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26)
宪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和基础理论课。探索互溶互嵌式的宪法学教学方法,提升宪法学的教学质量对于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至关重要。近年来,法学学科适当引入美育以丰富教学方法开始逐渐受到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中国教育现代2035》则直接将美育纳入国家的教育方针。但是,近年来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表明,我们在进行宪法精品课程建设、打造宪法金课的主流声音或操作模式下,仍缺乏美育对宪法学教学的融入,或者没有处理好宪法学的智育和美育之间的关系。
法学的形成与不同的学术流派运用不同的方法分析和解释法律现象是分不开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使得法学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得以区分开来,法学才开始逐渐搭建起自身特有的学术“城堡”,发展成一种新的社会学科,进而成为整个社会科学中的显学。但是,“堡垒”意识在助推法学形成的同时,也沉淀出法学强调理性和逻辑的学科特点。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到孟德斯鸠“法律应当是理性的体现”;从“法律逻辑”到“规范逻辑”,从“法律推理”到“司法推理”再到两大法系对法律推理所秉持的逻辑的差异,无不展示出法学与理性、逻辑的学科形象,早期逻辑思想的形成甚至得益于法庭论辩。法学强调的理性和逻辑与“理念的感性显现”的美以及“感性学(Aesthetic)”的美学之间似乎有着一定的内在张力,这也是拉德布鲁赫强调的文化构体中的法的“僵化”和艺术的“灵动”之间对立的原因。[1]作为法学基础学科的宪法学,当然有着强烈的理性与逻辑性的特征,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不同流派存在的宪法方法之争本质上则是方法背后的理性和逻辑之争。如果从广义美的角度看,宪法规范及其实施过程所体现的理性与逻辑似乎也能与美产生一定的内在联系,比如,理性的宪法价值秩序之美、合逻辑的宪法解释之美等。但这种将法学与美学之间进行机械地粘连显得过于牵强,也使得独立而严谨的美学理论框架下的美的含义过于泛化,缺乏学术的严肃性和理论研究的意义。客观上,在我国宪法学长期的教学与研究的过程中也的确缺乏融入美育的自觉,这无不受困于长期以来奉理性和逻辑为“上乘”和“正宗”的法学专业特点的影响。
宪法学与政治课程在内容上存在诸多交叉,比如,国家性质、政党制度、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经济制度等等,使得宪法学在历史上在许多大学的课程设置中曾经长期被作为政治学专业的具体教学内容进行安排。老师基于课时安排、教学大纲要求等原因,对该部分内容讲解的不够深入或讲解的过于生硬,从而让学生无法充分理解到国家制度、政党制度等背后运行的基本宪法原理,致使很多人无法将宪法学与政治课彻底区分开来。这种政治课错觉无疑会降低受教群体对宪法学严谨的体系化理论的认知,进而影响其对宪法学的学科认同感。法国思想家狄德罗在《论美》中提出美在关系说(theory of beauty as relation)强调,美的关系不仅是事物具有的客观存在的关系,还是一种建立在悟性认识实在关系后形成的察知关系;不仅有“外在于我的美”,还要有“关系到我的美”。宪法学与政治课程乃至于政治学之间的学科认知错觉的负面影响显然会不利于察知关系的形成,也不符合美育的基本要求。
“只有实施才能发挥宪法的最大作用,才能体现宪法的最高权威。”[2]但是,客观上,我国现行宪法的事实状况一般。最高人民法院于1955年和1986年分别以批复和复函的形式明确否定了在诉讼判决中援引宪法的可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明确将宪法完全排除在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依据之外。宪法自身不能直接实施,而只能通过一般法律来实施,从而导致我国现行宪法被“悬置”。林来梵教授提出:“我国现行宪法正是一部典型的没有牙齿的宪法至少没有见其咬过什么。”[3]与此对应的是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长期缺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宪法裁判的案例的缺失,这样的宪法实施状态难以给以公民基本权利为核心教学内容的宪法学教学提供实践资源。根据宪法学理论研究的通说,宪法的实施有其特有的规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相比,宪法在规范上体现出明显的概括性、原则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公民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或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无法根据宪法向司法裁判机构提出具体请求权。宪法实施的这一现实尴尬直接导致高校的宪法学教学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教学部分往往都是引用德国、美国、日本等宪法诉愿或违宪审查制度推行的较好的国家的宪法案例。这势必让学习者无法在宪法学与自身所处的社会、国情之间建立起情感上的联系。那么,如何协调宪法的实施与宪法规范特有属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宪法教学与科研工作者纠结的问题,宪法实施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也成为影响宪法与美、宪法教学与美育之间有效融合的重要因素。
