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被告人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5582元。宣判后,被告人高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买卖微信账号被判刑具有警示意义。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微信的使用价值,看到微信账号背后实际上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信息大数据时代,拥有数据就意味着拥有商机,个人信息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正是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贩卖个人信息的驱动力。巨大经济利益催生了个人信息安全的系统性风险。
然而,如今利用微信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虽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强调微信号不得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但在实际操作中,微信也很难对这类交易行为完全禁止。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围绕个人信息采集、加工、开发、销售的庞大的数据产业链在我国悄然形成,其中,合法与非法手段混杂,线上与线下途径并存。无孔不入的商业竞争利益博弈战,对个人信息的争夺,似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社会各个领域悄悄蔓延,微信账号也成了获取信息的来源。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保护自己使用的微信号。
微信账号是用来使用的,而不是非法买卖的。微信账号是通过电话号码绑定的,微信号在实名认证之后就间接和身份证信息进行了联系,不是非法买卖的工具。收购实名注册微信账号并向他人出售的行为不只是赚钱牟利的小事,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微信使用者要提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实名微信账号,这样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和风险,也会间接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同时,微信平台应加强禁止转让微信号以及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处理情况的宣传,以此告诫微信用户禁止实施此类行为。对于在相关电商平台、微信群聊、QQ等平台中进行微信号买卖的行为,相关平台要加大查处力度,并鼓励其他用户及时举报,针对举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有关部门应依法严厉打击微信账号非法买卖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向买卖微信账号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