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满良
(曲靖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曲靖 655011)
我国殡葬改革已经推进60多年,其主要目的是鼓励火葬,从俭安葬,节约土地资源,移风易俗,现实却是火葬制度在农村并没有完全按照制度设定的那样得到规范地运行和实施,特别在一些发展相对滞后的广大农村,尽管表面上是火葬,事实上仍然是火化后“二次土葬”,农村的丧葬仪式和一整套礼俗惯习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地方丧葬喜办、大操大办、攀比之风盛行。少部分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紧张,政府部门大力推进丧葬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阻力太大,制度执行成本较高,离国家殡葬制度改革目标相差甚远。
死亡是一种事实,如何面对和处理死者依赖于规范,最早的规范就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丧葬习俗,而国家则不断建构了关于丧葬的正式制度[1]。事实上,社会与政治设计有关,但从来不是政治形塑的结果,社会拥有外在于政治的品格,社会的运作规则潜在地外在于政治领域,正是社会这一内在的运行机制,成为了社会秩序规则产生的逻辑。当国家推行的殡葬制度进入农村社会,与农村长期形成的丧葬文化与非正式约束对丧葬行为的约束机制不一样,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就会出现冲突关系。本文的关注点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事实,研究农村殡葬改革中的制度冲突,由此分析制度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更为深入的意义上讨论制度实施中的制度整合与调试问题。
我国殡葬改革启动较早,早在1956年毛泽东就发起《倡议实行火葬》的文书并带头签字,推动国家殡葬改革。198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殡葬制度正式步入依法改革的新阶段。但是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殡葬改革的推进情况并不理想,于是,2009年、2013年、2016年民政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等9部门又分别就推进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颁布和印发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文件。60多年来持续不断地推出殡葬改革的制度和文件,说明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并没有带来一个理想的殡葬秩序。究其深层次原因,传统的殡葬习俗在农村依然盛行,人们并没有快速建构起支撑国家殡葬制度执行的社会认知和价值观念,丧葬制度的实施受到了来自农村以传统观念和风俗习惯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正式制度的抵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关系。
这种制度冲突指向了制度的不合理。制度的合理性主要是从制度的可实现性、可操作性的视角来看的,主要指制度的内容符合制度的内在规律。在一个以某种理念支持的制度系统内,其制度是否遵守该理念规定的“逻辑”,其表现出来的功能与价值是否与其“理念”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2]。制度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制度目标的实现,一种制度尽管理论设计上十分科学和完善,但如果实现不了制度目标,不具备自我实现能力,肯定是不合理的,一种制度即使实现了其制度目标,但是付出了巨大的制度成本(包括经济成本、社会成本)肯定也不够合理。
1.制度冲突导致了制度实施的低效率。农村殡葬改革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冲突会导致殡葬制度实施的低效率。制度效率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制度的社会性效率,它主要表现为制度通过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效益;另一层是指制度的设置与运行的成本,高效率的制度实施旨在以最小的经济、物质、人力投入,获得最大的制度绩效[3]。农村殡葬改革,当正式制度的实施受到来自农村内生的非正式制度的抵制时,如果强行推进正式制度,一方面可能产生制度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制度成本的大幅提高。当前农村殡葬改革阻力大,各地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成立了由民政部门牵头,包括国土、林业、司法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殡葬执法稽查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参与其中,甚至在一些工作阻力较大的乡村,一旦有死者,乡镇殡葬执法稽查工作组基本上是全程监控,直至死者火花并按规定安葬方才结束,制度执行成本很高,制度效率低下。
2.制度冲突导致正式制度执行的“仪式化”。农村殡葬改革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冲突会导致殡葬制度执行的“仪式化”。当殡葬制度的实施受到了来自农村社会的传统殡葬惯习和礼俗秩序的抵制,殡葬制度的执行缺乏相应的非正式制度和社会认知的支撑,制度的约束功能只体现在殡葬活动的某些环节,甚至某个环节,并不能从整体上实现制度目标,制度执行被“仪式化”,出现所谓的“空制度”[4]。这种情况大大削弱了正式制度的权威性,导致非正式制度大行其道,严重影响了社会大众对国家正式制度的认同。比如“火葬”变成“火化而后土葬”,大家就会认为“火葬不是(像国家政策宣传的那样)为了节约土地,而是件‘没啥意思’的事情。”
