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网络平台治理:关键议题、现有模式与未来展望

2022-12-27 07:00徐敬宏袁宇航巩见坤
关键词:网络平台算法用户

徐敬宏 袁宇航 巩见坤

(1.北京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北京 100875;2.马来亚大学 新闻传播系,吉隆坡 50603)

网络平台是连接商品与服务的数字节点,通过打造一个具有网络效应的中间市场,为用户提供扁平化的信息交流结构,从而推动技术大航海时代参与经济和共享经济的繁荣发展。随着平台之间日益密切的合作与并购,超级网络平台相继崛起,并在基础设施平台化和平台基础设施化的双重过程中获得了权力[1]。这种权力虽然不具备法律地位上的强制性,但带有明显的实际支配特征。对内而言,在繁琐却偏见重重的平台规则下,用户被剥夺了自主性,成为被宰制的数据源和待售品,甚至连平台服务者也面临困在系统里的难题。对外而言,网络平台与制度环境相交织,使其能够凭借技术和数据优势突破商业界限,成为干预政治运行和社会治理的“技术利维坦”。因此,在超级平台深度连接社会生产要素的背景下,对平台经济和网络平台进行综合治理已经成为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要内容。

本文立足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语境,在对网络平台的崛起因素和权力生发予以分析的基础上,重点阐明网络平台治理中的关键议题和现有模式。由于治理本身不仅仅是一种能力,更是一个横跨不同主体和行为的互动网络[2]。所以,本文也从系统性和多元性的角度出发,展望未来网络平台治理的重点,以期重塑网络平台的公共价值与创新底色。

一、网络平台的兴起与权力形成

大数据、云计算与工业互联网技术助推了平台经济的勃兴,也让平台成为聚合社会资源、优化要素配置和创新产业模式的新经济载体。与英美等国相比,中国的互联网平台呈现出明显的跳跃成长特征。诸多网络平台在蓝海市场中悄然兴起,又迅即成长为割据一方的技术巨头,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展开更为激烈的资本和权力角逐。综合学界已有研究和中国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可以发现,市场、资本和技术已经成为拉动网络平台崛起的三驾马车。

(一)市场机遇

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兴起于2000年左右,以PC互联网作为技术支持,诞生了百度、搜狐等门户类互联网企业。2008年之后,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让“人-人互联”成为可能,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的兴起更是改变了社会组织与信息交换的模式。在这一时期,与互联网技术的革新相比,中国部分行业的市场成熟度存在明显的时滞性,传统的信息沟通模式和产品交易形态已经无法满足大众需求,留下了诸多市场空白。以电子商务为例,中国的现代零售体系在1990年后才陆续出现,直至21世纪初期仍旧处于建设阶段。2003年5月,阿里巴巴集团投资开办淘宝网,定位于C2C的交易模式,仅用20天便招揽了1万名注册用户。在其发展过程中,中国快速增长的网络覆盖率、庞大的货品分销市场以及高密度的居住环境都为阿里旺旺、支付宝和菜鸟物流等支持性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契机,也让淘宝迅速从一个服务网站进化为一个生态平台,造就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中国模式。但是,这种高速成长的模式带有一定的“非法兴起”[3]特征。淘宝网通过提供交易双方的信息,创设了一个信息交换和物品流通的双边市场,扮演着产品服务经纪人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但在逐利动机的驱动下,作为经纪人的工具理性一定情况下压制了作为管理者的价值理性,导致淘宝网游走于繁荣和混乱交织的平台生态之中。政府管理部门在电子商务发展之初长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主要原因是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管理部门“伸不出手”,也“伸不对手”。这种灰色的法律监管状态为平台开展“游击资本主义”提供了可能:淘宝通过利用法律灰色地带和挑战监管框架以寻求快速的市场增长,并俘获了巨量的交易数据和用户信息。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着力对网络交易中的搭售商品、炒信行为、信息泄露等违法违规乱象予以规制,保障电子商务各方的合法权益。彼时,淘宝已经成为领跑全球的新零售巨头,2018年“天猫”在“双11”总交易额达2135亿元。

行业发展的不成熟和市场监管的临时缺位,为网络平台的兴起提供了初期的成长空间。互联网的解决方案也为房地产、金融、教育等传统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并开创了新的用户需求,由此奠定网络平台发展的市场基础。

