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长见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 100091]
“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1〕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 年第12 期。“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重要内容,它指明了人权发展的目标与方向,也包含了评价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是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代表,具有丰富的内涵以及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对于2018 年12 月10 日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学界对其内涵、意义及理论定位等问题已经进行了较多研究。有观点强调它的整体属性,“把它内化于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及其所包含的中国特色人权观,视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李君如:《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权思想的集中体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贺信》,载《人权》2019 年第 1 期。有学者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解释为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核心概念的重要指引,即人民权益、中国梦、人类命运共同体三个方面。〔3〕参见张晓玲:《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要义》,载《人权》2019 年第1 期。有学者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解释为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对人权所作的定义,也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初心。〔4〕参见柳华文、黄振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新理念探析》,载《人权》2019 年第1 期。也有学者提出了“幸福生活权”的概念,并强调了“幸福生活权”不同于具体人权,“而是在多元价值取向下的权利束概念,具有综合性”。〔5〕刘志强、闫乃鑫:《论作为人权的幸福生活权》,载《人权》2020 年第6 期。应当说,上述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和启发性,但关于“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定位及实践意义,还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例如,“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在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整个体系中的定位是什么?它蕴涵的人权理论特质是什么?它是否指向的是一种具体人权类型,或是体现了一种综合性、实质性的人权观?如何在人权保障实践中切实贯彻这一重要论断?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准确把握其理论定位的前提,也是深入贯彻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必然要求。
应当说,“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中的代表性论断之一,其理论定位及实践意义应当放在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设与传播的大背景下来思考。当前,西方在人权领域对我国的打压日益加剧,而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传播仍存在客观、主观两方面的制约因素。在客观方面,当前“国际人权话语在整体上仍由西方主导,国际人权领域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依然存在”。〔6〕鲁广锦:《历史视域中的人权:中国的道路与贡献》,载《红旗文稿》2021 年第1 期。当今国际人权话语体系为美西方国家所主导,“西方在人权问题上长期掌握着话语霸权”。〔7〕任丹红、张永和:《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建构与国际话语权的争取》,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 年第 1 期。在主观方面,当前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建设与传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人权评判、人权理论领域还存在“有理说不出”“有理说不深”的现象,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说服力都需要继续加强。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理论上对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阐释还有诸多薄弱之处,相关理论研究不够系统、深入,特别是缺乏吸引国际受众并容易为国际受众接受的传播“关键词”。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中的代表性论断,“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内涵、理论定位及实践意义应当得到深入研究,这样可以为新时代中国人权观的国际传播提供有效理论支点和可以作为突破口的“关键词”。
笔者认为,“人民幸福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定位应当从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体系中来把握,它反映了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整体性理论特征,又具有自身独特的人权理论特质。从理论内涵的角度分析,“人民幸福生活”这一重要概念包含了物质精神文化生活、民主法治生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又与人民利益、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概念密切相关,描述了人权保障的目标与理想状态。从理论定位的角度分析,“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时代化的重要成果,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现实条件下的具体化。它代表了一种综合性、实质性的人权观,而不应当被界定为一种具体权利。同时,“人民幸福生活”概念与“人民美好生活”概念密切联系,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从实践意义的角度分析,“人民幸福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明确了人权发展的目标与方向,包含了评价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可以作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传播的重要“关键词”。更重要的是,它是指导新时代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思想指南,明确了人权保障的实践要求。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代表性论述之一,也是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时代化及理论原创性贡献的重要代表。它的理论定位应当在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体系中去理解和认识。因此,准确认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定位,首先应当准确把握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丰富内涵及重大意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的使命和不懈追求,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人权经验都迈入了新时代。人权理论是人权实践的产物,在历年来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人权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它系统总结了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的成功经验,是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在更高层次上的“升华”。它在人权保障“中国经验”基础上,为世界人权事业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内容丰富、逻辑严谨,它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原理与方法论,又展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鲜明时代特色。2022 年2 月2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作了重要讲话,系统总结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六个特征,这六个特征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最新发展和核心要义: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三是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四是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五是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六是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8〕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 年第12 期。