3.制度冲突导致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相互妥协。制度冲突所导致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妥协是指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针对特定行为的约束关系,由于受到非正式制度的抵制,制度执行者在执行正式制度时,会选择向非正式制度做出一定的让步和变通,同时,迫于国家制度“合法性”与“强制性”的压力,作为民众所熟悉和遵循的非正式制度也相应做出一定调整和让步的动态过程。从丧葬制度在一些农村的执行情况看,由于火葬不受欢迎,即使在国家或当地政府划定的火葬区,推行火葬仍然有较大的阻力,所以地方政府或制度的执行者在殡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也会做出相应的妥协和让步,对于诸如火化后“二次土葬”、大操大办、丧事喜办,往往采取“默许”的态度。反之,在国家大力推进丧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在国家划定的火化区,村民也迫于国家正式制度的刚性压力,不得不选择把死者的遗体火化,然后“火化后再装棺下葬”。丧葬制度的执行被简化为提高殡葬的火化率,丧葬习俗的转变主要表现为对遗体进行火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均做出了妥协和让步。
非正式制度的产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文化积累和生活惯习作用下自然形成的,人们遵循某种非正式制度,常常出于风俗或惯例而非理性选择和考量。反之,正式制度的产生大多是理性构建的结果,这种“建构秩序往往是具体的秩序,是可以创造出来的,服务于该秩序创造者的目的”[5]。但是“建构秩序需要一种假设,即存在一位全知全能的构建者或计划者。然而,从知识论的角度看,全知全能是不可能的。”[6]事实上,完美的制度只存在于理念中,现实生活中只有次好的制度,正式制度不可能完全兼顾到地方性价值、信仰和意义。正式制度的供给者一般是“国家”,国家为了实现“简单化”“单一化”控制社会秩序,倾向于为社会提供适合所有人、所有地方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制度体系,事实上,国家理性建构的制度体系并不一定科学完善,也不一定适合于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作为。可以说,丧葬制度的执行受到了传统丧葬文化的严重抵制,我们认为以下一些因素的影响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是“入土为安”的核心规范。孔子认为万物死后必归于土,沦为尘,而人类作为万物中的一种也不可避免地要终究归于尘土[7]。“入土为安”的观念在当前的农村仍有相当大的认同基础,特别在一些老年人群体中,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他们认为人死后不仅要“入土”,还要接“地气”,只有这样逝者才能回归自然,逝者的后代才会有发达、繁荣的根基;二是“事死如事生”的传统价值。我国传统的丧葬礼仪中,人去世后应该按照死者生前生活方式安排后事,这已经成为民间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会把在现实中的美好或者遗憾寄托在“彼岸世界”里得到延续或补偿,这种传统价值观念在农民群体中仍有较大影响;三是厚葬之风盛行。厚葬之风一直是我国传统丧葬习俗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前,一些农村地区“厚葬”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礼仪”那么简单了,它已经逐渐转化为一种生者追求某种心理需要的一种形式,厚葬已经变成了一种“时髦”,甚至变成了脸面竞争的“主要载体”。比如,近几年逐渐流行起来的“丧事喜办”,“丧事大办”,一场葬礼仅仅烟花燃放就可以花费少则几千元多,多则上万,甚至几万元,与传统庄严肃穆的丧葬礼仪大相径庭。
我国大规模的制度建构和变迁是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的,这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建设有较大区别。我们是在借鉴西方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制度体系的,制度建设带有明显的移植性特点,但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我国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与社会转型的过程是重叠的。汪丁丁教授认为要说真正的“中国特色”,是从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的三重转型,“文化的、社会的、政治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社会的特征或者说唯一性。你在全世界其他地方找找,你对着地球仪看,我相信你找不到我们中国社会现在面临的这种三重转型。”[8]文化转型是三重转型里最长的,需要漫长的时间,发展转型次之,但是政治转型可以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因此,理性建构的法律政治制度向农村渗透是可以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但是与制度建设相适应的文化转型却需要漫长的时间。这就会导致以现代化为导向的农村制度建设和全面渗透,并不完全适合于农村的实际,很难获得较好的本土性文化资源的支撑。即所谓“律师和政治家的时钟是最快的,他们几乎能够在一夜之间提出新的宪法和法律规章……最慢的是市民社会的时钟,它在文化传统的最深领域调整变化的速度。”[9]农村殡葬改革,渴望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通过理性的制度设计去替代几千年形成的丧葬习俗,其难度可想而知。