本科法学教育首先是素质教育是一种共识性观点。“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美育不仅能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法学的教学而言,实现智育和美育的融合要求宪法学的教学定位不能仅仅拘泥于对权利、权力等课程基本知识的讲解,而是要围绕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的教育目标采用适当的方法组织教学活动,目前较为流行的案例教学、情境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翻转课堂等方式、方法已经在大学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基于学时的限制、传统教学方式方法的惯性、理论法学特有的知识类型和牵动的教学范式等因素,使得宪法学的一线教学定位偏向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 不注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诸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探知能力缺乏教学设计的自觉。教师教学方法单调, 说教式、灌输式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的方法。同时,受制于高校内部对宪法学教学在教案、教学进度、课件等教学元素统一标准的硬性要求,许多教师过分关注于自己的备课教案、教学程序、板书等是否达标,追求自身课堂教学秩序的稳妥,忽视了对学生个性、情感、爱好等方面的培养,甚至学生成了教师的“配角”,教师以自我为中心组织课堂内容,形成了“满堂灌”的教学形象。对于学生而言,由于异化了的宪法教学定位和僵化的课堂教学设计,无法建立对宪法课堂的美好情感,宪法学等同于政治说教课的影响日渐突出,由此延伸出对宪法知识点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严重损害了宪法在学生心目中本应拥有的良好学科形象,宪法学的学习演变为机械地为了完成课程学分的“规定动作”。这种“只强调教育的社会工具价值,忽视教育在培养个性、使个人的潜能得到尽可能发展方面的价值”的课堂,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很难触类旁通,举一反三,遑论美育与智育的有机统一以及素质教育培养目标的达成。
21世纪法律人才的基本条件包括对人类和社会生活具有广泛而成熟的知识,同时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精神;具有多样化的领域需求的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适应变化的国际环境的能力;具有彻底的服务精神和民主责任伦理。[4]显然,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单纯依靠智育是无法完成的。学科课渗透美育也称为学科教学审美化这是一种以美化促优化的教学策略通过挖掘某一学科自身的美的因素,通过创造学科教学的美促进学科教学任务的有效完成,并促使学生审美能力及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蔡元培先生说:“凡是学校所有的课程都没有与美育无关的。”[6]宪法学教学需要什么样的美育?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将揭示宪法学教学将秉持什么样的课程教学审美标准。宪法学教学是围绕宪法理论和宪法规范而进行的教与学的动态过程,其不仅仅拘泥于现有宪法教材的知识讲解,还要紧跟当前的学术理论研究进度和实务热点,不仅仅要让学生掌握教学大纲所确定的知识点,还要让学生理解各知识点背后的宪法基本原理,自觉形成宪法意识,拥有识别、分析和解决生活中的宪法现象或问题的能力。因此,宪法学教学需要融入的美育应该体现在教学过程和教学成效两个层面。在过程教学中,应该偏重于宪法法教法多元化、加强宪法学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讲透和厘清宪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使得宪法学的学习过程不那么枯燥、乏味,变被动式知识获取为主动式知识挖掘,体现宪法学的教学过程的和谐。在教学成效上,实现学生对宪法原理的理解和把握,而不是对知识点和宪法文本的简单记忆;型塑学生的宪法思维,而不是分析和解决问题时适用方法的错乱与杂糅。在实施掌握学习策略时,注意及时的形成性评价,通过评价获得相关信息,实现反馈调控,争取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5]