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六个坚持是逻辑严谨的完整理论体系。其中,前三个坚持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原则,这前三个坚持表明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容上分析,第一个坚持明确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也表明中国人权道路最鲜明的政治特征;第二个坚持明确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基本立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时代化的理论特征,是“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理论论断的直接理论基础;第三个坚持明确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基本发展道路。在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完整理论体系下,前三个坚持具有总论性质,分别解决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中最根本的方向、立场、道路问题。后三个坚持分别具体阐述了人权领域的中国立场,它明确了“人民幸福生活”是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与评价标准,坚持“依法保障人权”明确了人权保障的基本路径;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则明确了新时代在国际人权斗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中国人权保障事业重要的努力方向。其中,“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是第四个坚持的重要内容,也是后三个坚持的开篇之作,它直接渊源于第二个坚持——“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又是“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的逻辑结论。在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体系中,它属于该逻辑体系中承上启下的一条“坚持”,是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中重要的“关键词”。
在中国人权事业成功实践经验基础上所产生的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作为具有原创性的新时代人权理论体系,在中国乃至世界人权事业中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第一,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中的第二个坚持,也是其基本立场和贯穿始终的理论主线。“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时代化的重要理论成果,体现了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中的突出的“人民性”特征。
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阐述了人的全面发展思想。在该文献中,马克思认为人的发展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 卷),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23 页。马克思主义经典人权理论将“人的全面发展”设定为人权的根本目标,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这种基本立场,高度重视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以人民为中心,以鲜明的“人民性”展现了其理论特色,推动了“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时代化。关于“人民性”的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 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进行了清晰界定,“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 年版,第25 页。
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中,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全面反映了“人民性”的人权保障立场。例如,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1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 年版,第40 页。“我们的方向就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12〕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 年版,第34 页。这种“人民性”的人权保障立场强调为了人民而发展人权事业,依靠人民而发展人权事业,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重要的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创新发展了“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以“人的幸福生活”为现实条件下“人的全面发展”的载体,彰显了其人民性,更反映出其科学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观点,任何时代的人权都是当时社会发展的产物,并受社会发展状况的制约,它并不能是人为设定的、随心所欲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9 页。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中全面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14〕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 年第12 期。该论述在理论上强调了经济、社会发展在人权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并推导出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结论。显而易见,任何国家不首先解决好生存与发展问题,就不能解决当代“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也就难以真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长期以来,生存权、发展权是解决制约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人权保障各方面问题的基本途径,生存权、发展权无法保障也就无法实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更无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生存权、发展权实际上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在人权保障事业中的极端重要性。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它强调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它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时代化成果。
第二,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是世界人权事业中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近代以来屡受列强侵略、欺凌,经济社会长期落后,人权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生存权、发展权难以得到保障。1949 年后,中国人民站起来了,迎来了人权保障的历史机遇。进入新时代,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继续取得世界瞩目的成就。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时,中国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中华民族在历史上第一次彻底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中国的人权保障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国近年来取得的人权保障成就是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例如,中国高度重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问题,通过艰苦努力在中国消除了绝对贫困,并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这两大奇迹。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人民实现了基本生活水准权,解决了吃饱饭、吃好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实现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不断提升。在民主法治领域,中国通过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切实维护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全体人民享有真实管用的民主权利和真实有效的政治参与,形成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同时,中国高度重视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社会对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关注也达到了很高的程度。正是在中国人权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中国经验”,而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系统总结了人权的“中国经验”,是它的体系化与理论升华,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它不仅是中国的人权理论,也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人权理论。
