度、交叠性、稳定性之演变。所以在特定的时空中,任何具体的共生现象都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基础性条件,与不同主体激活的实践场景一起综合决定的。一般来说,区域基本主体或个体对社会融合与疏离范式的选择决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大致会受到其经济能力和政治能力以及所拥有独立水平的大致限定。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话语也以“大公无私”作基准,因而当时的社会共生状态是单纯的、稳定的,维持共生秩序的公法简明易行,个体无论从生存能力上还是可及需求上都难以产生疏离社会共生范式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所有制发生变迁,市场化竞争及其激励机制推行,社会的私性化浸濡,使得地域共生状态出现多层次性、参差性、不确定性等变化。

(一)乡村共生圈子建构实践的蜕变

农村共生环境的特点是熟人社会,不过村民的共生地位是生活圈子内外有别的。在传统结构中,每一家以自己的地位为中心,周围划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是“街坊”。一般来说,有势力的人家街坊遍及全村,穷苦人家的街坊只是比邻的两三家[9]。这就是说,村民日常生活圈子的大小及影响是由他们的身份或力量决定的。过去,具有地缘性和血缘性双重特点的村落,通过家规族法、乡规民约,始终保持着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性的村法秩序。在集体化时期的这种秩序在国家行政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加强了[10]。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和农业税的取消,国家行政管理逐渐退出村庄社会,村庄自治程度逐步加深,私力救济成为农村解决矛盾与纠纷的一股力量,致使其原本贯彻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性的村法秩序出现一定程度的紊乱。

另外,在恢复农村家庭作为生产单位之功能的同时,具有市场经济取向的农村经济改革也鼓励了个人财产观念的发展。部分村民将提前分家视为解决家庭问题的良方而不是家庭政治中的危机或伦理上的失败,所有这些变化导致新的家庭伦理观念(包括财产观念)的出现,这些新观念又反过来在更高层次上重塑人们的行为模式[11]。这里,农村家庭通过分户在子辈和父辈之间实现了“疏离”,然后又在两代人新建的家户之间进行再“融合”。经过若干年类似的分化,农村家庭的共生状态演绎得日益复杂,有些家庭的共生状态仍然保持和谐,但也有少数家庭在财产分配、赡养老人等问题上一直磕磕跘跘地延续着模糊的共生关系。

随着财产关系的一系列新变化,农民对财产积累、分配以及维护的利益机制更看重了,尤其是大多数文化程度低、经济条件差的人群,其选择社会融合与疏离的能力及其自由度相对较低;因此,他们提升自身选择能力的愿望就更为强烈。这些情况表明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广大群众与家庭内部、邻里之间、村民与基层组织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共生关系建构的内驱力都在日益加强。他们不论到哪里工作和生活,都会按照传统文化习俗与时俱进地重构一个属于自己的“差序格局”共生圈,以利于他们在新实践场景下的利益博弈。

上述这些变化自始至终地彰显了一个特点,即在农村共生社会地位的建构中,私性化选择功能增强,身份的传承作用逐步让位于力量的积累利用。这一点,在村庄普通本地人与有外来背景本地人的竞争中反映得更为突出。

(二)城市共生场景的转换与更迭

城市与农村最大的区别不仅在于它使人们从熟人社会里走出来,进入匿名的非确定熟人圈生活,更主要的是它的生活规程(秩序)随着人类活动的创新而不断快速更换,能够引领整个世界文明发展的步伐。从这个角度讲主体共生的社会建构,经由农村转移到城市,不但会保留像农村那样围绕自我建立“差序格局”的习惯,而且会体现适应在陌生人群中按规程生活的特征。因此,城市共生的社会建构跨时空、跨行业、跨群体的特色更浓郁。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前30年,优先发展工业化,城市发展相对滞后。那时的城市以单位制为主体,社区仅作为单位制的补充。城市就像一个划分区格的大村庄,普通市民除交通、购物、娱乐等需要同陌生人打交道外,似乎与村民并无二样,大部分时间在熟人圈子里生活。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单位制,承担了城市居民所需的就业、医保、托幼、养老等基本生存供给,再加上特定的收入分配体制,给予人们从一而终的人生轨迹保障。这种计划经济及其相应的政治体制使城市共生发展保持着基本稳定的秩序状态。

