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凯凯 朱 苗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盐价的管制是古今中外政府都非常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延续数千年的食盐专卖历史中,政府定价机制始终占据主流。长期以来,学界认为古代专卖盐价是远高于成本的垄断价格,是统治集团吸吮民间血汗的管道①曾仰丰.中国盐政史[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7.。在清代盐业史研究领域,学界在评析官盐定价机制的福利效应时,大致持相同的观点。如萧国亮等认为,盐商和国家相互勾结制定高昂的垄断价格,剥削了盐业生产者和消费者,高抬盐价获得的巨额垄断利润,被政府和盐商群体瓜分②萧国亮.论清代纲盐制度[J].历史研究,1988(5):64-73.。亦有学者指出,虽然清代官定盐价的初衷是为防止盐商高价病民,但在定价基础上不断允准增价,又为盐商牟取暴利打开方便之门③李克毅.清代的盐官与盐政[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4):41-50.。总之,大多数学者认为清代官盐的定价机制缺乏合理性,政府和盐商群体福利效应的增加是以生产者、消费者的福利损失为代价的。
上述观点影响很大,很多学者在测算清代盐商的高额垄断利润时,依据的是刊载于盐法志书、由政府核定的盐价数据④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所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3):95-111;汪崇筼.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J].盐业史研究,2000(1):13-22.。本文认为,清代官盐定价能否增加政府和盐商群体的福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不少清代中期河东盐区的盐价档案,档案资料显示,专卖盐价并不必然高于市场价格,官盐定价不仅对生产者、消费者不利,也对政府和盐商群体造成了非常大的福利损失。清政府在河东盐区出台的各种价格政策,初衷是想达到“均平盐价”⑤宫中朱批奏折:乾隆八年正月十五日巡视河东盐政吉庆奏报三省行盐定价通宜核实报部事[A].档案号:04-01-35-0447-0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的效果,希望既不亏商、又不病民,却总是难以如愿,甚至造成盐课无征、盐商破产和私盐盛行的恶果。国家制定的价格政策本应成为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但清政府在河东盐区的多次实践却无一不以失败告终。探究清代价格政策失败的根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清代传统市场的运行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能力等重要问题。
清代河东池盐行销山西、陕西、河南三省,顺治六年(1649)“畦归商种”①黄天庆.清代前期解池的“畦归商种”问题[J].盐业史研究,2012(2):33-38.改革后始立盐法经制。盐商独占种盐的畦地,主要从事生产活动、无暇运销,常将盐货就近转卖给土贩运至各地满足百姓的食盐需求②李三谋,李著鹏.河东盐运销政策:清代河东盐的贸易问题研究之一[J].盐业史研究,2003(3):3-8.。百姓购买官盐的价格,就是官盐运销市场的终端盐价。亚当·斯密指出,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都可分解为地租、工资和利润③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富论[M].上海:译林出版社,2011:40-46.。清初河东终端盐价的构成同样如此,政府征收的盐课其实就是盐商占畦付出的地租,盐商、土贩及其雇工的劳动收入是工资,利润则是资本投入带来的收益。顺治至康熙初年,河东的盐课税则低至0.32两/引,年征额课仅131,178余两,加之占畦盐商大多“商小力微”④户科题本:乾隆十年五月十三日署理河东盐政众神保题为河东三省行盐定价等请饬部议复事[A].档案号:02-01-04-13854-0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盐商为回笼资金往往贱价售卖盐货以吸引来去自由的土贩,故终端盐价一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康熙中叶以后,河东出现坐商与运商的分化⑤李著鹏.试析清代河东盐商[J].经济问题,2017(9):124-129.。经运使苏昌臣改革,河东占畦盐商收缩资本,不再兼营运销,成为坐守盐池、专事生产的坐商。至雍正年间,土贩被尽数裁汰,“三省地方皆有商包运,一切纳课、领引皆系运商办理,坐商惟守场卖盐”⑥觉罗石麟.敕修河东盐法志:卷3[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2辑:第47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275.。运商承担纳课、领引之责,登载于州县商名册、受到运司衙门的严密稽查。但是,盐引的所有权仍在占畦的坐商手中,运商领引其实是向坐商“租引”行盐。据《河东盐法备览》载:“运商行销坐商之引,出给租息,名曰销价。”⑦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5[G]//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4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70.运商每缴纳盐课一锭(银50两),就需支付给坐商销价银24两。