(二)资本助推

从商业发展的角度看,资本为网络平台的诞生提供了初始资源,确保了平台参与市场竞争的底线优势。尤其对于初创公司而言,能否得到投资人的支持往往会决定其生死存亡。2016年下半年起,共享经济的概念风潮在中国投资界流行,也将ofo和摩拜两家共享单车企业推到了舆论和资本的前沿。2017年3月,ofo已经完成了D轮4.5亿美元的融资,摩拜的E轮融资也在1亿美元以上,彼时二者刚刚成立两年。但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网络平台之间常常以资本为手段和目的展开竞合,并以此巩固自身势力。从共享单车的补贴战来看,ofo因资金周转问题最先败下阵来,并在押金退还问题上举步维艰,受到社会各方的批评;摩拜虽然站住了脚,但仍旧难逃卖身美团的命运。最终,摩拜创始成员接连出走,摩拜重组为美团单车,成为巨头商业版图中的一角。

此外,“连接”已经成为判定网络平台价值的关键指标。在万物互联的愿景下,连接意味着数据端口的嵌入,意味着用户数据的导入,更意味着平台对社会生活的介入。这种对连接的渴求与资本的逐利本质相耦合,造就了互联网平台的扩张态势,甚至是野蛮增长。通过补贴和低价手段,平台降低了用户的接近成本,为培养用户的媒介依赖提供可能。在用户数量达到变现规模后,平台通过修改使用规则、建立退出门槛等方式,实现对用户剩余价值的剥削。需要注意的是,在前后的资本置换中,平台用相对低廉的成本将用户的私权力引渡为平台的公权力,打造了庞大、开阔却极具封闭性的运作结构。因而有学者认为,平台对数字经济的流通起到了独特的市场中介化作用,越来越多的风险资本押注于有限数量的平台,最终将成就“全垒打”的市场前景,而平台的失败和破产也越来越难以通过修正市场乐观情绪加以弥补,只能继续开出更大的支票来维持现状[4]。

(三)技术合力

社会生活的数字化塑造了人与人、人与物以及物与物的虚拟交往关系,开启了人类社会的新纪元。在数字化生存的状态中,人们并不能够直接漫步于赛博空间,而必须经由多层的软硬件支持才能完成虚拟空间的接入。其中,网络平台无疑发挥着关键性的数字中介作用。就网络平台的发展来看,技术为底层逻辑的搭建提供了实现路径,并外显于用户的日常使用过程中。例如,网络内容平台的信息分发,主要依靠平台内生的智能算法对用户行为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和标签化,进而完成内容产品的供销。而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无论是打开应用、登录账户,或者是下滑信息、观看视频,均需要二进制的数字技术作为支撑。同时,用户在平台上的互动也需要受到相应的技术规则制约,小到评论字数、视频时长,大到后台身份、地理位置等,而这也正是技术为平台赋权的实际结果。

尽管5G、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具有形塑网络平台的创生力量,并被赋予了自由和平等的美好愿景,但在实际应用中,技术并非是中立的客观物,而是常常与资本和权力产生姻亲关系,为网络平台的发展提供助力。一方面,“技术与资本在追求利润的目标上存在逻辑共契”[5],共同成就了技术资本的致富愿望。在工具理性的导引下,技术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使用价值,即改造社会现实的有用性以及创造商业利润的有效性。因而,在当前网络平台的竞逐中,算法技术成为首要竞争力。经过算法的推演和构筑,网络平台中所有的时间都是劳动时间,所有的空间也都成为了劳动空间[6]。这种盘剥盈利的技术资本模式,为平台带来了庞大的数据流量,也成就了“今日头条”等内容分发平台的快速成长。另一方面,通过对技术资源的持有,网络平台实际上把握了信息流通的端口,能够以管理者的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更进一步而言,新兴网络平台通过技术掌握了海量的用户信息,获得了与管理部门对话的筹码,倒逼社会管理体制的更新。尽管在这一过程中,平台自身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规制,但从长远来看,规范化的制度措施将确立平台的合法地位,有利于其持续发展。

二、网络平台治理的关键议题

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代表,但技术溢出带来的负外部性使得寡头垄断和算法歧视等问题越发显著,“海量数据与智能算法结合的威力使得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逐步为‘数字化的手’所取代”[7],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综合来看,我国网络平台治理重点关注信息不对称、算法伦理和平台垄断三个关键议题。

