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社关系变迁的历史启迪

2022-12-27 07:00
关键词:执政党中国共产党

孙 发 锋

(郑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党社关系”是中国共产党和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简称[1]。作为最基本、最基础的政治关系,党社关系向来受到中国共产党的重视。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要求,顺应历史环境和时代特征的变化,不断调整调适党社关系,推动党社关系从传统走向现代,党社关系由此经历了不平凡的变迁历程。本文以时间为线索,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任务和社会组织自身状况两个维度,将党社关系的百年变迁历程划分为四个时期,即共生时期、隶属时期、依附时期、融合时期。在整体呈现和把握党社关系变迁的历史脉络和轨迹的基础上,本文概括和总结党社关系百年变迁的历史启迪和当代价值,为党社关系优化提供历史镜鉴和经验支撑。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社共生关系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目标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独立、统一、民主的人民共和国。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将社会组织视为团结对象和可以争取的“同盟者”,视为可以利用、依靠的一支社会力量。党社之间呈现出共生关系格局[2](P42)。这种格局的实质是基于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的“共存共强”。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帮助、扶持和培育,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快速发展的社会组织为“人民民主专政为核心的新的政治上层建筑”的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国性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

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是近代许多政治力量希望完成而未能完成的历史任务。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将这一历史重任扛在肩上,但是面临着革命环境恶劣、自身力量弱小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只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组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最大限度地壮大革命力量,最大限度地削弱和孤立敌人”[3](P550),才能赢得革命的胜利。团结社会组织共同奋斗,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大联合”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统一战线为党社关系的共生主基调提供了政治依据。

传统中国缺乏结社传统和组织资源。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加速了中国自然经济的解体,社会结构离散化、社会力量原子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以至于孙中山用“一盘散沙”[4](P383)来形容。近代中国社会内部呈现的“一袋马铃薯”态势,是中国频招外辱、饱受欺凌的根本原因。毛泽东指出,近代中国之所以深受外敌入侵之苦,“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国民众的无组织状态”[5](P511)。所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组织起来”的战略口号。“结团体有力量”[6](P167),“要把一切民众分别地组织在各种民众团体之内”[7](P92)。社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推进社会组织化、落实“组织起来”政治任务的重要载体,是中国共产党凝聚社会力量的重要中介。从这个意义上说,近代中国社会结构的碎片化为党社共生关系提供了现实依据。

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首先表现在争取和维护结社权上。“从党的二大到七大有关决议和报告中,几乎无一例外地提到或强调人民的结社自由权利”[8](P52),这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权威性法理基础。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结社权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切实维护。在陕甘宁边区,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有十大类,80%的群众都加入到各种组织之中[9](P118-132)。其次,中国共产党组建或倡导组建诸多社会组织。在民众缺乏结社习惯和权利观念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组建社会组织,是加速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手段。北伐战争前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组建了大量工会、农会和学生联合会,它们为北伐战争的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随后,国民党政府的高压和屠杀政策,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发展,致使中国共产党与自身的社会基础相脱节。故而,“八七会议”强调,“组织各式各种的学生团体、小商人团体、妇女团体、俱乐部等类之组织”[10](P449)。在根据地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将社会组织视为巩固政权的重要支柱,组建了互助组、合作社等社会组织[11](P599)。再次,中国共产党重视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尊重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非政府性,防止支持帮助变成包办、党民不分,防止政治领导变成“命令主义”。《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指出,民众团体是民众自己的自愿组织的团体,党、政府、军队不应直接干涉民众团体内部的生活[12](P344)。此外,中国共产党还对建立社会组织内部民主制度、维持社会组织自愿性、创新组织形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以防止社会组织蜕变为“空洞的机关,无灵魂的躯壳”[7](P92)。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中,社会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组织的民间身份,隐蔽和掩护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为革命活动的开展创造了便利条件。在筹备建党的过程中,先进分子利用学术研究团体的形式进行宣传、联络、交往活动,上海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北京的马克思主义学说研究会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的前身。1920年,毛泽东先后成立文化书社、俄罗斯研究会等民间团体,并与新民学会的中坚分子讨论建党的问题[12](P62)。利用民间团体开展筹备建党活动,有益于规避反动派的武力镇压政策。在其后的革命进程中,利用社会组织开展公开和合法斗争,掩护秘密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策略。面对国民党实施的白色恐怖,党提出要建立合法或半合法的社会组织,例如体育会、运动会、自修社、丝竹社、戏剧社(票房)、疾病失业婚丧互助会等,在它们的名义下去工作[13](P447)。解放战争时期,社会组织参与或领导的民众运动,是反对国民党政权“第二条战线”的一部分,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第一条战线的军事斗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前夕,各人民团体纷纷建立和扩大,同时一些全国性群众团体宣告成立,这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作了重要的组织准备工作[11](P811)。一些声望高、代表性强的社会组织受邀参加新政协,直接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建国工作做出了贡献。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社隶属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建设“新社会、新国家”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政治考量和中心工作。社会主义新型国家的建立和巩固以对传统社会结构的重塑和彻底改造为前提和基础。为了锻造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相适合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赢得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凭借国家政权力量、自身健全的组织网络和崇高的政治权威,对原有的社会结构进行了革命性再造,党社关系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执政党“以党代社”,社会组织被全面体制化(被置于政党体系内部),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下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社会组织政党化使社会组织的内部活动和外部交往深受执政党影响,组织结构、功能作用和运行规则都被打上执政党的烙印。因此,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主体性成长的空间和自主性发育的机会,成为执政党整合社会、巩固政权、维持秩序的“管理组织”[14]。

