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神的自律构序诉求
——以道德和道德精神为基准

2022-12-17 13:14许晓岑王利民
学术探索 2022年3期
关键词:自律性民法自律

许晓岑,王利民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11)

民法精神是民法规范的根本价值精神,也是形成法治文化的自律性秩序核心,民法精神以民法为其外在表现形式和整体规范条件,实质必然要以应然的人性条件与自由秩序为统一准则。“民法精神的贯彻与弘扬,既是民法规范的要求,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因为道德规范是民法规范的重要渊源,是民法精神的道德基础。”[1]这种以社会正当性和合理性作为民法规范的精神究其根本需要以道德和道德精神为规范和指导。道德和道德精神是一个社会法治文化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准,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规范形态,同时,这种自律性的秩序选择需要依靠社会的法治文明来实现,在未达到人类完全自律化之前,不能没有他律或者法律的规制。因此,作为法治文化的根本价值基础,民法精神需要以道德和道德精神的形式表现出来,并通过基础的民法规范和司法行为予以实现,这是民法精神的社会正当性体现,也是道德和道德精神的存在本体,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基本秩序需求。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秩序根本,首先要以市民社会中人的主观精神为基础,或者说法治精神就是由个人主体组合而成的社会秩序,是由人的自律性意志形态支配而成的行为秩序。人的自律性意识培养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外在约束,因此,不论是社会的秩序精神还是人的内在主观意志,都应当在根本上形成一种符合社会秩序形态的意识,即为一种符合民法精神的人的主观规范准则。进言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然要从根本上解决人的精神意识和秩序信仰。

到底什么是符合社会秩序和民法精神的人的主观精神?如何建设以民为本的法治文化?这不仅是我们党始终强调的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人们始终追求的一种人性自然的精神诉求。人的主观意识精神是一切社会秩序建构的基础和根本,不论是人的物质精神还是人的行为精神,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都需要以一种符合社会秩序和规范的精神为基础,如果一个社会的秩序建构没有人的秩序精神和信仰,则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亚里士多德曾言“人的每一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所以有人就说,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2](P3)同样,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中的善也应为一种符合伦理品质的善,是具有自律性意识形态的根本,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程中,这种伦理品质应当从法律的规制与进化过程中转化为一种道德和道德精神。

一、道德与道德精神

道德是“涉及某种规范模式的充满价值的概念”,[3](P334,368)具有伦理品质的规范属性和秩序功能,是构成社会规范的本体秩序形态。道德是能够以自律性的意志行为和秩序认知来调整社会的基本规范体系,是人们践行和遵守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也是一种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自律构序的价值体系。而道德精神则是以自律性的道德规范为前提反映社会秩序关系的人性自然,是道德意志的本质前提。或者说,道德和道德精神就是一种本体的社会规范与自律形态的统一,没有道德和道德精神的规范,就没有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的民法精神。换言之,民法精神是一种符合人性自然的道德和道德精神,是社会规范下的秩序形态和秩序精神,没有道德和道德精神的民法精神就不是真正的以民为本的法治精神。

(一)道德的内涵

“‘道德’(Moral)源自拉丁语mos的复数形式mores,意为风俗习惯、生活方式、风格作风”,[4](P43)是人们在践行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道德本身具备的内在约束效力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也是本体性的价值表现。在市民社会关系中,人是构成这个关系的基础,而道德是人的社会秩序品性,具有人性的社会性,因此,社会秩序的自律性道德和道德规范的诉求,需要行为主体的主观内在的自由与自律的统一。概要之,自律构序的道德诉求不仅是社会主体的一般性秩序条件,也是社会存在的普遍性秩序诉求,更是以民为本的法治文化与民法精神的基础性秩序内涵。

1.道德的本体性

道德的本体性是探讨道德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关系而言的,所谓道德的本体性是指道德是人类自体性的价值和秩序存在,是其他一切社会规范的核心和根本,所有社会规范都应当以道德为其指导原则和基本条件,[5](P3~15,31~38)否则就没有其存在的本源和人性基础。道德的本体性是社会秩序的本质价值所在,是道德主体在实践道德行为时的规范原则,人在履行道德义务时必然要以道德规范为准则构造符合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这不仅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也是自我秩序构造下的基本要求。或者说,道德本体性就是在道德价值生成过程中,主体通过主观意志将抽象的行为规范转化为内在自主选择的一种体现,从而在各种无所遵从的情况之下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选择。换言之,道德主体可以将自己的价值判断作为实践过程中的基本标准,使道德本体成为实现社会自律性秩序结构的基础并形成一种现实性的规范。进言之,道德本体性说明人既是自我守法的践行者,也是社会规范的立法者,其本身具有自律性的属性,而无论什么样的社会,都不可能在没有人的作用之下构造出符合社会发展的秩序样态。