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工业化推动城市化进程加速,企业改革让大量城市劳动力进入市场,与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同城竞争;另外,股票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激活人们在劳动收入之外开辟资产收入的渠道。这些变化在单位制解体后,遭遇就业、医保、养老、教育、住房等社会化改革同步而至,而相应的共生秩序尚未顺理成章地建构时,城市生活压力陡增。到21世纪改革完善社会基本保障后,城市共生结构的公共性才得以完全回归。

当城市改造加速,越来越多高楼大厦取代里弄街巷后,社区也在这种情况下“隐形”了。很多时候相邻居民只在手机网络等新媒体上发表交流有关社区管理的意见,至于他们在社区内外活动的安全与自由,就交由城市规程去保护或制约了。近年来,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邻里共生关系尽管有所拉近,可仍处在人们建构自我服务共生圈子的边缘。

在城市生活中,人们建构共生关系的重点主要是在与自己学习、工作相关的活动领域,包括校园和职场(涵盖网络的线下或线上),它们是市民或非户籍移民不断重建自身熟人圈子的主阵地。所以,在城市新老市民共生关系的建构中,来自农村熟人社会的风土人情还会沿袭,并不断参与城市人情秩序(1)人情秩序一词,引自宋丽娜,《熟人社会是如何可能的——乡土社会的人情与人情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的重构与创新。

综上所述,地域共生关系建构涉及城乡两个方面,而地域共生状态的生机维系则取决于匿名社会的法治秩序和熟人社会的人情秩序。这两种秩序需要相互兼容促进,形成一体化发展,以确保共生结构自洽、共生状态良好。因此,在宏观战略上要关注社会主体的自由精神发挥和社会资源的公共性配置,避免社会私性过度冲击社会共生基础[12]。

实践证明,无论城市还是乡村,在占支配作用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情况下,社会共生状态的变迁会得到基础性保障,社会散乱的负面影响会被限定到一定范围和程度。

三、市场化发展对区域共生带来的挑战

市场化改革既属于经济改革,也属于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当此改革话语掀至巅峰时,市场被一些群体奉为圭臬,可实践场景表明,市场并非万能的,它对区域共生则带来了一些日益明显的挑战。

(一)公权与私权相对性的市场化演绎致社会“灰色化”加剧

一般来讲,公权也叫公共权力,它是由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们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代表,用以实施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维持经济秩序与社会治安、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职权。私权并不等于私人财产权,它包括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和人身权(肖像权、人格权、身份权等)。集团甚至国家组织只要不以公权身份来参加民事活动时行使的也是私权。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的、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市场经济是私权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公权与私权的区别在于:私权是“你”作为的范畴,公权是除了“你”之外的范畴,二者独立存在。“你”有权决定“你”自己的所有事,但你没权决定别人的任何事。即使大到公权,也不能任意侵犯别人的私权,这是本质上的界限。可是,这种非黑即白的绝对划分,很多时候并不适合现实世界的实践场景。因为公权是为私权者服务的,而公权的行使者同时具有私权者身份。在这样的前提下,公权绝对外化于私权而独立施行,显然过于理想化。

为了方便叙述,我们暂先着眼于权与财的联系脉络。权用以析财或用财,财又靠权来占用或瓜分。在此联系中,权占核心支配地位,财虽然可以交换权,但只能依赖权。所以权与财的交换,实际上就是权与权的交换。这在公与私相对模糊的境况中,私财的让渡,目标经常是利用公与私的转换实现私权的超越。另外,公与私的混淆和转化,还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责任不清、平均主义和“等靠要”等懒惰思想[13]。

市场化改革后,随着经济主体产权的化约与明晰,社会私性公开化。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的旧城改造,都推动征迁活动中大家庭共有财产“再拆分”的历史性回溯。当回迁的“家产”可由货币化征迁转化成增值的“家财”时,家庭观念中的共生倾向更具独立性,“从有传统风俗特征的集体主义家宅观念向半市场化的物权主义家宅观念的转变”[14],使血缘纽带进一步松弛。与此同时,部分家庭的共生策略也从谦让包容过渡到追求公平的逻辑考量上来。

