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背景下收购重组执行主体变更问题及司法建议

2022-12-17 14:51焦志敏
法制博览 2022年34期
关键词:民商事受让人民商法

焦志敏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苏 无锡 214028

收购与重组金融市场领域的不良资产具有显著的实践作用意义,不良资产的普遍大量存在将会直接干扰到整体的金融市场运行。按照民商法的现行立法规定,对于收购重组民事案件中的法定执行主体如果要给予相应的变更,则必须要保证符合民商法的指定条件要求。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工作开展实施中,依法变更现有的收购重组执行主体必须要确保满足法定的裁定审理要求,否则就无法对于执行主体进行改变。民商法应当侧重于保障金融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那么客观上决定了收购重组的民商法执行主体需要得到妥善的变更,旨在促进金融市场的资源流通,避免不良资产存在转让的风险。

一、收购重组执行主体变更的基本要点

对于收购重组民商法领域的不良资产而言,执行主体的变更主要指的是按照现行民商法的立法条文规定,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下依法改变原定的案件执行主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能够申请执行的民事权利主体范围主要涉及权利承受方、权利继承方、法律裁定与判决文书确定的其他相关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关系发生改变或者调整的情形下,通常也会因此而产生原有权利执行主体的更改[1]。执行主体变更应当满足严格的法定执行标准,否则就会被法院驳回变更原有执行主体的当事人请求。

不良贷款构成了现阶段金融市场中的常见资产类型,对于不良贷款组成的金融不良资产,如果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实施必要的资产收购以及重组,则会明显阻碍到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运行。在司法裁定以及案件判决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对于可转让部分的民事债权能够经由双方民事主体的共同协定,从而导致原有的民事债权产生相应的变更。具体针对于依法实施资产收购重组的民商法领域裁定以及判决案件来讲,变更法定的案件执行主体必须要经由严格的操作实施流程,同时还需确保满足民商法设定的基本要求条件。

二、收购重组执行主体变更的现存实施问题

(一)案件裁量的标准缺乏统一性

执行主体变更的民商事案件如果欠缺统一的裁定审理具体实施标准,那么将会非常容易导致存在案件裁定与审理过程的缺陷。在现状下,收购重组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仍然缺少可行性较强的统一裁定审判标准,欠缺明确执行要求标准的收购重组公司资产案件就会面临多元化的审判标准执行难题。作为案件审判的具体负责人员而言,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人员由于未能运用统一的案件裁定衡量标准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那么就会埋下侵害民商事主体合法预期利益的风险[2]。案件裁量的现有执行标准存在混乱以及盲目的实施缺陷弊端,进而容易造成案件裁定审理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导致违背了民商法的基本立法宗旨。

(二)不良资产可能会被转让

近些年以来,公司非法转让内部不良资产的情况仍然存在普遍性,金融市场领域的不良资产如果表现为非法转让的现状,那么对于整体的金融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将会构成较为明显的威胁侵害。收购以及重组的民商事案件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裁定判决执行,那么此类案件涉及到的各种不良资产就会存在隐蔽转让的风险。对于执行主体如果没有进行依法的合理变更,那么转让金融不良资产的潜在风险等级就会显著增加,甚至还会对于正当依法经营的民商事主体造成程度较为明显的经济利益损失[3]。为了在根本上杜绝非法进行不良资产转移的情形,那么现阶段的重要实施举措应当落实于严格监控民事执行主体的依法变更过程。

(三)侵害公司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受让人在公司收购重组的实施过程中占有关键的主体地位,公司受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应当得到民商法的妥善维护。公司受让人如果承受了金额较大的公司不良资产,那么意味着受让人的预期经营利润效益将会得到显著的削减,从而违背了民商立法维护公司受让人权益的立法动机。在目前的公司依法转让以及收购重组实施阶段中,侵害公司受让人民事权益的现状仍然存在普遍性。由此可见,现阶段的我国民商立法亟待重点针对于公司受让的企业经济利益给予妥善的维护,以有效防范损害公司受让人权益的风险。

三、民商法背景下收购重组执行主体变更的司法建议

收购重组的民商法案件具有案情较为复杂、审理裁定过程繁琐、牵涉金额较高等基本特征,决定了司法审判人员必须要对此引发重视。执行主体变更的民事案件请求如果要得到允许,那么关键前提就是要审查其是否满足了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除此以外,收购重组的案件审理裁定执行人员还需要综合考虑到各个层面的民事权益维护需求,切实维护收购重组类型案件中的合法经济利益。具体而言,在民商法的健全完善视角下,对于收购重组的执行主体进行依法变更应当注重于如下的司法完善途径:

(一)统一案件裁定审理的标准

收购重组的案件裁定具体实施标准只有得到了严格的统一,才能更加有益于上市公司的收购重组相关权利人得到妥善的合法利益维护[4]。因此,立法机构部门人员目前需要重点针对于收购重组领域的民商事案件给予统一的审理裁定标准设计,避免由于主观层面的因素干扰,从而导致出现差异性的案件审判结论。具体而言,在设计统一的案件裁量法定标准过程中,立法机构人员必须全面考虑到收购重组的执行影响要素,结合多层面的案件执行影响要素来进行统一化的设置。通过实施以上合理完善改进的措施,应当能够在源头上防范差异化的案件审理裁定缺陷,有效杜绝主观盲目性与随意性的负面因素影响。

