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与市场规制

2022-12-18 04:25赵林栋
西部财会 2022年6期
关键词:业态劳动者劳动

赵林栋

(深圳市人社局人事中心,深圳 福田 518110)

一、新业态的发展现状

(一)新业态的内涵

近年来,新业态这一概念的使用非常广泛,但其内涵和外延,无论是官方还是学术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家统计局曾经将新业态界定为“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强调了新业态具有衍生叠加的特征,认为其依托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来为不断变化的需求服务。但在现实中,新业态能扩大服务范围,创造新需求。为科学界定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三新”活动范围,国家统计局还专门制定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 8)》。此外,国家信息中心将新业态界定为“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对企业内外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整合重组,以行业融合为主要特征的新兴产业形态。”强调了新业态的跨界性,认为数字技术的支撑是实现行业融合的关键。但是,在行业融合和技术因素之外,还要考虑到新业态受行业的分离、资本和环境的影响。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新业态看作是技术进步的产物。

(二)新业态出现的必然性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等多种因素深度融合,新业态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在外部环境上,疫情的爆发、行业竞争的加剧、利好政策的出台均推动着新业态的出现、变化与发展。在供给端,各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通过多种技术应用和业态创新来降低成本、应对竞争、扩大机会、开拓市场。在需求端,消费者的生活理念、消费观念、消费方式等发生了很大改变。疫情发生之后,传统的接触式线下消费减少,新型的具有线上线下融合特征的半接触、非接触消费模式迅速发展。直播带货、平台推送、移动支付、网络购物、共享用工等以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迅速扩容,线上消费逆风增长,有效扩大内需,增加经济韧性。

二、新业态给青年从业人员带来的影响

(一)更多的就业选择

在新业态领域,从业人员以青年为主,青年从业人员有更多的行业和工种岗位可供选择,这些行业和工种岗位往往具有进入门槛低,工作时间灵活,对性别、年龄、学历要求低的特点。宽松的就业条件限制在某种程度上,拓宽了青年从业人员的就业渠道。新业态中也出现了多种用工模式,如网络直播、电子商务、互联网家政、远程办公、网约车、快递、外卖、民宿等新型职业形态,为青年从业人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吸引了很多青年从业人员参与,其就业“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日益显现。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增强了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选择就业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富余的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城市中劳动者就业择业的大环境是,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劳动力供给多,市场提供的就业机会少,限制了劳动者选择就业的空间。目前,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结构性失业的问题,但受产业结构调整、人口老龄化加速、就业机会增多等多重因素影响,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已经发生很大转变,劳动力市场正从需求方市场转变为供给方市场,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就业择业面临新的环境。同时,因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的自主选择性较强,人员流动较为频繁,由“数字政府”建设、“数字治理”转型推动的政务服务变革,促进了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异地转接的便利化,劳动者公共服务事项的一体化等,为青年从业人员就业择业创造了条件。

(二)更精准的管理方式

在很多情况下,新业态主要是以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形式存在的。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新的载体,已经颠覆了传统的生产消费模式和管理方式。通过大数据应用、人工智能和各种算法的改进,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精准地掌握其从业者的工作表现,进而制定业务考核的标准,明确相关的奖惩举措,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尽可能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尤其是青年从业人员的工作绩效可以通过时间、里程、接单量、客户评价等多个角度来考核。数字化的标准、流程、考核等形成了更精准的管理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青年从业人员的正向激励,另一方面,可能会加大对青年从业人员的限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加剧了竞争,给人带来身心方面的紧迫感。

(三)相对自由的工作空间

新业态下,青年从业人员有更相对自由的工作空间。一是在工作场所方面,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的工作场所是开放的、动态的、变化的,是“没有围墙的”。二是在时间限制方面,多数的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在灵活就业的过程中,可以相对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时间,对自己时间的支配程度更多取决于工作性质和管理规则。三是在工作任务方面,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有更大的选择权,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工作,以及可接受工作的任务量。四是在财务支配方面,工资日结、完工即付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给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提供了日常收入的便利,使其能快速获取劳动成果,对其产生一种正向的激励。相对自由的空间使得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可以在固定的、重复的、传统的、机械的、相对稳定的工作方式和动态的、变化的、不稳定的、带有竞争的工作方式之间作出选择,而当代青年从业人员更崇尚自由和职业认同感强的工作。因此,相对自由的空间对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更有吸引力,它让青年从业人员摆脱了某些传统用工模式、管理方式的束缚,尤其是内在的束缚,包括由互联网平台的精准算法导致的精神压力、工作不稳定产生的焦虑感以及职业发展受限产生的受挫感。