众所周知,人权理论是对人权道路、人权实践、人权经验的总结,基于中国人权实践成功经验形成的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是中国人权保障实践的理论总结。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始终坚持“人民性”的立场,以尊重人的尊严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任务和最终目标,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提炼了中国人权道路的这一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了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论断。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对人权核心要素的强调及明确“人民幸福生活”的目标,展现了这种人权道路、人权实践的中国特色,也为世界人权事业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我们要在人权保障事业发展中始终坚持这一基本立场,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为人权领域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为打破人权话语领域的西方垄断局面提供了理论武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落后就要挨打,贫穷就要挨饿,失语就要挨骂……经过几代人不懈奋斗,前两个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挨骂’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争取国际话语权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15〕习近平:《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求是》2016 年第 9 期。长期以来,中国在人权领域“挨骂”的问题尤为突出,尽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及人权保障成就,但人权领域仍是一些西方国家打压、遏制中国的“主战场”。为了打破西方在人权话语体系的垄断局面,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并贯彻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以人权理论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实现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传播的新突破,增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说服力、影响力。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人权领域的斗争以及人权国际话语权的争夺更加激烈,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设与传播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更加凸显。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也是人权保障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更是提升中国人权话语体系说服力、影响力的思想武器。
在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中,“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第四个坚持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论原创性贡献的重要体现,它指明了人权保障的目标与方向,也包含了评价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应当被界定为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设与传播的“关键词”。
2018 年12 月1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向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 周年座谈会所致贺信中首次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在2022 年2 月25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明确为中国人权道路第四个坚持的重要内容。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论述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2022 年5 月25 日,在以视频方式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明确指出:“努力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这才是最大的人权。”〔16〕《习近平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载《人民日报》2022 年5 月26 日,第1 版。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一国人权状况好不好,关键看本国人民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这是检验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17〕《习近平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载《人民日报》2022 年5 月26 日,第1 版。在这次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论断与评价一国人权的最重要标准联系起来,它指明了“人民幸福生活”与“人民利益以及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之间的密切关联,是分析“人民幸福生活”丰富内涵的重要切入点。
从理论上分析,“人民幸福生活”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的人权概念,具有明确的外延与内涵,它包括了人民利益的维护以及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等重要内容。人权保障状态好不好,客观上的权利保障是基础,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也十分重要,人民群众感受不到的权利保障缺乏实质性意义。就具体内容而言,“人民幸福生活”不仅指富足的物质生活和充实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包含了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安全等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在明确内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定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释。
第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代表性地展现了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的理论特征。“人民幸福生活”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中一个总体性概念,是对世界人权理论的重要原创性贡献。作为一种科学的人权观,它是人权理论“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重要代表。
首先,从政治和理论意义角度分析,“人民幸福生活”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现实条件下的具体化。“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时代化的显著特征。在一定意义上,人民幸福生活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化,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特定的经济社会现实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就是人的幸福生活。在当代的具体语境下,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追求就是人的幸福生活的实现,而“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内在契合了现实条件下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要求,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时代化的具体体现。“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当代实践结合的必然理论产物。
