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云,李萍,王素春,于小川,王俊卿,刘玉荣,宋玉财,王楷宬,顾学哲
(1.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山东烟台 264009;2.青岛市城阳区农业农村局,山东青岛 266109;3.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4.磐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磐石 132300)
2021 年7 月5 日,A 市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养殖户衣某从山东半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称,无疫区)外购进的369 头生猪,只能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非洲猪瘟阴性检测报告,不能提供无疫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未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签章。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当事人衣某供述其2021 年6月6 日,从无疫区外某养殖场购进生猪369 头,未向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经指定通道进入山东省。当事人涉嫌未经检疫和指定通道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随即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供述过程中提供的输出地动物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通过山东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查实,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涉案生猪的数量与案件相符。执法人员复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7 月6 日,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定性处罚时存在2 种观点。
观点(1)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1]。当事人衣某从无疫区外引入动物,未经检疫合格,未经指定通道进入,存在2 个违法行为,对这2 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观点(2)认为:二者均与动物检疫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关联,按牵连违法处理,依据吸收原则"择一从重"进行处罚。
经讨论,案件最终采纳了观点(1)。鉴于当事人从无疫区外调入生猪后,在自家饲养场主动隔离饲养满45 d,主观上有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产生的情形。依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及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1],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衣某两个违法行为再次裁量后,在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两项罚款额之和以下,作出罚款人民币10 000 元的行政处罚。
7 月29 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8 月2 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案件予以结案。
本案是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倒查山东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后查实的一宗案件。当事人衣某从无疫区外调入一批生猪,在没有办理输入地即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可通过电子出证平台,打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给当事人违法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目前全国动物检疫数据及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可通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进行查询,出证权限还需进一步统一标准。建议在电子出证平台系统中增加限制条件:货主从非无疫区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前,需参照《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要求,向官方兽医提供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所需材料,材料上传电子出证系统后方能出证,以增加对输入无疫区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管制,提高无疫区的防疫监管水平,使无疫区发挥好动物疫病防治的屏障作用[2]。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2021 年9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调整入鲁动物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通告》(以下称《通告》)[3],遵从法律规定,对法律制度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明确。《通告》规定: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经过)山东省,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到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接受监督检查和信息登记。经检查合格的,签章放行;检查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24 h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本案中,衣某从非无疫区调运的369 头生猪,未按照《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指定入境和出境通道、规定时间、路线运输进入无疫区,未在指定隔离场,按规定进行为期45 d 的隔离检疫,对无疫区内的动物养殖业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社会危害性较大。
建议监管部门定时查看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对跨无疫区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及时调度,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生猪产地检疫和落地报告监管。对入过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督检查,避免违法违规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疫区,一旦发现违规调运动物,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依法收缴销毁并不得给予补助,对违规经营主体依法严肃处理。
农业执法经常会遇到一个行政相对人存在2种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进行罚款,通过罚款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严格护法,更好维护无疫区生物安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相继出台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农业执法领域改革也取得重大进展,2014 年取消动物检疫收费,2021 年修订《动物防疫法》对违规调运、屠宰动物,未经检疫运输动物等违法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但是部分地区未经检疫运输动物的违法行为不降反升,反映了养殖行业从人员守法经营意识不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待加强的问题,也揭示了基层检疫工作目前存在的经费不足等难题。
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在加强无疫区硬件建设的同时,重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相关从业人员及时了解最新防疫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努力构建养殖场户主动参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饲养、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