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丽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随着加密、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的不断应用,金融科技时代已然来临,进而催生出一种新的货币形态——加密数字货币。有统计表明目前世界范围内应用的加密数字货币已达至数千种。[1]以比特币、Libra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由于其发行主体是不具有货币发行权的央行,因此不属于国家法定货币体系。在金融科技应用背景下,为进一步巩固国家主导地位的货币发行权,降低私人数字货币可能带来的威胁与竞争压力,许多国家加快推进研发法定数字货币的进程。2020年4月,我国数字人民币开始正式试点运行,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字人民币白皮书。在当前世界大国竞争态势下,数字人民币的试点运行正在全面提速进程中。“截至2021年年底,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过808.51万个,累计开立个人钱包2.61亿个,交易金额达到875.65亿元。”[2]我国数字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发行、流通和监管,具有国家信用背书,和现金人民币一样,具有法偿性,只是表现形态不一样,是一种“数字化的人民币”,其本质上依然是“被主权国家以及货币部门所控制、管理的货币”。[3]作为金融科技发展产物的数字人民币,由于其顺应货币形态演进的客观规律,能够发挥其独特的优势性,正在成为引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作为在国家法定货币体系内研发出来的一种新型货币形态,数字人民币在试点运行、未来全面推广以及深入应用过程中可能充斥着一些风险。因此,亟需对数字人民币应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予以必要的前瞻性监管,以保障数字人民币的稳健发展。
金融科技时代下我国不断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试点运行过程。自2020年4月数字人民币启动试点应用以来,已先后在深圳、苏州、雄安等多个城市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2022年北京冬奥会场景也在试点范围之内。在试点运行阶段,数字人民币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工具,其主要功能应在于逐渐取代流通中的现金人民币,维持数字人民币币值的稳定性。不过,由于目前区块链技术主要是采用大量数据的同步存储和共同计算的方式,导致技术系统的信息处理水平相对较低,并不能适应传统零售支付方式的高并发性计算场景,一般只能应用于低并发性计算场景。[4]因此,数字人民币在封闭测试阶段主要是用于小额零售等特定的支付领域范围。实践中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将近千万,但是主要涉及的都是日常生活小额消费领域,如餐饮服务、交通出行等,以保障数字人民币试点运行阶段的稳定性和便捷性。
数字人民币作为金融科技的产物进入到实践中的封闭测试系统,有其固然的优势性,但是数字人民币支付系统在试点运行过程中也同样会面临高负荷运转的一定压力,这就需要支付系统具有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以保障数字人民币支付系统在初始试点过程中面对超负荷压力也能实现正常的运行。在数字人民币试点运行阶段,央行表示不会采取单一固定的技术支付系统,会尝试进行多种可行的支付技术系统,通过试用比较选择出合适的支付技术路线。因此,在技术层面,对于央行目前采取的数据信息中心化管理模式而言,将面临极大的挑战,既需要在顶层规则设计上体现技术标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又需要展现技术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目前,数字人民币试运行阶段相对稳定,正在从理论逐步走向现实。但是,不能忽视数字人民币试点运行过程中由于货币支付系统问题可能导致的技术风险隐患,例如,数字人民币运转技术设备不成熟、技术标准运用不完善而产生的技术漏洞或技术缺陷等问题,从而可能造成数字人民币账户安全威胁以及信息泄露等系列问题。
在数字人民币封闭测试阶段主要是利用区块链等先进科技以发挥其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重要工具的功能,通过试点运行阶段数字人民币应用数据的积累总结,可以为数字人民币后续的全面推广提供充分准备。在不久的全面推广阶段,数字人民币的职能将主要定位于一种金融监管工具,以有效地监控数字人民币的异常交易。在发挥数字人民币作为金融监管工具职能的阶段,可能会产生如下法律风险。
1.数字人民币用户私密信息泄露的风险
