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辉 程国斌
(河海大学,江苏 南京 211000;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6)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并逐渐演变为“全球大流行”的趋势,由其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如稀缺医疗资源如何分配、 临床科研的伦理规范、不同社会主体的道德责任,以及如何在价值观冲突的背景下实现全球合作等,都因为疫情的演变而在其严重性、复杂性和影响范围等方面不断加剧。 以专门应对生命健康领域之伦理难题为目标的生命伦理学,在这场全球性危机中应该发挥何种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医学、公共卫生和伦理学界需要深入探索的时代命题。
疫情爆发之后,中国生命伦理学家积极投身于抗疫运动,学者们就疫情期间出现的有关伦理问题展开了讨论并给出了积极的建议。 国际生命伦理学界也做出了积极的应对,如2020 年2 月11 日至12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名为“全球研究和创新论坛:新型冠状病毒路线图”的全球会议,其中专门讨论了“需考虑的研究工作的伦理因素”的议题;[1]还有很多学者分别从危机情境中医学伦理原则与导向的转变、 稀缺医疗资源分配、临床研究伦理规范以及疫情中的伦理咨询工作等方面提出了建议。[2]总体上,正如陈泽环教授所说,在这次全球性的危机中伦理学家积极作出应对,“努力发挥伦理学学科反思、规范和引导作用,在伦理道德方面为抗击疫情提供建设性意见。”[3]2020 年3 月26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IBC:UNESCO International Bioethics Committee)和世界科学技术知识伦理委员会(COMEST :UNESCO World Commission on the Ethics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在巴黎发表了联合声明Statement on COVID-19: Ethical Considerations from A Global Perspective,指导决策者并向公众说明在全球抗击COVID-19 大流行期间需要解决的基本伦理问题。 声明强调:“植根于人权的生命伦理学和科技伦理视角,应在这一具有挑战性的流行病背景下发挥关键作用。 ”[4]但在此次疫情危机中,生命伦理学究竟处于何种位置以及能够发挥何种作用,却并不是一个简单明了的问题。 相对于医学、公共卫生、经济学和法学等,生命伦理学似乎处于价值意见领袖的地位, 但其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却难以获得确证。不妨来看看IBC 和COMEST 发布的联合声明,这是国际生命伦理学界面对此次全球公共危机所发布的最新和最具权威性的文件。 声明首先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伦理问题,其中包括社会和卫生政策制定与科学的关系、医疗政策的价值目标、弱势群体保护、政府和专业人员的责任、科研伦理规范等常规的伦理问题,更特别强调了由于全球疾病大流行这一背景所造就的特殊问题, 如国际合作与团结、发达国家的道义责任问题等。 接着针对每一个问题提出了建议,其核心包括三个部分:发现和审视疫情背景下医学保健领域出现的伦理问题,再次强调在问题领域中最基础的国际价值共识,以及反复强调在不同知识领域、 社会群体和国家之间的对话、合作与团结。
应该说,这份声明既代表了有关传染病防控和一般生命健康、基本人权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国际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共识和传统价值观念,又体现出了积极应对时代挑战的敏感性与责任感。 但与此同时也不得不承认, 这一份声明又展现了深深的无奈感。 它深刻关注到了在疫情期间被激化(例如稀缺医疗资源分配)或凸显出来(国家之间的依赖关系)的重大伦理问题,也对解决这些问题给出了原则性的建议, 但无法给出明确的和强有力的行动指南。声明虽然指出了此次疫情中存在诸多重大伦理问题,再次申明和强调了不同行动主体(从国际组织、国家到社区、个人)的道德责任、应对疫情活动的伦理准则以及行动目标的核心价值,但其本质上都还只是一种伦理呼吁,它们的落实最终还要依赖于那些真正掌握着资源、权力并拥有充分自主性的各类社会行动主体(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 每一个行动主体究竟如何认识和接受相应的伦理责任,他们在疾病风险和经济、 政治等外部压力下的行动策略,决定了这些伦理呼吁是逐步落实还是变成某种“正确到没有意义”的说辞。 如果说IBC 和COMEST的宣言作为一个总体性的指导文件必然具有宏大叙事的抽象性,那些关注具体实践问题的生命伦理学建议,在疫情背景下又发挥了何种作用,可以新冠疫情背景下的稀缺医疗资源分配的伦理策略为例进行分析。
