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洋
(东北石油大学艺术学院,黑龙江大庆 163318)
透过教育学的艺术视角,结合文化学、音乐学等学科的通力合作,共同分析在终身教育背景下有关“音乐类”非遗诸多内容的理论涉入,主旨在于“教育+遗产”论的理论叙述。终身教育理念,作为现代教育背景下教育发展的新共识、新观念、新思想、新体系,是各种教育阶段不同教育内涵的总和,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着极为特殊且积极的指导意义。非遗,凝结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某个区域历史印记及文化记忆的总和,其分支“学科”中的“音乐类”非遗,作为我国非遗传统文化门类大家庭中的一类音乐事象,是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延续的重要代表性成员。基于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遗的前提,分析终身教育背景下的“音乐类”非遗,有利于挖掘民族音乐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科学价值,有利于建构我国民族音乐遗产的保护系统、传承体系和教育方向,有利于深入探讨民间音乐遗产的文化内涵、音乐内涵及教育内涵。如何在终身教育背景下将终身教育理念融入“音乐类”遗产的教育发展中来,理应成为学术界共同关注的课题。
20世纪60年代中期,终身教育由法国的保罗·朗格朗所提出,这一教育观念、理念、概念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传播。终身教育在其定位上,并非所指某一教育手段或者教育方式,并非是教育实体的指向和教育形式的表达,而是更为侧重于强调某一教育原则或教育思想。狭义的终身教育所指没有“终点式”的教育,广义的终身教育,所指人生与家庭、社会、学校三者间共同建立起某种教育关系的教育总和,在“单纯的”教育基础之上融合“终身”概念,为教育与教育的关系之间提供了某种可持续发展的教育可能性,是贯穿以人为主体的一生式教育,带给人以特殊知识、专业技能及研究方法的教育活动。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与人类社会进步,辅助人的受教育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步形成发展的一种满足不同阶段受教育人群的教育形态,是与人类文化强调教育过程的契合点,是实现人类文明阶段教育与文化建立更高层次的链接式教育,是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文化遗产无缝衔接的教育主张。
某一个体、群体乃至团体,在其生存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以及需求环境等背景环境中,总是通过相互关系的建立而实现某种需求。群众生活中的文化需求总是被放置于一定的文化空间中,为在特定空间中将文化需求与传统仪式、民俗活动与“艺能”实践中加以融合,于是便生成了依托于异化技艺表达方式的非遗。非遗种类诸多,而其中总是有着一定数量的种类在表达且强调着诸如音乐类表演、音乐类技艺、音乐类技巧、音乐类本体、音乐类“艺能”等内容的“音乐类”非遗,始终作为存在于非遗总和概念中的特殊音乐代表,即“音乐类”非遗。“音乐类”非遗,以其独特的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历史价值及教育价值,逐渐成为近年来学术界不断关注的研究对象。因“音乐类”非遗的特殊性存在,使其总是不同于其他种类的非遗,在面对其特殊性的同时延续其“活态”“艺能”文化中尤为“脆弱的”部分尤为重要。为了更好的将“音乐类”非遗融入不同人群内更为广泛且“终身式”的传习和延续活动,应以终身教育为教育核心要素,最大限度传承“音乐类”非遗,以充分建构“终身教育+‘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体系。根据2020年年末对黑龙江省大庆市国家级“音乐类”非遗代表性项目“蒙古四胡”的最新田野考察,可以看出“音乐类”非遗正逐步走向并完善同终身教育的传承与融合。代表性传承人包杰在采访中提到:蒙古四胡对于蒙古人来说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乐器,包家四代人都擅长演奏四胡,无论是高音四胡还是低音四胡,我们将蒙古四胡音乐的传承看成是一种可以用“终身”去完成的事情。包杰还讲到:我的哥哥目前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江湾小学工作,他做了一辈子的蒙古四胡,现在将四胡音乐带进江湾小学,目的不仅是自己去完成这项终身都要去传承的工作,更是为了能够让学生们走进高音四胡音乐,以教育的形式让越来越多的孩子能够参与到这项可以用终身去完成的传承使命和义务当中去。