(一)信息不对称:“柠檬问题”

相较于传统企业,平台企业能够通过创设在线平台进而连接买方与卖方的双边市场用户,促进重要资源的交流,从而形成“用户-平台-用户”的新型价值共创范式。可以说,网络平台在信息互动中扮演着中间商的角色,通过技术设计和规则制定等手段促进信息的有效和高效流通,进而从中获取管理利润。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网络平台往往趋于成为“赚差价”的中间商,使得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柠檬问题”愈加突出。

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在研究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对市场效率的影响时,曾提出了“柠檬市场”模型,认为逆向选择的行为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8]。目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柠檬问题”仍旧普遍存在于网络购物市场,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挥潜力的主要障碍之一。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显示,截至到2021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达8.12亿,占网民总体的80.3%[9]。在“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网络新零售更是成为培育市场新动能、推动消费增长的重要一环。但是,在电商热和直播热的风潮之下,网络零售中存在的刷单、好评返现以及发送虚假信息的“柠檬”现象屡见不鲜。网络交易的形式意味着卖方的实物产品信息必须经由数字化的形式加以展现,而买方主要通过信息检索和平台算法推荐完成决策。面对海量的数据信息,买方很容易产生检索疲劳,无意中加重了信息劣势方的地位,从而受到卖方和平台的双重欺骗:对于卖方而言,隔空对话的商品交换使得卖方便于对产品进行“视觉整饰”,并以刷单炒信的方式营造虚假的美誉度,俘获买方信任;对于平台而言,算法推荐既可以是定向信息服务,辅助用户进行商品决策,同时也可以是定向信息投机,即平台受雇于卖方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利用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差,向用户投放广告商品,进而赚取中间利润。因此,在卖方与平台的利益联盟中,信息优势方和信息弱势方之间的鸿沟越发明显,导致了用户信息处理的高成本,也制约了网购平台的生态建设。

(二)算法伦理:“湖心岛”隐喻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算法开始全面介入我们的生活,某种程度上说,一个算法社会正在到来。但是,网络平台中的算法并非天然正义的客观存在,其运行受到设计者的主观判断、商业利益的价值入侵以及数据样本的系统偏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由此导致的“技术黑箱”严重威胁着社会的正常运转。因而,有学者使用“湖心岛”的隐喻对人工智能时代算法的伦理入侵予以警示,认为我们目前生存的人类世界可以被视为一个各项伦理规范都已成型的湖心岛,而伴随人工智能发展起来的算法伦理将以入侵者的身份强势介入岛内的生态系统中,并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双重意义上改变人类看待自身存在的方式[10]。这一隐喻系统是如此强大,以至于我们在平台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已见端倪。

在算法入侵之前,人们处于工具性的科技环境,出于自身需求展开对外在对象的探索。尽管蒸汽时代和电力时代的发明创造不胜枚举,但人们仍旧能够自主支配工具,从而占据社会实践的主导地位。因此,我们很难想象某个人会对电话机产生严重的依赖情结。但是,当人工智能带着演化算法和迁移学习入驻到网络平台,一个成瘾的、操纵性的科技环境逐渐成型。人们的社会实践需要经由数字中介展开,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关系被解构为海量的数据信息,而人的精神和价值也面向数字技术所架构出来的全新场域。于是可以看到,一辆空载的出租车拒绝了路人的招手,因为他没有使用网约车平台,因而处于不可见的数字隐身状态——算法价值下,“数字附近”战胜了“现实附近”。此外,平台经济背景下的算法正日益成为连接社会资源的基础设施,催生了新的文化实践形式,即“算法文化”[11]。算法对效率的追求和自我演化也导致整个平台系统的组织架构及身处其中的用户经历着不断加速的过程,甚至产生“算法试探人类劳动潜能”的异化景观。

(三)平台垄断:“数字封建主义”

