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在优化西部地区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价值与路径

2022-12-18 20:20东,张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征管税法污染物

王 东,张 馨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830012)

一、引言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其中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点。特殊的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赋予西部地区多样化的生态系统,但与此同时,西部地区也是生态脆弱的地区,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西北荒漠绿洲交接生态脆弱区等5个生态脆弱区集中分布在西部地区的行政区域内(1)2008年9月27日发布的《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中,对生态脆弱区的地理分布、生态特征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明确指出西部地区包含了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西北荒漠绿洲交接生态脆弱区、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生态脆弱区、青藏高原复合侵蚀生态脆弱区、西南山地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5种形态的生态脆弱区。。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自然条件较恶劣、生态环境系统脆弱,因而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西部大开发面临的重大挑战。长期以来,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掣肘地区经济增长,使其较难摆脱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的路径依赖,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资源存储量急剧下降(2)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决定。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通过一系列措施,西部地区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并且在某些方面的提升幅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方面,西部地区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粗放的以资源型经济为主的发展方式并未得到根本转变,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然严峻。具体可参见林建华、李琳著《西部大开发20年西部地区绿色发展的历史进程、存在问题与未来路径》,原载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76~88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5个维度上的纵深发展,而西部地区囿于生态脆弱,环境承载力已然十分有限,因此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可承载力。此外,2020 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深入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坚定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等要求。因此,今后西部地区在努力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建设中,在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将生态环境保护置于经济发展的优先考量之中,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环境保护税在增加税收与保护生态上的双重作用有助于增加地区财政收入、推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其对西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征管过程中却存在一些难题。如吕凌燕[1]认为环境保护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定位模糊使得目前我国环境税收征管中存在统领性规范缺位以及细则设计缺失的问题;方堃[2]指出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中存在纳税人申报和缴纳技能不足等问题;秦鹏[3]认为现行环境保护税法难以有效应对纵向主体利益冲突所面临的困境,而利益冲突主要是由环境保护税率设置低效、政府规制成本过高和税收收益归属单一导致的。在对环境保护税收征管难题的研究中,学者多从整体视角出发研究环境保护税收征管难题的共性,很少细致考察不同区位发展因素对环境保护税收征管造成的影响。

伴随大数据进程的不断深化而出现的区块链技术,以其基于P2P网络的节点分布式结构、基于时间戳的链式区块结构、基于加密技术的信息安全传递和存储、基于共识算法的经济激励机制和基于智能合约的扩展功能[4],为多领域存在的难点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已有学者将区块链技术纳入我国税收征管的逻辑框架中进行考察。如王娟[5]认为发挥区块链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能降低征管成本;谭佳怡[6]认为可借助区块链技术解决纳税信用体系构建中的难题;周建厂[7]认为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运用可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既有研究中,综合不同税种功能价值与法律适用差异进而对单一税种与区块链相结合的可行性研究较少。税收征管实效对西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独特的环境又使得环境保护税在西部地区税收征管中遇到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征管难题。本文聚焦环境保护税法在西部地区的作用发挥与现实困境,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西部地区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价值与路径。

二、环境保护税法对推动西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环境保护税法的理论逻辑与现实发展

纵观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税法,其理论根源皆离不开“庇古税”的逻辑框架。20世纪初,由工业化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引发的负外部性问题愈加显著,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多角度阐释了经济行为对环境的外部性影响,提出国家应对造成环境负外部性的经济行为征税。伴随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和发展,受“庇古税”影响,在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对造成环境负外部性的行为征收税费的方式,以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8]。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发展脉络,其也是从内含“庇古税”原理的排污费制度发展至“费改税”的平移实践过程。

排污费制度即对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负外部性问题的排污企业,由政府向其征收相应费用。1982 年正式实施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可视为我国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的标志,2003 年正式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制度进行了完善。然而,在环境保护要求不断细化的背景下,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排污费”在适用中存在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因而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作用始终较为有限。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高度重视,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要求,“费改税”计划被提上了日程。

2007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2011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将“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是“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而“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出现在2015年1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更是从某种意义上预示了我国“费改税”的必然趋势[9]。

2015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总体部署,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要依靠制度的力量,并对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同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强调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加快推进环境税法立法。

2016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并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揭示其“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出于税负平移的立法考量,实现“费改税”的平稳过渡,《环境保护税法》在内容上与原排污费制度高度相似[10]。随后,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保证《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至此,我国开启了“独立环境税”的新篇章。

