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聪
(苏州科技大学 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1978年起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不仅通过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活了农民的劳动生产力,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温饱问题;而且通过允许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以及在社队企业基础上鼓励乡村创办企业,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改变了农村产业结构,拓展了农民收入增长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以乡镇企业为标志的乡村创业,在形成农村发展的财富积累的同时,造就了一大批农民创业者,这些农民创业者成为现在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指出的,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便是城乡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这种差别加速了城乡人口及要素的单一流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扎实开展重点领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县域统筹”,以此补齐农村公共品供给落后的短板。从理论上说,公共品的供给主体是政府,但在政府公共财政不足的情况下,鼓励私人供给、撬动社会资本、运用私人供给与政府供给合力,对提高村庄公共品的改善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一批个人财富得到积累的农民创业者已经开始发挥积极作用。从参与情形来看,尽管有农民创业者主动参与村庄建设,但大多数还是出于对村级组织号召的被动响应。在这种方式下,要充分发挥农民创业者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作用,不仅需要关心农民创业者“愿不愿意供”,还需要关心他们“愿意供什么”。忽视这一问题将导致:第一,政府无法从宏观上把握农民创业者在哪些公共品项目中能够发挥补充作用,从而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第二,由于难以辨别不同农民创业者的供给偏好,因此村庄无法针对性地向农民创业者寻求特定公共品的建设支持,造成村庄公共品供给效率的损失。由此可见,研究农民创业者村庄公共品供给行为中的偏好问题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目前已有学者关注到农民工返乡创业在微观层面有助于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1],但关于农民创业者村庄公共品供给行为的研究较少。学者们大多通过实证研究探讨农户参与村庄公共品供给的意愿并指出,尽管农户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非常迫切,但总体来看他们的筹资意愿并不强烈。[2-4]而刘春霞等实地调研结果显示,农户关于环保公共品合作供给总体意愿水平约为79%。[5]可见,农户对不同公共品的供给偏好存在差异。关于这种偏好的形成,钱文荣等认为是由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外部性的差异导致的,“一般而言,基础设施的外部性越小,农户的供给意愿越强烈”[6];崔宝玉等认为与公共品的供给成本有关,供给成本高则参与意愿低[7]。除个体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品具有偏好差异外,刘蕾通过对比外出务工组和非务工组农户供给意愿的数据,发现不同群体的供给偏好也有所不同。[8]
上述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对公共品供给主体行为的研究多聚焦于供给意愿,对“愿意供什么”的供给偏好问题关注不足;二是少量关于私人主体供给偏好影响因素的研究多讨论了公共品属性、供给水平等外部因素,缺乏从供给主体视角出发的因素分析;三是论及发挥农村内生力量缓解村庄公共品供给匮乏时,学者们大多关注普通农户,而对“更容易受村庄公共品供给激励的农民创业者”[9]未给予足够重视。基于此,笔者通过江苏、浙江、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的调研数据,试图回答农民创业者这一特殊群体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存在哪些偏好,以及这些偏好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从而为促进私人主体参与村庄公共品供给、实现村庄多元主体供给的协同效应提供政策建议。
