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军,朱宇轩
(湖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68)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升,政治发展也得到了一定的助力且取得了相应成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党和国家事业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要求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为导向,不断完善我国未来的整体发展目标,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进程当中,始终坚持以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为基点,将会议中的各项指标作为发展目标,分析现阶段社会治理体制存在的不足,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帮助寻求新的发展战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供成熟稳定的动力之源[1]。
党的十九大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作出了相应部署后,通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相关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可以对现阶段我国的整体治理情况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能看到国家对现代化治理进程的发展有更为坚定的决心。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无论是在经济发展还是政治发展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目标及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指出“只有不断强化对社会的治理,充分调动各级党委领导、政府部门及社会人士才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党在长期探索中形成了国家治理的指导方针,为国家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国家在现代化治理过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也足以说明,社会治理体制建设中的矛盾正不断呈现出来,具体矛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建国以来经历了长时间的变革,同时在这其中也存在较多根深蒂固的历史遗留问题,阻碍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为更好解决这些问题,党和国家在不断探索当中,通过转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逐渐向现代社会治理的方向前进。在探索的过程中摒弃了社会管理中的全能主义思想,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现代治理理论应用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当中,不仅解决了传统社会管理遗留的弊病,同时也为现代化国家的治理和转型注入了更多的活力。针对授权、委托、购买社会自我治理的空间,转变了以往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使得社会治理工作变得更加多元化和开放化。而这一转型足以说明我国现代社会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正逐渐实现创新体制的转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这一理论。在首次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之后,受到当时社会环境及社会群众思想认知的局限,相关政府部门将重心放在如何有效的治理社会中,并注重成效,导致理念实施的影响。而想要确保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能够取得预定效果,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自己的治理理念和认知,将其放在首要位置以确保后续治理体制的建设在稳定的范围之内[2]。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针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在改革和稳定发展的同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努力打造共建、共享的新的社会治理格局。直至今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才体现成效,而这与国家领导人和政策指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同时也是各项整治活动和资源调配的主导力量。但是,针对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和资源配置,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社会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借助社会中占据较大影响力的组织进行活动的授权和购买等,在某种意义上是参与了社会治理体制的建设,但这种参与方式不能从根本决策上解决实际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角色在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过程中,对于自身的身份角色界定不清晰,使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受到较大影响。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体制创新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和实践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并是在得出经验的基础上发展的。而我国的整体治理方式的开展是由上至下的国家管理方式,层次性管理体现较为明显。社会治理体制建设过程中,想要真正达到创新的标准,需要在不同的层级中将其传达并实施,从而提升社会治理体制的有效性。但是,就现阶段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整体情况来看,由于受到创新力度不足的影响,导致社会和公民对社会治理中的参与能力还偏弱,社会治理体制也无法体现出其有效性作用。
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是基于过去的经验总结和借鉴发展和演变而来的,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深入广泛地了解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真实状态和当下的社会基本制度特征。从发达国家的社会治理成效来看,相较于我国的社会治理则更显成熟,尽管各个国家之间的意识形态和基本国情大相径庭,但在这背后有许多的优秀经验值得借鉴[3]。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调整,西方国家才实现了由社会管理向现代化社会治理的转型。自二战以来,很多西方国家都转变了国家的福利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想加强社会管理职能。而这一制度实施之后,资本主义的弊端也就暴露出来了,受到了公众批评。西方国家开始放宽对社会权利的限制,国家管理权不再单单掌握在政府手里,社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自治功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这些社会组织通过自治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并不断自我完善,从而真正实现了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由西方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处于不同发展时期的国家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定位也不同,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必须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与探索。对此,社会研究者得出了被广泛认可的结论: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和改革离不开对社会本位论的深度认识,更离不开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因素结合形成的统一整体。
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治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当国家的文化、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政府就会主动要求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社会治理中。世界政治多极化形成以后,这种情况逐渐被认为是合理且有序的。西方国家社会治理层次理论形成了两大理论模型,分别是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与现代化社会治理工具。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政府治理体系的根本目标与价值导向便是以人民为中心,现代化社会治理理论所体现出的治理成效尤其令人注目。
第一,当今社会日新月盛,这使得政府的单一管理模式已经跟不上步伐。虽然政府仍然掌握着管理大权,但政府不再大包大揽,管理权限掺入了更多的社会力量,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改变使社会服务更加充分。其中,政府主导、掌握大权、调节社会资源,同时协调其他主体的管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力量,主要职责便是联系群众、传达政府。其自身优势特点是比政府更为贴近群众,只要其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就能有效助力政府工作,推动社会治理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再者,地方社区作为公共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和基层领导者,对于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帮助作用[4]。
第二,从现代化治理工具的角度来看,新时代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能否健康良好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治理工具是否得到了合理选取与恰当的运用。以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工具的整体构成来看,主要由社会性管制、政府购买型公共服务以及志愿服务三个部分共同组合而成,这三者在各自的领域中都能发挥着较好的合理调节社会资源的作用,使得各项社会治理主体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治理作用。
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对于社会治理体制的建设应当从创新的角度看待,要对现阶段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改革,运用社会运行机制,有效增加其适应性功能,以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策略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针对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作出了新的工作部署,要求社会各级部门、社区以及志愿服务人员,都应当积极主动地为促进我国社会治理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增添一份自己的力量[5]。
首先,应当重视从优化社会治理格局角度出发构建一个新型社会治理体系,促进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府职能工作的确立和政策体系的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最为基础同时也是重点的一个部分,应当对现阶段的政策体系进行完善和优化。通过协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存在的各类社会问题,以便更好促进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针对以往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相应的整改。行政审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成效,政府主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快对政务服务工作的转型升级。例如,通过精简审批流程、合并重组政务窗口、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措施,为政府社会治理体制的优化创新和社会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参与提供稳定渠道。
再次,从社会组织者与服务者的维度出发,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当充分调动社会群众的力量,以“放、管、服”的创新方式对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服务工作进行改进,不断完善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使其角色转变后能够发挥出主导作用,共同发挥主体治理的优势[6]。
最后,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体制机制,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的协同作用,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群众基础力量,确保所有的治理活动都能在稳定的环境中开展,强化民主运行机制。
在现有基础上对治理工具和治理体制进行创新,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促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媒介。非强制性的治理工具是需要被重视的管理手段,可以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实现市场化工具的治理。现阶段,我国针对社会治理工具的创新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公共服务的整体质量来看,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对于社会治理工具的创新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政府要从长远购买者的角度出发对现行服务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通过治理服务实现政策等形式的创新[7]。还可以通过借鉴西方国家优秀的外包经验,在实施治理创新的同时促进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还应当重视制度化的建设工作,使得整个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朝着常态化方向发展。对于制度的建立,应当是以常态化治理体制建设为根基,为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指明行动方向。最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还需要结合现阶段治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风险预警体系,借助信息技术及网络技术等强化对于政务职能等方面的建设,并加强社会治理工具的运用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