2.道德的自律性

道德是行为主体以内在的自由意识形态表现于外的社会基本规范,是自生自发的生态性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必然要以自律为其实施和发展的前提。马克思曾言“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6](P15)道德是主体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的符合社会秩序规范的自主性行为品质,本质上也是以自律为其存在根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主体意志的自律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也是内在于心的自我约束与行为向导。

康德认为自律是主体意志的根本特性,“是一切道德法则的唯一原则”,[7](P60)而这个“原则必定是定言命令,这个定言命令所命令的,不多不少正好是自律”。[8](P80)自律是道德规范的根本秩序属性,是社会秩序实现的基本条件,即使是法治秩序,也离不开道德的自主构序价值。显然,法治或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生态文明,无法在普遍的国家强制作用下形成,只能在国家强制条件的保障下以自主构序的道德方式实现,包括当前我国的司法和执法环境,都应当以道德意识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前提。

人是道德的主体,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有道德的人,道德主体应当是具有高度自律意识并能以自主性的道德条件和要求来行事的人。因此,道德自律是主体意志的义务属性,并将此义务内化为规则意识去遵守、践行,而不仅仅是自主地享受利益。当然,道德意志的目的并非仅是义务,道德自律是通过主体自我的普遍约束来实现相对的价值利益。如是,道德是人类自身的社会秩序诉求,是一种自发的行为选择与规范条件,既是为了自利的目的,又是为了利他的选择,是在互利与均衡之中形成的一种共同的秩序形态。换言之,道德是符合道德精神的社会实效性规范,是其成为一切社会秩序根本的实在性与自律性的缘由。

3.道德的规范性

道德只有在发挥其自律构序的规范作用时才具有社会价值,才能成为代表民法精神的内在诉求与实在条件。换言之,道德不仅是一种意志并具有意志性,而且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属性,只有在体现其规范意义时才能构成民法精神的本质。道德是限制和约束个人意志行为的自主规范,并能够以自律性的方式把握人类的自我世界。道德是人类的第一性社会规范,具有民本性和生态性,也是在人性基础上达成的自然共识。道德规范的结果促进人们对道德行为的认知,通过这种认知进一步形成普遍的道德标准。正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人们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本社会的秩序要求,从而形成自律构序的法治社会。

道德规范既具有一般和普遍的内涵,又具有与时俱进和不断发展的本质,这就是道德规范的社会生态性。不同历史背景及物质生活条件必然具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和评价尺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道德规范的自身标准及界限也在发生变化。因此,如何认知和把握道德属性也是道德规范本身的一个根本问题。当道德规范表现自己并发挥作用时,就会有一些旧的规范退出和新的规范进入,这种进与退的不断交合,构成了道德规范的历史发展与演变,这不仅发生在社会改革的历史时期,即使在社会发展的渐进阶段也表现得极为明显。简言之,民法精神作为市民社会关系的规范精神,体现着社会发展的进步程度,是形式民法上升为道德规范的基础,具有社会的生态属性。如是,民法精神具有的道德诉求必然要以道德规范的社会实践来体现,以此实现法治和法治文化条件的本体价值。

(二)道德精神的秩序属性

道德是人类本有的社会规范与秩序根本,符合人类发展与进步的价值规律。道德精神则是构成道德本质与实质的规范精神,来源于人性自然之初,又存在于社会实践之中,是人性条件与社会实践的结合产物,具有社会秩序价值的存在性。道德精神作为内在于秩序形态的规范精神,是根本的社会精神,是社会构造的基础,是一种理性和自觉的社会规范与秩序精神。

道德精神是构成自律性道德意志的本质前提,没有道德精神就不会有主体的自律意志,而自律意志本身也是道德精神的体现。作为市民社会的规范精神,道德精神反映在社会关系的秩序条件上,是人性自然与社会实践的结合,是一种人类自身对社会制度的基本认识,也就是民法精神。所以,建设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需求,根本是一种道德精神的诉求。