作为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产物,数字人民币的运行高度依赖于网络技术系统。与传统实体货币相比,数字人民币是以数字化方式进行存储、以信息传输实现交易来完成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数字人民币时刻与个人信息密切联系。不久的数字人民币全面推广阶段,其使用者将大量增加,捆绑的用户信息以及隐私财产也将呈现剧增态势,这种情形下数字人民币使用者将面临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潜在风险。一方面,由于目前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等网络科技水平的限制,会导致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数字人民币支付的技术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具体表现为:在数字人民币支付结算系统中,可能会出现病毒、恶意插件等黑客的攻击,从而破译出数字人民币使用者的加密信息,导致其财产丢失;由于数字人民币使用者的每笔交易记录都是留有电子痕迹的,万一被黑客拦截获取,可能会出现利用截取信息进行电子诈骗等违法行为;数字人民币用户数量多,资金量庞大,一旦数字人民币交易的某个网络数据节点安全受到威胁时,风险将可能蔓延至整个系统,对央行结算能力与系统安全维护带来巨大挑战。据调查,截至2020年上半年,大概有近50亿元资产的数字货币出现被欺诈或盗窃的问题。[5]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即数字人民币参与主体的恶意侵犯而出现支付系统内数字人民币用户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例如,金融监管机构、银行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为牟取非法高额利益,会将数字人民币支付系统内存储的用户身份代码信息、数字钱包金额信息等打包一并出售给机构外违法人员。[6]
2.数字人民币造假与洗钱的风险
在人民币传统纸币、硬币形态下,由于造假成本低、监管防伪技术不完善等原因,假币与洗钱问题较为突出,而以高科技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数字人民币造假和洗钱行为并不容易实现,尤其是数字人民币的数字化与中心化特性将会大大降低其造假、洗钱的风险。但是,在将来数字人民币全面推广阶段,随着犯罪科技化手段的不断提高,专业黑客也会针对数字人民币实施新型的造假与洗钱违法行为,数字人民币可能会“被毒贩和想要躲避当局的神秘黑客使用”。[7]因此,新型数字人民币出现造假与洗钱的风险依然存在。[8]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数字人民币是代表一定金额的一系列加密数据链,具有数字性属性,不存在硬币、纸币的实物载体,因此,对于数字人民币的造假方式也会不同于传统的硬币、纸币形式。高科技违法犯罪人员可能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数字人民币应用交易系统内强行攻克数字人民币的认证登录系统,破译或扰乱数字人民币算法,从而篡改、偷换数字人民币数据链信息来达到造假的目的。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性使得其部分交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可以在完全匿名的情形下进行,甚至不通过网络在离线状态下通过以点对点的方式实现数字人民币的支付结算,而犯罪分子可能就会利用此情形将大额数字货币交易拆分为数个小额交易,以躲避网络支付结算系统来实施洗钱行为,从而逃避监管。
在金融科技深入应用背景下,很多国家研发和运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终极目标应是一国金融治理工具,因此,未来数字人民币深入应用阶段其功能应主要定位于一种调控国家宏观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9]数字人民币的深入应用不仅会有效提升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还可以提高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10]不过,在数字人民币深入应用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宏观经济体系下我国的货币发行、流通以及货币创造制度等产生一定负面影响,[11]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一是数字人民币颠覆传统金融逻辑运行可能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挤兑风险。在传统金融逻辑运行过程中,有央行发行实物货币,商业银行直接面对央行,社会大众则是通过成为商业银行客户而获得货币,商业银行因其特殊的企业法人定位向公众提供企业信用担保,社会大众和商业银行是直接的债权债务人。在目前试点运行阶段,数字人民币用户是不需要成为商业银行客户就可以通过特定软件直接将数字人民币存进数字钱包进行交易,数字钱包由商业银行开户并提供相应服务。可见,在数字人民币交易运行中,商业银行只是一个中介机构,用户不需要持有银行卡便可以直接拥有数字人民币,而央行通过国家信用直接向数字人民币用户承担负债。随着数字人民币未来正式全面推行并深入应用,社会大众有可能会将商业银行账户中的钱转移到数字钱包中。这样一来商业银行的资金就会减少,可能出现流动性危机,引发挤兑风险。
二是数字人民币可能给一国金融稳定带来新的冲击。随着未来数字人民币的深入应用,作为调控国家宏观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在有些极端情况下可能会进一步加剧金融体系的动荡。由于数字人民币具有国家信用背书,一旦实体经济发展形势严峻时,社会大众可能会快速将手中持有的银行账户存款转换成数字人民币,随着银行挤兑风险的蔓延,极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出现。[12]同时,在未来我国数字人民币深入应用阶段,相信全球很多国家也已发行、流通本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彼时全球可能将引发新的央行数字货币竞争或大战,在全球金融危机等极端形势下,可能导致一国丧失其央行数字货币的主导权而出现金融乃至经济的崩溃。[13]