坐商、运商分化后,盐价构成要素中租金部分有了显著提高。新设之运商除代替坐商向政府交纳原定盐课外,还需另外付给坐商一笔数额不小的销价,可见租金的提高非因政府征取了更多的盐课,而是因为坐商加入了食租者的行列。相较清初土贩自由贩运的时代,运商行盐的成本大为增加,这是终端盐价上涨的直接原因。为此,许多州县开始采取定价政策加以调剂。如河南灵宝县,康熙五十三年(1714)以前每斤盐仅卖银八厘,后因“另议招商,每斤定价银一分”⑧宫中朱批奏折:乾隆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户部右侍郎阿里衮奏报河南灵宝县盐价昂贵民人聚众哄闹情由事[A].档案号:04-01-35-0448-0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州县政府的定价较为灵活,经常因市场行情的变动而调整,在商民发生关于盐价的冲突时充当仲裁者,朝廷尚未介入对官盐终端市场的管理。
乾隆五年(1740),朝廷率先在淮盐湖广市场实行“部定盐价”⑨韩燕仪.清代乾隆前期湖广部定盐价制度中的政治博弈[J].区域史研究,2020(1):109-131.政策。受此影响,河东盐政吉庆于乾隆八年(1743)奏请三省行盐定价,不过定价方式与两淮存在较大差别。据吉庆奏称:
河东解池盐斤行运三省,地方辽阔,各州县销售价值,难以画一,俱按路途远近,商本轻重,核定于中。或有商民未协,因时变通,要在权衡平准,不致以太贱者亏商,亦不致以太贵者病民。……(盐价)既未通行报部核查,因之议增议减,无有定准。……莫若将现在三省各州县盐价,商民彼此允协,无有异议之处,通行造册,送部存案。嗣后,商民照旧相安,即令该盐政于每年岁底,将并无更定之处,报部核查。此外遇有收成丰歉大势,必须变更者,应令该盐政据实奏明,请旨定夺。其不过一二州县偶有别故,必须酌量增减者,仍令该盐政核实准行,亦应于每年岁底,将更定缘由,另行报部注册备查。①宫中朱批奏折:乾隆八年正月十五日巡视河东盐政吉庆奏报三省行盐定价通宜核实报部事[A].档案号:04-01-35-0447-0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长期以来,河东盐定价之权操于州县官之手,无论州县官是偏向民众压低盐价,还是偏袒商人定以贵价,只要将结果详明运使、转呈盐政批准即可付诸施行,所定盐价因之变动不居。为此,吉庆建议将商民都没有异议的现行盐价造册报部存案。往后,若因盐池收成丰歉悬殊而盐价必须更定,则由盐政请旨定夺;若部分州县另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酌量增减盐价,亦由盐政核实准行,并于每年岁底报部备查;此后州县官不得随意更定盐价,盐政不得随意批准,否则一经查明即行议处。吉庆此举,是希望朝廷剥夺州县的定价之权,强化盐政、运司衙门对官盐终端销售市场的控制。
户部没有采纳吉庆的建议,盐价报部存案后,河东盐政仍能随时奏请更定,那么户部参与就只是名义上的,反而滋长盐政任意批行之弊,徒增文移辗转纷更之累,于是转令河东仿照两淮部定盐价之法。但是,两淮的做法不适用于河东,河东要制定的是终端盐价,在实际操作层面远比两淮核定批发价复杂。两淮部定盐价只需协调好运商、盐政与湖广督抚的矛盾,核定商人在汉口批发贸易的成本单即可实现,并不具体规定各州县分散的零售价格。河东盐政与三省督抚态度一致,需要协调的是一百数十个州县的官员、民众以及数量众多的小商人之间的矛盾,统一订立贵、贱两价,必须在核算所有州县商人成本的基础上划一价格,难度系数远远大于两淮。因此,三省各州县对酌定贵、贱两价总体上持消极态度。
乾隆十年(1745),署理盐政众神保、运使郭一裕会同山西布政使陶正中、陕西布政使慧中、驿盐道孙陈以及河南布政使赵斌、驿盐道胡绍芬等合议定价事宜,一致认为河东不能照搬两淮经验,据称:
查淮盐运楚,向无定价,增减随时,贵贱靡常。今定以两价,正使无定者归于有定,商民易于遵守,原属永远章程。若解池引盐行运三省销售,价值久经地方官与商民会议而定。山西、陕西各属秤斗兼用,河南止用斤秤。价值各别,银钱并扣,固皆随民间风俗所便,亦悉按程途远近,水陆山阳,平坡夷险,因地制宜,酌中定价。即遇丰歉,毫无增减,相沿至今。民无淡食之虞,商无逋课之累……今若定有贵、贱两价,则必随时低昂,忽丰忽歉,旋减旋增,更定迄无宁日。……请照旧相安,无庸增减,应请即以商民现在相安经久允协者,著为一定之价。……仍将三省现用升斗斤秤、银钱价值,开造清册,报部备查,毋庸另议贵、贱两价。即年岁丰歉,或有不齐,循环往复,截长补短,商民正可互济,无虑偏枯,而较量争执之端,自此杜绝。②户科题本:乾隆十年五月十三日署理河东盐政众神保题为河东三省行盐定价等请饬部议复事[A].档案号:02-01-04-13854-0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最终,河东采取的是比两淮更加简便的定价办法,盐政只需将各州县呈报的盐价数据转呈户部,并硬性规定此后盐价不得增减便完成了定价。现将乾隆《河东盐法备览》附载的三省州县盐价数据,整理如表1所示:
表1 乾隆十年核定的河东盐区终端盐价(单位:两/斤)
河东三省定价之后,州县政府对盐价的自主调控权被尽数剥夺,运商盐店只能根据报部盐价销卖官盐,皇帝和户部成为河东盐价的最终裁定者。然而,新确立的官盐定价方式存在非常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即仅仅硬性规定食盐贸易终端的价格水平,忽视运销市场中各项变量可能造成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清代通行的成本定价方法,河东终端盐价由运商付给政府的正、杂盐课以及陋规,付给坐商的销价与场价,付给车户的运输费用,再加上盐店的管理费用以及利润所得等部分组成①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二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山西巡抚鄂弼奏报密筹变通引盐定价之例事[A].档案号:03-0615-00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如果这些变量较为稳定,自然可以暂时维持定价,而一旦其中某些变量发生较大变化,过于僵化的定价制度便无法维持。