道德精神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精神,是一种秩序精神,即自主构序的社会行为精神。一定的道德精神,既构成了一定的社会规范,又代表了一定的社会秩序。道德或者道德精神的价值,在于其社会秩序属性与实现社会秩序的作用。道德精神的秩序性,是意志与行为的秩序,也是自然生态的秩序。只有具有社会秩序属性的道德精神才符合人类的自然生态规律,而社会只有在可以被预期的条件下才存在秩序。进言之,这种可以被预见及理解的道德精神与社会秩序之间,必然存在着行为的同一性。因此,道德精神不仅具有社会的秩序属性,也是实现自律性秩序诉求的社会规范精神。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符合人类生存的本有秩序规范,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象征,而一定的道德精神则是构成这种社会规范的自律性的秩序信仰。道德精神根本是一种社会精神,是自觉和自律的内在社会秩序构成。如果说道德是一种社会秩序的选择和需求,那么道德精神则是社会的普遍性秩序诉求。一个市民社会的规范基础,是由这个社会在符合道德规范的条件下的道德精神来维系和实践的,道德精神反映社会关系的基本秩序形态,是人类自身在践行社会规范时的自然认知,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要以自律性的道德和道德精神为基本诉求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秩序并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规范的结果,没有规范就没有秩序,更谈不上人与社会。人类的规范和秩序,既有形式上的,又有精神上的,而道德就是一种精神和秩序的结合规范。道德作为社会的基础性规范,其根本作用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形成,同时,道德精神则就是将道德规范与秩序相结合,从而形成的一种自律性的社会秩序结构。可以说,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精神,道德精神是最直接也是最现实的社会秩序。因此,道德精神的秩序条件,在生态秩序的意义上构成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和法治文化的根本秩序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宪法理论必定根植于这样的看法:宪政国家是或者希望是一种道德秩序”,[9](P217)道德精神的秩序条件同样决定了一个国家和社会法治文化的秩序水平与现实状态。

二、民法精神的本质属性

民法精神是上升为民法形式的道德精神,是一种规范和行为的理想精神,是具有自律性秩序信仰的法律精神,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秩序精神,民法精神符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基本要求。

(一)民法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秩序信仰

“法和各类事物可能产生的关系中,都存在法的精神”,[10](P7)同样,民法精神实际就是在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中存在的基本精神,是一种法治和法律的精神。民法精神是以道德为基础的社会行为精神,这种行为精神如果没有道德信仰就是空洞和毫无意义的,进言之,如果民法精神没有以与民法相一致的道德精神为基础,则会丧失其作为调整社会秩序属性的本质意义,也就不具有社会普遍条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民法精神与道德精神在社会规范属性上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性质上的同一性。民法精神是民法形式的道德表现形态,不仅需要通过民法的外在强制手段予以维护,而且需要社会关系主体通过自律和行为自治来反映其内在的条件和道德因素,因此,民法精神是通过民法形式表现的道德精神,在这个意义上,民法精神就是道德精神。如“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的道德要求,也是民法的自律性的原则,没有诚实信用就没有民法精神的自觉遵循与行为实践”,[11](P385)民法精神具有道德精神的本质,其价值是由道德精神所决定的,如果民法精神缺乏道德精神的指引与规范,那么其就没有道德价值。

民法精神之所以与道德精神具有统一性,因为民法蕴涵着公民认同的道德精神原则,而道德精神作为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行为秩序准则,其品质的高低决定了民法精神的核心价值水平,同时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法治文化的促进。基于民法精神与道德内在的联系与统一,任何民法和民法精神都不能脱离道德精神而孤立存在,否则即不符合普遍“善”的标准。否定民法精神的道德性,就等于否定民法精神的价值性与合理性。“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12](P368)民法精神是通过民法的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市民社会的道德精神,在价值上是由其反映的市民社会关系的道德性所决定的,是隐藏在道德秩序背后的符合客观形式的本质存在,如果民法精神不具有道德精神的属性,就不是真正的民法精神,也就不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神基础。

民法精神与道德精神具有相同的社会性,是同一对象的规范,具有规范上的性质同一性和统一性。然而,因两者规范形式的不同,在调整范畴与调整方式上却并非一致,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与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内在行为规范,是民法精神存在与运行的根据;而民法精神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是规制社会关系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外在形式规范,是特定价值和社会存在的道德精神。道德作为内在于人本质的规范意识,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诚信和虚伪等社会观念来评价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人类维持共同生活基础和社会存在所必须认可的价值准则与共性本质。与此不同,民法精神并不能涵盖所有的道德领域,只代表特定的道德条件,是一定道德要求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在自己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领域与道德保持着一致。

