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中尼
新乡工程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当前,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我国对经济法的研究已经进入全新的阶段,对于经济法在不同领域中的价值和意义,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以经济法原理为工具,探索其与金融法之间的关系。由于金融法是经济法重要的分支,因此二者存在着协调的关系。经济法原理可在金融准入、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作用,有效解决金融活动的问题,为我国经济法体制的改革带来新的方向。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实现国家目标的法律规范,是经济领域中重要的法律制度。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在经济领域内具有规定清晰明确的优势。经济法基本原理具有较高的覆盖性,它与我国法律制度内容相契合,有着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解释能力,也为后续法律理念的产生提供逻辑起点。立足规则经济法角度分析经济法的原理内涵和制度内容,发现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定位,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则是经济法的理想和目标。其中国家干预是指在市场调控不足的情况下,国家从宏观的角度采取的干预措施。而要想平衡国家和市场二者的关系,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和职能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一旦过度,会损害经济市场主体的利益。针对这种现实情况,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本位倡导社会利益的独立,重视对社会主体利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国家干预过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新的经济法学具备新理念吸纳能力,将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终极原理,贯穿于经济法始终,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学的特征。了解经济法的原理,依据经济法学内容和要求做好法律制度的应用,对提升经济法的规则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对市场行为做出规定,其自身存在的现实意义,使其在经济领域中有着较强的代表性。正确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发挥经济法原理的优势和作用,能够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并解决金融法的若干难点问题。对此,展开对经济法特点的分析,发现经济法有着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法律体系内容的健全性。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面对市场经济的变化,经济法自身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完善,不但提升自身的实用性,也为我国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可持续的帮助,促进经济在金融建设中发挥其作用。同时,经济法对金融市场有着规范的作用,针对当前金融市场中的问题,经济法可通过法律层面的建设,来主动发现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经济法覆盖面积较为广泛。针对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的经济法律制度,有着法律系统多元性的表现,经济法涉及到多领域中,可满足经济活动开展的现实需求,还能够通过多个领域的融合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覆盖。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经济法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经济体系内容也会逐步完善,促进经济法自身建设的同时,也为其在其他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原理和基本制度。相反,经济法也需要发挥调控管理关系的作用,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解决金融法存在的问题。针对二者存在的内在关联,分析经济法原理在金融应用的价值,发现经济法差异性原理,以及在金融风险防控上能够发挥其法律责任。一是经济法差异性原理在金融法中的应用,可快速解决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核问题。科技金融市场准入标准的设立,要求参与金融活动的主体先了解准入的条件,并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保障金融活动开展的规范性。而在准入条件审核过程中,利用经济法差异性的原理,可有效解决审核问题,并将其作为规范准入的重要依托。二是经济法原理在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应用,可提升金融风险防范的效率,保障金融活动的安全。围绕实际的目标和现实情况,做好金融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根据经济法原理的内容和要求,保障风险防控规范且有序地开展,解决金融活动面临的问题,依靠经济规范优化各个工作流程,使金融风险在防控中达到经济法原理的具体要求[2]。与此同时,经济法作为一种调控的手段,在出现金融风险时通过调整自身的政策,来缓解风险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保障金融环境的安全。