在历史使命感与社会认同感的强调中,“音乐类”非遗与教育的相互需求总是体现在二者的合作中,二者之间的关系总是在辩证关系中寻求发展中的一元统一。中华民族几千年优秀音乐文化遗产总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由一代代传承人加以弘扬并存续,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有关非遗传承活动中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说明,依据教育人类学的学科特点及学理分析可以得出,教育方式是造就和培养遗产传承人的有效路径。终身教育的目标在于更好地将优质教育贯穿于人的一生,其中也包括遗产传承人的一生。终身教育的教育内容需要拓展“音乐类”非遗的相关学识,而“音乐类”非遗的传承势必需要依存于终身教育的教育力量,终身教育与“音乐类”非遗二者在学术取向中存在交融与重叠的通联关系,相互补充,共建支撑。奠定“音乐类”非遗终身教育传承地位的同时,也明确了终身教育背景中“音乐类”非遗与终身教育之间的彼此倾向。对于“音乐类”非遗来说,像民族乐器、器乐合奏、小调、民歌、山歌等传统音乐技艺均主要来自于本家族、本同胞之间“终身式”生活的共同产物,是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的遗产表达形式。与单纯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不同,终身教育属于非阶段性的教育形式,将“音乐类”非遗同终身教育之家建构通联关联是同终身教育背景下的遗产终身教育理念相吻合的。
为了推进非遗的传播与保护,促进教育与非遗之间的合作关系,开展“教育+非遗”相关传承活动,以更好的把握“教育+非遗”的传承特点,可有效促成非遗教育承继工作的开展。“音乐类”非遗在习得、理解、接受和反思的理论认知上,在与终身教育理念的关系中建构了所属二者关系的各种特点,其中包括终身教育背景下“音乐类”非遗传承的广泛性、连贯性和继承性。艺术变迁为“音乐类”非遗的传承提供了技艺的广泛性,传统技艺与新兴艺术在碰撞中产生了一种探索式传承“音乐类”非遗技艺的广泛性影响;历史变迁为“音乐类”非遗的传承提供了时间上的连贯性,由之前至将来式的时间进程中形成了一种终身式传承“音乐类”非遗技艺的连贯性思维与逻辑;社会变迁为“音乐类”非遗的传承提供了文化空间中记忆上的继承性与存续性,于家族文化记忆到传统艺术文化记忆的存续中生成了一种变通优秀传统音乐“艺能”延展式的继承性。终身教育背景下的“音乐类”非遗传承活动应是对受教育者有组织、有目标、有影响地开展相关教育传承活动,广泛地培养遗产传承受教育者与遗产可存续者,使遗产教育传承者和传承受教育者明白教育传承活动应侧重连贯一致的终身教育传承,在不断的继承中发扬遗产教育传承,以寻求“音乐类”非遗更为广阔的文化传承空间记忆与存续。
广泛性,强调受作用范围较广,影响面较为分散,涉及的内容无特殊限制,适用余地更为综合,在强调、影响、涉及与适用中明晰的是关注上的一种持续。终身教育重申“终身式”教育,非分段落、碎片化、被“肢解”的教育方式,其主要要求在指向上重于突出整体上的广泛性,可解为在教育整体环节中的广泛应用。序列式的教育指向着“从摇篮至墓穴”式的终身教育,终身教育内容中太多的提前设定与原定规划,在打破原有定性格局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的跨界涉入,才能更好地合理设置终身教育背景下的终身教育理念。“音乐类”非遗内容的跨界式融合,不仅为其自身传承提供了可行性路径,还可以将其广泛的音乐遗产内容迁移至终身教育中,以终身教育促“音乐类”非遗的正确解答,对二者共有的广泛性认知加以融通,构建终身教育背景下“音乐类”遗产传承广泛性的理论体系。“音乐类”非遗的内容错综复杂,链条式的传承结构在文化变迁中遭遇着巨大的冲击,例如,遗产传承人常以固守自家遗产为己任,不愿接受新技艺,更不愿在自家遗产中融合新鲜的血液,使得诸多“音乐类”非遗项目逐渐“被迫”淡出人们的视线。那么,通过终身教育在“音乐类”非遗传承过程中的广泛性强调,自然是对民俗危机“胁迫”下的“音乐类”非遗来讲是一种可存续的历史选择,通过遗产传承技艺丰富化、广泛化的强调,使“音乐类”非遗能够更好的适应文化变迁背景下对遗产的现实需求。