乾隆初年河东盐区开始推行的官定盐价政策,无法适应现实的官盐运销市场行情,终端盐价不再是市场价格。河东定价仅十年之后,清政府就不得不采取多种手段百般调整,频繁推行“增价”政策,即在原定盐价的基础上按斤加增数厘,这对运商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的影响。
第一次增价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盐政西宁“请于现行定价之外,每斤增复二厘”②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11[G]//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4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236.,其理由是河东盐池屡次歉收,造成食盐批发价大幅上涨。现通过两组数据分析其上涨幅度:乾隆八年,盐政吉庆称“坐商卖给运商盐价,去年卖银五十余两者,今年已减至二十六七两”③宫中朱批奏折:乾隆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巡视河东盐政吉庆奏报河东池盐盐价业已大减商民均有利益事[A].档案号:04-01-35-0448-0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根据河东每名合盐引120道、每引240斤计算,可知定价时批发价约为0.001两/斤。但是,二十一年时批发价“已增至八九十两”④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11[G]//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4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236.,约为0.003两/斤,大约增长0.002两/斤,与西宁请增的数额一致。就算运商其他成本保持不变,终端盐价也至少应该跟上批发价的涨幅,运商利润才能大致维持在定价之时的水平。不过,户部仅同意每斤增银一厘,以三年为限,届期仍照从前旧价售卖。乾隆二十四年增价期满,盐政萨哈岱奏请再行展限三年⑤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河东盐政萨哈岱奏报池盐酌增之价请暂缓删减事[A].档案号:03-0614-07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第二次增价在乾隆二十六年,山西巡抚鄂弼、盐政萨哈岱合词奏请将州县盐价在原有增价的基础上每斤再增一厘。其理由是盐池生产尚未恢复,导致批发价增昂数倍,运商向坐商买盐一斤,“较之从前增银六厘有余,虽现在卖价案经增有一厘,究属无补于事”⑥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二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山西巡抚鄂弼奏报密筹变通引盐定价之例事[A].档案号:03-0615-00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也就是说,此时池盐批发价高达0.007两/斤,较之乾隆八年定价约增长0.006两/斤,在前次增价的基础上也大约增长0.004两/斤。然而,终端盐价十余年来仅增加0.001两/斤,远跟不上批发价的涨幅,众商已称赔累不支。最终,户部同意将每斤卖价再增一厘,仍以三年为限。
上述两次增价的原因是盐池歉收导致的批发价上涨。如果控制除批发价之外的其他变量,并以定价之时的运商利润为基准,便可通过求场价涨幅与增价厘数之差的方法,计算出运商的盈亏状况。第一次增价后,运商每卖盐一斤,相较定价之时亏损一厘。第二次增价后,每卖盐一斤则亏损四厘。不过,终端盐价几乎都是以银两为定价单位,运商缴纳课税也以银两为结算单位,但“小民零买食盐,不过一斤半斤,只可用钱,难以用银”①宫中朱批奏折:乾隆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户部右侍郎阿里衮奏报河南灵宝县盐价昂贵民人聚众哄闹情由事[A].档案号:04-01-35-0448-0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因此,分析运商的实际利润还需引入银钱比价这一变量。清政府的官定银钱比价是一两白银兑换一千文制钱,但在实际的市场交易中往往不能维持。银贱钱贵时以银定价对运商有利,即运商卖盐所收铜钱可以换取更多白银,在零售贸易中合法获得钱水,在缴纳盐课时减轻负担。反之,银贵钱贱时政府的定价政策就不利于运商经营。
康熙晚期到乾隆中叶是清代第二个银贱钱贵时期(1706—1770),银钱比价长时间徘徊在700~900文之间②王宏斌.清代价值尺度:货币比价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89.。河东三省定价、增价之时情况大致如此,但存在银价缓慢上涨、钱价逐渐跌落的趋势。如陕西钱价,乾隆十年每银一两“只易钱七百二三四十文,其昂贵为历年所未有”③贺长龄,盛康.清朝经世文正续编:卷53[G].扬州:广陵书社,2011:545-546.;十八年(1753)“市价每银一两,易钱七百八九十文至八百文不等”④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十八年七月十六日署理陕甘总督尹继善奏为查办各处钱价并无藏积事[A].档案号:03-0771-05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二十六年“每银一两,易钱八百余文至九百文不等”⑤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陕西巡抚钟音奏报陕甘钱价平减请禁打造黄铜器皿事[A].档案号:04-01-35-1261-0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因此,这一阶段运商在银钱市场上实际多收取了一至三厘的钱水,将其纳入考虑可以窥见运商的盈亏状况。