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行使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

2022-12-17 14:51蔡友玳
法制博览 2022年34期
关键词:裁量权行使法律法规

蔡友玳

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福建 福清 350300

对于法官刑事自由量裁权相关问题的探究主要体现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够对所执行的法律进行一定的弥补以及解决一些个别事件当中所产生的矛盾。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的一种权力,与公民的自由、权利以及生命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从目前来看,在国内现阶段尚未针对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进行完善与调整,这就会出现有时对于同一个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判下会采用不同的刑事法律。法律适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存在差异,因此对于相同的案件有些时候就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会影响刑事司法公正和司法的权威。对此,怎样规范地让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了现阶段社会的热点话题[1]。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论述

在一些国外权威的文献当中曾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给出了详细的解释,是指法官要在刑事判决的过程中酌情运用自身的权力,始终秉持着公平、公正以及合理的原则,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参照法律所赋予法官的相关权力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还有在一些法律文献当中曾经这样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或者法庭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下进行判定。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的文献在刑事自由裁量权解释上有所不同。而对于我国来说,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对于自由裁量权应该当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法官要根据法律所赋予自身的权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上述所谈及的这些含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是实施的前提: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够行使这项权力。不管是怎样解释,怎样理解,都应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对于所需要审判的案件进行公正、公开的裁决,这样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也能够对现有的法律起到一定补充的作用[2]。

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

当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首先要对案件的事实给予一定的判断。对于案件事实给予判断其实就是法官主观意向以及客观活动相互结合的过程,这是因为对于案件整个经过以及最终审判结果,是法官经过自身的分析与判断之后来得出的,案件的客观事实一定要经过法官主观的推断才能够给予综合性的评价,法官要利用现有的证据来进行整合,重新还原案件事实的经过。主要体现为法官根据自身的逻辑思维对已经掌握到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对于已经搜集到的证据进行辨别,之后才能够确定整个案件事实的经过,因为有些案件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意义,成为不了案件的重要依据,只有被法官所认证的材料,才有可能成为在法官断案过程中证明案件事情发生经过的依据,但是有些时候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误差。因此对于法官来说要根据自身的业务水平以及思维逻辑来将这些所提供的碎片化证据进行整合,进而通过这些整合后的证据来分析案件发生的经过[3]。综上所述,这种分析以及最终确定案情的过程能够看出法官正在合理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三、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产生负面效应的原因

(一)法律自身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

对于玩忽职守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给出的解释也有所不同,在20世纪70年代对于玩忽职守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在20世纪90年代,将玩忽职守罪的对象改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就使得与70年代所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定义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因此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曾经犯玩忽职守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当前的法律之下就不能够成为玩忽职守的主体,在进行审判的过程当中只能够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裁判。在21世纪初期,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将犯罪主体更改为“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的工作人员”,这样之前被判无罪的企业员工又在新的法律法规下构成了一定的犯罪,因此在这样的复杂情况下给法官怎样运用刑法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二)政府行政的频繁干预

在法官进行相关案件的判决当中,有些时候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最高法的提审,政府的公函等等,这些情况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无法评价对与错。除此之外,国家曾经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法院能够独立地行使相应的审判权并且相关的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但是在现有的制度上有些时候会对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造成一定的影响,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于:

1.法院尚未完全脱离行政化。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曾经明确规定:国家法院的上下级之间属于指导关系,而不存在所谓的隶属与领导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的审级法院之间可以独立地开展相关的审判工作,彼此之间不要进行干涉、影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曾明确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尽管规定了要互相监督,但是在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上诉”以及“再审”的流程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足以体现了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监督的作用,没有必要再重新针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进行重申。除此之外,所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案件请示制度之类的分程序监督,这样的流程违背了相应的要求,还有对法官在开展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4]。

2.党政与司法的关系混乱。法院是能够进行独立行使相关职权的机关,但是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也需要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党对法院应该在思想、组织以及政治上开展相应的领导工作,但是在业务上不要进行过多的干涉与指导。从目前来看,尽管国内的各个党政机关对于法院进行独立审判工作都有一定的认知,但是当遇到个别案件时就会进行过多的干预。具体体现在当法官处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不能够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做出精准的判决时,就需要行使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之前一定要征求法院的同意,然后法院要将法官的行为进行上报,得到党政机关的批准之后才允许开展判决,这就导致了法官在开展审判工作的过程当中,始终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只能够根据相关的依据来作出判决,而这样的判决结果此时已经涵盖了法院、法官以及上级主导部门等综合性的主观意见,与相应法制观念相违背,不能够做到绝对意义上的审判独立。