可见,民法精神作为道德的外化形式,既本源于道德,又超越于道德,并最终回归于道德。民法精神作为国家的制定法精神,并非人类的第一性社会规范精神,而是人类的第二性社会规范精神,是道德这第一性社会规范的反映与表现形式,只有道德和归于道德的自律性秩序条件才是一切社会规范的基本精神诉求,也是民法精神的内在条件与本质。

(二)民法精神是自由与自律的道德整合

民法精神是具有民本性质的道德精神,是以道德为规范基础的行为精神,是人类内在品质的价值信仰,而道德作为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秩序诉求,必然要求以自由和自律为其内在的条件和组成因素,因此,与道德在部分上具有重叠因素的民法精神,必然与道德具有规范上的整合条件。正所谓民法如果脱离道德的规整即不再是真正的民法精神,也就不再是善法的精神。“一个制度要能够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整合,其本身首先应当具有道德合理性与道德权威”,[13](P271)因此,作为促进社会法治文化发展与进步的民法精神应当具有道德属性,但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道德精神的行为和规范的秩序精神,则需要建立在主体的自律构序基础之上。概言之,只有符合自律性秩序条件的民法精神才是市民社会所追求的具有道德自由性的法律精神。

“道德作为主观意志的法,既是自由意志的内在定在,又是人的自由行为法则”,[14](P209~210)道德意志和道德观念表现人的主体性与自由性,道德的复杂性与甚至可能存在的非道德性也都源于其主观自由的个人因素。但是,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要求,主体意志必须在社会的普遍性中得到承认,不能随个体意志而肆意实现。因此,内化为自由意志的道德必须接受社会的一般性约束,这种约束即为一种自律构序的道德精神。同样,民法精神要成为一种道德精神,一方面需要以道德为根据,是道德的民法形式化;另一方面又需要在民法形式的基础上转化为一种道德秩序,即自律性的道德秩序。只有在道德精神和道德秩序的共同条件下,民法精神才能实现法治文化所诉求的道德实现性。

民法精神的道德精神性决定了民法精神与道德的价值统一。民法精神若不是道德精神,也就不具有上升为社会规范与秩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道德若不能成为民法精神的价值条件和根据,也就不能转化为民法和民法精神。民法精神与道德的价值统一,是以道德规范为标准的。换言之,民法精神应当以道德价值为标准,尊重道德的价值条件,并应当将道德价值上升为民法精神。民法精神是与道德价值相统一的社会规范精神,一定依附并存在于道德精神之中。由民法精神与道德价值的统一性所决定,民法的价值在根本上就是道德价值。凡是有价值的民法和民法精神,在根本上都是具有道德本质的民法精神。概言之,不论民法的平等、自由,抑或是诚信、公序良序,都是一定的道德价值,都是由市民社会关系的道德秩序条件所决定的。道德价值是检验民法和民法精神的唯一和根本标准,正如“一个制度要能够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整合,其本身首先应当具有道德合理性与道德权威。没有道德合理性与道德权威的制度,除了仰赖强权暴力,没有他法能够有效地整合社会”。[13](P271)因此,没有道德价值的民法精神,必然不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所追求的真正目的,也不是市民社会的核心价值,民法精神只有与道德价值保持规范和秩序上的统一,才具有实现民主自由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三、法治文化的出路:构建民法精神下的道德秩序环境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实际就是建设以民为本的法律秩序环境,从民法形式的角度来看,就是将自律构序性的民法精神作为法治文化的民本条件之一,从而实现民本模式下的法治文化建设。自律构序的道德规范是法治文化的秩序条件,同时也是民法精神的秩序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立足于自律构序的民本模式之上,所谓民本就是要基于人民的利益选择和利益需求,又要来源于人民的自律性法治意识的遵守。

(一)民法精神的道德自律——全民守法

构建符合民法精神的自律性道德秩序环境,必须首先要实现全民守法的实质性要求,全民守法就是要求公民能够以自律性的民法精神来践行普遍守法的秩序品质。正如“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中,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只有在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中才能得到的有效保障。如果公民没有守法精神,这就意味着公民在毁灭赖以保障自身自由权利的制度”,[13](P295)而这种守法意识实质就是民法精神提倡的自律构序的道德诉求。“法律与道德,原有体与用的关系,如影随形,不可分离,其间的距离愈接近,社会愈安定,人民亦愈幸福”,[15](P6)当主体遵守法律规范设定的义务时,一定的符合公民期望的社会关系也会相应地反映到社会规范和社会观念之中,作为法律,特别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民法和体现人性价值的民法精神同样具有对于公民自律性守法的依赖性。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夫礼禁未然之前“而”法施已然之后”,一方面建设法治需要通过外在权力的约束来实现社会的民主,另一方面,也要重视道德对于公民个人行为的规范作用,以期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守法是自由与自律的道德精神,是社会主体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法治文化内涵之一的民法精神实现的基本要求。民法精神作为调整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精神,是以意思自治为指导原则,而这一原则的理想前提则是公民守法意识的提高与培养。“道德是法律施行的基础和根据,是守法的思想与灵魂”,[11](P68)守法作为民事主体的价值精神是法治文化生态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社会,无论是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还是公民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与自律性。缺乏全民守意识的社会,就是缺乏法治精神的社会,也就很难形成以自律构序的道德诉求为基础的法治文化。