乾隆二十年(1755)以前,批发价未有明显上涨,钱价昂贵,运商每卖盐一斤即可多获钱水一至三厘;二十一年的增价虽然未能赶上批发价涨幅,但钱水仍旧可以抵消亏损,运商不仅不会亏本还有盈利空间。然而,到乾隆二十六年前后,河东运商呈请告退者十之六七,盐政萨哈岱不得不令各地“佥富户充商”⑥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河东盐政萨哈岱奏请令募新商事[A].档案号:03-0614-06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可见,随着批发价的暴涨和钱价的缓慢跌落,运商所得增价、钱水已经盈不抵亏,盐店每卖盐一斤至少亏本一厘,充商成为地方富户“视为畏途”⑦高宗纯皇帝实录:9:卷628-卷725:乾隆二十六年至二十九年:卷631[G]//清实录:第1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43.的苦差。为此,乾隆二十九年、三十二年两次增价期满,盐政李质颖皆以场价未平为由奏请展限⑧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二年四月十三日河东盐政李质颖奏为运商增价期满池盐场价未平请再展限三年事[A].档案号:04-01-35-0462-05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首次展限经户部批准,第二次户部则以池盐旺产为由取消增价。不过,旺产未能维持多久,运商经营状况再度恶化。三十三年,盐政普福即称运商“往往借口消乏,希图退避,现在纷纷具呈求退”⑨高宗纯皇帝实录:10:卷726-卷825:乾隆三十年至三十三年:卷807[G]//清实录:第1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908.。
第三次是乾隆三十四年(1769)增复盐价,即重新恢复此前所加二厘之价。山西巡抚鄂宝除仍旧强调池盐歉收、场价未平外,还特别强调银钱比价对盐价的影响,据称:
今所增之价,奉部删除,而池盐复连次歉收,各商运盐销售,所卖之价不偿所费之本。且百姓零星买盐,俱用钱文,商人运盐纳课,必须银两。现今钱价平减,商人所卖之钱易银,较前又多亏折。……池盐歉收,则商本愈重,兼以转输之艰难,钱价之亏折,若不按本计值,商力必致消乏。合无仰恳天恩,将从前删减之二厘,照旧增复,仍以三年为限,视将来收盐之丰歉,钱价之低昂,再行奏明办理。①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三十四年二月初七日山西巡抚鄂宝奏为池盐歉收成本较重请增复盐价以苏商困事[A].档案号:04-01-35-0463-0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此后,增复二厘盐价被奏准展限三次,维持九年。乾隆三十七年(1772),山西巡抚三宝奏准“将现在增复盐价展限三年,俟将来场价平贱,钱价适中,再行奏明删减”②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七年十月初九日山西巡抚三宝奏为增复盐价期满请展限三年删减盐价二厘事[A].档案号:04-01- 35-0467-0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四十年(1775),署理巡抚巴延三奏准“将从前暂增二厘盐价,再行展限三年”③高宗纯皇帝实录:13:卷974-卷1047:乾隆四十年至四十二年:卷998[G]//清实录:第2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349.。四十三年(1778),巴延三又奏准“将每斤增复二厘盐价,再予展限三年”④高宗纯皇帝实录:14:卷1048-卷1121: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五年:卷1071[G]//清实录:第2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380.。
这一时期批发价的水平,根据乾隆四十一年(1776)的数据:“每盐一名向时价银三四十两者,渐增至七八十两及百余两不等”⑤宫中朱批奏折: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署理山西巡抚巴延三奏报遵旨会商设法调剂河东盐务事[A].档案号:04-01-35-0470-0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十年之间,批发价由0.001两/斤逐渐上涨至0.003两/斤左右,涨幅较小,增复二厘加价似乎正好可以弥补运商的亏损。实则不然,乾隆三十四年以后,银贵钱贱的格局是造成运商亏损的主要原因,据巡抚三宝奏称:
现在每银一两,易钱九百数十文及一千数十文不等。查从前每银一两,易钱七百数十文及八百文不等。是从前卖钱千文,已值银一两二三钱,今卖钱千文,仅值九钱三四分及一两七八分不等。在民间零星买盐,俱用钱文,而商人完课,必须易换库纹。今昔相较,每引亏银一两二钱有零。⑥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七年十月初九日山西巡抚三宝奏为增复盐价期满请展限三年删减盐价二厘事[A].档案号:04-01- 35-0467-0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也就是说,池盐每斤减去二厘的增价后,运商每卖盐一斤还要再亏损五厘,运商不仅无法获得钱水,还会在食盐零售和缴纳课税时吃亏。正因如此,河东运商纷纷破产逃亡,据乾隆四十一年盐政瑺龄奏称:“晋省殷实之户,一闻募商之信,人人视为畏途……今河东商众应请仿照运铜之例,嗣后招充盐商,亦以五年为更换之期,令现充各商,照依向例,先期自行举报殷实富户。”⑦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11[G]//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4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241.