从2020 年3 月下旬开始, 国内外新闻媒体都关注到有关呼吸机等紧缺医疗资源的分配正义问题,据报道,在意大利、西班牙、德国和美国都出现了限制高龄病人使用呼吸机的分配策略。 媒体还挖掘出了美国纽约州在2015 年修订颁布的 《呼吸机分配指南》,其中明确指出:在传染病大流行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呼吸机供给不足,为了最大限度地挽救生命,应该考虑给那些更具有生存机会的病人优先使用呼吸机,筛选主要是根据医学指标但也兼顾其他社会、伦理因素。[5]2020 年3 月23 日,顶级医学杂志《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发表了来自于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七家顶级学术机构联合提交的论文, 题目是Fair Allocation of Scarce Medical Resources in the Time of Covid-19, 提出了在COVID-19 大流行中分配医疗资源的六项具体建议:受益最大化;优先考虑医护人员;随机分配;循证与更新;参与临床试验者优先;COVID-19 和非COVID-19患者平等。[6]可以看到,不论是纽约州的分配指南还是七家世界顶级学术机构提供的伦理指南,并没有像新闻媒体报道的那样简单粗暴地将年龄作为一个分配指标, 而是在疫情和资源短缺的双重压力下,在救治患者的基本义务和决定他人生死的艰巨责任之间艰难地寻找平衡之道。
如果不考虑本次疫情的背景,稀缺医疗资源的分配问题的确存在着深入探讨的必要性。 例如,在器官移植的问题上长期存在着供体不足的状况,如何建立一个公平且有效率的器官分配体系当然是生命伦理学需要关注的问题。 但回到此次疫情的具体情境中,就会发现对这些“生死指南”的思考和筹划,存在着一种策略之必要性和优先性的错位。 虽然在任何一个遭遇疾病爆发的国家和地区都至少会在短期内面临关键医疗资源稀缺的难题,但在这种情况下最合适的应对策略应该是什么呢? 中国经验在这里很能说明问题。 武汉在疫情爆发初期也面对着稀缺医疗资源分配的伦理难题,根据笔者的观察, 在这个阶段进行资源配给的主要策略是被动的,首先是先到先得原则,但随着发生医疗资源挤兑造成抢救设施被迅速填满的状况,之后,病情严重性指标和“援救规则”[7]应该是当时临床一线最主要的应对方案。 但在整体性的救治策略方面,2020年1 月25 日,党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基本原则,几乎没有去考虑过选择性分配的问题。 得益于中国强大的物资生产能力、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调配、各地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全力支持,武汉地区在扛过最艰难的第一个月之后,就不再需要考虑资源分配的难题了。 回顾欧美国家的经验也可以发现同样的规律:意大利是最早出现“放弃救治高龄患者” 新闻的国家,2020 年3 月6 日之前, 意大利麻醉、 镇痛、 复苏和重症监护协会(SIAARTI)发布了一系列建议和相关的道德规范,[8]但进入4 月之后此类新闻就逐渐消失了;美国纽约州《呼吸机分配指南》受到关注,更像是纽约州与联邦政府之间斗争的衍生事件,当纽约州州长在4 月15 日宣布可以向其他州支援呼吸机的时候,这一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所以,这些“生死指南”是否真的被启动、在临床中如何实施以及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都值得怀疑, 尚待今后做出认真的回顾研究。但即使是这些指南在特定时期真能够发挥作用,也很难评估它对疫情救治的整体效益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当人们在同一时期不断看到相关地区有关权贵优先获得救治和高龄病人痊愈出院等新闻的时候,就可以判断出此类指南并没有被认真地落实。
——对生命伦理学现实效用的反思