金融科技时代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对我国金融体系乃至经济发展而言都是重大的金融创新与改革,但其发行与应用的稳定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目前,我国货币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前者主要对现行实物人民币发行内容进行了简要、概括性规定,而后者则对现行实物人民币的发行、表现形态等进行了专门、细致地规定。可见,在现行人民币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关于金融科技产物——数字人民币的相关规定,因此,正处于试点运行中的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与法偿性并不明确。2020年4月,数字人民币开始启动试点运行,同年10月,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适时地增加了数字人民币的内容。该条将数字人民币纳入到人民币的法律范围,补充了人民币的表现形态,即数字人民币是人民币的数字形态,从而确立了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与法偿性,这是我国在立法层面首次明确数字形态的法定货币。但是,在目前数字人民币正如火似荼地扩大试点运行范围的情形下,这些征求意见稿还只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完善的过程中,并不能发挥其规范数字人民币试点运行的法律价值。在将来数字人民币推广应用中,我国由于客观地域的限制和使用群体的接受程度不同,对于数字人民币法偿性效力也可能会出现实践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八条“任何人不能拒收数字人民币”法律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形。
另外,随着未来数字人民币的全面推广和深入应用,其应用将更多地依赖网络技术和智能设备,而现行人民币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关于数字人民币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数字人民币试点运行阶段,其运行的底层技术设计相对不成熟,可能会引发技术缺陷而导致用户财产损失与信息泄露的风险,在现行数字人民币法律规制体系缺失状态下,很难防范和应对此类风险。例如,“数字钱包”在现行实物人民币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它应当属于分布式账户,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账户,其存储方式也与现行的银行账户不同。因此,对于新型“数字钱包”的性质、存储机制等应该在现行人民币法律规范完善过程中予以明确体现。[14]
随着金融科技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定数字货币交易的便捷性、可控匿名性等属性越来越符合社会大众的支付需求。因此,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央行或者货币管理机构都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发展,并加快研发自己的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于不久将正式落地,从理论走向现实。目前,我国数字人民币试点规模和试点场景不断扩大,在此阶段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发行数字人民币的重任,对数字人民币交易主体进行资格认证,并向其发布交易密钥,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发行及交易的平台进行密切监控。不过,金融科技背景下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人民币,其交易通常是需要依靠分布式记账技术以及点对点的方式才能直接实现,对于此交易过程的匿名性和数字性,我国现行人民币监管体系并不能对其实现有效的监管,滞后于数字人民币的应用与发展趋势。
另外,随着数字人民币的不断应用,对目前我国货币监管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带来一定挑战。根据现行人民币监管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对反洗钱行为承担指导、部署以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并不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而担负具体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则主要是金融机构。可见,在数字人民币特殊交易场景下,现行货币监管机构难以对洗钱行为进行监控。同时,在数字人民币未来全面推广阶段,现行人民币反假币监管制度也将面临挑战。新型数字人民币具有虚拟数字性、网络科技性等特点,而现行反假币监管主要是针对实物人民币的制造、流通等行为,显然不能适用于数字人民币。简言之,在数字人民币应用逐步拓展、深入趋势下,数字人民币法律法规的缺失将会带来监管机构无法可依的局面,导致现行货币监管体制与数字人民币应用不相匹配。
1.完善数字人民币的立法