3.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现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在互联网当中存在着大量的舆论。当下人们也逐渐开始提高了对于互联网热点话题中舆论的关注度。舆论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一项最为基本的权利。在信息技术革新与发展下舆论能够通过媒体平台迅速进行传播,具备一定的时效性和互动性,它能够将群众的意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传达,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这样的监管作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对此,一些群众在相关主流媒体平台上所发表的意见可以作为舆论,在日后开展相关国家治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是舆论自身也有一定的弊端,如果不能够有效进行控制和约束,那么很容易就会对网络中的用户造成一定的舆论绑架,因此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带来不小的危害。

四、消除在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中负面效应的措施

(一)加强相关法官队伍建设

国内的一些高校在开展相关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中,不但要提高学生的相关法律理论知识,还要注重学生法律观念的培养。现阶段尽管国内的很多高校都提高了对于相关法律道德观念的学习,但是很多情况下都将法律课程的学习设置为选修课,这样不能提高全校学生的重视。有一些高校尽管将法律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但是在教育教学的过程当中并没有运用新型的教学模式,使得课堂的教学氛围相对沉闷,不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道德观念。对此,要根据学生现有的学习状况将法律课程设置为相对较高的学分,这样学生在进行课程选修的过程当中就会提高其重视程度。在开展课堂教学的过程当中,教师也要结合现阶段一些经典以及热点案例来进行分析与讲解,这样能够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的过程当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培养,可以聘请业界知名的司法人士走入课堂与学生开展法律的交流和普及活动,让学生能够学习到书本以外的相关司法知识,使“教”与“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5]。

(二)制定精确刑事裁量依据

从目前来看,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给出具体的解释。法律凭借着自身的稳定性,除非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对国内的法律法规进行频繁更改,但是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对某一条法律进行相应的补充。从目前来看,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法官在刑事自由裁量过程中的行使标准,对于一些具体的案件的开展要明确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出台相关的解释能够对刑法当中的同一罪名在同一情节下所犯的类型进行详细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来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体现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于一些不具备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够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给下级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时一些参考。除此之外,一些地方的法院也可以根据当地的一些实际情况来对区域内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能够让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做到有据可依[6]。

(三)建立刑事裁量保障制度

在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当中,要对案件的质量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对此,需要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所申诉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在质量上要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并且将评价的结果进行详细的分析,然后对执法过程中的方式和流程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可以成立一个独立于法院之外的相关监管机构,监管机构不参与法院的审判以及办案过程,而是在工作过程当中起到监管的作用,通过一系列的方式来对案件的审理流程、判决结果进行管控和规范,在此过程中为法院提供有帮助的信息,让法院所开展的审判工作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7]。与此同时,也能够帮助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当中不会受到干扰,能够根据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思维判断,独立审理案件,从而提高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性。

(四)限制舆论监督权的界线

有些时候在进行新闻编写的过程中一些个别的媒体为了不受到网络上的舆论影响,通常情况下都随波逐流。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在开展司法工作的过程当中,不能够掺杂任何含有自身主观情感的因素,避免对审判结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其公平与公正性。对此,相关的媒体在进行报道的过程当中,应该还原事实的真相,以客观真实的语言来达到信息传达的目的。如果法院在进行公开审理案件时,不能在尚未开展审判工作之前就对一些个别案件可能发生的审判结果进行主观的报道,而是应该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始终以一个中立的态度对案情审理的经过进行客观的报道,在此期间不能够掺杂自身的主观情感,这样能够有助于降低对于公众的误导,减少法官在开展审判工作过程中的压力。对于那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该要尽量避免曝光,只有在法院作出审判结果之后才可以针对审判结果开展相应的报道[8]。

五、结束语

司法权包含了刑事自由裁量权,对诉讼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否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力,会影响到司法本应该具有的权威性。国内的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当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进而达到罪刑法定的目的,彰显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如果不能合理地运用,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降低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影响国家法治化的推进。对此,法官应当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正确地行使自身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这样才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加强法治化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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