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的构建与发展研究

2022-12-19 12:13石海岩唐彬元童海奎严玲琴王振东李尚蔚马彦青罗永统
中国矿业 2022年12期
关键词:矿山企业青海省矿山

石海岩,唐彬元,童海奎,严玲琴,王振东,李尚蔚,马彦青,靳 浩,罗永统

(1.青海省地质调查局,青海 西宁 810001;2.自然资源部高原荒漠区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技术创新中心,青海 西宁 810001;3.青海省地质测绘地理信息院,青海 西宁 810001;4.青海省高原测绘地理信息新技术重点实验室,青海 西宁 810001)

0 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提出“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青海的生态安全地位、国土安全地位、资源能源安全地位显得更加重要”。青海省在全国的能源资源安全地位突出,在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同时,又要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着力建设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对矿业绿色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已有学者提出以“政府-企业-民众”“政府-科研院所-企业-民众”“政府-企业-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主体的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理念,增强协同合作,共享共建,促进发展[1-3]。本文通过研究,提出构建并发展以“政府部门-矿山企业-科研院所-第三方评估机构-当地民众-社会监督”为主体的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理念,按照“整体思维、多元保障、各尽其能、合作共赢”的机制,落实各主体责任,形成符合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推动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1 青海省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情况

青海省素有“三江之源”“中华水塔”的美誉,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同时,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在全省循环经济和新型工业化发展中具有重要支撑作用[4]。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构建和发展共同体理念,是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青海省矿业绿色发展的现实选择。

1.1 矿产资源概况

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产种类繁多。从发现矿种来看,青海省共发现矿产137种,占全国已发现173种矿产的79.19%;查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111种,占全国查明资源储量162种矿产的68.52%。从资源储量占比来看,青海省的优势矿产资源包括钾盐、锂矿、镁盐、锶矿(天青石)、玻璃用石英岩,各类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国总储量的比例分别为77.46%、56.70%、95.40%、35.66%、44.00%,以上矿种保有资源储量均居全国第一位。大宗支柱性矿产中,青海省煤炭保有资源储量占全国的0.43%、石油占比2.36%、天然气占比2.19%、铁矿占比0.88%、铜矿占比2.63%、铅矿占比3.38%、锌矿占比3.30%、金矿占比2.84%[5]。从发现矿产地来看,青海省共发现各类矿产地5 477处,其中,大型矿产地152处,中型矿产地260处,小型矿产地468处,小型及以上矿产地共计880处,仅占矿产地总数的16.0%,总体勘查程度较低,勘查深度较浅,资源查明率低,找矿潜力巨大。从行政区分布情况来看,5 477处矿产地分布于青海省8个州(市)和42个县(市、行委),但集中分布于海西州(2 464处)、海北州(746处)、玉树州(676处)、海东市(551处)等州(市)[6]。

1.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十三五”期间,青海省矿石开采总量达到6.17亿t,采掘业实现工业总产值237亿元、利润达到25.8亿元,年均矿石开采量1.23亿t,年均采掘业总产值47.5亿元、年均利润为5.16亿元。截至2020年底,青海省拥有各类矿山企业531家,其中,大型矿山企业84家,中型矿山企业99家,小型矿山企业303家,小矿45家,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4.4%。青海省开发利用矿种61种,占全省已发现矿种137种的44.53%。青海省采选业及其后续加工业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生产总值的64.37%,利润总额占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的52.02%[7]。

2 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绿色矿山建设现状

“十三五”以来,青海省积极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已建成绿色矿山159家,其中23家进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按规模进行划分,大型矿山42家,中型矿山44家,小型矿山67家,小矿6家,大中型绿色矿山建设比例接近青海省省大中型矿山总数的50%,小型矿山和小矿合占同规模总数的20.98%(图1)。按矿产种类进行划分,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山84家,占绿色矿山总数的52.83%,其次为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21家,占13.20%。按分布地区进行划分,海西州95家,海东市19家,海南州18家,海北州11家,西宁市8家,黄南州5家,玉树州2家,果洛州1家。截至目前,海西州绿色矿山建设数量最多,但海西州矿山总数较高,绿色矿山占海西州矿山总数的比例仅为38.15%,而西宁市绿色矿山占西宁市矿山总数的比例为57.14%,位居青海省第一位[7](图2)。

