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伯山
(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623)
在全球经济不断下行的背景下,加之全球新冠疫情的持续蔓延和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近几年的全球经济发展充满了极不稳定的因素,世界经济处于前所未有的不稳定状态。在这种形势下,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需要破除困难,在不确定性中抓住市场机会,摸清资金流动规律,实现行业转型和创新性发展,为社会闲散资本寻找健康稳定的投资方向。
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向多是刚成立的初创期企业、中小微企业,因为这些企业规模不大,处于发展的初期,急需资金支持,同时由于处于研发和投入的关键期,更需要资金来开拓市场和发展业务,所以这部分企业需要从外部获取融资。私募股权基金通过投资参与到这些企业融资的过程中,直接提升了国民经济中直接融资的比重,有效减少了信贷扩张带来的压力,并将储蓄资金转向实体经济投资领域,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对经济的贡献力量不可忽视,尤其是在就业问题上,中小企业对国内就业压力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缓解作用,在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促进了国内生产总值和税收的增加。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转型升级、商业模式创新、技术革新起到重大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投资于非上市的中小高科技、创新型企业,能够有效助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是优化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升级。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治理结构不规范、战略不够清晰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完成对中小企业投资后,能够选派财务总监、董事,甚至是经理到企业中去,对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企业发展布局、明确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定位会起到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是给中小企业带来资金和市场等方面的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后,会给企业带来更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会借助自身资源给企业带来客户、订单等投后支持,促进企业规模做大,以及助推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的改善。
三是助力中小企业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为企业未来的上市提供更多经验和法律支持,利用专业、人脉等优势,为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和资源导入,帮助企业逐步满足资本市场上市的各项要求。
面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内在动力,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的外部压力,中国科技创新发展迫在眉睫,国内各企业需要加大研发投入以提升国家科技实力。在此背景下,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科技创新的强大动力和支持力量,为很多企业的科研创新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成为这些企业背后坚强的后盾。科技创新不仅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而且需要市场的力量予以筛选和挖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在纷杂复杂的市场大环境中寻找到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创新领头羊,并运用资本的力量放大其科创力,从而更有力、更有效地支持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于经济快速增长的红利,扩大了自身管理规模。然而在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着募集资金难的痛点,融资难度不断提升,全行业新增募集资金的规模不断萎缩,以至于市场上不少观点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进入了寒冬时期。具体来说,导致资金募集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国家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监管日趋严格,监管尺度日趋细化和严格化,基金管理公司募资受束缚增多,同投资者沟通的成本增大;二是伴随投资机构增多,投资机构之间对基金投资者的竞争加剧,募资难度增大;三是受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等因素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投资收益率下降,基金投资者出资意愿下降;四是部分机构投资者,如央企、地方国企、保险资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受自身行业或主管部门制度规章的束缚,投资到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碍和约束。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出现投资收益率下降的现象。一是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全球疫情持续蔓延,我国外贸形势严峻,同时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转型和结构调整阶段,经济增速下降,各行各业投资收益率出现下降态势,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率也同步下降;二是伴随股权投资行业中投资机构的不断增加,以及市场上优质项目的稀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外部竞争日趋白热化,优质项目常出现被投资机构“哄抢”和“抱团投资”的情况,市场估值倍数水涨船高,一二级市场屡屡出现倒挂的现象,导致回报周期拉长和投资收益率下降。
我国资本市场一直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退出机制不健全:一是从我国资本市场来看,虽已形成了多层次的结构体系,包括主板、创业板等市场,不同市场各自服务不同规模、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但该资本市场体系依然不够成熟。从IPO的上市企业来看,这些企业大部分是规模大、发展成熟的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在IPO进程中还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定位于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型企业的北交所市场与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弱。区域性股权市场仍处在初创阶段,交易活跃度、市场关注度、规章制度等尚不完善;二是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在退出中存在一些法律制度的障碍。例如,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份自由转让的限制、股东和董监高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制等,延长了投资周期,降低了投资股权的流动性;三是针对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体系不够统一;四是退出渠道较为单一。其他退出渠道如并购、回购、发行公募REITs等仍然受困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不够健全与活跃程度不高。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构和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已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监管缺失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但纵观监管法规体系,仍然存在立法层级偏低、立法缺乏体系且临时性强的缺陷,依然处在以监管部门(证监会)和行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为监管监督主体发布的临时性、指导性规定代替体系性和具有规划性规章的阶段。目前,我国尚无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法律,上位法的缺失导致监管部门监管依据不足,只能通过自身出台的部门规章对市场进行规制和监管,更多地停留于解决眼前问题,对于宏观、长远的立法和监管规划仍存在不足之处。
一是可募集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养老基金、高校基金会等资金,开发以低风险、长投资期限项目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产品。当前,在监管政策收紧的同时,一些新的政策利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入新型LP带来了便利。近年来,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逐步减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启了大门。不同于期限要求较短的银行资金,保险资金期限较长,若能有效地发挥保险市场同金融市场的联动作用,将两者融合起来,能推进我国金融结构的优化转型,形成更加稳健、安全、多层次、科学合理的金融体系,为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提供保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支持国家和地方政府战略部署,引入政府引导基金。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政府引导基金能够形成优势互补。一方面,政府引导基金在政策的鼓励下正处于一个向好的生长趋势,在拥有充足资金的同时往往缺乏专业的投资团队和较强的投资标的搜寻能力,这恰好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了优势互补;另一方面,政府引导基金可以为投资项目配套相关的基础设施和政策优惠(如产业园区政策优惠),助力标的公司高质量发展,从而提高项目的收益率。同时,政府引导基金往往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注重社会效益,这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的提升有一定指导作用。
三是提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前瞻眼光。捕捉新兴领域的优质标的,把准稳定增长领域的低估值、稳健的标的,将资金投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领域,实现以融促产、产融结合。
一是降低收益预期。投资收益率下降是全行业面临的问题,也是当前国民经济增速放缓的结果之一,因此,要面对现实,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和预期,同时也要引导基金投资者降低预期收益;二是投资领域可更多地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相关行业。该类行业虽然难以获取超额收益,但是风险可控、收益稳定,能够实现投资机构稳定持久的收益。可通过做大规模的形式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盈利;三是挖掘新的增长点,准确研判技术发展趋势和行业发展趋势,捕捉潜在的高增长点。
一是从资本市场改革角度出发,国家必须要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朝畅通多元化的退出机制方向发展,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各项基本制度,更好地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使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二是要提前预防私募股权基金中的问题及潜在的风险,制定好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私募股权基金良性发展;三是明确不同市场的功能定位。针对不同层次的市场设定不同的市场准入规则和管理标准,要根据市场的不同类别和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细化的制度,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结合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细化私募股权基金的操作模式,资金的募集、使用、监管等方面,使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有法可依,更好地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二是针对存在监管空白、监管不明晰或主管部门出台的规定相互矛盾的领域,要及时出台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和规范,积极探索适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制,才能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模式可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集中型监管模式主要体现在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到市场管理中来,并占据主导地位,其他组织和机构起到协助监管的作用;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监管机构很少干预市场,主要依靠基金管理公司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中间型监管模式介于二者之间,既强调监管机构集中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投资者的任何一个投资行为都充满着风险和机遇,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领域更是如此,需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投资者看准时机、把握机遇,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依据新时期的发展现状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转型和创新,拓宽思路,排除困难;立法机构和监管部门要积极关注行业变化趋势,深化改革,完善体系,实现新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型及创新性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