(二)民法精神的道德自律——公正司法

“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司法本身意味着人们对于公正的期待,而公正司法的实现又应当以合理配置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为践行基础。作为行使这个制度的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如果没有维护社会公正的自律性道德意识就很难真正地实现公平正义。习近平同志曾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当是为司法改革确立的最高目标。”可以说,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保证法官的职业素养和维护司法秩序的道德意识,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缺乏自律性的道德意识,要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与统一就只能成为难以企及的理想罢了。

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是体现一个国家公正与否的具体标志,也是促进“全民信法、全民守法”最有效的治国理念。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司法制度也日渐完善,在面对人们维权意识逐渐提高,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的当今社会,引人争议的事件也在随之增多,因此,公正司法不仅要以自律性的道德意识为基本要求,更关键要站在以民为本的角度实现自律。作为以民法精神为主要秩序条件的法治社会,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还要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真正能够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和公正,这不仅需要落实诸如办案人员的终身责任制,设立巡回法庭以实现案件的监督,司法机关地方化等技术上的条件,更重要的要注重法官的正义和良知,这种正义和良知是一种源于内心深处的维护社会法治秩序的道德观,如果法官不能秉持正义,不仅会破坏整个司法制度的体系完整,而且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将会产生更为巨大的危害。法谚所云“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因此,司法人员自律性的法律道德信仰和维护法治社会形态、坚守法律底线的道德意识,对于以民本为建设基础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正司法是一个具有普适性意义的概念,如何准确理解公正,需要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从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而言,经得起推敲的判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司法,否则很难真正实现以平等自由为权利追求的司法理念。概言之,司法公正不能在没有自律构序的道德精神的空想下实现,真正的公正司法要以民本为核心,保证司法机关及法官在具备自律构序的道德品质基础上,自觉自律的维护法律、正确合理的适用法律,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使司法行为符合社会规范的效果,构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秩序环境。

(三)开拓符合社会秩序规范的自律性民本路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不仅是一个民本的制度模式,也是一个民本的生态条件,需要在民法精神基础上实现民法制度与民本条件的对接,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立足于制度,而且立足于民本。“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必须遵从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生存。如果我们能够为其中一个普遍性的条件下定义,即人类社会所必须遵从的条件,那么就会产生一种社会学的法规。某种制度的‘社会起源’就是指这样的一些条件或者法规,即某种制度与必要的条件相一致——如果我们可以证明的话。”[16](P65)因此,建设民本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重在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重在民本条件的形成,需要根据民本条件的可能性,了解民本条件的现实性,从而发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发展规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报告中提到了“良法、善治”的概念,实际上也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和目标。自律构序的民法精神及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实现,一方面需要在民本社会中实现,另一方面需要在民本形态中实现,如此,制定符合社会秩序和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才能够实现自律构序的民本性,或者说,当公民权利保障逐渐在法律的内容中得到体现的时候,人们才更愿意自觉性的履行和遵守相应的法律和义务。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均体现了德志和法治相结合的重要性,自律构序以其民本的秩序性决定了民本的实现性。或者说实现民法精神的自律构序并非不顾及人民的个人利益,不以民本为追求目标,反而是实现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的基础与标准。在此意义上,建立在民众利益基础之上,以民本为自律构序实现宗旨的理念才是民法精神形成与发展的基础。自由是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现的民主基础,是自律构序的前提,也是民法精神的内在诉求。正如人们生存条件的实现需要以自由为基础,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建设,同样离不开自律构序的道德和道德精神这一根本条件。

结 语

我国正处于法治和法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阶段,体现民法和民法精神的道德规范本质不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事立法的完善和进步,也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护,如果依法治国的理念能够在自律构序的基础上得到全民的认可和执行,那么我们所期望的真正的自由、民主才会更早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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