2020 年3 月,赵汀阳先生发表了《伦理的困惑与伦理学的困惑》一文,其中指出:“当代伦理学对伦理问题的理解日渐贫乏单调而且脱离事实,而政治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却为伦理学问题提供了许多不可忽视的有效解释。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代和当代的制度、规则和价值观形成了‘淘汰伦理’的机制,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伦理的效力,压缩了伦理的有效空间。 ”[9]这个“淘汰”包含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伦理制度“在理论上可以还原为长期多轮博弈的讨价还价”,但在社会博弈的视角下,随着国家、社会不断发育成熟,伦理制度的实际效力不断弱化并逐渐被政治、法律、经济等硬制度所淘汰;二是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那些涉及超越性的形而上问题,现代很多政治化的伦理问题本身并不是真正的伦理学问题,“只不过是政治立场、经济利益和文化偏好的分歧而已,有的时候甚至只是实践性的争议”,而这是现代性“把一切问题理解为经济问题”的后果,因为“当一切问题都变成经济问题,就迟早都变成政治问题”。
该文虽然并非直接针对此次疫情危机和生命伦理学,但从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属性来讲,这一批评可谓切中了痛脚,因为生命伦理学家通常认为这一学科作为一种“应用伦理学”,是以“帮助医生、研究者和公共卫生人员做出合适的决策”和处理高新生命技术带来的前沿性伦理难题等为自己的使命”[10],所以它的现实效用在这一学科的自我评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至少在此次公共危机中,生命伦理学家可能不得不承认,生命伦理学的总体性建议和具体行动指南,都体现出了该文所描述的当代伦理学的困境:“伦理学劳而无功的许多问题却可能在别处获得更合理的解释,只留下伦理学身陷困境。 ”
这里仍然以有关呼吸机分配的生命伦理学指南为例进行分析:
在前引的两份伦理学指南中,伦理学家穷尽心智地论证指定分配规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谨慎细致地选择评估指标,不厌其烦地预判风险并制定预案。 但网络上的一句简单粗暴的质疑:“为什么不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却直接揭穿了它们的荒谬处境——如果医疗物资的生产和配置能力是充分而又高效的, 这份精巧的方案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所以,当人们聚焦于对这些“生死指南”的合理性论证时,这样的伦理思考在某种程度上是回避了这一难题最根本的症结之所在,即医疗物资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欧美国家在这次危机中遭遇呼吸机供应不足的难题,固然有疫情爆发猛烈、发展迅速导致的需求急剧增长以至于超过了国家和地区医疗资源供给能力的客观因素,但从疫情发展整体历程来考察就会发现,政府和社会对疫情的轻视和大意、缺乏应对重大危机的有效社会动员手段、缺乏在不同地区和国家间进行资源紧急协调和配置的机制,以及在各个层面上持续存在的政治斗争,才是导致这一难题出现的根本原因。 这一案例尤其证明了赵汀阳先生的判断: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越高,伦理的效用越低,越来越从那些重大的社会事务领域中退出或者被边缘化。 导致疫情快速扩张的主要原因是欧美各国政府对严厉的防控措施有可能伤害到经济利益的担忧,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物质资源不能实现有效配置的主要原因是政治斗争,但所有这些都被有关人权、自由等极其宏大的政治正确性话语所掌控。 生命伦理学家只能在政治和经济所给定的前提之下,纠结于个人生存权与公共医疗整体效率的冲突,如何制定出最合理的筛选指标等次生问题以及如何抚慰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道德创伤,小心谨慎地讨论如何在不公平中找到一点公平。