随着金融科技的深入发展,在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以及其生态融合不断突破趋势下,[15]应当在立法层面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出台专门规制数字人民币的具体法律法规,以弥补现行人民币法律法规之不足,灵活对接数字人民币的应用与发展趋势,以有效防范数字人民币的应用风险。
首先,应确立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我国货币法律体系中。数字人民币尽管已经处于如火如荼的试点应用场景中,很多民众也真切感受到数字人民币的快捷性、安全性等优点,但是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定数字货币形态,我国目前主要的货币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并没有关于数字人民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尽管规定数字人民币的地位,但仍处于修订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何时出台实施不得而知。因此,需要加快数字人民币的立法步伐,明确规定数字人民币是我国的主权货币,并确立其与人民币现金同等的法律地位。
其次,应明确数字人民币特殊的法律属性。由于试点运行阶段数字人民币应用系统的技术受限以及其它政策稳定等因素,并不是所有的市场交易支付领域都可以使用数字人民币,其主要是在生活缴费、小额零售支付以及政务服务等场景中进行试点应用。因此,现试点阶段的数字人民币并不具备现行人民币现金无限法偿性的属性,其法偿性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对于数字人民币特殊的法偿性属性,应在立法中予以特别的规定或解释,即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是有限的,对于科技设备条件不足或者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存在的拒收数字人民币的情形应区别对待,不能将其视为是对法定货币法偿性的违背。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等因素,对于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应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期,经过长期普及教育、条件成熟后,以逐步实现数字人民币的普惠性应用,从而具备无限法偿性。
2.强化用户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数字人民币应用过程中,央行既是发行者,也是监管者。数字人民币用户的身份、财产以及交易等信息都是由央行掌握,这些信息都属于用户的个人隐私。因此,央行有义务对数字人民币用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提供,除非用于有关部门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需要,“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对于保持用户信心至关重要”。[16]否则,对于泄露数字人民币用户隐私信息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弥补用户的权利侵害或财产损失。由于数字人民币交易高度依赖先进的技术系统,因此,应在法律层面强制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并建立数字人民币运行的保密机制。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技术风险导致的数字人民币用户隐私信息泄露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分配相关主体的侵权责任。具体表现为:若由于是技术系统的客观原因导致用户的信息泄露,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由用户和监管者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交易系统的监管人员或者供应商提供的技术系统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导致信息泄露,则应由这些主体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涉及第三方黑客主体的恶意攻击导致交易系统中用户信息泄露,则不仅应考虑第三方黑客主体的侵权责任,还应该根据过错程度追究有关主体(系统监管人员、交易系统供应商等)的侵权责任。
3.确立数字人民币反假币和反洗钱法律制度
第一,确立数字人民币反假币法律制度。数字人民币的高技术属性使得其造假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但是,在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犯罪分子从事违法行为的技术手段也会逐步提高,对于新型数字人民币的假币违法行为应该也会出现,这种新型数字人民币造假行为与现行人民币造假行为将完全不同。目前试点应用阶段中的数字人民币整个数据链系统完全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即发行者来控制的,一般而言,犯罪分子是不可能通过自己创设数据链的形式来制造数字人民币的假币,不过,有可能会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篡改或者伪造数据链中的相关信息,混淆迷惑数字人民币用户,并逃脱相关技术认证识别环节来实现数字人民币的造假行为。因此,为了防范数字人民币的可能造假行为,应对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可以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内涵进行扩大性解释,可以在原有内涵基础上加入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伪造或变造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数据的内容,以有效规制新型数字人民币假币违法行为。