“偏好”是西方经济学中分析消费者行为的一个基础概念。然而,长期以来偏好被认为是外生给定的,对偏好本身的研究一直被忽视。近年来,随着脑科学、神经科学等认知科学与经济学的紧密结合,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抛弃偏好外生假说,逐渐打开个体行为偏好的“黑箱”,开始重视对偏好的形成和变化的研究。[10]行为经济学认为,个体行为来自复杂的决策过程,在决策过程中偏好得以形成[11],决策动机的多重性决定了供给偏好的多重性[12]。这为探讨农民创业者供给偏好的影响因素提供了切入点。农民创业者这一群体的供给动机,可以从现有关于私人供给动机的研究中获得启示。早期研究认为,公共品的特性使得供给公共品行为与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所背离,当自利缺乏解释力时,一些学者将其归结为纯利他动机的驱使。然而,纯利他动机依旧难以解释所有亲社会行为。为此,学者们建立了多种博弈模型。结果表明,看似最优的不合作行为其实不如采取利他合作带来的总收益大[13],这种收益既包括直接经济收益,也包括声誉等间接收益。由此,国外有研究者进一步提出互惠动机。[14-15]国内学者也对利他行为背后的动机进行了探讨,宋紫峰等通过实验经济学论证了互惠和不平等厌恶理论可以部分地解释被试的个体公共品供给行为,纯利他和光热效应理论则不具备解释力[16];王覃刚等认为,利他的基本动因在于获取社会资本,以保障个体的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17];朱富强则提出“为己利他”概念[18]。国内外学者的深入探讨逐渐刻画出一个立体的供给者形象,即供给者既非纯粹利己,也非纯粹利他,而是一个在理性和感性动机共同驱使下做出偏好选择的个体。[19]
就农民创业者而言,他们的偏好选择首先受到理性动机的驱使。根据理性选择理论,不同的行动有不同的效用,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以表述为最大限度获取效用。农民创业者作为理性的个体,在具体提供何种公共品时,会关注提供该种公共品可能带来的效用水平。提供公共品所获得的效用主要指村民反馈的互惠利益和公共品给农民创业者及其家庭带来的利益。
(1)互惠性利益的激励。供给村庄公共品的互惠利益包括名声、声誉,这些利益的实现建立在村民认可的基础上。村庄公共品种类繁多,在功能、辐射半径方面存在差异,提供不同类型的公共品必然给农民创业者带来不同的效用,对村民需求的满足也有所不同。因此,只有提供那些村庄缺乏、农户又迫切需要的公共品时,农民创业者才能获得最大的互惠反馈。可见,村庄公共品特征影响着农民创业者的供给偏好。由此,笔者选取村庄公共品的供给现状以及该公共品对农户的重要程度来反映公共品特征。
(2)公共品给农民创业者及其家庭带来的利益激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有着浓厚的家庭观念,个体行为决策更多会受到家庭或家族的利益驱动。[20]因此,那些家庭本身所需的公共品更受供给者的青睐。笔者认为家庭特征影响农民创业者的供给偏好。基于此,通过整合现有公共品供给研究,从耕地面积、农业收入比重以及搬到城镇的可能性三个方面对家庭特征予以测量。此外,农民创业者由于从事创业活动,自然会关注公共品对自身创业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情况,那些能够给创业活动带来利益的公共品将更能激励农民创业者参与供给。可见,农民创业者偏好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自身创业活动特征的影响。因此,笔者从创业行业、创业地点来测量创业活动特征。
以上内容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对农民创业者供给偏好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然而,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都明确认识到,现实的行为理性主体并不是彻头彻尾的“理性经济人”[12]。丹尼尔·卡尼曼(Dainel Kahneman)等通过大量研究指出,个体的行为除了受利益驱使,也受到自己的“灵活偏好”及个性心理特征、价值观、信念等心理因素的影响。[21]笔者将这些非利益因素对偏好选择的作用理解为感性动机的激励,并借鉴当前关于农户供给公共品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22],从农民创业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三个维度测量个体特征对其村庄公共品供给偏好产生的影响。
研究数据源自课题组对江苏镇江市、浙江温州市以及广西桂林市、柳州市、百色市的20个村庄开展的问卷调查。江苏、浙江两省经济相对发达,创业环境良好,农村聚焦了较多的农民创业者,广西以劳务输出为主,近年来也有不少农民工返乡创业,因而选取这些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对于样本数据的获取具有一定的优势。本研究主要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通过入户调查和集中填写的方式发放问卷,共获得问卷420份,其中有效问卷378份,问卷有效率90%。问卷内容包括农民创业者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创业状况、村庄公共品供给偏好以及村庄公共品特征等五个部分。