我国有关部门曾明确提出普惠金融应依法开展合规业务,禁止普惠金融开展一系列违规与欺诈行为,凡是与金融有关的业务都需要持牌营业并纳入政府监管体系当中,加大对我国金融领域的管理与监督。同时,为保证我国金融法领域和谐、正规发展,还需要积极健全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市场准入与牌照管理分为两大类,实施针对性管理。并紧密结合科技金融形态的差异化,采取针对性准入制度,不可忽视管控,也不能全部实施普通许可或牌照管理,以此来加大科技金融领域的管控力度。其中,确定科技金融领域的差异化,需要根据各种科技金融外部性程度与系统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不同种类,并实施差异性管理,有利于提升科技金融管理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首先,针对网络时代向广泛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与互联网公募理财平台,应根据其类似于交易所的特有功能,采取特许经营,适当放开市场准入门槛,但应加强对各个平台的严格管控,避免因过于放开市场准入而导致恶性竞争,保证网络金融平台的和谐稳定。同时,应针对互联网低门槛、小额、普惠等特点,适当放开准入条件,为互联网公募理财平台提供一定数量的牌照,但要加强严格管控,不可只要符合条件便予以许可经营。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避免第三方支付因掌控广大客户大量的沉淀基金,而承担相对程度的系统性风险。其次,对于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应采取特许经营,针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需采取一般行政许可制[3]。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虽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欺诈发生风险,且涉及到的公众利益比较广泛,系统性风险较高,但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我承担风险等特点,不适合采取特许制。再次,针对系统性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的科技金融形式,为便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最大化降低科技金融系统性风险发生率,应实施登记备案监管措施,采取任意准入制市场准入方式,不干预主体与业务准入。允许任何个人与组织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通过登记备案实施监管经营行为,保证金融法领域的和谐健康。
因受经济法原理中的差异性原理所影响,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渐趋向多层次化。又因受我国市场各个企业大小规模不同的影响,其特点也有所不同,所以符合其特点与经营规模的融资工具与交易方式也有所不同[4]。所以,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应用经济法原理,需要让相应资本市场拥有差异性,实现对资本市场的差异化管理,有利于适应大型企业融资方式,与上市交易主板市场相适应,最大化减少上市交易主板市场与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矛盾性与差异性。但是,由于我国新三板市场面临着流动性不足,挂牌公司质量普遍不如主板、创业板,投资者参与新三板的门槛较高等问题,使新三板市场管理工作受到一定阻碍。因此,除了要建立差异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应用经济法原理,还需要大力发展新三板市场,改革创新新三板市场制度体系,在新三板市场中应用经济法原理,才能真正解决新三板市场发展问题。一方面,需要紧密结合不同服务企业规模大小、发展成熟度与规模成型程度等具体因素,将资本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与三板市场,针对不同市场类型采取统一融资方式、交易方式与信息披露方式,实现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提升资本市场管理学校。另一方面,应积极整改完善我国现行的《证券法》,打破以主板上市公司为服务与规制对象的法律条约,加强对小微企业与其他形式的证券公司的服务和规制,提高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之间的层次界限[5]。使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代替主板逻辑,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法相关服务,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创建差异化资本市场,满足多层次市场发展需求。
在金融法领域中实践运用经济法律原理,需要基于经济法原理角度进一步完善金融法领域的信息披露机制,以经济法原理在金融法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与地位,从法律角度来完善披露机制,使不同规模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都能够按照相应规范统一执行经营标准。并通过利用经济法原理完善和补充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企业经营管理动态信息、企业并发信息、企业发展方向变动信息及时披露出来。让企业合作方与社会其他机构全面了解企业具体经营管理状态,保证金融法领域的公开透明化。同时,还需要按照经济法原理的角度目标,以企业经营管理状态为导向,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与管理要点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能够达到合法与规范性的要求。
在全球信息化建设背景下,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也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教育、金融等多个领域科技化发展与智慧化转型的重要手段[6]。为实现在金融法律有效运用经济法原理,可通过紧跟时代发展趋势,积极运用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经济法原理在金融法领域中的应用实效,深化金融法领域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来进一步做好金融法领域相关管理工作。首先,应利用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针对经济法原理内容,搭建完善的网络监督体系,用于时刻监督识别金融风险,应根据金融风险等级划分类型,根据不同等级与类型的金融风险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证金融风险管控有效性。其次,将网络监控作为主要监控方式,时刻监督金融领域的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金融法领域存在的风险问题,给予及时的应对和解决,进一步推动经济法原理有效落实。除此之外,还需要深入分析金融市场内部监督特点与实际情况,根据金融市场内部监督特征与经济法原理发展具体情况,完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为经济法原理应用提供有力支持。
经济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市场各类活动开展的法律依据。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分支,经济法中的差异性管理能在金融法领域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有效解决金融法存在的问题。针对当前经济法原理在金融法中应用不足的问题,通过对经济法原理和特征的分析,发现其在金融法学领域中的重要价值。不但可有效防控金融活动产生的风险,还能够在金融准入上,利用经济法原理解决准入审核问题,保障科技金融活动有序地落实。立足经济法差异性原理的具体应用视角,提出在金融市场准入和风险防控上的实践应用,促进经济法的完善,解决我国法律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为经济市场的有序运转,以及金融活动的安全实施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