其次,“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中国人权经验理论总结的重要代表。“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植根于中国人权道路和人权实践,并直接来源于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理论命题,是中国人权经验理论总结的重要代表。人权具有普遍性,更具有特殊性,人权保障应当符合各国国情和发展实际。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人权保障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并在发展中确保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基本权利。“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来源于中国人权保障的成功经验,是对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人权经验的代表性总结。
中国在过去70 多年中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这两大奇迹,人权保障的进步是这两大奇迹的组成部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提供了前提与扎实基础,也形成了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的一条重要经验,即“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征,是人权领域“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重要代表。
第二,“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代表了一种总体性、实质性的人权观,它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中重要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应当被界定为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传播的“关键词”。有观点认为“幸福生活权并不是宪法抑或《世界人权宣言》当中的某项单独或独立的权利,而是一项概括性权利”。〔18〕黄爱教:《论幸福生活权的目的论解释》,载《人权》2020 年第1 期。实际上,“人民幸福生活”不应当被界定为具体的人权类型或概括性权利,“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论述并不是提出了一项新的人权权利类型,而是在宏观上对人权保障实践的描述,也是对人权保障状态和发展目标的界定。作为具有原创性的综合性概念,它代表了一种实质性的人权观。“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更加关注了人权保障的目标与发展方向,贯彻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强调了人权发展的最终目的——实现人的幸福生活。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代表了中国共产党的实质人权观,是对西方形式化的人权理论包括三代人权观的超越,有利于打破人权理论和人权话语体系方面的西方垄断局面。长期以来,“西方三代人权观如同一个伸缩自如的巨大人权‘容器’,日积月累最终形成蔚为壮观的人权家族。三代人权分别对应于不同的人性、个体和群体,并预设为一种人权意识形态”。〔19〕贺海仁:《最大的人权: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权利实践及世界意义》,载《河北法学》2021 年第6 期。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也没有所谓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理论。西方的一些形式人权观自诩为“普适性”的人权理论,但这些形式人权观并不能解释全世界的人权发展道路与实践,更不能解释中国的人权道路与实践。例如,按照形式人权观的观点,人权保障必须经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阶段才能实现第二代人权及第三代人权,这显然不能解释中国人权发展的成功道路与实践,更难以说明中国人权发展的成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发展人权事业,不是以西方所提的那个标准为圭臬。不论发展到什么阶段,我们的人权事业都要按照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来发展,达到了我们确立的目标和水平就是好的,不需要向西方看齐,不需要西方来评判。”〔20〕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 年版,第13 页。“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所代表的实质人权观是对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成功经验的理论总结,也包含了评价一国人权保障状况最重要的标准。它是中国人权实践经验的总结,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中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作为一种实质的人权观,“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对只强调一种类型权利的形式人权观的理论超越,它避免了形式人权观中厚此薄彼的错误,有利于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破除人权领域一些错误观念的消极影响。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势力图谋以人权遏制中国的发展,破坏中国稳定团结的发展局面,阻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作为这种图谋的理论背书,形式人权观在理论上对人权中的权利类型作简单的高下之分,片面强调某一类权利的重要性,忽视另一类权利,反而忘记了人权的最终目标——实现人的幸福生活,犯了舍本逐末的错误,不利于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进步。例如,一些西方国家仍持传统的自由主义人权意识形态,“其核心观点是个人自由权优先,……并以此来评判他国的人权逻辑与人权实践,进而建构对他国进行经济、政治甚至军事干预的人权议题与压制支点”。〔21〕涂少彬:《论幸福生活权的比例逻辑与传播效能——基于幸福生活权与个人自由权的比较》,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8 期。再如,有些人把所谓的政治权利放在人权之首,否认或忽视生存权、发展权的重要性,甚至否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积极人权”的人权属性。〔22〕See Frank B.Cross,The Error of Positive Rights,48 UCLA Law Review 857(2001).在这些形式人权观看来,个人自由权、政治权利才是“真正的人权”,作为个人自由权、政治权利前提的生存权、发展权反而不是人权。应当说,个人自由权、公民政治权利不是不重要,但如果在人权保障中仅关注个人自由权、政治权利,只承认个人自由权、政治权利的人权属性,并进而否定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人权属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完全错误的;忽视人权保障的最终目标——人民的幸福生活——则是这种形式人权观在理论上最大的弊端。如果生存权、发展权无法实现,又如何保障个人自由权、政治权利呢?如果追求个人自由权、政治权利的结果并不是人民的幸福生活,那么这种人权保障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实践表明,这种形式人权观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实践产生了消极影响,因理论错误加之“水土不服”,导致严重的政治失序、社会不稳定以及治理能力缺失问题,连人民最基本的温饱、安全、发展需要都得不到满足,遑论幸福生活的实现与人权的保障。再如,在个人自由权是最大人权的观念下,一些西方国家的枪支暴力泛滥,严重刑事犯罪猖獗,命案发生率居高不下。这种“自由”尽管维护了持枪领域的所谓“个人自由权”,但是如果人的生命安全都缺乏保障,又何谈人的尊严与人权呢?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一种关注人权保障发展方向和最终目的的实质人权观,它不对人权中的各类权利作简单的高低之分,而是回归人权保障事业的初衷,强调了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关注了人权保障的最终目标与发展方向。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是最适合中国国情、最有利于维护中国人民利益、最能够使中国人民过上幸福生活的人权发展道路,而“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正是基于中国人权道路产生的理论成果,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也是中国对世界人权理论的原创性贡献,应当在理论上被界定为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关键词”,也是增强当代中国人权观国际影响力的“关键词”,有利于打破人权话语体系领域的西方垄断局面。