三、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权益维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性

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不仅仅是出于情理,更要依靠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国家专门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法律,它有适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当前,就新业态下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学术界并没有形成共识,现实中的司法实践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说,新业态下的就业应该属于传统劳动关系的范畴。然而,新业态下的就业又很难完全满足上述确认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条件。有学者认为,新业态下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民事合作关系。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新业态下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应该归属灵活就业的范畴。因此,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有复杂性,导致青年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很难被纳入现行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权益难以完全得到保障

作为普通劳动者,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同样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权利。在现实中,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有的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工作不稳定,收入亦不稳定,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收入差距。经调研了解,在各个行业之中,网络直播和交通出行从业者高收入比例较高,外卖配送和知识服务的低收入比例较高,快递和家政行业的收入分配相对而言比较平均。收入不均有些是因为工作技能水平、任务难易程度不同导致的,属于正常现象。也有些是由于性别歧视、岗位歧视、行业垄断等因素导致的,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介入和规制。除了收入问题,有的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过长。在标准工时制度中,《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的标准工作时间是8个小时。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大且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工作不稳定、收入差距大、工作时间长等问题容易产生劳动争议隐患。如果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工作时间长短密切相关,那问题将更为复杂。除此之外,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还面临职业伤害风险和社保参保率不高的问题。在职业伤害风险方面,某些行业中,例如外卖配送行业、快递行业,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面临较高职业伤害风险。由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比例较低,一旦出现工伤问题,就很难解决,属于当下的应急问题。社会保障参保则涉及到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长远的稳定和保障,但当今,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社保参保率低甚至没有参加社保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其劳动权益。

(三)政府难以实施监管

当前,政府对于新业态企业的监管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仍面临一些困难。一是新业态领域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仍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二是平台企业的成立和运行监督困难,易规避税费责任。有些平台企业只是在某地开展业务,但并没有在开展业务地设立公司或分公司,也没有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甚至是不在开展业务地区缴纳税收,导致部分新业态企业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缺乏有效监管。三是新业态的劳动用工情况难以掌握,社会保险监管存在漏洞。由于平台从业人员无需进行就业登记、少有参加社保,相关政府部门收集信息的传统渠道失效,难以掌握数据和信息。部分新业态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出于降低风险、节约成本,规避监管等种种考虑,不愿将用工信息向政府部门报告,加大了政府对相关行业监管的难度。

四、通过加强市场规制来维护新业态青年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一)制定规制政策,让政府监管有章可循

随着新业态企业的发展壮大,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多,政府的监管逐渐从行业监管向一般性监管过渡。政府对于新业态的监管是从具体的行业监管开始的,其目的主要是规范发展,维护权益。在行业监管方面,2016年颁布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9年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是典型代表,规范了行业的发展。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平台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责任。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对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面临的突出问题,仍需要在制度政策层面上进行顶层设计。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具有不同的政策偏好。平台企业可能更倾向于就业补贴政策、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以及职业培训政策。从业人员更加关注的是就业政策的完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以及社会保险政策。考虑到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经济依赖性较强、抗风险能力弱、收入来源不稳、参加社保途径有限等因素,应优先解决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的社保参保问题,尤其是工伤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逐步有序放开对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并鼓励其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规制对象,让监管行动有的放矢

基于新业态下,确认劳动关系的复杂性,需要对新业态中的用工形式进行分类监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于直接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指派、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采用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其他用工方式的,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中,对于采取代理、加盟、外包等方式通过第三方合作企业招用劳动者提供线下实际履行服务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并指导、监督合作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用工。三是对于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用工的,若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协调共治监管格局

在现有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维护新业态青年从业人员的权益需要多个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多元协调共治监管格局。一方面,建立协商协调机制,鼓励工会、企业行业协会、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与协商,参与治理活动。另一方面,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掌握大量从业者信息的新业态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适时向政府公开相关劳动用工信息,为制定政策提供可靠、公开、权威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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