尽管在线平台最初被誉为参与式社会和共享经济的先锋,但经历了资本市场的洗礼后,它们远不如最初那样具有自由精神和解放意义。有学者提出了“数字封建主义”的概念,认为在网络平台巨头的操纵下,互联网将进入一个封建化的空间——一个限制民主自由,同时又让强大的守门人和寡头垄断变得更加丰富的空间[12]。在平台内部,用户成为被平台规则约束的臣民,通过贡献日常行为的数字踪迹获得平台使用权,而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数据恰恰具备边际成本为零且能够自我强化的属性,助长了网络平台的垄断特征[13]。在平台外部,技术巨头的权力已经通过对个体数据的控制深入到社会政治经济系统的微观运行之中,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准公共权力”。2021年1月,Facebook CEO扎克伯格宣布无限期封禁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的账号,以确保美国总统换届中权力更迭的顺利完成。这一举措意味着特朗普作为一名具有政治影响的用户遭到了Facebook的正式驱逐,也引发了美国社会对于技术巨头干涉言论自由的争论。在中国的语境中,虽然平台用户也会因为行为不当经历封号禁言,但超级网络平台的“准公共权力”更多体现在对舆论环境和市场秩序的深度介入:前者通过设立议题榜单的形式,将用户的注意力转化为商业利益,消弭了公众对公共事务进行理性讨论的可能;后者则主要以用户数据作为基础,强化平台对社会公共资源的调度能力。

三、网络平台治理的现有模式

网络法学家劳伦斯·莱斯格曾提出对网络空间加以控制的四种约束,即法律、社群规范、市场和架构[14](P137)。在他看来,这四种约束之间存在区别,却又相互依赖,共同营造了网民们所熟悉的环境。本文依循劳伦斯的分析思路,结合中国语境,从法律、社群规范、市场和架构四个方面对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现有模式和具体手段加以述评。

(一)法律:“硬法”“软法”协同

“硬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作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带有“应当”“必须”“禁止”等命令性词汇。在硬法的建设中,我国传统的《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反垄断法》以及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均为平台治理提供了法律手段。近几年来,面对全球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现实状况,各个国家都积极通过立法手段对技术巨头的商业活动进行规制,如欧盟相继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数字市场法》等。截至2020年底,我国数字经济体量已达39.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15],推动数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已经成为提振国民经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一环。2021年2月7日,在《反垄断法》的指导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并专章对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规定。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并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的4%共计182.28亿元罚款,开出了中国反垄断部门有史以来的最大罚单。此后,美团、饿了么、百度、腾讯等多家互联网公司被反垄断机构调查或约谈,展现出硬法规制下平台治理的社会实效。

“软法”主要指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在互联网平台上,平台规则成为约束用户行为的软法,构成平台治理的重要制度资源[16]。例如,在微博的《用户协议》中明确提出,微博运营方“有权对用户使用微博的行为及信息进行审查、监督及处理”且“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用户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应当文明发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与网络服务、微博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及行业规则”。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通过《用户协议》的订立,微博实际上确立了自我监管的身份及权力,而用户需在国家硬法和平台软法的双重框架中审视自己的在线行为,从而参与网络平台的信息生态。

(二)社群规范:平台声誉管理

社群规范主要通过共同体施加的声誉损毁来进行约束,从而达到平台治理的效果。在网络平台兴起之前,声誉便一直作为重要的社交资本,在人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为缺乏量化标准而常常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式的要素。在网络平台上,借由算法后台整理,双边市场的信息交换被转换为可见的声誉评级,成为平台参与者的在线身份标识。尤其对于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来说,将买家的购物评价转换为对商家的多维评分以及电子奖牌,已经成为建设平台声誉机制的主要手段。同时,声誉机制也被认为是缓解“柠檬问题”的重要举措:买家通过评价窗口反馈物品交易的实际信息,既可以敦促卖家改善自身经营活动、杜绝以次充好的短期投机行为,同时也能为其他买家的交易决策提供参考,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优势方对信息劣势方的欺压。但与其同时,平台声誉机制的发挥也可能受到商家刷单和好评返现等“噪音”的影响。因此,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多次以专项行动和出台规定的方式对平台的声誉环境加以监督,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当前,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已经成为提升政府监管效率,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潜力的重要举措。这意味着,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不再仅仅局限于资本、规模和功能,更要注重以企业信用赢得社会各方的认可。同时,政府部门也适时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为平台声誉建设提供制度环境。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平台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特别是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这一举措与平台声誉管理的治理取向一致,意在通过公共信用的综合评价,在市场经济中构建起信用评价维度,促使平台经营者强化信用经营意识,规范自身商业行为。