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指出赵汀阳先生的判断有些过于简单粗暴。 以疫情中生命伦理学所遭遇的实践合理性困境而言,所谓硬制度的强势只是其中的一个面向,因为在各种不同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背后都必然蕴含着某种价值立场以及对应的道德论证,所以道德意识之间“充满了异乎寻常得多并且无法解决的争论”[11]这一当代伦理学自身的困境,也是其不断被硬制度所淘汰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这一道德多元且歧异的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又恰恰在于近代道德哲学革命之后在欧美社会逐步确立的独立、自主的道德个体(主体)这一意识形态。 在这个过程中,个体性的道德实践与整体性伦理世界相互分离,社会制度被理解为个人为了生存而让渡出来部分权利的结果,道德抉择变成了道德主体依据自身的内在素质和外部环境而做出选择的个人事务。 20 世纪70 年代兴起的生命伦理学与当代西方道德哲学的整体发展保持一致,其首要目标是使个人从传统专业权威的阴影中解放出来,在理论逻辑上刻意避免将自身定位于某种特定的道德传统,强调“既然俗世的情况下道德权威既无法从上帝也无法从理性那里推导出来,那么它只能源于个人”,[12]或者强调在以利益关系为核心连接起来现代社会中,为了实现社会合作不同道德共同体之间谋求程序共识的必要性,[13]即使是通常被看作生命伦理学普遍主义理论典型的“四原则”体系,其本意也是为了建构一个包容各种文化传统的、具有普遍性的交往平台,以调和来自不同道德文化传统的具体价值观的冲突。[14]在面对这一困境时,生命伦理学的常规应对方式是创造出某种伦理学的行政权威体系,通过民主手段解决道德分歧,这种伦理学行政系统的现实形态就是各种伦理学委员会。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科学与技术伦理司关于“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指南”中有这样一些规定:生命伦理委员会是经法律授权批准建立的,各个学科都将有成员代表,对主席和成员的任期必须做出清楚的规定(终身、更换、轮换,如一年或几年一换);召开生命伦理委员会正式会议须达到的法定成员人数;生命伦理委员会成员必须选举产生,应该包括生命伦理学家和哲学家、生命科学家、卫生专家、行为学、社会科学家、人文科学家、神学家、卫生法专家、病人的支持者、 公务员和当地社区的普通居民;生命伦理委员会可以确定委员会的会议是否完全、部分或不向公众开放, 以及由谁来制定这方面的政策;生命伦理委员会必须接受外部评估,以保证自身工作做得更好,并保护自身的权威和作用。[15]
这一指南最关注的是“对现代社会民主原则的维护,强调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伦理决策的民主程序”。[16]其中,伦理学委员会建设中的尊重既定法律原则、民主选举原则、立场多元化原则、外部监督原则以及其内部的轮换制度、负责人制度和适度独立原则,都与现代社会政治体系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 但正是在这样的基本规定下和长期以来经由投票做出道德判断的实践中,生命伦理学便逐渐变成了一种现代性的政治活动,不仅遗忘了自己历史源头中所包含的宏大理想与使命感,如在“医乃仁术”和“作为绅士道德的医学道德”[17]这种传统医学道德话语中包含的对普遍价值和责任的追求与担当,也违背了20 世纪70 年代“Bioethics”一词的创造者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生物学家和癌症研究者Van Rensselaer Potter 所设定的伟大理想:生命伦理学是一种解决人类生存问题的科学。[18]而此次公共卫生危机以及在其中所凸显出来的生命伦理学危机,则向生命伦理学界显示了这样一个警告:如果我们还是执迷于在生命伦理学行政系统的常规手段,那么就必须要面对被自己的手段所反噬甚至淘汰的命运了。
如何应对这一当代伦理学的困惑与危机,赵汀阳先生给出方案是:“伦理学需要转向——或回归——伦理学的形而上问题, 去反思任何价值,或反思任何秩序、制度和游戏规则的合理性,从而发现重建人类精神性的机会。”[19]这并不是一个新的提法,事实上近二十年来很多生命伦理学研究者都提出了类似的意见, 如徐宗良指出应该加强道德哲学、生命哲学的研究以为生命伦理学提供理论的支撑和方法论的指导;[20]边林也认为,面对和解决中国社会发展提出的种种生命伦理的现实问题,首先就要构筑起自身的形而上学承诺,而根本理论或者说本体论承诺的价值就是能够最终为医学伦理具体问题找到终极答案和哲学根据。[21]