第四次增价在乾隆四十七年(1782),山西巡抚兼盐政农起奏请在原有增价的基础上每斤再加二厘。据乾隆帝上谕:“河东产盐丰旺,为二十余年来仅有之事。……雨水调匀,浇晒刮收等事亦较易为力,其盐价只当议减,不得议增。”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上谕档:第11册[G].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56.批发价虽然较前有所回落,但农起认为运商成本仍有大幅上涨,据称:
臣等将浇晒工本、车骡运脚、辛工火食及以钱易银价值并一切杂费,逐款核算,与乾隆十一年以前所有工本两相比较,无不倍增。即自二十六年至今又已二十余载,而民间买盐,仍系乾隆十一年及二十六年原定之价值,以致日形拮据。⑨刚毅.晋政辑要:卷14[G].太原:三晋出版社,2015:2369-2371.
农起建议按照盐商每斤亏损成本酌量加价二厘,连同乾隆二十六年请加之价,作为定额。不过,户部最终仅准将二十六年所加两厘作为定额,新增的二厘试行三年。至乾隆五十年(1785)增价期满,盐政伊桑阿才奏准“将续增二厘之价作为定额”①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山西巡抚伊桑阿奏为盐斤增价期满将续增二厘之价作为定额事[A].档案号:04-01-35-0473-05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盐价定额之后,增价、展限随之停止。这一时期有关运商经营状况数据的史料已经不存,但可以肯定的是增价政策并未扭转颓局。除批发价等各项成本继续上涨外,银贵钱贱的局面仍未改变,据山西巡抚蒋兆奎称:
河东盐务于乾隆五十二、五十四两年产盐缺额,其五十一、五十三、五十五等年仅敷配运,不能旺产,是以场盐成本较之四十八九等年大有加增,商人不无亏折。推原其故,实缘户口日增,食用日广,物力因之昂贵。该商等所需车骡运脚、辛工火食等项,核与四十七年农起调剂案内饬造成本细册,一切费用既有增添。又积年行盐三省,钱价日贱,银价日增,民间零星买食盐斤,俱用钱文,商人纳课,必须易换库纹,辗转赔折,积少成多,以致日形支绌。②蒋兆奎.课归地丁全案:卷1[G].太原:三晋出版社,2018:18-19.