(二)环境保护税法推进西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时代大势,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加大美丽西部建设力度,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这为西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引。现实中,助推《环境保护税法》的贯彻落实,能够基于环境保护税法的功能定位,稳步推进西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1.增加财政收入。为政府募集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资金是税收的目的之一。《环境保护税法》满足了政府税收和环境治理双重需要,兼顾了经济与环境双重红利。虽然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环境,但其资金筹集的财政目的仍不言自明,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获得的财政收入不仅可用来弥补财政赤字,还可在解决环境问题、降低其他税种税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寓禁于征。若不依靠国家干预,仅凭市场自身很难针对企业造成的环境负外部性问题进行修复。因此,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收到矫正企业污染环境负外部性行为与引导企业保护环境正外部性行为的双重效果。一方面,对造成环境负外部性问题的企业征税,可使得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通过税收杠杆内化于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中,促使企业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制度设计,向企业实施的绿色发展释放了积极信号[11],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增强环保意识,提升节能技术水平,保护并优化生态环境。

3.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有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作为经济调控的重要方式,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合理的税制设计引导资源由高污染产业向低污染产业汇集,不仅可保障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还可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提高地区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优化产业结构空间布局[9]。

4.维护社会公平。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方式。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可明确纳税人排污需纳税的义务,鼓励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此外,税收征管过程中会对社会财富和环境利益进行再分配,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12]。

5.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习近平在强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后,又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科学论断。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不能缺少税收这一关键环节。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地区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税收营商环境的逐步优化有赖于各部税法贯彻落实后的作用发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保护税法的领航助力有利于税法体系的健康发展。通过促进环境保护税法的各项规定落地,可有效提升税法体系的协同效用,从而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三、西部地区环境保护税收征管面临的困境

(一)征税对象复杂化增加了对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管的难度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虽然《环境保护税法》中对这4 类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以及应纳税额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难。一是大部分应税污染物为混合性污染物。譬如水污染物中掺杂着大量的水,大气污染物中含有大量水蒸气,此外还有多种应税污染物混合排放的情况,对污染物监测设备和技术的专业化要求较高。二是单位污染物排放往往呈动态变化趋势,超标排放会出现间断性排放或某一瞬间突然爆发性排放的可能,加大了对应税污染物排放取证与监控的难度。应税污染物种类繁多以及污染物排放的瞬时性、隐蔽性和不可复制性等特征,使得环境保护税的税收征管较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更为复杂,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13]。

西部地区的环境保护税收征管虽得到了高度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难免遭遇阻碍。首先,西部地区受传统粗放型发展方式影响,加之产业结构处于较低级的形态,其污染物排放较其他地区多[14]。同时,多高原、山地、盆地的地理环境使得在对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进行取证时更依赖技术设备监控而非人力测度。而西部地区往往技术资源投入不足,技术水平成为影响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监管的重要因素。其次,西部地区企业排污情况自行监测开展率相较于东部地区仍有差距[15]。因此,受西部地区技术投入不足与企业排污自行监测开展率不高的影响,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成为了西部地区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中切实存在的难题。

(二)税收征管信息协作程度低诱发税收风险

虽然《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在明确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前提下,又在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与第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一)纳税人基本信息;(二)纳税申报信息;(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明确了两个部门的信息交换内容,但现实中这两个部门的行政协作信息仅为最基础的涉税信息,且多用“等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等概括性字眼进行描述。法条程序性规定不明确易导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协作意愿不强,进而影响协作效率,诱发税收风险。

《环境保护税法》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与工作配合机制的制度安排进行了程序性规定,但却未对具体管理机制的构建作出明确规定,涉税信息管理机制的缺失,使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以及纳税人纳税申报、减免税额、欠缴税款等环境保护税法涉税信息的信息交互中易形成盲区,容易增加涉税信息传递与整合过程中的信息错误[13],从而诱发税收风险。

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区域内12 个省区市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人口、技术、资源等差异导致西部地区南北经济分化明显,如以经济增长动力为例,西北地区的内在竞争力明显弱于西南地区[16]。经济发展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征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区域内存在经济分化现象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西部地区极易陷入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导致税收征管能力不同,再至风险防范能力有差异进而税收风险等级有高低的逻辑链条。具体到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环节,西部地区在面临因征管信息协作程度低而产生的“信息孤岛”时,限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与工作配合机制构建细则未明确,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获得的数据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各类信息系统交互不畅,分散的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复杂的税收风险分析的要求,从而提高了税收风险等级[17]。