新中国成立不久就开展的针对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运动揭开了党社关系调整的序幕。执政党通过清理整顿的方式,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组织进行了甄别和筛选。对于沦为反动派帮凶、反对和破坏“新社会、新国家”建设的社会组织,如反动会道门、封建会党等,一律予以取缔和注销。凡“新社会、新国家”不需要或不适合“新社会、新国家”的社会组织,如会馆、行会、慈善堂、互助会、育婴堂等,予以解散或由政府接管。对于拥护“新社会、新国家”建设且能够服务于“新社会、新国家”建设的社会组织,如学术性社团、文艺性社团、进步性政治团体等,予以保留或重新登记。因此,清理整顿的实质是中国共产党基于自身意识形态立场对社会组织进行的“价值判断”,是动用政治力量而推行的强制性社会组织改造。经过清理整顿,中国共产党在社会领域的领导地位和权威地位得以确立,党社隶属关系初步形成。1951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的应注意事项》指出,“批准原则应以其政治面貌为主”。这不仅为清理整顿提供了政策依据,也确认和巩固了新的党社关系格局。

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而盛行的单位制,进一步强化了党社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和社会组织的下属机构角色。遍布城乡的各种单位,如企业、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和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也是一种单位[15]),承担着供给人们生活资源、满足人们利益需求、提供福利待遇的职责,形成“单位办社会”的局面。因此,单位像一种粘合剂,把个人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又像一种填充剂,占据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切空间。这在事实上替代了社会组织的职能,中国由此进入了一个无需“结社”的时代。例如,随着单位承接了民间慈善组织原来承担的慈善福利、社会救济等功能,慈善救济实现了“国有化”,民间慈善组织逐渐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空间。所以,这一时期社会组织数量少、类型单一、规模小、活动领域狭小。即便如此,严重萎缩的社会组织也被纳入单位体系,成为其中的一部分,依据等级权威,与党组织结成隶属关系和上下级关系,接受党组织的管控。