随着市场公平竞争思想的传播,私利法权被社会逐步认可,故原本“公私相对性”的社会秩序“灰色化”,掩盖住部分秉公或是营私的实践属性。这些场景给当前共生秩序构建带来极大挑战。

(二)共生建构动力来源的价值宗旨出现转向利益目标的趋势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城乡迁徙人口日增,人际关系中的血缘与地缘成分逐步稀释,社会共生圈子建构的“五湖四海”特色渐浓。当人们从一个熟人小社会来到每天都川流不息地变换着陌生面孔的职场或生活场景中时,他们该如何建构自己得以应景而生的共生圈层?

人们在日常生活里以情、法秩序结缘,但由于分配机制中的市场化竞争,利益结缘被强化,除以格式契约公开表达外,更多渠道的内容则用特定的规则展现。这样一来,人情托付也就由以“义”相托变成以“物”(受价值限制)相托,再演绎为以钱(价值不受限)相托。共生建构的利益结盟,最初可能还是一个松散关系,但随着结盟中介“钱”数量的增加,有可能演变为以“利害”结盟,即荣辱与共的紧密关系。

从深层次来讲,由“利害”结盟所形成的利益集团,无论在哪个层面都会聚集仅利于己(小众)而强烈排外(大众)的“独特利益”。这种通用性低而特享性高的社会资本积累路线,对社会生态来说无疑将成为损害公众利益的环境污染源。对其清理是一场艰巨的社会挑战。另外,从社会建构的视角看,利益集团的特享性发展成共生建构的一个悖论。

(三)国家退场或回归不到位致共生制度供给紧张而造成社会紊乱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行政序列逐步从农村基层组织退出,而将集体经济发展、福利政策安排、治安维护以及纠纷调解等工作交给村庄自治组织(即村委会)执行。有研究表明,城市开放后,源于身份隔阂的人口多样性,在社会信任不足的因素介入下,会催促犯罪率上升[15]。

21世纪初,随着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逐步实现,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政策作出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的重大调整,同时对城乡精准扶贫作出严密部署,使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这些相关民生改善举措不断取得新进展。针对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带来的经济社会冲击,政府不仅以稳就业、保民生的“六稳”“六保”政策来保护共生建构的基本盘,而且及时出台系列政策加强市场监督,抑制大资本波动,并采取三次分配梯次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统筹城乡、区域与收入等差异层面的协调与均衡,以共同富裕的方针来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坚持国内国际两大循环的高质量发展。由此,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共生制度供给紧张局面的有效缓解。可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制度更新还未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其努力仍需久久为功。

事实告诉我们,就业是民众进入城镇共生共享各种社会生产福利的入口,在此方面还有进一步改革完善的空间,就业政策的设计需要务实可靠,以防止部分负面作用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四、新时代下共生秩序的构建与创新

针对社会共生秩序构建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同不足、利益动力影响价值动力提升、部分公共供给存在差异性矛盾这三大挑战,我们构建和创新共生秩序应考量哪些策略呢?

(一)现代社会中人情秩序的更新

“人情秩序是熟人社会的基础秩序,熟人社会各层面的社会运作嵌入基础秩序。”[16]传统上,乡土共生的“差序格局”就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城乡人口迁徙加速后,熟人圈中的血缘纽带虽然有所松懈,但共生主体性活动的根基仍然摆脱不了血缘关系衍生的窠臼,抑或为适应新环境所构建的朋友圈等,也无不模仿兄弟姐妹的亲疏远近关系进行排序。除了这个表象外,人情秩序的道德礼仪、习惯规矩、信任持续、纠处平衡等基本内涵还是保持着运行,只不过它在新环境适应中与时俱进,嵌入了一些更迭迅速、多元整合的新元素。

