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作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特色,逐渐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如何认定“冷静期”以及有哪些相关处理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往往不会在其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冷静期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被特许人不享有冷静期的单方解除权。冷静期的单方解除权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即使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约定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仍然享有在合理期限内退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仅将冷静期规定为“一定期限”,并没有写明具体的规定期限。在实务中,基本能认定合理期限的思路包括:1.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或者后续的补充协议中对合理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时,一般按约定来确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还没有被实际利用前为宜。
双方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里协商约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段,且重点标注。条款的文字内容可以多种多样,依据各方的需求具体定制,以便后续出现冷静期条款纠纷时有操作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签署的合同期限为3年,“冷静期”最好不要超过3个月。建议特许人、被特许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把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冷静期”期限予以明确约定,否则对于“冷静期”期限只能由双方任意解释,很难不产生争议。
另外,除非合同双方对盈利有明确约定,否则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解除的目的,即使亏损或收益达不到预期,也是无法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