(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评估体系建设困难

环境保护税法具有累退性,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小,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与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表现出实质上的不平等,这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对此,学界提出可通过环境保护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中性目标[18]。

2021 年3 月5 日,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污染防治力度加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等目标要求,并重点强调“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但在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却面临窘境。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中有两档减税优惠(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虽然税务机关积极为企业解读政策,但仍有部分企业在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与计算减征税款时存在困难。如有的企业污染物种类较多,计税依据的较强专业性增大了企业准确计算应缴税款的难度。此外,有的企业虽然已经降低了排污浓度值,但由于无法准确测算低于规定排放标准的比例,因而无法准确判断应当享受何档税收优惠[19]。

可以说,征收环境保护税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式,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是环境保护税作用发挥的关键。实践中,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不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税功能及作用的发挥。相较而言,法国、比利时等国家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成效显著,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国家建立了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评估的反馈机制。通过评估反馈使得国家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适时将政策实施目的与效果进行比对,从而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以助力环境保护税的功能发挥[20]。这可为我国提高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力度、强化政策执行效果提供经验借鉴。立足我国实际,建立有中国特色、地方特色的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评估体系,可以及时反馈税收优惠政策的运行状态,适时调整政策,使企业能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然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评估体系建设在西部地区会遭遇特殊阻碍。西部地区地广人稀,识解水平理论认为,心理距离必然会对人们对事物的感知以及人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21]。通常心理距离与空间距离正相关。人们在开展工作时往往会先预判工作难度,而西部地区因远距离产生的投入成本较高,在环境保护税收征管过程中容易引发相关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消极对待,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评估体系的建立健全。

(四)税务筹划缺位致使征纳税成本增加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纳税人与税收征管部门产生冲突的关键原因。纳税人与税收征管部门是税收征管中的不同利益主体,且通常纳税人在税务关系中居于劣势。在企业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形下,其无法准确把握地方政府的态度,因而政府先前的行为便会成为企业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企业可能因自身认知有限而出现纳税申报不全或提供数据不准确等情形,导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或合理避税,同时税收征管部门对纳税人的业务往来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由此造成税务机关数据不准确。税收信息不透明提高了税收征管的征纳成本,良好征纳关系的实现也会因双方信息无法互通而遭遇障碍[22]。税务筹划是通过对经营、投资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使企业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达到“节税”目的的制度安排,通过税务筹划,可提高企业的税务认知能力,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在西部地区,税务筹划遭遇了两重障碍:一是西部地区大多省区市因人力资源总量少、人才结构失衡等原因致使其人才综合竞争力较弱[23],税务筹划人才支撑不足。二是专业税务岗位设置以及税务筹划安排大多存在于大规模企业,小微企业由于信息滞后与管理成本高等客观原因,其税务管理大多停留在基本纳税申报环节,企业内部缺乏税务筹划制度安排的情形较为常见。税务筹划的缺位导致企业在需运用全局思维进行工作处理时表现出明显的应对不能,无法通过合理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收征管部门亦会因企业整体部署的有待完善而提高核验成本。加之在税收征管基本环节中,多是沿袭自上而下的征管与自下而上的纳税模式,各税收主体处于单向沟通状态。因此,在高新技术冲击下,纳税人与税收征管部门之间对于税务筹划与税务征收的认知矛盾明显,“信息孤岛”丛生导致纳税成本与征税成本增加[24]。

四、区块链技术助力西部地区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优化的价值体现

(一)区块链技术可助推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的实质公平

2019 年10 月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推动区块链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区块链技术与政务服务相结合。2021 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30年,区块链产业综合实力持续提升,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的发展目标,并对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提出了具体要求(8)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促进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区域的共同维护和利用,在教育就业、医疗健康和公益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应用,促进业务协同办理,深化‘一网通办’改革,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

区块链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体,具有信息公开、可追溯、安全性高等特点,其可高度契合以信息数据为基础的税收征管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中应用区块链技术,对于推动环境保护税法的贯彻落实具有极高的应用价值。

《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税缴纳采取纳税人自主申报方式。税务机关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为基础,通过比对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据,对纳税人进行监督。但实际中,因应税污染物的自身特点以及排放的不可预测性,导致税务机关在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中难以对纳税人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