(三)市场:重振价格机制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价格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也是关乎供需平衡的敏感性因素。通过免费或价格补贴等形式打开市场,似乎已经成为平台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在资本一轮又一轮的洗刷后,少数存留的网络平台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对价格机制的效果发挥产生了重要影响。比如,滴滴等平台在收集分析用户行为数据的基础上,对用户进行定向的价格歧视,引发大众对“大数据杀熟”的激烈讨论;美团优选、多多买菜等社区团购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导致线下农贸市场经营困难,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解决网络平台烧钱抢市场、垄断后提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多种举措,推动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

重振价格机制的关键在于规制市场主体的过度排他力量,在调动市场竞争的同时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在规模效应的作用下,最先进入网络市场的企业往往获得先行者优势,能够以更低的边际成本和更好的社会声誉把持市场议价权,从而形成“创新射杀区”。为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在近年的反垄断工作中,“恶意补贴”“低价倾销”“平台二选一”成为重点关注的议题。通过约谈相关平台、开具高额罚单等手段,主管部门释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敦促平台巨头不要搞各种名目的资本游戏,从而使价格机制能够发挥正常的市场调节作用。此外,对价格侧的治理还体现在对垄断协议的禁止,包括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轴辐协议等。早在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就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60.88亿元的罚款决定。其中有关高通公司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和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要件,同样是对禁止纵向垄断协议要求的示范[17],为打击垄断行为提供了执法经验。

(四)架构:更新底层算法

对网络平台的权力约束势必要深入微观的底层架构,即算法的运行逻辑和技术源码。概括而言,目前对于算法架构的治理手段,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依靠政府部门的专项行动对算法乱象予以阶段性打击。平台作为一种经济主体,其自净功能的发挥不可避免地受到利益因素的制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内容生态乱象。因而,由核心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开展的各类专项行动一直是我国政府净化网络空间的重要手段,并通过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确保行动本身的高效可靠。在2021年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国家网信办首次聚焦“清朗·算法滥用治理”,意在规范算法新闻推荐的行为和秩序,指导互联网平台优化信息过滤、排名和推荐机制等。这一行动适应了近年来中国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将打开政府治理算法的新格局。二是依靠主流媒体的积极发声对算法乱象予以批评监督。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媒体承担着为党和人民积极发声的重要职责。2017年,“今日头条”凭借自研的算法推荐机制迅速成长为中国互联网头部资讯平台,却也带来了低俗信息泛滥、谣言流言漫天的混乱内容生态。作为党的重要新闻舆论阵地,《人民日报》及时发布系列评论,直指算法推荐中“把关标准单一”“信息茧房”以及“破坏创新”等问题,强调互联网资讯平台必须警惕技术红利下的算法盲视现象,应当通过设立总编辑、强化平台监管以及坚持价值导向等手段,让技术和算法更好造福时代。此后,《人民日报》又对“算法偏见”“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关键议题进行舆论监督,敦促网络平台从根本上审视自身的算法推荐机制。三是依靠网络平台的技术迭代解决算法推荐中的价值缺位。数字平台通过算法控制设立了一套正式的规则系统,自然也就承担着算法治理的第一责任。自2015年1月,“今日头条”创始人张一鸣首次在公开演讲中提及“信息推荐”后,这一概念便一直受到学界和业界的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对“算法黑箱”的争论。在社会舆论的敦促下,2018年1月11日,“今日头条”首次从内容、用户特征和环境特征三个层面公开了其算法分发的技术原理。至今,该平台的推荐算法已经过四次大规模的调整、修改和升级,其信息分发机制也在不断提升“有边界的调适”[18]。

四、网络平台治理的未来展望

在数据化与可及性、资本与公共价值、监控与安全的复杂互动中,如何治理网络平台成为一个亟待回答的问题。本文认为,网络平台治理应当把握数据治理的基本盘,明确数据产权,规范技术秩序,从而在理清多元主体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迈向生态化的治理格局。

(一)明确数据产权

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互联网超级平台中最核心的资源”[19]。因此,推动数据要素的充分流动成为数字时代反垄断的第一原则,同样也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关键所在[20]。数据治理的深入开展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数据产权的归属,即数据归谁所有、由谁掌握和如何运用的元问题。从产生逻辑来看,用户个人的数字踪迹被网络平台算法收集之后,产生了个人化的数据集束,由此逐步积累构成了浩瀚的数据资源。那么,用户应当掌握数据的最终控制权,并相应享有被遗忘权、信息删除权、可携带权以及数据财产等派生权利。而平台作为用户数据生产的技术中台,在对原始数据的整理、分析和脱敏之后掌握了可供交易的衍生数据,从而享有了对用户数据的经营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经营权的使用基础在于个人同意平台设立的《用户协定》《隐私协定》等规则,从而将个人数据的使用权部分让渡至平台方。所以,平台在数据使用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私权-经济范式”[21],在保障用户个人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提升数据交易的经济效率,从而促进数据资源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此外,作为国家安全领域的重要一环,数据安全已经推进至立法阶段,相关的数据权利归属与保护问题也逐渐提上议程。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与这一要求相适应,政府部门在数据确权的过程中应当扮演好管理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在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和推进数据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主导性作用。