社会的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会形成相应的社会利益结构。当遵守某种非正式制度能够满足某种刚性的利益需求,而遵守正式制度却无法获取相应利益的时候,人们出于利益的考虑也会选择非正式制度,尽管它可能与正式制度要求不相吻合。在殡葬改革中,殡葬行为本身涉及到的经济利益较为显见,也容易引起重视,而社会利益容易被忽视,但是,对于生活在特定时空背景下的村民而言,恰恰看重的却是社会利益。通过维持原有丧葬习俗,就能维系某种人生仪式,修复某种社会关系、在生者和死者之间建立某种联系,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办法,自然就会随之发生一套价值”[10]。这正是大家选择维系原有丧葬习俗,甚至不计较经济得失所追求的社会利益。
进一步完善殡葬制度的顶层设计,提升殡葬制度的科学化水平,是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形成良好殡葬秩序的基础条件。2016年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按照火葬区、土葬改革区、少数民族节地生态安葬区三类推进殡葬改革,并对不同区域殡葬改革的重心和政策安排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这种划分和改革思路并不能兼顾农村丰富又充满差异的丧葬观念与文化,不管是火葬区、土葬改革区、还是在少数民族节地生态安葬区,其内部都存在丧葬习俗和文化的差异。比如在云南众多的少数民族中,尽管总体上存在节地生态安葬习俗,但不同是民族差异大,部分少数民族不需要火化也能达到节约土地,生态安葬的改革目标。因此,在殡葬改革中,需要发展出细致、具体,并能因地制宜和因文化制宜的殡葬管理措施。国家应该适当“放权”,留给地方政府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甚至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政策决定权。鼓励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在不违背国家殡葬法制的条件下,合理调整政策方向,制定符合地方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地方性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
构建过渡性制度安排能有效化解新制度执行中的各种阻力,是克服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有效方式,也是诱导性制度变迁的重要环节。制度创新是一个为社会提供新秩序和新规则的过程,从深层次看,更是观念、思想、认知的变迁和创新过程。制度创新可以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进行,但是文化的嬗变、思想和认知的提升却很难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据此,通过过渡性制度安排,既能有效保障制度变迁的目标达成,又能有效兼顾到地方性知识和社会认知体系,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制度创新路径。具体到殡葬改革中,通过构建过渡性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为强制性推动殡葬改革带来的冲突和不适,降低制度刚性执行的成本,化解和缓和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给传统的殡葬习俗的转型和价值观念的嬗变留有一定的空间。比如,2016年以来启动的新一轮殡葬改革,地方在执行国家殡葬制度的过程中,选择先把乡镇府所在的行政村确定为火葬试点村进行探索,然后再慢慢全面推开,既保证了制度目标的实现,又不至于形成过快的社会撕裂,这种方式就是通过过渡性制度安排诱导制度变迁的积极探索。
制度权威意味着大众社会心理对制度的认可和遵从,意味着以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制度不折不扣地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执行。具体到殡葬制度的执行中,除了加强对社会大众进行殡葬改革及制度政策的宣传,以便提高社会大众对殡葬改革和殡葬制度的认知外,加强对殡葬制度执行的监督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重点。殡葬制度执行的监督既要监督殡葬制度是否在殡葬活动中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更要通过有效的监督,杜绝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中的违法越轨行为。殡葬事业是公益事业,要杜绝任何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殡仪馆工作人员和地方管理和执法人员从殡葬管理和服务中谋取暴利,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殡葬管理和殡葬法制合法性认同。
农村殡葬改革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从深层次看,主要体现为文化的冲突,具体表现为代表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体现市场化、现代化理念的正式制度与代表私人利益、家庭利益、群体利益,反映封闭性、落后性、地缘性的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要从推动文化转型发展的高度来思考农村的殡葬改革的深层次问题,殡葬改革并不是要把殡葬文化中的积极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承改“没了”,而是要结合新时代殡葬改革的目标推进殡葬文化创新与传承的方式和载体。比如,体现传统孝道、尊重生命等这些优秀的丧葬文化是需要坚持和传承的,只不过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探索新的表达方式和文化载体,推动殡葬文化现代转型。这就需要我们在殡葬服务的基础设施、殡葬管理的具体措施、殡葬礼仪的教育引导、殡葬政策的执行等方面进行优化设计,推动传统殡葬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殡葬文化的侵蚀,形成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殡葬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