连贯性,强调部分与部分之间的不间断以形成一个有着密切关系的整体,突出不同分支在内部结构之间的一脉相承,内延中的指向为承袭流传,外延中的深入为存续流变。终身教育“不单纯地强调阶段性,或在人生的某个阶段终止,面对人们对于知识追求的连续性与终身性,终身教育一贯性的特点也符合人们对于教育的要求”[1],一贯性、连贯性、继续性与存续性是贯穿终身教育的“主旋律”与基调。终身教育是一种持续性的教育,在“音乐类”非遗传承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尤为强调教育的协作功能,无论是遗产已有传承人还是在教育开展过程中新增的遗产传承人,皆不应受社会现实及文化迁移等因素的影响而使得“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与终身教育之间出现断层关系。遗产传承人应坚持有序而连贯的传承思想,以终身教育思想作为遗产传习的核心理念,在长期的遗产传承工作中拓展连贯性,对终身教育和“音乐类”非遗传承之间的连贯性加以沟通,构建终身教育背景下“音乐类”遗产传承连贯性的理论体系。遗产传承人应坚守个体和群体间的连贯性传承为己任,不应以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忽视遗产传承。以受教育者为例,走出学校范畴之后,遗产的终身教育传承并不意味着传承的终止,恰恰是新的终身教育的开始,应将遗产传承的连贯性传于一代又一代。“音乐类”遗产传承,并非是狭窄意义上的某一代人对其加以保护的任务,应是在终身教育中寻找活态传承“群”,连贯式的培育遗产传承“圈”。
继承性,强调在以往社会意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与历史、社会、文化等之间共通思想成果的积累,突出发展过程中的某种取舍与保留,取舍可借鉴因素,包括其中的合理因素,在外延和内延上共建传承与接续的合理关系。终身教育的继承性主要“嘉奖”在前后相继的使命中完成教育,从开始教育至教育结束,这种继承没有中断,由头至尾可无缝衔接。终身教育中的教育内容需要继承、教育观点需要继承、教育方法需要继承,只要人类社会存在,教育就应始终被继承。“音乐类”非遗是其所属地区文化艺术魅力的资源代表,在终身教育背景下可以激发更多的人参与其学习与继承过程,促进遗产传播,保证遗产后继有人,形成参与、学习、保护、继承各个环节中的良性发展与互动。以终身教育带动“音乐类”非遗的继承活动,对二者之间的继承性加以协调,构建终身教育背景下“音乐类”遗产传承继承性的理论体系。面对社会现实,有些老辈“音乐类”遗产传承人因老龄化严重、社会地位不高等因素,只能“被迫”传习自家技艺,而在其子女、孙辈人身上,却因现实的经济需求与审美需求而难以实现遗产技艺的继承式传承。在终身教育的带动下,晚辈传承人纵使可以脱离家族式继承,但是教育继承仍可得以延续,因此,发挥其中的遗产终身教育继承性,是阻碍继承断代现象发生的根本动力。
依存于传统音乐技艺得以表述的“音乐类”非遗是中华民族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个种类,在诸多新兴音乐形式的冲击下,“音乐类”非遗与国家文化、民族文化、区域文化之间的交融度处于下滑趋势,其中势必伴随着“音乐类”非遗艺术特色的消退及“音乐类”非遗传承关系的不明朗。由此,“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不得不“求助于”教育形式。“音乐类”非遗传承中可诉诸的教育方式有很多种,既包括社区教育、社会教育,也可求助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当然最为可参考的还是终身教育。人们所受教育的类型不同、阶段不同、方式不同,在教育的总和中可为“音乐类”非遗提供最为连贯的、广泛的、可继承的“艺能”存续势必要基于终身教育活动的传承开展。透过终身教育,可为“音乐类”非遗的传承活动提供一个积极向上的传承思想及原则;关联终身教育,可为“音乐类”非遗的传承在纵向脉络上提供阶段中的参考关系。然而,纵使终身教育理念中充分体现了其连贯、恒久等优势,但“音乐类”非遗传承关系中的终身教育仍表现出某些现实问题,诸如教育需求受限、教育目的不明确、教育空间的制约等。因此,以终身教育理念为基准,反思“音乐类”非遗传承关系中的终身教育尤为重要。
涵养学生对传统音乐文化的需求根基,是提升音乐遗产在教育范畴内直接需求的直接转化。明确的需求是实现正确“补给”的前提,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同时面对纷繁复杂的教育知识,往往容易忽略对教育需求的明智选择。“音乐类”非遗的传承并非简单的传承,其教育传承定是围绕“音乐”加以展开的,从事与音乐相关的受众者在我国诸多人口总数中的比例仅为一部分,直接影响着教育需求的结果。“音乐类”遗产终身教育内容纷繁复杂,实现教育传承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在面对诸如民歌、器乐、小调等“音乐类”非遗题材时,总是难以根据自身优势以及前期积累,做出明智的传承选择,这样就无法满足终身教育的传承需求。