(二)规范技术秩序

在理解人类文明演进的过程中,技术工具一直被视为重要的考察窗口。就目前来看,互联网或将产生以网络平台为首的社会。毕竟,技术已经不单单是人的实践性和社会关系的整体显现,同样蕴含着价值层面的要素,弥散于整个社会系统的运行过程中。更有学者警醒地认识到,作为自主性技术的算法已经具备了独立的发展逻辑,并在用户的数字劳动中展现出明显的物质属性[22]。因此,对技术秩序的规范成为维系社会伦理价值的必然选择。

从表象上看,算法权力是一种技术权力,但其背后潜藏着控制算法设计和研发过程的资本力量。在算法的掩盖下,资本的逐利性以模糊化和碎片化的形式得到了增强,从而加剧了网络平台中的劳动剥削。故而,对技术秩序的规范首先需要对资本市场的野蛮增长和无序流动进行规制,包括发布引导性文件、强化资本竞合的外部监管、组织开展要素市场专项行动等。此外,技术的工具性基因决定其必然朝着效率的方向持续演进,从而将平台用户变为被宰制的对象。

在人工智能时代,重新将“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赋予算法,既是对工具理性的路径纠偏,解决算法的价值校准难题,也为用户逃脱数字矩阵的操纵性环境提供了可能。技术的规范发展离不开外部的制度环境,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法律法规,缩短市场发展与监管政策之间的时间差,避免非常态治理导致的“运动性风险”,从而跳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理困境。

(三)迈向生态治理

在平台治理的议题上,规则制定是需要讨论的根本事项,而“自我治理还是外部介入治理”则构成了平台治理的元问题[23]。从平台权力的生发分析中可以看到,对单一而分立的平台自治寄予厚望极有可能导致平台资本对公共权力的俘获,进一步冲击社会的既有伦理规范。但是,对多元主体的引入也使得平台治理面临着“多手”问题,即当多个主体采取不同方式对一个问题或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做出贡献时,很难确定谁应该对哪些行动或后果负责,又该如何分配责任和义务。因此,本文从系统化和生态化的视角出发,借鉴施莱克等人提出的平台生态系统模型[24],尝试提出平台生态治理中的四种主要机制,以明确治理主体的关系层级和责任分属。

第一,决策机制。平台的决策权划分及所有权状况关系到平台的规则制定、发展方向及社会角色定位。一般而言,集中的资本注入容易导致平台内部权力的高压格局,减少了多元决策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超级平台的股权架构和权力关系应当予以首要关注,从而在决策机制上避免单一逐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访问机制。作为双边市场的中介人,平台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开放端口资源和数据要素,打造促进创新的信息技术系统,而非试图扮演画地为牢的领主角色。这种开放的访问机制应当予以用户充分地可及性,并且允许其自由退出或进行数据迁移。当然,开放的同时也必然伴随控制机制,以保障异质性利益相关方在平台内的共生、演化和价值创造活动。

第三,责任机制。企业应当遵循“社会权利-社会责任”的铁律[25],将社会责任与自身的公共性相统一,把技术向善的伦理观嵌入至平台的代码设计之中,让更多的用户和优质内容被看见。此外,在信任经济的视野下,需要将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其声誉机制和用户信任关联起来,建立企业的社会责任判定标准。

第四,监管机制。在主体责任划分中,政府需要理清监管者与发展者的关系,在看护网络安全底线与价值底线的同时,发挥网络平台服务大众、繁荣经济的功能[26];平台则需走出野蛮发展模式,善用数据经营权和平台管理权,创建良好的平台生态系统;作为平台系统中的人力要素,用户需要明晰自身的主体性,积极与政府和平台交换意见和建议,增强算法素养,从而在网络平台监管过程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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