此外,西部地区南北经济发展差距带来的技术和人才资源差异,增加了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应税污染物监管的难度。在其他税种的税收征管中,因企业存在永恒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在某一时期获得的全部收入,纳税人会在如实申报和瞒报收入间作选择,从而引发企业偷税漏税现象[25]。而在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管更为困难,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染物排放数据透明度,则不利于环境保护税征收额度的确定,更易出现应缴未缴现象。

区块链技术可视为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其本质是通过数学原理创造信任。区块链上的每个节点都存有链上全部区块的信息,通过共识算法可以实现来源不同、类别不同的数据在共享层面的一致性[26]。在对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过程中,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共识机制实现对应税污染物排放过程的全透明监管,在数据广泛且具有共识性的基础上,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涉税链条的证据完整度,更为简便地提高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监测的专业化程度。

(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优化环境保护税收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国政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政放权”背景下,税务部门亟待引入新技术,以保障“放管服”红利预期与税收风险防控双目标的实现。区块链是P2P技术、智能合约功能、加密等多项技术的结合体,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其内在特征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需求高度契合,能够有效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助力良好税收营商环境的形成。现实中,提高办税效率、提高涉税信息共享程度、优化税收信用环境是当前我国税收营商环境优化中的难点,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打破当前我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瓶颈。

1.提高办税效率。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审批环节复杂、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一直饱受诟病。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数据传输的便捷高效和全过程公开透明,避免各部门相互推诿,缩短办税时间,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具体而言:税务审批过程可因智能合约功能的启用而进一步规范化,部分业务甚至有望实现在24 小时内办理完毕;同时,材料审核内容及流程透明,也便于监管部门对税务征管事项进行监管。

2.提高涉税信息共享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以联盟链为重点发展区块链服务平台和金融科技、供应链管理、政务服务等领域应用方案”。联盟链作为区块链的类型之一,具有两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数据来源丰富,可拓展性较强,可建立多方信任关系;二是联盟区块链内设数据纠偏机制。面向税务部门与涉税相关部门建立联盟链,能够有效消除“信息孤岛”,充分实现涉税信息数据共享,提高信息共享程度。

3.维护良好的税务信用生态。我国税源管控理念在数字化时代经历了从“人管控”到“以票管控”再到“信息管控”3 个发展阶段[27]。伴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税务风险也屡见不鲜。在税收征管中应用区块链技术,可帮助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有助于优化政务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税务治理效能,维护良好的税务信用生态。

五、区块链技术在优化西部地区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中的应用路径

(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可提高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监管水平

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之所以较其他税种需要更高的专业化程度,主要是因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难度大。不仅要尽可能实现对污染物的“质壁分离”(如降低大气污染物中水蒸气的比重,或对由适用不同征税标准的污染物组合而成的混合污染物进行成分剥离),还要实现对污染物的动态监控。然而,不管是“质壁分离”还是动态监控,都会因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而导致结果出现差异。

虽然企业的逐利本质会诱使其为降低税费而对污染物“质壁分离”投入极大热情,但在企业并不作为污染物全过程动态监管受益者的情况下,理性经济人的特征会使企业对提高污染物动态监测水平持消极态度,不利于政府部门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监管。

区块链技术可为提高污染物排放动态监管水平提供可行方案。区块链可将信息数据记载于以时间排序的数据块中,并使用不对称加密算法与共识机制把数据存储在“去中心化”的数据库中,保障信息数据的不可篡改性,有效实现社交平台上电子数据的分类与保存(9)详见潘虹、王子鹏著《区块链技术对社交媒体信息归档的应用探究》,原载于《中国档案》2018年第6期,第75页。。因此,若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监测设备对污染物检测数据的监管中,不仅可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还可以实现数据的全过程记录。不可删除与不可替换的数据信息,可以有效减少税收征管部门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极大提高政府部门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水平。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可提高多部门税收风险防控的协作水平

环境保护税法的专业性使得税务机关在核算税基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的配合[28]。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是环境保护税法有效实施的保障。区块链技术可减少信息不对称、规避技术安全漏洞与人为操作隐患,契合了税收征管需求。在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中应用区块链技术,能够提高行政协作效率,有效防范并化解税收风险。