这就是说,脱离了乡土社会,进入现代开放气息浓郁的城市社会,人情秩序并未过时,而是用一种新的表达方式来满足新结识的人群应付日常生活中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它要构建包括人情秩序和法律秩序等在内的秩序结构,并将当地环境元素纳入进来。这也许是城市社会人情秩序得以延续的关键因素。

同样的人情,在不同的区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不同的运作逻辑[16]。同样,共生关系的构建不能脱离多样化长效机制的运作和铺垫。尤其是在日常生活领域中,对日常社会摩擦,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物业管理失效、消费服务冲突等并非法律有效管辖的问题,人情秩序的公序良俗应是最适用的解决机制。一些小事经媒体发酵会骤然上升为社会事件,不仅对社会造成一定的不良气息“代入效应”,影响普通群众对社会安定的信心,甚至还会波及到政府机构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再者,人情秩序也是对人们在法律秩序中仅有功能性互动而缺乏亲密性、可靠信任关系的必要补充;否则,由公共机构建立的功能性信任可能会被欺骗者利用。

总之,社会共生的人情秩序构建,要从私人运作领域转向制度规范领域仍然任重道远。

(二)法治之法的社会性嵌入

法治不是法制(即条文)本身,而是包括法条、司法及其审查等一起构成法律秩序(社会共同体协同效果)的本身。国家法规定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而本地法则是根据地方习俗、规矩与日常生活条件等实践逻辑对国家法进行一定完善和补充的法律凭据。因此,两种法律结合构建社会性嵌入的法治之法,其最终由条文确定的普通法变成社会嵌入之“活法”。“活法”不是在法条中确定的法,而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17]。它不是纸面上的法而是行动中的法,其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判决所生效的法,二是执行可到位的法。前者不论其是否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真实,都要发挥支配作用;后者不论当事人是否接受判决内容,都已对当事者的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

国家法主要用于反腐祛恶,地方法则多聚焦处纠解怨。除了少数反国家分裂的大案涉及到社会整体要害外,绝大多数案件只是牵涉集团利益或个体冲突的矛盾与纠纷。它们虽然散于广大领域,但在性质上还贯穿着地方或基层的个案特征,因而也特别适用嵌入地方社会特色的“活法”。“活法”给执法者和守法者以很大的行动空间,来攫取“活法”的现实定义。例如,法律若给予女性就业者以更多的劳动保护,那么有的雇主就会给女性待业者设置更高的就业门槛,导致实际的女性职业保护规范只能在女工就业率与特殊保护度的磨合中敲定。要把纸面上的法变成执行到位的法,除了法律细节的适应性外,社会经济情势和法律服从习惯也起着关键的作用[18]。

法治之法并非制度之法。制度之法强调规则、规章与管理秩序,将职位分类当成历史和文化的积淀,一定程度上会收窄面向普通民众申诉建议的开放程度,偶尔会导致公众对规制回应缓慢与难以遂愿的无力感,造成“理性化的失败”[19]。

无论从中外法治制度史还是法制思想史来看,法律演进都沿着自然法、国家法和社会法的顺序轨迹发展,从社会生活的边缘地位走到社会生活的中心地位,从控制社会的工具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搭建社会沟通的桥梁。社会阶层会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人们对社会共同体的认同,唯有法律构筑了各个阶层生活场景相互作用的共生底线。这也就是说,法律使生活在不同境遇中的群体和个人或多或少地承认,一种同在的生活方式构成了他们相互得到满足的行为期待。

尽管在现代社会里,法律不可能全面解决社会分化造成的部分不平等问题,但法律形式上的正义也许能大致确定现实中各个社会群体间的权利关系,促使社会进行有秩序的建设和改革。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机构及其成员与公民团体及其个人一样,都是法治主体和法治对象,否则,社会只有“官管民”而不会出现“民告官”的现象。当政府权力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和法制的严格约束时,行政与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才会保持相对的谨慎行使。另外,为了保证公民自律守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公民能够更多参与司法过程,争取司法公正的权利和地位。公民除了拥有通过法院“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外,还要有多种途径包括利用互联网络或多媒体来进行争议性维权的自由。唯有如此广泛的社会性嵌入,以强制方式做基础的行政和司法权力才会得到有力的约制,法治适应性选择才会在法制健全性发展中得以实现。这无疑才是社会共生构建中社会性嵌入的又一要旨。