第二,确立数字人民币反洗钱法律制度。在先进区块链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数字人民币具备可控匿名性,这种特性有助于监管主体对洗钱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追溯。但是,技术的高明性同样会催生出新的数字人民币洗钱方式。因此,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应用,应不断提高法律监管的科技性,可以利用科技手段不断创设新的反洗钱监管法律制度来应对数字人民币洗钱行为:一方面,可以考虑完善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或者出台具体的数字人民币反洗钱部门规章,其中应重点体现利用数字人民币的技术性和数字性等属性进行的洗钱行为,以体现法律监管的科技性;另一方面,可以建立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在此共享系统中,不仅包括央行、司法机关等监管主体,还包括海关、税务、商业银行等非监管主体,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反洗钱信息交流与共享,以便于更好地实现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在监控、执法、犯罪侦查以及司法等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数字人民币反洗钱法律规制的效果。
1.确立多元协同的数字人民币监管主体
第一,明确央行监管的中心地位。“现代金融交易市场规模大、速度快,市场主体很难通过个人判断事先完全预测出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17]对于金融科技时代的产物——法定数字货币,其风险更是难以预测与防范。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数字人民币在应用不断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仅需要通过事前立法的方式防患于未然,还需要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的事中调整与事后救济的作用。其中,结合我国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作用,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监管的中心地位。我国的央行不仅是数字人民币的重要发行者,更是其风险预测与防范的重要监管者。一方面,我国央行一直发挥着金融监管尤其是货币市场监管的职能,其内部具备专门的金融和法律从业人员,能及时预警、监控及防范数字人民币的应用风险;另一方面,我国央行作为数字人民币的中心监管主体,可以针对数字人民币不同应用阶段的风险实施更灵活、有效的监管措施,并制定出台具体的数字人民币监管规则,以弥补数字人民币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的滞后性。
第二,发挥其他监管主体的重要作用。数字人民币在不同应用阶段过程与商业银行都有密切的业务关系,因此,作为商业银行监管主体的银保监会应赋有对数字人民币在商业银行的交易行为实施监控与执法的职责,应发挥银保监会对数字人民币监管的重要辅助作用,使其成为央行中心监管的有力副手。同时,由于我国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经过长期稳健发展,具备较成熟的金融科技设备、专业的从业人员以及覆盖全国地域的营业网点等要素,[18]因此,还应当发挥商业银行对数字人民币流通、交易的一线监测作用,将其也接纳到数字人民币监管体系之中。不过,商业银行是数字人民币应用中的一个重要运营者,对其相应的数字人民币监管职能应与运营业务独立开来,商业银行的数字人民币监管部门应直接对银保监会和央行负责,并分享数字人民币运营的数据信息,以发挥其一线实时监测作用。[19]
建立数字人民币多元协同的监管主体,除了上述执法机构、商业银行的主体外,还需要辅之以司法机构的事后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通过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金融市场实施调控与监管,以应对金融风险,而司法部门则对金融风险外溢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私主体之间金融侵权纠纷行为等进行司法惩治与救济。数字人民币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货币,可能会由于技术风险导致用户隐私信息泄露或者账户财产损失等后果,进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纠纷,因此,就需要发挥司法部门对数字人民币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制裁以及解决私主体之间权责纠纷的重要作用。
2.构建基于技术创新的数字人民币监管科技模式