“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有别于其他技术的关键点。“去中心化”是指在区块链中不存在中心的完全分布式结构,任一节点在区块链中都处于平等地位,对单一节点的破坏对区块链整体影响较小,且可以同时记录并保存真实完整的信息。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税收风险管理中,可以实现涉税数据在相关部门之间的实时共享,可使税务机关获取完整且全面的涉税信息,降低税收征管中的税收风险[29]。区块链技术契合了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与工作配合机制构建的要求。基于区块链的运行规则可使各参与节点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环境保护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双提高,促进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间行政协作行为的双规范,进一步提高行政协作效率。

此外,通过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功能,可预设税务工作程序,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实现税务信息的集中化管理以及涉税数据的实时提取,提高多层级、多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作效率。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主要包括自动校验、票据识别、智能核算、全程监督等工作流程,应用区块链技术可实现对涉税数据信息的实时记录、数据比对、风险防控、异常处理等。譬如在税务信息自动比对与税金计算中,系统会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与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数据进行智能化比对,对异常信息进行标记并另行处理,对正常信息完成比对后进行提取,纳入税收优惠考量因素后,将税率与污染物类别进行匹配再计算税金。因此,应用区块链技术可在税务处理的全过程中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实现批量智能化认证[30],进而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强化税收风险防控。

(三)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可有效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反馈机制

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技术是“情景—应对”型程序化逻辑,能够满足各参与方就合约内容、触发条件提前设定的要求,对核心元素进行程序化处理,实现合约内容的自动化执行,在提高执行效率的基础上,提高透明度和有效性[31]。

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需要多方共同发力,既需要企业自身发挥主观能动性,又需要税务机关为企业进行政策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评估体系的建立能够在多方互动中帮助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然而,在土地广袤、人口稀少的西部地区,过远的空间距离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评估体系的建立。态度作为一种持久性的情感会对人们的决策产生影响,不同态度的心理倾向下人们会作出积极或消极的行为。有研究表明,空间距离作为心理距离的一种表征,不论是在何种价值取向下,心理距离越远则合作行为越少,心理距离越近则合作行为越多[32]。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评估体系的意义在于通过评估进行信息反馈,这是一个双向合作的过程;而区块链的智能合约能通过其扩展功能,优化税务机关与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反馈流程,缩短环境保护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相关人员的心理距离,推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评估体系建设,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反馈机制。

(四)基于区块链技术可推动环境保护税涉税交易系统构建,为税务筹划提供技术支撑

在化解由认知不一致所引发的税务筹划与税务征收矛盾的目标下,区块链的分层结构可重构由数据层、共识层和应用层组成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交易系统,搭建更为畅通的信息交互渠道。

1.数据层。数据层信息是环境保护税涉税交易系统的主要数据来源。数据层的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数据层所反映的是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税基数据、税务部门税额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为主的数据信息,依靠区块链分布式账簿与“去中心化”特征,保证数据不被篡改,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2.共识层。共识机制包含在共识层之中。依靠共识机制,“去中心化”的区块才能在各自的节点中对数据的有效性达成共识。区块中的基础数据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以及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数据,每一区块以时间戳为顺序排列分布时,区块内的信息会被加密保存。涉税信息各参与方可通过环境保护税涉税交易系统进行业务办理,所有的记录都会以区块的形式记录于信息平台中,参与主体若想获得相关信息,可在有授权的基础上通过身份识别机制进行数据信息查验,既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又可有效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3.应用层。应用层可通过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功能,比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与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数据,通过业务规则与对应税率的设置,依据统一规则将税率与污染物类型进行匹配,再与金税系统直联,将信息推送至税务机关申报系统,从而形成数据的闭环流转,实现企业涉税事项的准确申报[30]。同时,良性环境保护税涉税交易平台运行机制的建立,还可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有利于税务筹划与税务征管均衡发展。

六、结语

环境保护税具有增加税收与保护生态双重作用,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意义。在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建设背景下,需要将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路径与西部地区具体实际相结合。区块链技术具有信息公开、可追溯、安全性高等特点,能够契合以信息数据为核算基础的税收征管要求,助推环境保护税收征管领域的实质公平,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而推动西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猜你喜欢
征管税法污染物
不同取样方式下船机污染物排放结果的研究
菌株出马让畜禽污染物变废为宝
基层财政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分析
你能找出污染物吗?
洞察全球数字税征管体系
陆克定:掌控污染物寿命的自由基
王军:走联动集成的税收征管现代化之路
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立法计划
浅议税法效力及其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