普遍的教育关系中,教育目的总是体现并反映了教育活动开展的起始前提与最终目标。一定社会背景中,经济层面、政治层面、文化层面的高度强调皆对教育提出了某种要求,在要求中以教育工作的态度作为出发点,以行之有效的教育效果为根据,在目的中培养所需。总的来讲,将“音乐类”非遗的传承问题融合终身教育理念中,是为了通过教学活动以达到对“音乐类”非遗更好的传习与教育。从当前的现实情境来看,国内有关“教育+遗产”的通力合作已取得一些成效,但是并没有完全的完成二者的有效融合,直接导致“音乐类”非遗在终身教育的传承方式中仍存在某些不确定性和限制性。教师不知为何而教、教什么,学生不知为何而学、学哪些,这种教与学的教育环节中缺少了对教育目的的准确教育指向。尤其是作为终身教育背景下的“学生们”,仍存在不明确遗产进入教育的目的,这种教育目的的不明确性直接影响“音乐类”非遗传承的评价和效果。
教育过程中,教育空间是教育实现的存在形式之一,任何教育过程定是在某种教育空间中得以实现的。无论是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乃至各种教育的总和——终身教育,在完整的教育活动中,一定是要依附于包括教室在内的特殊的教育空间而言的。“音乐类”非遗的终身教育,在教育空间的范围内存在一定制约。空间的不固定,导致“音乐类”非遗终身教育传承工作难以集中,无法满足“音乐类”非遗教育继承和保护的要求。有了可利用的教育空间,才是遗产终身教育传承的有力保证。基于“音乐类”非遗教育存续需求的表达,一定空间范围内扩大遗产传承受众面,完善遗产传承具体空间维度,打破教育空间的制约,势在必行。例如,鉴于乐器类遗产传承的“规定性”,拥有合理的教育空间加以传承十分重要。传承人在接受遗产教育传承中,器乐遗产的传承要在特定的空间中得以实现。以民间“音乐类”非遗项目鼓吹乐为例,鼓吹乐是一种民间器乐合奏形式,鼓吹艺人人数要求有着固定的演奏编制,传承中因人数众多,教育传承的空间自然应符合鼓吹“乐队”的整个空间配置。
面对上述困境与现实,“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与终身教育的重合关系是一个较为复杂且有待进一步探索的问题,“终身教育需要发挥当局、社区组织、企业的共同责任,其中政府应该发挥办学协同、政策及资源供给作用”[2],以政府带动学校、学校配合政府的方式,审视终身教育背景中“音乐类”非遗传承主体不断扩充式的积极参与。近年来,我国各级部门为“音乐类”非遗的教育传承工作在不懈努力,坚守正确定位,“以人为本”,力求传承与保护,反观应以何种方式、何种途径来推进“音乐类”非遗终身教育传承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人作为“音乐类”非遗传承的主体传承者,无论是政府人、社会人还是学校人,都应明确自己“人”的终身教育主体地位,强化自己“人”的教育传承意识,完善自己“人”的非遗教育传承使命,发挥自己“人”的教育传承遗产的学术力量,承担自己“人”的非遗教育存续保护方向,做明确“教育理念”的终身教育传承。
首先,构建学校范围内终身教育人才的“音乐类”非遗传承培养模式,拓展传承内容,注重传承人专业素质的培养,做“以人为本”的遗产终身教育传承。在“以人为本”的核心力量下制定符合“音乐类”非遗终身教育传承的传承人模式,全面提高传承人综合素养以强化传承人“音乐类”非遗的保护意识。人才培养是一个过程,通过教育的方式培训“音乐类”非遗传承的优质传承人,克服“泛化式”的传承人培养,应完善传承人的自我习得能力、基础技艺研究能力、留存遗产民间性与原生态性艺术能力,训练传承人综合理论知识表达的能力,以科学、理性的思维认知,培养传承人以保护和继承民族民间艺术技艺的专业品质。整合“音乐类”非遗传承资源,以学生为传承本位的传承人才体系为支撑,挖掘、认定终身教育传承人的“活态传承”。像“杨小班鼓吹乐棚”,作为黑龙江省国家级“音乐类”非遗传承项目,传承人杨成伟自幼学习鼓吹技艺,纵使今年已74岁,但仍在不“上活”的闲暇之余,同高校“非遗”研究工作者共同钻研鼓吹乐民间技艺,不断完善技艺传承能力,改良传承技艺传承方式,深度钻研自家技艺,紧跟时代脚步。