河东运商纷纷破产,盐政积重难返,增价不仅恤商效果有限,而且还抬高了官盐价格,政府“除换商、加价之外,更无善策,而盐价亦因之日昂,深于闾阎未便”③蒋兆奎.课归地丁全案:卷2[G].太原:三晋出版社,2018:165.,说明定价、增价政策宣告破产。
综上所述,河东盐区自乾隆十年定价起至五十年盐价定额止,前后增价四次,共计0.004两/斤。理论上来说,增价作为政府弥补定价制度缺陷、调控终端市场的重要方式,其增幅既应紧跟食盐批发价等各项运商成本的变动趋势,又要因应银钱市场的波动加以适当调整。然而,乾隆二十一年、二十六年的增价,由于增幅未能赶上批发价涨幅,加之钱价缓慢跌落,政府被迫革除疲商并佥富户充商纳课。乾隆三十四年的增复盐价,无法弥补批发价上涨、银贵钱贱对运商造成的亏损,运商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政府又定五年换商之制。乾隆四十七年的增价,在各项成本继续攀升、银贵钱贱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亦未能扭转运商亏损的颓局。可见,乾隆政府的历次增价皆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恤商效果十分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定价带来的种种问题。
乾隆朝确立的定价制度是造成商人破产的主要原因,作为定价制度补充的增价政策,亦难以改观积重难返的河东盐政。乾隆五十七年(1792),朝廷不得不放弃对终端盐价的直接管制,开始推行课归地丁改革,即将盐课摊入地丁钱粮中征收,食盐自由贩运④林永匡.乾隆时期河东盐课归丁改革[J].历史档案,1982(3):90-97.。河东课归地丁后,运商与官店不复存在,政府失去定价与增价的基础,转而通过控制运城的盐牙,间接干预运销市场。
河东盐牙又称“牙子”“盐牙行”,是促成盐池生产商与外来运销商交易的中介商,出现的具体时间无从考证,康熙十三年(1674)止有六名,至康熙三十年(1691)左右“共有四十三名之多”⑤苏昌臣.河东盐政汇纂:卷5[G]//续修四库全书:第83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652.。长期以来,盐牙并未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不领牙帖,向系该牙等任便说合,并不赴官具报姓名”①蒋兆奎.课归地丁全案:卷4[G].太原:三晋出版社,2018:402-403.。至乾隆五十七年,山西巡抚冯光熊奏准由河东道点充盐牙并发给牙帖,希望遏制课归地丁后盐牙任意抬高盐价的弊端,其理由是:
盐既无课,尽人可运,自必价值渐平,苐恐市棍占据把持,私立界限,致使盐价增长。……外来小贩人地生疏,非有牙行代为经理,难保无欺诓骗逃之弊。河东旧有盐牙,不领牙帖,应请照旧设立,由河东道点充,以平市价而通商贩。②蒋兆奎.课归地丁全案:卷2[G].太原:三晋出版社,2018:191-192.
可见,政府虽然不再定价但并未完全放弃对食盐市场的干预,官设牙行成为政府实现均平盐价理想的新载体。与此同时,三省州县的终端盐价很快回落。如陕西“西安、同州两府属盐价,较往日每斤约减钱二文,兴安、商、邠等府州属程途较远,盐价亦有减无增”③高宗纯皇帝实录:18:卷1346-卷1419:乾隆五十五年至五十七年:卷1399[G]//清实录:第26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789.;山西“现在盐价,较之从前,卖价每斤减少钱三四文至六七文不等”④蒋兆奎.课归地丁全案:卷4[G].太原:三晋出版社,2018:424.;河南“向食河东引盐之河南、南阳二府,汝州、陕州暨许州属之襄城县,自本年正月更定章程,盐斤充斥,价值减落七八文至三四文不等”⑤高宗纯皇帝实录:18:卷1346-卷1419:乾隆五十五年至五十七年:卷1400[G]//清实录:第26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794-795.。
终端盐价回落的幅度相当大,又造成低价的河东私盐侵灌淮盐纲地的局面。乾隆五十九年(1794),据御史王城称:“河东现在盐贱,私行侵销出境,以致两淮官引壅积。”⑥高宗纯皇帝实录:19:卷1420-卷1500:乾隆五十八年至嘉庆四年:卷1466[G]//清实录:第2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588.到嘉庆年间,河东池盐市场又被价格更为低廉的蒙古阿拉善盐挤压,不得不更大规模地向淮盐纲地走私。嘉庆十一年(1806),据山西巡抚同兴称:“河东盐课改归地丁,听民间自行贩运,遂无一定口岸,蒙古盐斤因此侵越内地,晋省池盐不能在本地售卖,遂又私越豫省、楚省,侵及淮盐各口岸。”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嘉庆十一年河东盐务改归商业档案史料选辑[J].盐业史研究,1990(1):76.为保护清代最重要的淮盐市场,同兴奏准“将蒙古池盐、河东池盐一并招商承办”⑧仁宗睿皇帝实录:卷156-卷223:嘉庆十一年至十四年:卷161[G]//清实录:第3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89.。