法学首先是一种正义之学,既然是正义之学,那么,价值观的培养就非常重要。[7]美育素质最终体现为受教育者的审美观点、立场和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所采用的思维方式、方法及方向。现代美育之于宪法学教学的意义相较于其他部门法更加特殊。
1.有利于形成正确的国家观或权力观。美育是一种冲破了狭隘的功利主义的教育,美育融入宪法教学,可以在如何正确地看待国家(政府组织)和国家机器所拥有的公权力的问题上形成正确的审美心理结构和审美心理定向,进而理解国家及其公权力运行的基本逻辑和内在原理,并以此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基本立场或美的标准,为法科学生培养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打下基础。“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等优良的治国奉法理念可能增强学生对真假善恶美丑的辨别能力,能坚定法律职业立场以及对自由、正义、秩序等法的价值的无限忠诚,对法科学生在主体意识、宽容的态度、法治观念,理性精神等环节会给予有益提升。
2.有利于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终极价值追求,一切国家机构的组织设计和权力配置无不适围绕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实现而展开的。但是,中西方基于不同的哲学立场和其他原因,各自对人权的边界、形式、发展水平及保障方式等均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建构了不同的人权制度,形成不同的人权观。在人权的基本立场上迷失方向、模糊标准,将会陷入西方人权话语的囹圄之中。宪法学融入美育内容,通过人文主义、人本思想、历史人权观的系统梳理,能形成正确的基本权利的审美观点、立场和标准。将人权教育与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风俗、历史文化传统相结合,才能真正理解我国坚持的及本人权力立场的内在机理,才能体会人权理论和人权之间之间存在的一定意义上的和谐。
3.有利于正确处理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型塑家国情怀。如康德所言美是情感知识与道德的桥梁。美育就是运用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美,对人进行美化自身的教育,使人具有一颗丰富而充实的灵魂,并渗透到整个内心世界与生活中去,形成一种自觉的理性力量,这是其他教育无法做到的。[8]一个充实的灵魂和理性的力量在社会关系乃至个体与国家之间最能得到体验。国家是宪法关系中固定的一方主体,宪法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美国政治家潘恩在其《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谓的当政府和个体都不是“天使”的情况下,如何用宪法控制公权力这一命题,说到底就是如何正确处理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美育可以使得宪法课堂增添更多文化和美的元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入世观、“天下为公”、“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权力观等等,使得“僵化”的宪法课堂可以呈现脉脉温情和家国情怀,甚至让学生在宪法的知识积累中逐步培养高尚的品德、价值观、人生观和勇敢精神。
近年来,大学宪法学教学的整体师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的同时,高校教师的缺乏美育意识和美育行为自觉。宪法学教师要摒弃知识技能至上的陈旧观念,树立以审美为核心的课程理念,让审美贯穿宪法学教学的全过程,把对宪法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有机渗透到宪法制度的审美体验中。这要求宪法学老师首先自身应拥有建立在正确的国家观、人权观基础上的宪法学知识谱系,要积极向上、格局高雅,要有胸怀苍生、探寻治道良方的情怀,这是以宪法为代表的公法学术群体的集体印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仪容、仪表端庄、大方、得体;普通话标准,语言尽可能优美且富于感染力;备课充分进而从容应对课堂中出现的突发性问题。总之,要让宪法学教学既体现出专业的厚重感,又要体现教师教学的仪式感。
在教学内容上,紧扣大纲详略得当地安排讲授内容是根本。在此基础上,适当涉猎多领域的知识,多角度解构宪法学中的某一个知识点,适当讲深讲透,才能增加宪法课堂的吸引力,才能让学生体会到宪法之美。因学界长期以来将宪法看作国家法的观念的影响,宪法学讲授公民基本权利的比例较少,通常只占课本和教学总学时的1/10。[9]法律美感所体验到的是理性的自由、智慧的幸福,如果能打通宪法知识体系的任督二脉,能让学习者全面体会到宪法制度背后的理性之美。比如,在讲解马工程教材中的财产权问题,如果仅限于教材本身的内容,则显得过于干瘪、枯草,学生也很难真正把握财产权真正的精髓,且很难将宪法上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及其保障方式予以区分清楚。这样,适当的引入基本权利的效力或功能理论、社会国家原则等内容,有利于把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财产权的属性、内涵和外延、实现形式和制度保障等问题说清楚,体会制度理性之美。试想一下,对于一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宪法课,如何激发受教育者的学习兴趣,更遑论从中发现和感悟美了。
