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制度审查对企业合规经营的影响探析

2022-12-23 15:15朱奕帆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2年20期
关键词:合规经营企业

朱奕帆

(东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企业合规经营既要合法律之规,还要符合行业之规、道德之规及企业之规。企业违规经营既可能造成企业声誉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甚至遭到行政处罚或者企业控制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合规经营非常重要,这也是我国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政府对特定行业准入的审查须合规

(一)相关行政主体的审查职责

1.相关行政主体依规对拟准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公平竞争

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部门以及专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功能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及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企业法人开展公平竞争的资格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市场准入、产业融合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运营管理等领域等。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修订和起草的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建立适用于社会公平竞争的资格审查监督机制。

2.相关行政主体判断政策性措施是否在公平竞争评估范围内

公平竞争审查务必要在满足条件后才可以实施,以避免资源浪费。其中,核心问题是政策措施的出台是否会实施中产生消极影响、不正当竞争,或者发生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结果。假设该政策或措施不会排除、限制或者限制竞争,则说明该政策或措施能够达到政策所要求的目标,那么该政策在社会经济运行领域中应当给予认可并予以执行。对于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市场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并且足以对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阻碍市场主体的公平行为,应当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果其不在常规审查范围,也应将其纳入例外规定,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相关行政主体合规审查的范围

政策制定部门在进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法律程序。对于制定的政策可能产生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暂时不予发布,或者将其调整到合规的相关条款的条件后再发布。如果对于政策出台没有进行合规审查,势必对整个行业的经营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相关行政机关在出台政策之前应该进行大量的市场调研并听取意见、建议,甚至向社会公众征集公开的政策及建议。

(三)相关行政主体的审查标准

1.规范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对于国家已经明文规定的行业标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不得在国家标准上增加任何附加条件,因为这样会进一步大幅度地提高被准入者的门槛,也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是具有歧视性的条件。同时,对于特许经营权,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对待,目录中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公平竞争评价,这样才能够准予被赋予特许经营权。不得在合同或者协议中限定经营、购买以及使用特定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建立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依据的申请审批或者事前审批备案手续;对于除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产品及其行业、领域、业务额外另设特别的审批流程,从而变相提高准入门槛。

2.禁止地方保护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对外地销往本土的商品、服务采取歧视性的价格和优惠政策,以抑制国内或者区域内的正当公平竞争(例如,只能销售本地产的啤酒不得销售外地啤酒);不得变相限制外地产品或者国内进口的商品及其服务进入本地贸易市场或者阻碍本地货物的运出及出口(例如海关或者地方关卡设置阻碍)。对于非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人员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同时,不得允许排斥、限制或者禁止外地经营者在当地进行投资或设置分支机构;禁止对外地经营人员在本土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给予歧视性的待遇,侵犯其合法权利。

二、企业合规经营的意义

(一)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企业合规经营,即企业经营过程中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以及行业准则、国际条约、规则、标准等要求,做到合理经营、合规经营、合法经营。企业合规经营可以事先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税务风险(拆分合同导致的偷逃税)、安全事故风险(管理混乱导致的人身伤亡)及可能出现的其他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风险(如商业贿赂导致的行贿犯罪)。

(二)获得稳定的经济利益

企业合规经营可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可以使实现企业良性运行,发挥管理者的管理价值。规范的企业管理有助于企业获得稳定的经济利益,增强企业的公平竞争能力。

(三)符合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202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虽然适用的是中央企业,但是,也说明我国积极完善法制化的建设进程。我国不断完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制度,如保险制度、公积金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推进法制化建设进程、提升企业公平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

三、企业违规经营中常见的问题

(一)违反用工制度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增加竞争能力降低产品成本,对雇佣的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务合同,甚至部分企业虚假与其他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和缴纳公积金或者少缴保险和公积金。