嘉庆十二年(1807),河东重新招商行盐,朝廷与地方围绕定价与否的问题,又展开了一轮新的博弈。据署理山西巡抚初彭龄称:
查河东盐务于嘉庆十一年仰蒙圣恩,传集英和与臣初彭龄会同前抚臣同兴议归商办,并请将卖盐价值,照乾隆十年以前成例,令各商核计成本,长落随时,毋庸官为定价,以纾商力而便民食。奏奉户部议覆,盐不定价,恐漫无限制。惟其试行三年,再行酌定。……今将届试行期满,应行定价之时。据河东道刘大观详据各该商禀称:“从前办理盐务,因卖盐定价不敷成本,以致赔累难支,商力疲乏,遂议课归地丁。自嘉庆十二年,盐复商运,课归商纳。……伏查淮北河南、江苏、安徽等省现行之例,盐价随时长落,各商权衡售卖,并无议定常价,且与山西从前旧例相符。合无仰恳转详请奏,仍免定价,以恤商本而裕课食。”臣再四酌筹,惟有仰恳皇上天恩,俯准毋庸定价,仍令该商等按本售销,随时长落,既与旧例相符,亦可行之久远。⑨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署山西巡抚初彭龄奏为河东盐价随时长落权衡售卖请无庸定价事[A].档案号:03-1778-0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河东盐务改归商办之初,山西地方主张不再官为定价,恢复乾隆十年之前州县政府自行调控盐价的状态。至嘉庆十四年(1809),盐不定价试行期满,巡抚初彭龄、河东道刘大观都认为,以往定价不敷成本是运商破产、课归地丁的主要原因,如今新招之商资本不厚,如果再定官价必将重蹈覆辙,建议仿照行销淮北纲盐的河南、江苏、安徽等省,维持盐价随时涨落,各商权衡售卖的现状。
不过,户部没有同意山西地方主张的盐不定价之议,饬令三省巡抚体察地方实在情形会议具奏。然而,三省意见不一,山西、陕西仍主盐不定价,河南方面则有不同意见,据署理河南巡抚钱楷奏称:
此时仍请暂不定价,在不甚过昂地方似属可行。若如豫省之南阳、汝州二属,较旧价过有浮多者,似须酌量,大为议减。查盐务增价旧案不过一二厘,今河东现行价值,已增至四五厘及七八厘,核计商力已属宽裕。应请旨饬令山西抚臣,按照乾隆年间旧价,酌定限制,至多不得逾越若干厘数,商人违者,治以应得之罪,是于不定之中,仍示裁抑之法。①宫中朱批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护理河南巡抚印务钱楷奏陈豫省行销晋盐盐价情形事[A].档案号:04-01-35-0489-0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钱楷认为,在盐价不甚昂贵的地方可以不定价,但河南去晋较远,复归商运后终端盐价有不同程度的增长,部分地方的盐价每斤已增至四五厘及七八厘,建议以乾隆末年增价定额之后的盐价为基准,规定现在每斤卖价不得超过若干厘数。
无论是不定价之议还是限价之策都是为地方考虑,户部要求三省再次会商定价事宜。山西巡抚初彭龄又建议将卖价稍多之处量加核减,陕西巡抚成宁倾向于维持现状,河南巡抚恩长则认为“应照乾隆五十七年原价,酌增二三厘”②宫中朱批奏折:嘉庆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南巡抚恩长奏报会议河东盐务酌定价值事[A].档案号:04-01-35-0489-04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虽然“核减”与“酌增”的目标都是降低现行盐价,但内核却完全不同。前者以实际盐价为着眼点,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只进行有限度的干预;而后者乃是以乾隆末年的旧价为基础,必须先承认定价,才有所谓的“酌增”,是政府行政力量主导的价格控制策略。由于河南境内行销的河东盐需要与定价较低的长芦盐竞争,强硬的行政手段可以大幅度降低河东盐的价格,虽然对盐商不利,但可以缓解河南地方官销引考成的压力,而山西、陕西则倾向于避免通过行政手段过分压低盐价,从而保障商人经营。
就在河东三省屡次会商没有结果的时候,恰逢朝廷为筹集河工经费议准施行“盐斤加价”政策,这直接促成河东新一轮定价的施行。嘉庆十四年,江南河道总督吴璥等筹议南河经费,据上谕:
盐斤一项,乃民间日用所必需,而每口日食不过三钱。请于现行盐价每斤酌加三厘,统计两淮、长芦、山东、山西、两浙、两广、福建、陕西、甘肃九处,虽额定斤两多寡不等,按照两淮原额计算,除淮南各引业奏加余息毋庸再议外,其余各处照此征课,约计每年共可得银四百余万两,似与民生无损而经费少充,实于要工有裨。……如长芦、河东以及闽、粤、陕、甘等省相距较远,于河防利害实无关涉,若概令按照加价征课,于事理殊觉未协。著各该督抚盐政体察情形,如以为事尚可行,亦不必拘定吴璥等原奏酌加三厘之数,或就原额量加一二厘,准其暂行售卖。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G].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7-8.
