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国强
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当前,随着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1]的逐步深入,通过破产司法审判、指定管理人管理的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依法有序出清,激活市场效能的方式日益显现,其中管理人履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职责是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进程中的重要方面,也是管理人勤勉尽责履职工作的重要表现。然而,管理人在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工作过程中,面临的债权清收基础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复杂、清收阻力大、成本投入高等问题,使得很多管理人,尤其是一些破产企业债权清收经验不足的管理人,在清收履职过程中望而却步,将清收工作搁置,最终因未能有效、及时开展债权清收造成债务人财产贬损,债权人利益受损,管理人付出巨大的代价。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从分析企业破产债权形成的原因出发,总结管理人履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职责面临的困境,最终提出管理人破产债权清收相应策略,以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全面快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法规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经济形态和经济行为多样化需求的现状,也为一些市场主体利用,成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手段和条件,尤其是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不健全现状,不惜违背信誉,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企业财产和交易机会,最终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突显出来。
很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过分关注经济指标而忽视运营规范管理,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规范以及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重视程度不高,从而导致企业的很多规范制度形同虚设,权责不清,难以贯彻落实。尤其是在内部监管机制缺失情况下,对于发生的侵占企业财产行为,不能有效管控。同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受到不法侵害时,也难以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导致企业积累了大量的呆账、坏账,长此以往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也给管理人开展债权清收埋下隐患。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大部分经济活动趋于停滞,但并不绝对,例如管理人委托现场看护人员看护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为增加债务人财产价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继续履行未完成合同;甚至破产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等,都会产生经济活动,继而引发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除此之外,企业破产程序期间也容易因管理人监管不到位存在债务人财产被侵占的现象,例如第三人占用债务人房屋进行经营现象,上述行为和后果都会促使管理人开展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工作。
管理人在破产清收履职过程中,会遇到社会大环境引发的客观阻力,但是主要的困境还是源于管理人自身主观因素,具体表现为:
破产程序中,由于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内的主体更多地关注债权审查认定和债务人既有资本状况,对于债权清收财产缺少必要的关注和督促[2]。管理人也同样面临着团队成员多为律师、会计师等,因职业特殊,全职参与破产案件人员不多,对于破产案件投入精力有限等问题难以避免。为此,管理人也往往选择将棘手的清收工作后置,优先开展债权认定与债务人现有财产管理工作,忽视了债权清收延后开展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例如清收标的毁损、清收对象失踪和死亡、清收证据灭失等。而且企业破产前期管理人没有第一时间对清收债权形成的时间、难易程度、清收标的额的大小和类别等做好分类并持续跟进,后期管理人需要投入的人员、时间和费用等成本将会更大,甚至错失了最佳清收时机,造成债务人财产的贬损。
首先,管理人在制定清收策略时往往为了追求结果的成效,而将程序合法性要求后置,往往通过事中和事后补正材料的方式来弥补程序合法性欠缺的现状,这种方案由于缺乏合法基础,管理人必须予以杜绝。其次,在编制债权清收方案时急于求成,在没有经过有效的证据查证分析、没有区分清收对象的性质情况下,简单笼统编制方案,导致在贯彻和执行时,清收阻力不断。甚至有的管理人为了减少清收成本投入,清收工作简单粗暴,在缺乏沟通情况下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方式虽然短期内能够推进清收工作,但是对于清收成效很难保障,同时也会对管理人后续履职工作引发不必要的各种阻力,例如询证工作不配合、清收对象关联主体或者职能部门拒绝配合管理人履职等。
破产清收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进行尽职调查和协调相关主体。因此,团队化作业十分必要,成员之间充分发挥各自专业和特长能够彼此取长补短,人员也可以灵活调整,优势也很明显。然而很多管理人受制于团队人员配置和人员流动性大实际,团队稳定性不足,经常发生承办人员变更、方案重新编制等情况,破产清收推进缓慢,工作呈现反复性,进而影响整个清收方案实施效果,最终制约破产清收履职成效。
债权清收工作,离不开有效证据的固定和支撑,管理人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全面尽调和实质尽调[3],最大限度地去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另外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还应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开展询证工作,与债务人的职工、出资人、其他关联主体开展管理人谈话等,皆属于尽调工作的延伸。因此有效的尽调工作对于管理人的成本投入非常大,很多管理人在没有破产经费保障或没有尽调经验的情况下很难开展有效尽调,往往采取形式化尽调,尽调效果不显著,不能发现债权清收相关的证据,无法为债权清收提供帮助。