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了企业只能在临时或者辅助用工岗位签订劳务合同。例如,制造业企业中的电焊岗位就不允许签订劳务合同而卫生保洁岗位是可以签订的。对于虚假与其他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从而规避缴纳保险金的行为,将来诉讼过程中法院也要审查加工承揽合同是否为真实合同、结合员工工作的场所、工资发放情况、员工打卡情况以及其他证明名为承揽合同实为劳动合同等。对于员工入职当时签订承诺书,不需要企业办理劳动保险等,也不能规避企业应该承担的义务,但要核实企业员工领取的工资中是否包含保险费等。

(二)违反操作要求,增加安全事故

有的企业为了削减成本,减少管理人员,未对员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管理不规范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最终给员工带来伤害,同时企业不合规的经营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违反税法规定,偷逃税款

企业为了增强竞争力,不给对方开具合法发票或者不索要发票,从而降低成本偷逃税款。最终,企业相关责任人会因为偷税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偷逃税款的企业,企业不但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最终企业付出巨大代价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竞争能力,甚至不得不退出市场。

(四)通过商业贿赂取得经营资质

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进入某行业,可能采取商业贿赂手段取得某种特许经营资质;或者通过商业贿赂取得某种经营权;或者通过商业贿赂将不具有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招标;或者通过商业贿赂占领市场。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导致垄断行为

虽然我国在2008年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已经出台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但是,并未杜绝某些企业在某些行业中的垄断行为。例如,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为人民币100元,但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50元对外销售;某购买方想和销售方签订销售合同,销售方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签订;消费者只能购买指定的产品或者到指定地点购买产品;在紧俏商品的销售过程中,被搭配滞销产品;销售产品给不同对象价格不同等等都属于行业或者产品垄断行为。垄断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属于违法或者说违规行为,一旦被查会被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破坏生态环境

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能给社会各主体带来经济效益,还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造福子孙后代,保障民众的身体健康。然而,有的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随意排污,破坏生态环境,情节轻微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公平竞争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的公平竞争。企业一旦违规经营规则,则面临的可能是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企业破产。

四、加强合规经营,提升企业公平竞争能力的措施

对于企业而言,合规审查是增强企业公平竞争能力的保障,合规审查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助于减少限制其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发,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及确保经营合规,建议企业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合规经营。

第一,充分预测和有效评估,降低经营风险。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对于可能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被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情形从而被清理政策文件,如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企业应当事先充分预测及有效评估,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遵守契约精神、循序渐进以实现公平竞争。如政府和企业签订合作(合资)建设协议,对于招商引资的企业通过协议方式给予诸多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居多),这些优惠政策是基于政府对城市建设、经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考虑,对于政府不适用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对于企业一旦被一刀切处理,势必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为避免经营风险及确保经营合规,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对于优惠政策或特殊待遇,给予事先充分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情况;其次,如果经过评估,认为存在风险的,则应争取尽快兑现优惠政策或特殊待遇;最后,及时与政府或相关主体签署书面协议,将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明确,或者取得替代补偿措施的书面承诺。

第三,加强企业合规经营过程中的自我保护。例如,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垄断经营问题。首先,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哪些行为属于垄断经营行为;其次,学习和掌握法律对此行为的相关规定并学会识别垄断行为并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防范、控制、制止垄断行为;再次,一旦企业遭受侵权,应该向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投诉和收集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政府合规是企业正常经营的保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均不得违法地给予特定企业经营者或者个人以各种优惠政策;不得为特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安排各项特殊财政支出,不得与其他特定企业经营所得的每年缴纳的营业税额或非应纳税额的收入相直接挂钩;不得违反法定流程和法律程序,违法地要求免除特定企业管理者所有的需要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金的费用;不得按照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条款之外的其他规定,要求企业管理者依法提供、收取、扣留各种社会保证金。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自主经营行为进行积极自查,不得强制其他经营主体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及其主管单位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制定实施,对具有消极竞争影响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应予以剔除。有些违法行为虽然在上述规定中没有说明,但只要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应当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政府不断强化公平竞争、改善营商环境的新时代背景下,政府合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增强企业公平竞争的保障;企业必须依法合规进行经营,创造良好的、健康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在国内甚至国际上的竞争力。同时,企业要加强风险防范,以保障企业的稳健运营,杜绝违法违规操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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