笔者不反对将生命伦理学定位于 “应用伦理学”, 也非常支持应用伦理学积极加强对自身形而上学基础的反思和研究,但仍然坚持提出这样一个忧虑: 如果把伦理学划入一个极其狭窄的范围内——关注终极问题的形而上学之思,则应用伦理学就变成了伦理学应用,变成了一个从哲学基础出发,经由一系列理论逻辑推演出来的不同层次的理论、规范、方法、标准和制度,最后达到认识和解决问题之目的的纯粹知识系统。 甘绍平将这种自上而下的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思路称之为“伦理学原教旨主义”,并提出了一种“融贯主义”的应用伦理学方法论,以比彻姆和邱卓思提出的生命伦理学四原则体系作为这一方法的典型例证。[22]当然,对于这样一种方法是否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实践情境还存在着很多争议,尤其是其是否适用于中国已经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界争论多年的重要议题。[23]但这说明,面对有关伦理学/生命伦理学“是否有用”这样的质疑,在生命伦理学界早就存在着深刻的反思。
在生命伦理学家看来,化解和应对这种现代性伦理学困境的办法,恐怕并不是让伦理学回归形而上学的思考——当然这也十分重要,而是要把理性的、学术性的反思转化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生命伦理运动”, 并不仅仅是揭示传统伦理学存在某种片面性、僵化性或者软弱性,以至于它无法面对外部压力和无法有效指导实践,而是要在根本上反思关于理论与实践关系的传统认识,去发现或者重建一种生机勃勃的伦理生活的可能性。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开创者之一邱仁宗先生, 在2010 年7 月31日新加坡第10 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的特邀报告中提出了生命伦理学的4 个基本要素:鉴定实践中的伦理问题;进行伦理学探究;将探究结果转化为政策;实现关怀人(包括病人、受试者、医务人员) 的生命、健康和权利, 并善待动物、保护生态的根本目的。[24]以下借助邱仁宗先生的框架对此次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中的生命伦理实践展开分析,进一步探索什么是推进“生命伦理运动”的现实而有效的方式:
第一,发现伦理问题、预测道德风险,扮演“伦理危机吹哨人”的角色。 这一点在前述有关呼吸机分配伦理指南制订的过程中有突出的体现。 不论是意大利专业协会的指导意见、美国纽约州的指南还是《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联合建议,都充分体现出了生命伦理学界对于现实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伦理问题与道德风险的高度的敏感性。 生命伦理学家通过对意大利经验和既往历史的总结和分析,预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医疗资源短缺的危机提出了警示和建议,并提醒医疗保健系统和提供者做好准备,从有限的资源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同时减轻对个人、医疗保健系统和社会的伤害。[25]即使这些生命伦理学行动没有摆脱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的桎梏,但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伦理筹划行动改变了人们应对重大危机的被动性,使得我们在危机真的到来时不至于茫然失措,这就是作为“伦理危机吹哨人”的道德实践意义。
第二,通过对重大生命伦理议题的阐发,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讨论和参与。 这一点是疫情期间所有生命伦理行动都具有的明确目标,如国际生命伦理学重镇黑斯汀中心(Hastings Center)就在其3 月底发表的伦理指南中明言:“它旨在帮助组织对在医疗应急水平和潜在的医疗危机标准下产生的重大的、可预见的道德问题的持续讨论。”[26]IBC和COMEST 发布的联合声明事实上也承认,“生命伦理和伦理委员会的角色是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搭建和维持一个建设性的对话平台”。[27]这一点也是在整个生命伦理学发展史中被反复强调的价值。如在2004 年第3 版《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中,美国生命伦理学家Daniel Callahan 就指出生命伦理学是一个多种理论学科、科学技术领域和法律、公共政治、大众媒体等都广泛参与的领域。[28]美国生命伦理学家Albert R. Jonsen 指出,生命伦理学在“学科建设”之外还有一个“社会辩论”的重要身份,在其中“哲学家和生物学家很快就明白,他们的任务并非仅仅是要使科学和医学的世界熟悉自己,而是要用让其他相关者能够理解并回应的方式与其探讨自己的意见”, 这种公共辩论不断转变自己的发生场域,“从私人性的医学交流,到课堂,到伦理学委员会和各种市民会议,最后进入公共传媒”[29]。