(三)法治的位阶秩序对社会共生构建的引导

我们要构建的法治秩序,不可能简单地用案件的对错输赢做判识,需要以一套行之有效的比例原则所架构的位阶秩序做模式,为追求公平公正的实体价值而提供程序化的方法及指引。从实践效果来看,评判标准基本上表现为秩序功能本身,它除了判定达标的事实外,还是引领着人们行为的方向与范式。

比例原则的概念从德国公法引鉴而来,即其位阶秩序由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这几个分支原则所构成,学界也经常用“三阶论”来指称它的位阶秩序,即三个分支原则逐层递进、环环相扣,使其能以非常精细严密的思考框架,涵括了人类进行合乎理想的权衡所应考虑的各种因素,并以步骤化、可操作化的方式呈现出来。三阶论本身也反映了基本权利最佳化要求的属性,使比例原则与基本权利之间形成一种构成性的关系,即基本权利本身蕴含着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3项要求。正因如此,3个分支原则所架构的位阶秩序,不仅成为比例原则自身内涵构成和适用方法的学理通说,也使其赢得了公法之“帝王条款”的赞誉[20]。

本文对法治位阶秩序的讨论,并不局限于正式的司法案件审判领域,或者是仅观摩司法审查强度对于行政决策的干预性影响,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协调边界的取舍等;我们真正的目标定位是,借鉴位阶秩序3个分支原则的全阶式、截取式以及抽象式这3种形态适用范式的技术性审查方法,对社会生活中更广泛的履职状态以及其中公权与私权相对性演绎的复杂性进行甄别,以寻找能够被适度客观化的规律,来牵引社会共生构建的基础性实践。

如今社会中有的单位组织具有一定的官僚制特征:科层关系的设置不够合理、技术职能的应用减弱、专业角色的绩效评价不够规范、规则与规章细化性加强等,这些内部管理规程的累积性物化,使少数人的控制可能变成多数人的被控制,工作人员对工作流程或环境改良的建议,有时候难以引起重视。久而久之,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会塑造紧张和冲突的组织气候,驱使人们各自构建内卷性的工作共生圈。一般来说,组织内复杂和多元的共生圈运行,会导致公私边界模糊和整体效率的衰减。这时如果缺乏比例原则构成的位阶秩序指引,特定的单位组织就会被官僚制沉疴所拖累。

总之,位阶秩序不仅是司法审查机制,更可能成为一种克制官僚制沉疴、防止公权私用和反腐杜渐的综治秩序。它以目的与手段的适当性为前提,最小化侵害的必要性为核心,公私利益与效率成本的均衡性为保障,这样一种全链接、多价标的流程来整合全部秩序环节,因而成为更适应时代变迁的秩序新构造。

五、结语

工业化迅速发展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会出现生产过剩与就业增长压力。随着城乡开放交织发展的程度加深,区域社会共生的探构模式从理想中的“我为人人”目标,不断地被现实中的“人人为我”取向所模糊。这样的偏正模式选择可能引致社会秩序发展混乱与不平衡,而且可能突破人们“由法理秩序取代礼俗秩序”的思维禁锢[21]。小康社会的物质增长虽然可以给共同富裕打下基础,但精神层面的不满足往往会给社会共同富裕带来拖累。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22]。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从理论与实践上全面概括并总结了我们党两个一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使全党全国人民更加坚定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这“四个自信”的强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改善后的精神生活的提振,无疑带来了强大的动力源。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速、工业反哺农业规模扩张、新农村建设深化、城乡共生融合局面进一步发展的新形势催生下,共生秩序架构模式更新的速度也随之加快。从人情秩序适应现代化构建肇始,法治之法也在社会嵌入之中不断优化;更令人瞩目的是位阶秩序从司法审查程序走向社会共生秩序建构的广泛领域,以应对社会私性化发展、个体独立协调能力增强所带来的一系列重大挑战。

在社会精神文化升华的催化下,未来中国共生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一定会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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