宪法教学形式的改进是美育融入宪法课程的重心,基本路径是在注重理性和逻辑的传统宪法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美育所特有的感性的因素,实现智育的理性与美育的感性之间的融合,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洞察力,培养受教育者的形象思维。教学形式可以体现为老师的课件、教案、丰富的教学资源库、精准而形象的授课语言以及诸如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课堂讨论”的互动式教学法以及“课堂辩论”的对抗式教学法、美感体验法等教学方法的恰当引入。林来梵教授所著的《宪法学讲义》一书之所以备受欢迎,得益于其深入浅出的授课形式,将深奥的宪法学理论以一种朴实生动的语言表述出来,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宪法教学的形式之美。比如,其在讲授财产权时,谈到维权的业主为了抗拒强拆,其高高举起的粪叉中也洋溢着浓厚的宪法精神。宪法学教学需要大量的这种学理支撑下的生活案例所折射出来的既视感,以深化学生对艰涩、逻辑严密的法学理论的深层把握,这就是新时代宪法学教学最紧俏的美育的融入。
在吸取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理论基础上形成的美育教学模式旨在通过充分调动课程美育元素并充分激发师生双方互动的基本逻辑结构,以实现特定的美育目标。范蔚教授在借鉴美国布鲁纳结构课程理论、根舍因等人的范例教学理论以及美国奥苏伯尔的先行组织者教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美育基本模式,该模式函涉的诸多美育教学方法值得借鉴。第一,通过创设问题情景,鼓励学生大胆地进行独立探究,在此基础上进行广泛交流进而进行总结,此即培养学生的审美发现能力。诸如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受侵害是否应赋予公民主观请求权?宪法上的受教育权与普通法意义上的受教育权的区别与联系?教师可以使学生在已学受教育权的知识点与未知之间构成矛盾,引导学生进一步探究宪法受教育权的特殊性。第二,适当采用保加利亚学者洛札诺夫的暗示教学法,将表演、游戏、背景音乐等暗示手段融入教学手段,通过创设特殊的外部环境促使学生在有意识和无意识交互作用的影响下激发和强化高度的学习动机,发挥学习的潜能。第三,教师既要“入情”又要“移情”,对特定问题或现象的分析,通过现场教学的情感渲染,将自己的情感传递给学生并感染学生,使学生有所感悟、有所体会,继而获得的审美感。第四,老师要适时观察学生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学生的外显行为变化,结合预定的教学目标检测教学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5]这几个方面与现有的其他教学方法既可以互相兼容,也可以归纳为独立的宪法学教学方法,能够有效推进美育和智育深入融合到宪法学教学。
首先,教育管理者与一线教师之间就宪法教学质量的认知因该统一,宪法学的教学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应充分尊重宪法学教学的客观实际和一般规律,这是评价宪法学教学好坏的基础依据,混乱或落后的评价指标都不利于美育教学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其次,作为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具有同等地位的宪法学,同样是法学本科生的14门主干课程,理应在课程学时的设置上与其他部门法大体相当。但是,纵观国内各高校,宪法学课程的总学时总体上大都维持在54个学时左右,这与民法学的210至280个学时的安排差异过大。从宪法学承载的课程知识点体量上,宪法学既有的这些学时根本无法满足既要推进基本知识点传授的智育又要融入美育等其他教学方式的多方面需要。在中国高校法学教育体系中,宪法学的课程定位在根本上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国内高校近年来的宪法学教学反馈结果来看,既定的50个左右的总学时存在扩容的必要。另外,美育的教学方式有时会涉及田野调查、社区考察、法庭旁听、模拟法庭等,这就要求教育管理者摆脱传统教学管理的保守、求稳思维窠臼,应该紧跟潮流、解放思想、搭档探索,为宪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总之,缺乏美育的教育必然是不完整的教育,美育在本质上是使人成为“人”的教育。学科课渗透美育也称为学科教学审美化,这是一种以美化促优化的教学策略,通过挖掘某一学科自身的美的因素,通过创造学科教学的美,促进学科教学任务的有效完成,并促使学生审美能力及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5]在宪法学课堂中积极融入美育教育,将法治教育与美育相结合实现智美交融,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的题中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