现有研究从物质形态、非排他和非竞争程度等角度对村庄公共品进行了划分。为使研究结论更具参考价值,笔者参照刘蕾的研究,从生产型、生活型和提升型等方面选取了村庄中九种常见的公共品,即村内道路交通、通信网络服务、农田水利灌溉、农业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垃圾处理填埋、改厨改水改厕、文化娱乐设施、教育教学设施[8],来统计农民创业者对每一种公共品的供给偏好(见表1和表2)。
首先,农民创业者具有参与村庄公共品供给的热情。调查结果显示,对于九种村庄公共品,农民创业者的供给意愿都有一定比例的分布。可见,农民创业者对于参与家乡建设具有一定的热情,原因在于农民创业者或其家庭尚未完全脱离村庄生活。在某些村庄公共品供给中,农民创业者的供给意愿显著高于普通农户,这也有助于此类公共品供给水平的提升。
其次,农民创业者对不同村庄公共品的供给偏好存在差异。由表1可见,农民创业者对村内道路交通的供给偏好最强烈(78.0%),其次是教育教学设施(47.9%),垃圾处理填埋、改厨改水改厕和文化娱乐设施等生活型公共品位居其后,供给意愿相对较低的则是农业技术推广、农田水利灌溉、农业信息服务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品。调查显示,农民创业者家庭中来自农业生产的收入占比均值为38.2%,对农业生产依赖程度的降低是农民创业者对生产型公共品供给意愿弱化的原因之一。尽管这一比例偏低,但在家庭收入中仍占据一定的地位。因此,在农民创业者对生产型公共品供给偏好弱化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令人担忧的状况,即生产型公共品在政府供给缺位以及私人缺乏供给意愿的情况下,将给农业生产带来消极影响。
表1 农民创业者对九种村庄公共品的供给偏好对比
最后,江浙地区与广西地区的农民创业者供给偏好整体较为一致,但在具体生活型公共品的供给偏好上存在差异。由表2可见,尽管广西和江浙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差异,但农民创业者的供给偏好整体基本保持一致,都更加偏好道路和教育,然后是生活型公共品,最不偏好生产型公共品。对比不同区域农民创业者生活型公共品的供给偏好发现,广西的农民创业者对“垃圾处理填埋”和“改厨改水改厕”的供给偏好均明显高于江浙,而不同区域的农民创业者对“文化娱乐设施”的偏好程度相似。由此可见,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农民创业者都表现出对提升精神层面的公共品的供给偏好,人们普遍向往和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
表2 广西与江浙农民创业者对九种村庄公共品的供给偏好对比
构建农民创业者对九种村庄公共品供给偏好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运用计量方法量化农民创业者的个体特征、家庭需求、创业需求和村庄公共品供给状况等对农民创业者供给偏好的影响。回归模型估计结果的相应表达式为
1≤i≤378
1≤j≤9
模型因变量是农民创业者对九种村庄公共品的供给偏好(y)。当第i位农民创业者偏好第j项村庄公共品时,Yij=1;当第i位农民创业者不偏好第j项村庄公共品时,Yij=0。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且参考现有研究,笔者从创业者个体特征、创业者家庭特征、创业活动特征和村庄公共品特征四个维度选取了十个变量(见表3)。其中,农民创业者的个体特征包括性别(x1)、年龄(x2)、受教育程度(x3);家庭特征主要包括耕地面积(x4)、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x5)、近期搬到城镇的可能(x6);创业活动特征包括创业行业(x7)、创业地点(x8);村庄公共品特征包括某公共品供给现状(x9)、某公共品对村庄的重要程度(x10)。
表3 变量的选择与赋值
本研究选取四个维度十个变量来揭示农民创业者村庄公共品供给偏好的影响因素,为避免多重共线性导致结果不稳定,采取方差膨胀因子(VIF)和条件指数(CI)来检验自变量之间的共线性问题。通常,VIF越大,多重共线性越严重,临界值为5;CI越大,多重共线性越严重,临界值为30。[23]九个模型依次做上述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的VIF和CI最大值分别为1.329和27.732,表明解释变量不存在或仅有微弱共线性。因此,可以将全部变量依次纳入九个模型予以分析,将性别和创业行业两个以哑变量形式引入,并以男性和农业作为参照。
对模型的拟合优度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农民创业者对九种村庄公共品供给偏好影响因素的模型整体显著。由于自变量包含连续变量,因此采取Hosmer-Lemeshow检验方法,其显著性均大于0.05,说明模型能够很好地拟合数据。模型整体预测准确率除了“教育教学设施”为74%,其余八个模型预测准确率均在80%以上,由此进一步验证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对九个模型进行估计(见表4),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表4 农民创业者村庄公共品供给偏好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结果