图1 青海省不同规模矿山和绿色矿山对比Fig.1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sizes of mines and green mines in Qinghai Province

图2 青海省各市(州)矿山和绿色矿山对比Fig.2 Comparison of mines and green mines in cities and prefectures in Qinghai Province

矿山企业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合青海高原经济欠发达地区、多民族地区和生态脆弱区的高原矿业绿色发展模式[8]。如青海省都兰金辉矿业强化“科研院所-矿山企业-当地民众”共同发展,建立青海省金矿资源开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现了产业链主要环节多项重大技术突破,为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绿色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周边民族团结,坚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办矿理念,实现办矿一处,造福一方,成为民族团结的示范[9]。察尔汗盐湖矿业注重“矿山企业-当地民众”协调发展,通过“盐湖+旅游开发”模式,带动当地民众致富增收,促进了矿地和谐。但大多数矿山企业对于多主体协同发力的绿色矿山建设模式尚未深入探索,共同体理念尚未形成。

2.2 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共同体建设需要政府部门、矿山企业、科研院所、第三方评估机构、当地民众、社会监督等主体(以下简称“各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发力,但在实际过程中,各主体因追求的效益不同,加之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系统性认识不足,缺乏全过程参与的动机和积极性,共建意识尚未形成,难以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10-11]。

1) 政府部门引领指导作用尚未完全发挥。政府部门虽出台了有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但对绿色矿山建设共同体理念认识还不足,对各主体的建设责任明确不尽到位,引领指导作用尚未完全发挥。

2) 矿山企业建设主体意识不强。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内涵理解存在偏差,在“创”上关注多,在“建”上思考少,多看重矿山复绿、花园式矿山建设,而对于全系统、全要素和全产业链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缺乏长远谋划,主动创新驱动力不足,包容、共建的共同体发展理念尚未形成。

3) 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支撑不足。科研院所技术优势与矿山企业资本优势结合不紧密,针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科技攻关不足,对矿山企业技术人才培养的参与度不高,难以满足矿山建设实际需求。

4) 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待完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标准掌握尺度不一,存在对评估内涵和实质理解不到位、审核不严格的问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严谨性和公正性有待进一步强化。

5) 当地民众参与度不高。当地民众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认识是朴素的、不系统的,对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宏观认识不足,尚未意识到绿色矿山建设与自身休戚相关,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6) 社会监督不全面。社会监督多为执法部门监督和媒体监督,主要聚焦矿山生产中存在的一些环境问题和闭坑后的遗留问题,对于一些技术指标是否满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等问题,缺乏专业的常态化监督。

3 对策建议

本文提出构建并发展的共同体建议,在理顺各主体定位、责任和协调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部门引导+矿山企业主建+科研院所技术攻关+第三方科学评估+当地民众广泛参与+社会全面监督”等措施,促进各主体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实现绿色矿山建设中各主体目标协同和行为协同[12],进而形成全社会共建的合力与局面,最终实现政策更加完善、企地更加和谐、效益更加凸显、监督更加有力、生态更加良好(图3)。

图3 绿色矿山共同体建设关键影响因素作用机理Fig.3 Mechanism of the key factors affe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mine construction community