第三,伦理学思考不断地进入现实的政治和制度,并在与其的相互对抗中实现相互促进。 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纽约州《呼吸机分配指南》,它是2015年在经历了SARS 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多次传染病威胁之后制定出来的, 目前在纽约州具有法律效应,临床工作者可以直接依据指南来做出具体的行动决策。 另一个例子是世界卫生组织自2020 年以来, 为了实现 “全球公平获取2019 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苗”的目标而制定的《获取COVID-19 工具加速计划》(COVAX),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将某种价值目标转化为制度性行动的努力。 这个计划的愿景是:在加强卫生系统的基础上,快速开发、推广和公平分配COVID-19 疫苗、治疗药物和诊断工具。 可以看到,它在快速开发和推广疫苗、治疗药物和诊断工具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虽然在公平分配方面因受困于国际政治形势而不尽如人意,但仍然树立了一个全球范围广泛接受的价值目标。 这正是Antoinette Rouvroy 所指出的,生命伦理学应该追求去建立一种同时确保个人自主和集体民主和谐共处的制度体系,以解决伦理学(公平)与经济学(效率)之间的困境。[30]以及恩格尔哈特所指出的伦理学与政治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阐明一个道德理论,归根到底就是选择一个政治结构。 选择一个政治结构,并使这一政治结构在理智上被认为是正确的,也就是要预先设想出一套道德理论。 ”[31]
第四,在某些具体的实践领域可以直接指导道德行动者作出决策。 如在临床伦理咨询工作方面,为应对疫情危机而提供具体的操作建议和经验总结[32],以及帮助个体医务工作者在做出艰难选择时的缓解道德压力,这一点在有关呼吸机分配伦理指南上表现得最为典型:对于任何一个以救死扶伤作为自己的职业准则的医务人员来说,做出放弃一个具体病人的选择——不论原因是什么,都是一个沉重的道德负担。 所以,在这个时候制订“生死指南”,就将一种个人选择转化为根据标准指南而做出的理性的职业行动,可以为在伦理和情感上面对艰难而复杂的决策难题的临床医生提供支持。[33]这一点在生命伦理学理论上的体现,就是在方法论上从因循道德权威“自上而下”地规范行为,转变为“自下而上”地兼顾具体情境、历史文化传统、专业伦理规范并主要是以比较个案的分析方法进行思考。[34]
生命伦理学界针对此次危机所展开的所有活动,不论是对具体伦理问题提出建议,还是积极谋划应对全球性危机的整体性伦理框架,也不论其是否能够真的走入国家政策并转化为具体的行动,都会在不同的维度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使我们更加确定, 诚如新西兰华裔生命伦理学家聂精葆所说,生命伦理学不仅仅是一种学术活动,而是一种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他们的家中或传媒中“做”伦理学的“社会文化运动”。[35]在这一生命伦理运动中,人们主动地进行道德筹划、协商、衡量和适应,而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理论解释与政治规划,直接推动伦理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它还将社会大众和各种力量都卷入到这一运动中来,让大家获得了一个检视自身和他人的道德意见并且充分展开辩论的机会, 起到了非常有效的道德教育和养成功能。最后,对这些问题的表达、辩论、斗争和妥协的具体实践,不仅逐渐改变着大众的道德观念,还通过这一过程将伦理秩序真实的生成方式带到明处,使人们意识到伦理道德的可创造性和自己的创造责任。而面对诸如生命伦理学是否有效的质疑与批评,我们的建议是坚持走自己的路但诚恳接受批评和建议。 生命伦理学家应该放低姿态,保持平和公允的心态,切记摆脱那种想要用自己的理论学识去做出道德裁判并指导别人的“伦理学原教旨主义”倾向。如果在伦理学最终是探索某种终极的“道德应然”,也必须承认在政治、经济和公共卫生、临床医疗的实践中蕴含着某种不可被忽视和替代的 “价值应该”, 并且在与它们的协同合作中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这或者就是《柳叶刀》杂志的社论所说的“一个以健康为中心的、更新的和扩大的社会契约”[36]的意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