结论一:农民创业者供给偏好与个体特征有一定的关联。由表4可见,相对于男性,女性更偏好于提供“垃圾处理设施”,而不太偏好“农业信息服务”和“通信网络服务”这两类公共品,但性别仅仅对这三类公共品供给偏好具有显著影响;受教育程度仅对“教育教学设施”这一公共品有正向作用。在个体特征中,年龄对农民创业者供给偏好的影响最显著。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人财富积累越多,年长的农民创业者更有能力参与村庄事务;另一方面,“落叶归根”“衣锦还乡”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乡土情结[24],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强化,进而促使农民创业者为家乡做贡献。这也佐证了农民创业者的村庄公共品供给偏好确实受到价值观、信念等相对感性的因素影响。
结论二:农民创业者对村庄公共品供给偏好受家庭和创业需求影响。从家庭耕地面积、农业收入占比、搬迁可能性、创业地点等变量可以判断农民创业者及其家庭与村庄联系的密切程度。表4显示,这些变量对农民创业者的供给偏好具有显著影响。也就是说,对农业生产的依赖程度越高,越偏好供给生产型公共品;与村庄生活越密切,则越偏好供给生活型公共品。具体而言,耕地总量与农业收入占比对生产型公共品供给偏好具有正向显著影响;搬迁可能性越小,以及创业地点离村庄越近,则对文化活动、改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等公共品的供给意愿越强烈。由此可见,农民创业者在供给村庄公共品时会理性考虑公共品给自身的创业活动及家庭带来的作用。
结论三:农民创业者供给偏好与农户需求偏好的吻合度较高。从分析结果来看,公共品供给现状与农民创业者对公共品供给偏好呈负相关,公共品对农户的重要性则与农民创业者对公共品供给偏好呈正相关。这论证了前文对农民创业者互惠性动机的假设,出于理性考虑,农民创业者会提供能给农户带来最大效用的公共品,以获得更大的村庄反馈利益。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江浙地区农民创业者对“垃圾处理填埋”和“改水改厨改卫”偏好较弱。可见,农民创业者提供公共品对于改善当前政府供给容易与农户需求错位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我国重要的战略决策,乡村振兴的实现有赖于多主体的共同参与。以往研究较少关注农民创业者这一特殊群体在村庄事务中的作用,一些关于农户供给意愿的调查也过于笼统或单一,忽视了私人主体对不同村庄公共品的供给意愿存在差异。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描述和二元Logistic分析可知,农民创业者的村庄公共品供给行为既受个体特征这一非理性因素影响,也受互惠利益和公共品使用利益等理性因素的影响。他们的供给偏好呈现以下特征:一是随着财富的积累和年龄的增长,农民创业者表现出一定的村庄公共品供给热情,但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品,他们的供给偏好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村内道路交通最受农民创业者的青睐,其次是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生活型公共品,而对生产型公共品的供给偏好最弱。这主要是受农民创业者的家庭对农业生产的依赖程度、与村庄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村庄公共品特征的影响。二是江浙地区与广西地区的农民创业者整体供给偏好较为一致,但在具体的生活型公共品供给偏好上,广西的农民创业者更加偏好基本生活居住环境的改善。此外,不同区域对满足精神需求的公共品的偏好程度相似。
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提升我国当前村庄公共品公私主体合作供给效率,从而改善村庄公共品供给数量及结构问题。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主体作用,增加对生产型公共品的财政投入。创业改变了农民创业者的收入结构,使他们对生产型公共品供给偏好弱化。这意味着农民创业者在这一类公共品供给中难以发挥补充作用。生产型的基础设施与农村宏观、微观产出有着紧密的关联度[25],各级政府需明晰供给职责范围,承担起供给主体的责任,向农田水利设施、农业信息技术等方面投入更多财政资金,切实保障农村生产。
二是考虑区域发展特点,与农民创业者形成有效合力。各区域经济发展以及政策推进程度存在差异,区域公共品状况会表现出自身特点,这也影响了农民创业者的供给行为。因此,基层政府应尽可能了解农民创业者的供给偏好,与其形成有效合作,共同促进村庄公共品改善,助力乡村振兴的实现。
三是设计激励私人供给的有效政策,强化农民创业者的供给行为。尽管农民创业者的双重身份使他们比其他群体更容易受到供给激励;但激励政策的设计不应是单纯的道德说教,而应是关注互惠。例如,从降低税费、树立典型等方面对农民创业者予以物质和精神的鼓励,从而激发他们的互惠动机,提高村庄公共品供给水平。
四是鼓励农民返乡创业。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农民创业者在家乡拓展事业,从而有利于创业对改善村庄公共品供给形成溢出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