这一时期党社隶属关系的表现非常明显。首先,在资源获取上,执政党是社会组织唯一的资源求助对象。作为“总体性社会”中的全能型政党,执政党掌控了一切资源。社会组织除了向执政党寻求财政资助外,没有其他资源筹措渠道。其次,在人事安排上,社会组织的领导人由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形成“干部管理社会组织”的局面。向社会组织派遣干部、输送精英,是执政党从组织上领导社会组织的内在要求。即使在干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执政党仍然强调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干部资源紧张。但是,1950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团及其他群众团体工作的指示》仍要求,把党的组织工作人员安放在工会、农会、青年团等群众团体中,“首先把工会、农会、青年团的组织充分发展,工作做好,并依靠这些群众团体去完成各项社会改革任务……新区各级党委的干部应该加以适当分配去兼任工会、农会特别是青年团的工作”[16](P26)。此后,党政干部担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成为一种政治惯例。再次,在日常决策权上,社会组织开展什么活动、如何开展活动取决于执政党的指示命令,执政党的态度和意见左右着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最后,在功能作用上,社会组织主要侧重于完成执政党交办的执行性任务,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目标的执行性工具。如1958年颁布的《关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明确规定,中国科协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有力的工具和助手”[17]。上述四个方面堪称党社隶属关系的四根“支柱”,它们互相强化,共同维系了党社隶属关系的长期稳定性。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社依附关系

改革开放后,党社合一向党社有限分化转变,社会组织获得了执政党让渡的职能空间,赢得了某种程度的自主性和自治性。最为明显的是,社会组织在结构上开始脱离单位体制,拥有民间组织的名分。即便是高度行政化的社团,也在名义上被确认为非政府组织。198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关于人民团体级别问题的几点意见》指出,全国性的人民团体不是行政机关[18](P10)。1993年,经中央批准,工商联开始使用“民间商会”的名称。1994年,中国政府在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报告》中,将全国妇联称为妇女NGO[19]。但是,就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来说,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管控理念被延续下来以及政府权能体系发达,社会组织尚未成为主体性自觉的自组织,而是依附于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权体系,呈现出“依附式发展”的态势。社会组织名与实的背离,或者名实不符,被称为“组织外形化”[20]。也就是说,社会组织虽然具有民间团体的身份,但是由于自身的弱自主性弱自治性,其实际运作逻辑并不符合身份规定性。表面上活跃于社会领域和社会空间的社会组织,却与现存体制保持密不可分的政治经济联系,集官方性与民间性于一体。

改革开放后的党社关系转型肇始于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转变。十一届三中全会将经济建设确定为全党的工作中心,实现了执政党战略任务和工作重心的根本性转移。适应发展经济的要求,执政党开始主动推行以放权为主要内容的党政分开、党社分开,以“放开搞活”。邓小平指出,权力下放有利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这就是最大的民主”[21](P252)。权力下放适度拉开了党社之间的距离,党社之间由此形成“退出-补位”关系。这种关系推动了社会组织增速发展,1978-1988年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黄金十年”[22]。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执政党需要发挥社会组织之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辅助作用,如扩大对外交往、吸纳社会资源、安排分流人员、促进技术创新、开展行业自治等。因此,执政党对待社会组织发展的态度趋向开放和积极。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要完善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社会组织政策,培育扶持成为执政党社会组织政策的重要立意基础和方向性目标。

在鼓励和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执政党并没有放弃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这主要根源于执政党对社会组织发展消极政治效应的警惕,即担忧社会组织过度发展会冲击自身的执政安全、破坏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稳定政治环境。执政党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控制倾向的政策法规,从体制机制上确保了自身对于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和具体运行的领导和控制。首先,建立双重管理体制。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双重管理体制在提升社会组织准入安全性的同时,使社会组织向党政机关靠拢。其次,对社会组织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执政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提出重点培育的社会组织类型,并给予政策和资源倾斜,从而达到对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2004年,民政部负责人指出,要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2006年,“十一五”规划规定,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宏观调控实质上是针对社会组织的“计划管理体制”[23](P105),有效保证了社会组织发育符合执政党需要。再次,开展清理整顿运动。在执政党的主导下,每隔几年,开展一次针对社会组织的全面清理整顿或专项清理整顿。频繁推行的清理整顿伴随着撤销、注销、取缔、吊销等刚性措施,强化了社会组织的依附性。上述三个方面在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共同发力,是党社依附关系能够持续再生产的主要原因。尽管1991年民政部在《九省区工作会议纪要》中就指出,要淡化社团的官办色彩,其后也多次要求逐步实现社团“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但是,由于前述三个方面未有根本变化,党社关系仍然是“父子依附型”[24](P40)。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社融合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这一重要论断表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任务是“强起来”。强政党、强社会是“强起来”的应有之义。因为强政党、强社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内容,强政党、强社会合力推动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有效路径。在这种背景下,执政党开发和设计了吸纳型政策工具体系,通过精英吸纳、组织吸纳、资源吸纳、政治吸纳,促使“社会组织进入现存体制内发展”[25],从而形成“党社共同体”[26]。在这一共同体中,执政党发挥了社会组织之于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比较优势,增强了自身对于社会组织的影响力、渗透力、凝聚力、辐射力和领导力,巩固了执政基础;社会组织深度嵌入党政网络,赢得了自身发展所需资源和合法性。因此,吸纳型政策工具体系既做强了政党又做大了社会组织,营造了相互依存、相得益彰、互惠共赢的党社关系。