金融科技的迅速兴起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质量,有效拓展了金融业务的范围。[20]金融科技背景下数字人民币依托于先进的科技创新而产生,与技术创新共生共存,这意味着对于数字人民币应用风险的防范与监管也应该依托于技术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因此,数字人民币监管不仅需要立法的更新,也需要监管部门应用先进的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监管体制,优化监管系统,提高风险监控的实效性。结合数字人民币发展趋势,对其不同应用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在遵循技术创新与金融稳定相互平衡原则下,构建基于技术创新的监管科技模式。监管科技模式是“监管”与“科技”的相互融合,是通过科技的不断研发和应用来优化监管系统的一种监管模式的创新,它是以新一代的科学技术为依托,是一种全新、高效及合规的监管模式。[21]由于金融科技背景下数字人民币具有突出的数字化、技术性等特性,因此,未来金融监管模式的核心应该是数字技术监管,[22]实施监管科技模式将成为金融监管体制的新常态。为此,应加强构建数字人民币监管科技模式,将大数据、人工职能以及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与法律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创建依托于技术创新的监控模式,在这种智能化的自动监测系统中,能够对数字人民币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实现高效、精准的预测和监控,[23]创建智能化、网络化、动态化的全方位监控格局,以进一步提升数字人民币监管能力。
3.建立数字人民币风险预警与监控机制
一是成立央行专门的数据分析监测机构。目前,数字人民币正处于火热的封闭试点应用阶段,未来其全面推广与深入应用将是大势所趋。因此,应建立健全一系列数字人民币风险预警与监控机制,为数字人民币的顺利推广与全面深入应用保驾护航。具体而言,可以在央行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数字人民币应用数据分析检测机构。该机构主要是一个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创新为基础而形成一个高效智能的数据分析监测平台,其隶属于央行,由央行负责承担设立。另外,为了使该机构覆盖面更广、管理标准更统一化,央行不仅可以组织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其技术开发和平台建设的过程中,还可以吸纳一些有资质的非银行业主体参与其中,各方在此机构中相互沟通协作,实现数字人民币信息的互通互联。在数字人民币深入应用后,央行可以通过此平台及时共享、了解商业银行在某个特定时间内向社会公众兑换数字人民币的数量或用户数字钱包中数字人民币的数量,通过数据分析监测,一旦可能出现商业银行挤兑风险时,央行则会及时限制商业银行的相关行为,并设置相应的统一标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减少风险的发生。作为我国货币政策制定机构的央行,在数字人民币全面推广及深入应用过程中,应通过此专门的数据分析监测机构,及时了解、分析数字人民币应用数据,进而不仅能够得出经济运行的实况,还可以研判未来经济的走势,在此基础上出台更科学合理的货币政策,避免数字人民币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一定冲击。
二是引入“监管沙盒”机制。“监管沙盒”机制起源于英国。随着金融科技时代的到来,很多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相继产生,但是风险也随之而来。“监管沙盒”就是对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在市场正式应用之前对其风险进行测试的一种监管方式,测试对象主要是金融科技公司设计的各类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监管沙盒”机制注重金融监管和创新之间的平衡性,通过在“沙盒”内进行测试,发现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创新与既有金融监管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在不抑制金融创新基础上对监管制度予以一定调整,以促进金融监管更好地适应金融科技循序渐进的创新。这种测试,可以将金融科技创新的风险严格控制在一定的“沙盒”内。我国数字人民币是金融科技时代的产物,也将会催生一定风险,因此,可以借鉴引用“监管沙盒”机制,在数字人民币正式应用之前可以对其进行“沙盒”内风险测试,并对未来数字人民币全面应用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持续进行预警和监测,及时制定或调整相应的金融监管规则,并根据金融监管的方案和目标,严格控制数字人民币的可能风险。在数字人民币“监管沙盒”机制运行主体方面,可以由央行成立具体实施部门,由央行负责“监管沙盒”的运行、监测以及优化。在具体实施中,央行根据数字人民币创新发展方案可以创设一个真实性场景,有一定范围的交易主体及交易活动,通过实验的方式在此场景中对数字人民币交易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预警和监测,并制定优化相应的监管规则。在引用实施“监管沙盒”机制时,应注意协调好“监管沙盒”与既有监管法律制度的关系,“监管沙盒”的实施应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下进行,因“监管沙盒”风险测试而进行的监管优化或调整也应体现在相应的法律规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