管理人破产清收程序,属于司法破产案件审理的一部分,也是政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表现。但是很多管理人往往忽视清收工作的程序和重要性定位,在管理人清收力量有限,面临清收困难,程序无法推进的情况下,仍然一味地不讲究方式方法地苦干,导致工作成效甚微。尤其是当管理人面对一些不予配合的清收对象清收工作阻力巨大时,不能适时选择寻求和借助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慑力以及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推进债权清收工作。另外在面对一些财务、金融、税务等专业性疑难问题时,有的管理人为了控制成本考量,放弃委托第三方审计、税务等专业机构的支持,而是选择自行组织人员研究解决,结果不仅没有减少成本投入,反而容易发生错误,影响管理人后续的债权清收履职。
破产债权清收工作是管理人全面履职工作的重要表现,其中对于清收债权形成事实和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梳理,也能够促进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整体把握。而且清收工作的成效,还能够增加管理人履职工作的成就感,甚至为管理人后续履职提供经费保障,因此管理人应当重视债权清收工作,并且尽早开展债权清收。首先,管理人要纠正团队人员对清收工作的认知偏差,提高工作人员对清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有条件的还可以完善清收成果激励机制,提高团队人员清收工作的热情。其次,管理人要在管理人整体工作方案制定、团队人员配置与部署,以及工作经费计划分配等方面,加大对债权清收工作的投入力度。最后,管理人要针对债权清收工作和成效编制清收报告,定期向人民法院汇报,必要时请示人民法院,做好媒体宣传,巩固清收成果和推广经验。
1.依法编制方案,结合实际调整。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收工作方案时要做好合法性审核,同时要对清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预判。例如管理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放弃取得的清收财产,或者作出变相减损债务人财产和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提前杜绝。当然在法律允许或者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参考其他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对清收方案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与清收工作匹配。
2.做好证据研判,增强清收质效。债权清收工作推进离不开证据的支持,需要管理人对证据深入探究,梳理其中的脉络。尤其是管理人是要在短时间内与清收对象建立信任,使其履行债务给付和占有财产交回,没有证据情况下很难让清收对象认可债权。因此管理人要在分析研判证据材料后,再开展清收工作,谋定而后动。另外面对一些关系复杂并且阻力较大的债权清收工作,管理人也可以委托专家出谋划策,或者聘请专业人员作为管理人工作人员,聘请的专业人员在向人民法院备案后,开始开展债权清收工作,尽可能提高清收方案的可行性。
3.区分清收对象,分类精准施策。管理人在开展债权清收策略和方案的制定,不能过于笼统,要结合清收对象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编制工作。例如清收对象为政府机关或其职能部门,最好协调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明确牵头负责部门,争取获得上述会议纪要;如果清收对象是企业,尽量选择文函方式进行沟通,更容易被接受和处理,另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选对接法务或者顾问律师,职业认同感会降低管理人清收阻力;如果是自然人主体,建立信任是基础,方式要缓和,尽量做好沟通协调,注重破产法律、政策的宣传,同时固定证据很关键。
管理人在开展债权清收履职时,要注重团队人员合理配置,以及团队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工作,要让团队成员保持凝聚力,充分发挥集体优势:首先,要培养团队成员的团队意识和集体大局观念,确保各项行动统一部署,进退一致,切记不能急于冒进,随时做好工作汇报。其次,管理人要结合清收工作实际困难,依据清收团队人员专业能力、方向和特长,合理匹配工作任务,同时随着清收工作客观情况的变化,做好人员和岗位变更,争取团队优势最大化。再次,管理人团队强调人员的稳定性,但是也要结合案件进程和清收工作实际,随时做好人员调换,尤其是注意在清收过程中团队人员与清收对象之间发生不当言语和过激行为的情形,否则会因为个人情绪把控不当而影响整个团队债权清收策略的实施。最后,管理人清收团队要恪守中立意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队人员切记不能因为清收过程中各方的态度差异而导致立场有所倾斜,评判有所偏颇。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要时刻均衡各方利益,确保中立,客观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保持整个团队良好口碑,这样才能在破产清收工作中真正地赢得各方的信任和尊重。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清收的债权逐渐显露,其中有些债权不易被发现,例如隐匿转移债务人财产、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提前清偿和以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管理人只有通过有效的尽职调查发现证据、收集证据,才能为证据固定提供基础。因此在破产程序中,为了防止遗漏应当清收的债权,管理人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不能是形式上的,应当勤勉尽责、全面调查、实质尽调,充分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确保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同时在调查过程中,注重有效证据的收集,并提前做好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分析。管理人发现证据或债务人财产具有毁损灭失风险的,要第一时间对接人民法院做好证据和债务人财产保全,必要时启动诉讼程序推进清收。
企业破产债权清收遇到阻力属于常态化现象,管理人要提前做好方案应对,在面对超出管理人履职能力范围的一些阻力,管理人要做好联动,积极破解阻力。首先,企业破产债权清收是司法审判程序的延伸,管理人要充分做好与破产主审法院的对接,积极寻求工作指导和工作帮助,尤其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司法协调、对证据和财产采取司法保全措施,以及司法程序交叉过程中的处理都可以主动寻求人民法院的指导。其次,管理人破产清收工作,是政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关键一环,对于涉及清收对象人数众多,清收对象为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及涉及国有资产范畴的情形,均可以对接政府机关确保清收工作顺利推进。再次,针对债权清收过程中,引发的其他关联主体权益需要保障的情况,例如职工权益、妇女权益受损的,也可以寻求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帮助。最后,管理人债权清收工作在面对翻译类、金融类、税务类等专业性疑难问题时,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开展相关服务,为管理人清收工作提供必要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