精英吸纳。指赋予社会组织的优秀人物以党员、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等政治身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注重从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政协等机构要做好新社会组织中知识分子的统战工作[27](P134)。在地方层面,一些省份积极探索在政协中增加社会组织界别、在人大代表中设立社会组织类别。这种个体吸纳赋予社会组织精英人物以声望与荣誉,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了便利,也开辟了精英整合的新渠道,增强了精英人物对执政党领导的政治体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组织吸纳。指执政党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建工作。尽管1994年十四届四中全会就指出,要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但是在此后的较长时期里,执政党对社会组织的体制嵌入是浅层次和表面上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大多没有真正破题”[28](P13)。十八大后,随着《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颁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被强力推进,基本实现了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建工作的全覆盖,为执政党行使对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权和增强业务影响力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组织吸纳直接建立了党社之间的制度化、结构化联系,以执政党“在场”的方式确保社会组织活动的政治正确性,同时也使社会组织借力执政党的组织嵌入,借机反向嵌入执政党领导的政治体系中,获得了合法性、公信力和政治资源,拓展了自我发展的机会。

资源吸纳。指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此后,《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陆续出台,推进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各地据此开展了颇具特色的购买服务实践探索,购买服务的力度空前,这使购买成为具有普适性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共识性的社会治理创新着力点。购买服务在使社会组织获得生存发展所需的物质资源的同时,也把执政党的目标、偏好、意志有效传递给社会组织,实现了管理和服务的有效贯通。

政治吸纳。指探索开展和有序推进社会组织协商。在围绕经济建设构建党社关系背景下,社会组织仅扮演经济体制改革帮手的角色,其政治功能和政治地位被忽视和遮蔽。进入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政治理念的提出,为社会组织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参与政治建设和公共决策提供了权威性政治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社会组织协商纳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协商民主主体地位。《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统筹部署、一体推进社会组织协商、人大协商等协商民主形式。社会组织协商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来,融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之中,意味着执政党对社会组织利益表达和政策倡导功能的体制认可和政治支持,为社会组织追求自身利益、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机制化、建制化通道,也意味着在政社分开背景下,党社之间联系更加密切。

基于吸纳型政策工具体系而形成的党社融合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层面内涵。首先,“融合”体现了执政党对社会组织发展的鼓励和支持。执政党对社会组织的“体制性吸纳”及社会组织的反向嵌入行为,拓展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活动舞台和功能作用。故而,新时代社会组织发展进入快车道[29]。其次,“融合”表明合作成为党社关系的主流。执政党支持培育社会组织的初衷,是为了发挥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特别是解决“市场侵入社会”所形成的道德滑坡、环境恶化等问题。同时,社会组织为了获得合法性、资源等,会主动接受执政党的“吸纳”,认同核心价值观。因此,“融合”体现了党社双方的“合意性”[30],它既是执政党主动进入社会的结果,也是社会组织能动建构的结果。这种“合意性”的外化就是党社伙伴关系。十八大以来,合作成为党社关系的新动向[31]。再次,“融合”揭示了党社关系的互动性。毫无疑问,“融合”体现了执政党对社会组织特性的强势塑造。但是执政党在对社会组织施加影响的同时,社会组织也会反作用于执政党的政策导向和机构设置,如社会组织用媒体宣传等方式影响公共服务购买政策[31]、社会组织崛起致使一些地方党委设立群众工作部和社会工作委员会[32]。这些突出特性表明,党社融合关系的本质是“以党促社”,它与“以党代社”为核心的党社隶属关系不同,并非是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组织政党化的简单回归,而是一种新的党社关系图景。