司法机关对于在进行立案审核的环节中,申请变更案件原有执行主体的当事人请求,应当秉持公正与公平的基本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收购重组的公司企业受让人可能同时具有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定资格,那么就会涉及到书面的执行变更请求提交与审核实施过程。对于接受当事人请求与立案的基层法院而言,关键就是要增进不同机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基层法院以及案件审查执行的部门之间需要展开全面的互动,对于转交案件裁定文书等关键环节都应当引发重视[5]。

(二)增强针对收购重组执行过程的监督力度

收购重组的民商事案件不可避免将会存在监管机制的薄弱缺陷,因此对于收购重组的依法变更执行主体过程,需要给予更加严格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展开全方位的司法监督举措,对于潜在的违规转移不良资产的行为将会给予更大限度的规避,进而有益于维护整体金融市场的良好安全氛围。司法机关以及市场监管的机构部门人员之间应当展开更为紧密的配合沟通,全面增强各个部门机构之间的衔接性。收购重组的民事案件应当置于全过程的执行监督范围,避免存在变更执行主体过程中的监督盲区。

对于公司现存的不良资产应当依法实施必要的收购处理,上述举措有助于全面防范潜在性的不良资产威胁,切实维护实体经济的运行稳定性。金融体系如果存在了过多的不良资产,那么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安全将会受到比较显著的负面消极影响。因此针对于执行主体的依法变更类型案件而言,应当充分突显对于诉讼请求的客观公正判断,避免不良债权的大量存在,侵害到民事主体的利益。在法律文书已经产生效力的基础上,法院应当视情况允许变更现有的裁定执行主体。针对于法律原则方面来说,《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民法宗旨原则,充分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求诉讼当事人杜绝随意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倾向。

诉讼当事人对于诚信基本原则如果能够给予自觉地维护遵守,那么有助于民事诉讼的实施氛围得到净化,确保在民事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营造良好的诚实守信环境。执行主体变更的申请应当得到准确的判断鉴定,确保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出庭审各个环节的职权[6]。收购重组民事案件的法官审判人员应当秉持平衡当事方诉讼权利的宗旨思路,对于庭审全面实施中的法官职权给予充分的展示。针对民事诉讼的现行立法规范应当致力于实现必要的改进,完善健全民事诉讼领域的立法规范来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严格实施运行。民事诉讼立法应当能够完整包含收购重组环节中的执行主体改变要求,设置严格的诉讼行为监督规范。

(三)平衡民商法的主体合法经济利益

民商法的预期实施目标应当落实于全面平衡各方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那么客观上决定了收购重组的案件审理过程应当建立在平衡各个相关方利益的前提下。具体针对于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判决履行过程来讲,应当突显对于公司依法受让主体的经济利益保障维护,切实防止由于存在过多的公司不良资产从而威胁到受让方的预期经营利润指标实现。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需要得到更加严格的全面监管,确保将利益平衡机制融入贯穿于收购重组的公司财产执行过程,防止公司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7]。

金融资产的管理公司具有不良金融资产的收购管理职能,金融资产的管理公司企业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的总体实施思路,配合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稳定性。对于变更原有的法定执行主体案件,在裁定生效的基础上,应当允许当事人对于现有的民事诉讼请求给予复议,从而在最大限度内保障民事主体的正当合法利益。诉讼正当流程应当得到严格的维护遵守,切实杜绝主观盲目性的消极因素影响。

例如对于当事人具备不良主观动机与意图的诉讼请求而言,法院应当通过实施综合性的判断考虑,然后对于现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处理。民事恶意诉讼的关键就是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滥用,借助非法的途径手段来提起不具备客观根据的诉讼行为请求。存在主观恶性的诉讼当事人企图借助滥用诉讼权利的方式,进而达到诋毁他人良好名誉或者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等行为后果,或者出于非法占据财产的主观行为意图。如今,民事恶意诉讼已经纳入到立法规制的管理监督范围之内。民事立法通过施加相应的恶意诉讼行为后果,充分体现了民法保障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立法宗旨。现行的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对于恶意提起的民事诉讼行为并未进行详细的行为主体以及行为方式的描述,同时也欠缺界定恶意诉讼的可操作性立法规范。民事诉讼主体如果存在了恶意提起诉讼的情况,那么法院审判人员仅限于运用既有经验来判定恶意诉讼的行为企图。对于收购重组类型的民事案件应当设置严格的诉讼请求提起条件,防止恶意诉讼的不良后果产生。

四、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收购重组类型的民商法领域案件比较容易涉及到执行主体的法定变更情形,那么就会牵涉较多的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在当前时期的金融市场全面转型背景促进下,收购重组类型的民事案件具体种类日益表现出复杂性,因此体现了合理变更案件执行主体的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在健全与完善民商法的立法体系过程中,关键性的改进优化路径应当落实于合理平衡各个相关方的合法经济利益,严格监管资产收购与重组的实施环节,以及统一现有的案件裁定审理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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