其次,完善“音乐类”非遗传承终身教育机制,加强教者与习者“音乐类”非遗传承终身教育意识,做“强加精神意识”的遗产终身教育传承。强化保护意识,以做到真正的传承,“保护的核心是尽可能原生性地传承,传承的目的是为了真正做到保护”[3]。重视教师与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教师与学生的主体传承意识,认同教师与学生的主体身份,突出教师与学生的主体传承地位,进一步在主体精神意识的强化中充实教师与学生在沟通中所建立的有关“音乐类”非遗教育传承中的音乐文化底蕴。在不断丰富“音乐类”非遗终身教育传承文化理念中,使教师和学生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遗的自我辨识是源自于内心察觉关注度的一种满足,于关注度中追求“音乐类”非遗终身教育意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护性与传承性。教师与学生在表达内在意向的需求过程中,应在遗传传承的行为中有所倾向、有所侧重,由意识引导行为,在行为中拓展意识,以实现终身教育背景下“音乐类”非遗的良性传承。田野考察“杨小班鼓吹乐棚”时,第五代传承人杨明星目前就职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第四小学,杨明星曾强调:传习杨小班鼓吹技艺固然重要,在精神意识的传承引领上对于学生们来说同样重要,传承“杨小班”遗产的内容与精神是一件需要靠“终身”去完成的的事情。
最后,明确“音乐类”非遗传承终身教育的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宗旨、教育核心等,通过改革传统教育方案以丰富遗产与教育融通关系下的理论著述,做“明确教育理念”的遗产终身教育传承。“音乐类”非遗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的文本并没有具体明确,我国大多数区域的“音乐类”非遗都属于教育体制之外的遗产存在,即使有传承人才在中小学、高校等学校范围内的培养活动的进一步开展,传承人保护意识虽也已逐步形成,但传承的终极目标仍是困难重重。“音乐类”非遗传承终身教育是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护中华民族优秀音乐文化技艺,通过培养传承人才、组织遗产教育大纲、分析遗产内容中的音乐教材、宣传音乐遗产知识内容,将已认定的专业“音乐类”非遗传承人请进教育空间,形成“从摇篮至墓穴”的终身教育框架。传承“音乐类”非遗技艺、传递遗产传承经验,教会遗产传承人何为“音乐类”非遗,“音乐类”非遗应加以怎样的保护干预,教育在“音乐类”非遗的传习活动中应完善哪些理论知识,“音乐类”非遗教育传承的目的在于什么方面,教育在“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中有着怎样的作用,“音乐类”非遗的教育传承应围绕哪些内容加以实现等。在“音乐类”非遗和终身教育二者通联关系的不断完善和明确中,通过教育的土壤,重视“音乐类”非遗教育传承工作,以一切为了遗产可持续发展为教育目标,确保终身教育背景下“音乐类”非遗终身教育的实质性传承。“音乐类”非遗的终身教育传承不应仅围绕书本上的固定遗产知识,应是参照书本,拓展遗产内容,将艺术的外延理念融合遗产教育传承中来,应涵盖人生技艺的诸多方面。教育,是遗产文化得以传习的载体,是国家保护遗产政策理解、认知、践行的支撑方式,教育资源与“音乐类”非遗的结合,是二者各得其利话语关系上的建构。
容纳终身教育与“音乐类”非遗的关系,明确“教育+遗产”的交融与重叠;编入终身教育背景下“音乐类”非遗传承的特点,明确“教育+遗产”的广泛性、连贯性与继承性;对“音乐类”非遗传承关系中的终身教育进行现实审视,明确“教育+遗产”的需求受限的问题、目的不明确的问题、空间制约的问题;认知终身教育背景下“音乐类”非遗传承路径探究,为“教育+遗产”的理论探索提供一个更为全面的共识。“音乐类”非遗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较为广泛的非遗类别之一,在探究其传承相关问题时,其本体是对“以人为本”的终身教育传承的塑造和建构。“教育+遗产”的传承融合是近些年在不断深化并开展的新兴学科,其研究历史不长,涉及的内容较为综合。“音乐类”非遗,作为人类音乐文化不断深化的特殊符号形式,不仅承载了音乐同社会、历史、文化之间的关联,同时也可以通过教育方式的感受、学习、分享与运用,赋予“音乐类”非遗以更为深刻的传承价值与传承意义。目前,非遗距离人们越来越近,也越来越远,社会变迁、历史变迁,文化变迁势必在历史体验和社会体验中不断淡化其优势意识,守望的同时也在无奈的告别。面对非遗的此种境地,终身教育的“音乐类”非遗传承语境在创造的同时,也应加以实施。“音乐类”非遗的优质教育传承应是可被衔接的,应是在人与遗产的互动之中,经由个人、社会、民族、国家等因素的共同维护,在历史长河中寻求遗产教育传承的建立。就“教育+遗产”的问题展开解析,将“音乐类”非遗终身教育传承作为遗产延续的重点突破口,以努力传播和保留“音乐类”非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