第三,“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是中国共产党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人民幸福生活”的概念在理论上渊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人民美好生活”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人民幸福生活”概念当然可以从国外思想家的著作中寻找渊源,也与国外宪法中的幸福生活概念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本质上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中原创性的人权概念。
在理论上,人民幸福是一些国家的重要文件和宪法中的重要概念。例如,1789 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要求维护法国人民的“全体幸福”。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具有人的尊严和价值,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日本宪法规定“对于国民谋求生命、自由以及幸福追求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予以最大尊重”。〔23〕黄爱教:《论幸福生活权的目的论解释》,载《人权》2020 年第1 期。但是,“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的“人民幸福生活”概念并不是对外国宪法中“幸福生活权”的简单借鉴,在理论渊源上,它直接来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人民美好生活”概念,是中国共产党社会主要矛盾理论中“人民美好生活”概念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
“人民幸福生活”与“人民美好生活”这两个概念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人民幸福生活是美好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一种状态,人民利益的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实现都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而它们指向的就是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以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特别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含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它不仅包含物质文化生活领域的幸福生活,而且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领域的幸福生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 年版,第9 页。这是基于我国社会发展做出的重大判断,是中国共产党社会主要矛盾理论的新发展。中国共产党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发展反映到人权理论领域,“人民美好生活”概念就转化为“人民幸福生活”概念,成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人民美好生活”概念与“人民幸福生活”概念是总体与部分的关系,“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是中国共产党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在人权保障领域的具体化。
在明确“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理论论断的理论定位以后,更重要的是在人权保障实践中切实贯彻这一重大理论命题,坚持以人民幸福生活为目标的人权发展道路。从形态上分析,“幸福生活”显然有一个越来越好的变化过程。正如有观点指出的,“新时代的人权维度已然从物质性权利和文化性权利拓展到了更美好生活的权利领域,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不断实现高质量、高水平人权的过程”。〔25〕汪习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及其发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 年第 2 期。在新时代,“人民幸福生活”概念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它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也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民主法治领域的制度、机制改革完善更加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定位,我们应当沿着中国人权发展的成功道路,全面贯彻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努力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人权发展目标。就“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实践要求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尤为重要。
第一,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发展权是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基本保障和路径,也是人权保障最基本的“中国经验”,“从20 世纪90 年代初开始,中国就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人权进行建设,对内高举生存权的大旗,对外高举发展权的大旗”。〔26〕徐显明:《新中国人权道路的基本经验和核心内容》,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 年第 4 期。我们必须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并更加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它是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必然结论。生存显然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发展是人权保障事业和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原动力,没有生存和发展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权保障,也无法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这一发展目标,“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而只有发展,才能消除冲突根源、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27〕汪火良:《深入理解“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 卷》,载《社会科学动态》2021 年第8 期。我们应当坚持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人权发展目标。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后,我们仍面临比较艰巨的发展任务,发展仍是化解制约人权事业各方面因素的基本途径,也是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基本途径。当前,尽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但我国在物质文化生活领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民主法治、环境等领域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面临的各方面的发展任务仍十分繁重。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这一理论判断,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28〕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 年第12 期。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环境下,“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在保持基本内涵不变的同时,其实践也应当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变化而有不同的侧重。今后,在发展中应当更加关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权利的实现、维护问题。
第二,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满足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更高要求。“人民幸福生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物质文化生活的丰盈以及民主政治权利的落实等丰富内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29〕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 年第12 期。在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征程中,人权保障事业必须始终以“人民幸福生活”为目标与发展方向,满足人民对幸福生活的更高要求。为此,必须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治方面美好生活的需要,以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显著特征,也是对人民民主政治权利的根本保障。2019 年11 月2 日,在考察上海市基层立法联系点时,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的概念。2021 年7 月1 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30〕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21 年7 月1 日,第2 版。这标志着“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的正式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以及优势的新概括,也是对我国民主制度建设实践的新总结,更是发展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创新。它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政治基础和显著优势,也是政治权利保障的基本途径和“人民幸福生活”在民主政治领域的实现方式。
