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杭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广州 510630)
2017 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多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发布,使我国会计准则不断与国际准则趋同,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审计管理工作质量与水平的高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与核心竞争力都具有直接影响,为此需进一步提高对审计管理工作的重视度与关注度。然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提升审计质量的困难程度始终居高不下,且在潜移默化中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与进步造成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就会计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而言,需要对审计质量提升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与分析,进而深入探究其相关影响因素,从根本上提出对应的解决对策,这有利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在有效立足于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基础上稳定发展与进步。
与旧会计准则对比可知,新会计准则存在较多的创新发展之处。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为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诸多难点,同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带来了新机遇与新挑战。审计质量作为有效评估审计业务开展情况好坏的一项标准,其含义是审计结果应该与审计目标相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声誉以及是否受到惩罚等方面的状况可以反映其审计质量水平的高低。审计工作质量的影响因素决定了审计质量的最终水平,只有控制好审计过程中的关键影响因素,才能使最终的审计结果与审计目标匹配,从而实现高质量的审计。根据相关理论可知,对审计质量造成影响的因素主要有注册会计师个人职业能力与独立性两个方面。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角度出发,在评估审计质量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以及工作人员的个人职业能力。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质量提升管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3 个方面的不足。
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为合伙制,在实务中形成了项目成员—项目经理—合伙人—质控部—质控合伙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一般的项目而言,项目成员的工作交由项目经理复核,项目经理复核后交由对应的项目负责合伙人进行复核。高风险项目在经项目合伙人复核之后交由事务所的质量控制部门进行质量复核,最后由质量控制合伙人完成复核。此外,部分事务所实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度,高风险项目需要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之后方可出具报告。对于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报告还需经总所复核。
事务所对项目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在质控管理体系下对不同风险的项目进行管理。在当前模式下,项目前期工作由现场工作人员完成后,才可提交质控流程。项目主要风险的复核特别是高风险项目的复核工作,往往是在审计工作已大部分完成之后才能开始。在新会计准则下,相关的准则较以往出现了较大程度的修改,质控人员对项目问题需要进行新的了解与判断,质控流程需要花费比以往更多的时间。但审计工作大多对审计报告出具的日期存在要求,由此导致了复核工作可能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由此可知,当前事务所已形成相对固定的审计质量管理模式,特别是在新会计准则出现大量修改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相对固定的质量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会计师事务所在提升审计质量时,审计工作独立性相对较低的问题较为突出。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发展规模较小,核心竞争力相对较弱,市场仍由价格竞争主导,客户尚未形成按审计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与选择的共识。随着行业竞争压力的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审计行业收费也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审计质量。在当前的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在企业的聘请下,对企业的账务进行审计。审计工作的费用一般由事务所与客户协商而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天然处于议价的弱势地位,在定价过程中难免出现客户压价的情况。此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业务,可能以较低的价格承接了该项审计工作,这就造成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事务所派出的人员数量、级别等均无法满足项目高质量审计的要求,甚至项目投入的人员工作工时都无法得到保证。新会计准则体系对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要求,如对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估计、对收入合同的识别以及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是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的判断等。这些专业的判断也需要项目人员投入足够的工时进行了解、思考并与企业人员交流,在此基础上才能得到符合准则要求的结果。由于收费问题导致的人员级别、数量的不足,极易使项目的关键问题存在得不到正确判断及处理的情况,从而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另外,在最终的财务处理上,企业方可能会出于对自身利益或者内部管理的考量,做出某些依据不足或者违背新会计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此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系客户关系,认可了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则会出现审计独立性不足的情况。
审计工作对于专业化、标准化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高,对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的要求也比较高。审计人员除了要具备基础的财务、审计知识之外,审计工作还要求审计人员不断扩充自身知识体系、学习最新的政策法规等。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带来了大量的新的准则条文、应用指南以及实施案例等,这需要审计人员花费相应的时间、精力进行学习研究,从而达到在审计中正确应用的效果。但受到审计人员工作量大、自身学习意愿不强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审计人员的知识体系无法得到及时更新。部分审计人员可能在审计业务中未接触新会计准则对应的实务,这也在客观上对其了解、学习新会计准则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会计准则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基础,同时也是审计工作执行的依据,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能否正确反映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审计工作质量是否达标的体现。