五、党社关系百年变迁的历史启迪

党社关系的百年变迁历程蕴含着宝贵经验,对于未来的党社关系调适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维护党社关系的政党主导性

以长时段的眼光看,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主导着党社关系变迁历程。中国共产党根据政治环境和国内外形势,对党社关系变迁的时机、方式和速度做出决断,这种政党主导性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对党和国家事业发挥正能量的重要保障。在中国共产党塑造的党社关系格局中,社会组织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对革命、建设和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提出了“组织起来”的政治任务,并在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中,扶持培育了大量社会组织,有力地推进了中国革命的进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40年,社会组织的数量质量均有很大改观,实力规模逐步壮大,对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助力作用。这些历史性成就表明,中国共产党具有制定适宜政策目标、开发有效政策工具、达致预期党社关系的能力,具有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立足国情和放眼世界、稳定性和创新性关系的本领。因此,政党主导性是党社关系的显著优势。要想构建健康有序的党社关系,必须维护执政党在党社关系中的主导权、主动权和话语权。

(二)保持党社关系的变动性

百年来,党社关系经历了不同的演进阶段,展现出不同的历史面貌和时代特征。党社关系变迁的根本动力在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的变化,即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战略目标转移而发生转型。例如,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的时代任务,社会组织由此成为社会结构改造和社会秩序整合的工具,党社结成隶属关系。改革开放使发展成为执政党的主要价值追求,社会组织由此成为经济建设的推动者和参与者,党社关系逐渐从隶属走向依附。要维系党社关系的动态和开放,使党社关系富于时代性,最重要的是克服党社关系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效应。路径依赖揭示了历史因果关系的影响力,“前一阶段发生的事件对后来发生的事件产生影响”[33](P86)。路径依赖容易使党社关系变迁进入“锁定”状态,即过去的选择限制了“新环境中的选择”,从而使党社关系变迁产生滞后性,使党社关系处于紧张对立状态。所以,要使党社关系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任务相协调、相适应,必须在破除路径依赖效应中使党社关系具备发展性。

(三)认清党社关系的政治性

社会组织植根于社会,本身是群众的一部分,又联系着各阶层、各方面的群众。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社关系其实就是党群关系,直接关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基础是否牢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社共生关系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扩大和巩固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赢得群众支持和拥护、壮大革命力量的过程。在取得全国执政地位后,增强执政党的群众组织力、维护执政安全始终是党社关系调整的重要依据。因此,党社隶属关系对于维护政治稳定、巩固政治安全显然具有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不能对党社关系做“去政治化”处理,而应从执政党的执政使命、执政安全的高度上看待党社关系,关注党社关系的政治效应,全面评估党社关系变化对政治发展的影响,将社会组织发育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影响作为党社关系变革的落脚点和衡量党社关系的重要价值维度。基于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可逆转性,不能采用围堵、抑制社会组织的政策,也不能对其发展持完全放任态度。关键是要使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权与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均处于适度范围内。

(四)坚持党社关系的内生性

总体而言,党社关系是中国社会内部的矛盾运动和经济基础演化的结果,内源于中国独特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虽然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如何处理与社会组织关系问题上,中国一度受到苏联的影响,造成党社一体化的局面,但是党社隶属关系又有契合“新社会、新国家”建设和“强国家”历史传统的一面,因而也是既定历史条件下的理性选择。改革开放后,海外经验借鉴、全球层面的政策学习-扩散机制,为党社关系变迁提供了知识积累,但是影响主要局限于技术细节层面,党社关系的基本框架、核心原则仍是中国独特的制度环境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所以,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谈论党社关系、建立所谓理想化的党社关系。一些人把英美国家的政党-社会组织关系视为“金标准”和“不可避免的未来”,而将中国的政党-社会组织关系贴上“不民主” “反人权”的标签予以丑化。对此,要坚决反对并坚定制度自信,保持政治定力,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完善党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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