由于加价必须以定价为前提,此次议准河工加价几乎终结了河东定价与否的讨论,而是转变为定价多少的问题。于是,河南巡抚恩长等人合词“奏准山西、河南、陕西三省,自嘉庆十五年为始,照乾隆五十五年以前原价,每斤加银五厘二毫,作为河东定价。至暂征盐价以济河工经费,于奏定例价之外每斤加增银一厘,按引征收,俟河工告竣即行停止”②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4[G].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7876.。可见,此次河东定价是以乾隆末年旧价为基础进行加价的方式确立的,每斤增银六厘二毫的增幅,超过乾隆朝四次增价的总和。
乾隆年间历次增价全归商人所有,而此次0.0062两/斤的加价银有两个流向:一是归商的0.0052两/斤之价,系按照“两淮于嘉庆十三年因成本不敷增价五厘二毫”③宫中朱批奏折:嘉庆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南巡抚恩长奏报会议河东盐务酌定价值事[A].档案号:04-01-35-0489-04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之成例照搬到河东,此后不再增减;一是归官的0.001两/斤之价,系专款专用的河工经费银,每年额余引加征共计144,277余两,活引加征计21,000两,虽然声称河工告竣即停征,但后来实际成为一项新的课税④宣宗成皇帝实录:6:卷330-卷440:道光二十年至二十三年:卷379[G]//清实录:第3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831.。因此,此次加价与乾隆年间历次增价最大的不同,在于后者主要是为解决盐商亏损问题,而前者是朝廷筹集河工经费的重要手段,所加之价逐渐成为政府的定额税收,这对盐商经营十分不利。起初,“河东增价五厘,潞商仅足自给”⑤王庆云.石渠余纪:卷5[G].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258.;“迨至十八九年,陕、豫两省年岁歉收,脚价昂贵,更兼银价日昂,商人以钱易银完纳课项,赔累不支”⑥宫中朱批奏折:道光元年九月二日山西巡抚成格奏报遵旨筹议河东盐务并查明历次更改章程事[A].档案号:04-01-35-0500-0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至二十四年(1819),商人“计卖盐一斤,亏赔自三四厘至七八厘不等,疲累日形,是以旧商纷纷以疲乏告退,而新报之商又各畏避不前”⑦宫中朱批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山西巡抚成格奏为河东盐务资本亏赔请分别商运民销及酌量加斤事[A].档案号:04-01-35-0498-0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可见,嘉、道以后河东寓定价于加价之中,又重蹈乾隆朝定价不敷成本以致盐商赔累、盐政废弛的覆辙。
清代河东官盐运销市场的政府定价机制,经历了从州县政府主导定价到朝廷直接参与定价的过程。康熙、雍正时期,河东盐区逐步确立运商专卖制度,终端盐价开始持续上涨,州县政府依据“路途远近、商本轻重”⑧宫中朱批奏折:乾隆八年正月十五日巡视河东盐政吉庆奏报三省行盐定价通宜核实报部事[A].档案号:04-01-35-0447-0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的定价标准,推行的是较为灵活的价格调控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运商大幅抬高盐价的可能。乾隆初年,朝廷收州县定价之权归于户部,令各州县以“现行之价,定为永远遵守之规”⑨户科题本:乾隆十年五月十三日署理河东盐政众神保题为河东三省行盐定价等请饬部议复事[A].档案号:02-01-04-13854-0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至乾隆中后期,河东池盐批发价持续上涨,银贵钱贱的问题日甚一日,僵化的定价制度难以为继。乾隆帝先后四次允准增价,亦未能扭转盐商赔累告退、官盐市场萧条的颓局。乾隆末年,朝廷不得不放弃对盐价的直接管制,推行将盐课摊入地丁钱粮征收的课归地丁改革,食盐市场进入自由贩运的时代,终端盐价由官设牙行居中调节。嘉庆年间,河东盐大规模走私两淮市场,蒙古盐倾销山西,分区行盐的“祖制”遭受冲击,清政府不得不在河东重新招商运盐,并寓定价于加价之中,终究还是难逃失败的命运。
清政府在河东盐区的价格管制实践,没有按照市场供求的经济原理,更多是出于政治的考虑。统治者为施行所谓的“仁政”,简单粗暴地运用行政手段过度压低终端盐价,给河东盐业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盐商、百姓以及国家财政无不深受其害。由于定价过低,管制价格不能反映成本,运商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先是亏本经营,而后破产告退。地方政府为完成严苛的盐课考成,只得佥报富户充商。国家征取的盐课,不是源自盐业经济的发展,而是一种针对富户的变相徭役。由于售卖官盐是亏本营生,被佥富户接连破产,没有人再愿意运售官盐。坐商生产的盐货,无法正常地流入官盐市场,其为求生存不得不铤而走险卖给私贩。官盐店无盐可买,百姓买食私盐又面临着随时被抓入狱的风险。盐价的扭曲给政府、盐商、百姓都造成巨大的福利损失。社会资金没有投资盐业领域的动力,食盐生产、流通环节的投资严重不足,不利于河东盐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国家治理缺乏理性工具的时代,清政府的“仁政”对治下的百姓而言只是一剂毒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