审计质量始终是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与进步的关键因素,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人员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改进审计质量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重视度,切实提高其对审计质量相关内容的认知程度,为审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相关领导人员应该充分发挥个人职能的管理作用与效果,主动加入审计质量提升的管理工作,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开展对应的管控干预。会计师事务所要在审计人员中树立“质量为上”的理念,以工作质量作为标准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判。同时,应完善相关的培训体系以及交流机制,使事务所员工能及时接触最新的会计准则相关知识,在审计人员中形成讨论问题、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就审计工作人员个人而言,需要进一步树立科学有效的管理观念,不断提升自身对优化审计质量有关内容的认知程度与了解程度,应该主动学习准则条文、实施案例等,更新自身知识体系,增强自身对新会计准则的应用能力。同时,要完善自身对审计工作的认知,树立质量控制理念并贯穿在整个审计工作之中。
在审计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事务所应该加大对项目成员的管控力度,不断强化项目成员的质量控制理念,且开展适当的评估活动。在审计质量管理工作结束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对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合理评价。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师事务所不仅需要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对审计质量的重视程度,而且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应的内部质量管控制度。
首先,在建立内部质量管控制度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根据自身具体的经营发展情况,对已有管控制度进行细化、优化,从而促使内部质量管控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保证审计报告能正确及时出具。
其次,应该主动引导相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内部质量管控制度的内容,防止管控制度流于表面,未深度贯彻于日常审计质量管理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内部质量管控制度需要根据国内审计市场的实际发展要求进行细化和健全,以提高审计质量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就审计工作本质而言,其属于系统化工程,为此需进一步完善各个管理环节,从而提升审计管理工作的质量与实效性。
最后,应该对审计管理方案制定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及时制定对应的解决风险问题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与强度。例如,在工作人员早期招聘环节中,应该对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与工作能力提出较高要求,从而达到为会计师事务所后续发展不断注入新活力的目的,同时,提高事务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与职业水平。并且应该关注对工作人员个人业务素养以及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的提高与培养,在此基础上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此外,需定时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工作,不断提升其工作质量与实效性。
在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取得发展与进步,然而在具体的审计质量管理工作开展中,其仍然面临比较多的问题。为此,在审计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始终立足于新会计准则体系,不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需主动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工作的模式与管理措施,不断总结相关管理经验,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应该对应建立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与条例。不合理、不科学的管理规章制度与条例将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无法有效提高。会计师事务所需进一步划分与确定各个工作人员与工作岗位的职责与义务,帮助工作人员深刻认识自身岗位应该坚守的责任,尤其是对于审计管理工作者而言,应该深度贯彻落实相关复核工作,在持续审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过程中,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相关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此外,需要推动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细化和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每一位合伙人都要相互管理、相互监督,切实避免自身利益和权利受到不利影响。管理者的风险责任意识和质量品牌意识应不断提高,这有利于促进审计质量管理和相关经济活动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更好地实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稳定发展,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之一,可以有效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首先,管理人员应该正确认识审计工作实施的必要性,传统的审计质量监管模式通常是以政府干预为主,这种行政干预过多的监督管理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所以应该及时转变、完善外部监管模式,根据事务所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佳的监管模式,从制度层面处理之前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其次,政府有关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所在部门的职能与作用,主动参考、分析国内外先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与成果,联系现阶段的国家国情,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性发展,从而为事务所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再次,在具体的审计管理环节中,应该对当前的会计市场情况、市场环境等指标进行系统化的分析与总结,切实掌握客户具体的审计需求,不仅能够为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带来源源不断的动力,赋予新的发展生机,还可以帮助事务所在环境多变的市场中争取一席之地。
最后,应该对事务所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管,避免审计收费不合理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审计整体收费水平与目前的市场行情和发展需求相契合,进而保证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推动事务所稳定发展。
现阶段,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审计质量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果现存问题得不到有效的干预和解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和进步。为此,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始终以新会计准则体系为基础,不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人员对审计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重视度。会计师事务所要树立审计人员的质量控制理念,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加大事务所的外部监管力度,从而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有效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