3.1 政府部门强化保障措施,树立整体思维

政府部门是绿色矿山建设政策的决策者、引导者和监督者,通过制定规划、优化调整矿山布局、强化资源高效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措施,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导矿业走向节约、绿色、高效、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3-14]。一是通过搭建沟通合作平台,广泛吸收各主体意见建议,用整体性思维统筹安排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共同体制度体系、制定目标、明确责任和义务,与矿山企业签署目标责任书,逐步形成绿色矿山长效发展管理机制[1]。三是通过分地区、分矿种、分规模,探索建立符合青海省实际且操作性强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确保绿色矿山建设因矿因地制宜。四是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提高管理效率,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回头看”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绿色矿山“不变色”。

3.2 矿山企业加强主体责任,培育共治意识

矿山企业是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也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通过树立源头保护和共治意识,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节约集约、环境重建、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台和抓手,提升矿山整体形象,促进矿业健康持续发展[15]。 一是充分考虑矿山与周边环境的和谐性,避免绿色矿山建设“表面化”。二是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过程中,定期与各主体沟通,协调各方诉求,使各主体对绿色矿山建设畅所欲言,进而参与到矿山企业规划、建设、运营、闭坑的全过程中。三是加大科技投入,通过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产学研用”创新平台建设,培养技术骨干,强化重大科技问题攻关。 四是通过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绿色矿山建设交流会,相互观摩、借鉴学习,打造综合化、区域化建设模式,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3.3 科研院所加大科技创新,深化院企合作

科研院所是研发绿色矿山建设关键技术、总结实践经验、为绿色矿山建设决策部署和工程实施提供技术支撑的理论指导者,可为绿色矿山建设培养人才,促进绿色矿山建设“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提升对矿业绿色发展的认知水平[13]。一是加强矿山实地调研,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提出解决方案,加强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融合。二是向矿山企业提供绿色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建议,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奖项,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三是强化“科研院所-矿山企业”人才双向流动,培养矿业紧缺人才,助力“产学研用”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形成长效合作机制,全力推进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信息管理数字化的矿山建设。

3.4 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升专业水平,增强责任意识

第三方评估机构是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矿山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组织,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组织管理、配套落实、经费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提供建议[16-17]。一是加强各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学习,正确解读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提高评估水平和能力。二是培育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强化智库建设和专家储备,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严谨。三是根据矿山建设实际情况,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对评价方法和指标进行适度调整,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促进评价机制逐步完善。

3.5 当地民众积极融入矿山建设,实现互利互惠

当地民众依赖于周边矿业开发提供的支持、供给和文化服务,是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18-19]。一是主动参与政府部门、矿山企业组织的各类宣传活动,提高绿色矿山建设助力当地经济、文化、生态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实现从旁观者和受害者到参与者和监督者的转变。二是以“主人翁”的自觉意识,利用对地域特点和民风民俗的了解,提出有利于当地生态、教育、旅游、文化等方面协调发展的绿色矿山建设建议。三是在参与矿山企业建设、土地入股、产业发展、生态修复等过程中,树立监督意识,助力绿色矿山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

3.6 强化社会监督,形成监管合力

社会监督是绿色矿山建设风险规避的重要一环,是公众直接广泛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方式[20-22]。一是充分借助传统媒体和自媒体优势,建立有效的举报信息通道,如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网络监督平台,使公众举报信息能及时有效传达给政府监管部门,延伸监督触角。二是通过信息公示、座谈听证、民意调查、民众培训、民俗文化吸纳等多元方式,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向公众传递绿色矿山建设实时信息、相关政策要求等,实现信息有效共享,提高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度。三是通过确定技术监督机构,对绿色矿山建设中能耗、“三废”排放、资源利用、土地复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常态化技术监督。四是深化政府部门主导监管职责、强化矿山企业自我监管意识,积极推动第三方评估机构和社会监督,落实各主体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

致谢本项研究工作得到省地质勘查基金科研项目青海省“十四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研究(编号:2019048003ky003)、青海省地质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因素及评估项目资助(编号2019048002ky002)、2022年度青海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第一批“科技工作者建言”决策咨询项目(编号:2022KX01)的支持,评审专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论文得以完善和提高。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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