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实现人民群众在民主政治领域的幸福生活,我们应当确保人民真实、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的公共事务,不断发展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等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不断发展完善各种民主选举的制度,而且要发展完善协商民主的制度;不仅要发展完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民主制度,而且要发展完善法治领域的民主制度,特别是立法民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国家各项事务以及有效参与立法、司法活动。
第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3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年版,第85 页。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人民幸福生活所依赖的安全、富裕、自由与公正或者是法治的内在要素,或者是厉行法治的结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当前我国在人权法治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需要在深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予以解决,要“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32〕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 年第12 期。当前,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不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不利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执法、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既有存量也有增量,是直接妨碍人民“幸福生活”的消极因素。
“幸福生活”是主观性与客观性兼备的概念,它关注了人民群众对人权发展的切身感受。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一个主观性与客观性有机统一的重要理论命题,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平正义观的代表。在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人民幸福生活”在法治领域的实现状态,二者形成了局部与整体的逻辑联系。
为了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法治建设全过程应当贯彻“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日益增长的幸福生活需要。这里以司法为例,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论述与“人民幸福生活”概念的逻辑联系。从理论上分析,司法中的“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不是脱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评价司法公正的独立标准,而是赋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新的内涵的标准,它强调了实体公正的“可感受性”与程序公正的“参与性”,包含了对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制度、预防冤假错案的更高要求,这实际上是“人民幸福生活”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与表现。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应当是“冷冰冰”的抽象概念,而应当是能够为社会、人民群众所感受、理解的公平正义,它强调了实体公正的“可感受性”与程序公正的“参与性”。其中,实体公正的“可感受性”即容易为社会公众接受的性质,实际上是“法理情”的有机统一;〔33〕参见江必新:《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载《人民司法》2019 年19 期。而程序公正的“参与性”则是程序公正“可感受性”的核心要素,这与“人民幸福生活”概念的主观性、客观性兼备有异曲同工之处。
在法治建设中,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维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只是基础,关键还要在这个基础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感受到公平正义”包含了“感受到”和“公平正义”两个方面内容,客观上的“公平正义”是主观上“感受到”的基础,没有客观上的“公平正义”也不可能有主观上的“感受到”,它实际上强调了立法、执法、司法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在更高水平上的统一。立法、执法、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领域,由于长期的职业经验容易产生专业偏见、忽视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因此,在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中,我们必须以实现“人民幸福生活”为基本目标,在执法、司法中更加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增强实体公正的“可感受性”,并完善人民群众参与机制,以增强程序公正的“参与性”。
为了在司法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满足法治领域人民的幸福生活需要,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当完善执法、司法中的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力的监督,这是实现法治领域人民幸福生活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其次,为了实现实体公正的“可感受性”,司法还应当努力避免出现各类严重错案和轻微错案。在刑事司法中,特别重要的应当是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保障,解决刑事司法中的量刑失衡问题。在刑事司法中,也需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保护公民的防卫权。例如,对防卫过当的判断应当遵循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的要求,不能机械地、脱离生活常识地认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更不能过度限制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妨碍实体公正的实现。最后,为增强程序公正的“参与性”,应当更加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司法民主制度的完善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有效性、实质性,以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政治、法治领域“幸福生活”的更高要求。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34〕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 年版,第51 页。“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人权经验的一个基本结论,也是矢志不渝的追求,更是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目标与前进方向。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人权斗争形势,我们需要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论断作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传播的重要理论支点及“关键词”,在充分的理论支撑下讲好中国人权故事,以实现“不断增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的目标。〔35〕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 年第12 期。更重要的是,在明确“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定位后,应当在实践中全面贯彻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继续沿着中国人权发展的正确道路,以人民幸福生活为目标,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推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