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2022-12-16 05:49杨东陈思源
中国经济评论 2022年11期
关键词:要素监管数字

杨东 陈思源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可见国家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在实体经济中广泛应用,推动实现数字经济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数据生产要素发挥关键作用,深刻改变了经济组织、社会关系和行为模式,协同推动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全面发展。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必须加快数字经济立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一、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成果显著

数字科技革命已经深度渗透到经济社会领域,丰富多样的数字生态系统正在改变工业革命时代形成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笔者在2017年提出数字文明,并认为从工业文明到数字文明转型是必然的历史过程。在日益严峻复杂的国际新形势下,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赛道,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的构建,将对数字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数字平台以数据生产要素为核心,利用算法技术,打破时空限制链接各类经济主体,形成了提供信息、搜索、交易、金融等综合性服务的新型经济组织。借助信息网络、海量数据和算法技术,数字平台不断推动数字产品与服务创新,改变了产业生态,优化了市场结构。过去十年间,我国在数字人民币、区块链、数字经济、数字金融、数据要素、数字中国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获得一定的世界引领性地位。

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立法取得了“一典五法”的显著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经济立法逐步加快,《电子商务法》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划定了安全底线。新编纂的《民法典》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数据财产、网络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護等均作出原则性规范,为数字经济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提供了基本依循,并为相关立法预留了空间。

二、数字经济变革是把双刃剑

数字经济领域的这种全方位的变革,也是一柄双刃剑:数字经济平台正裹挟着海量数据、超级算法,阻碍其他经营者接入其平台和数据,抹杀了可能由此带来的行业创新,使更多初创企业的产品退出市场,限制数字经济市场百花齐放。自“3Q大战”、菜鸟顺丰数据纠纷,到如今的平台二选一、“头腾大战”等出现了一系列问题。2021年开始工信部针对互联互通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开放政策,社交平台等超级平台滥用制定和执行平台规则的权力,无正当理由封禁中小企业,通过优待自身投资企业,打击其他企业创新,加之其巨额流量偏向于其投资联盟的企业,资源的倾斜沉重打击了市场公平的基础,严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创新效率,并通过拒绝服务和形成交易封闭平台,阻碍互联网和技术互通产生创新。

虽然我国GDP稳居世界第二,数字金融、数字经济、数字中国、互联网法院、政法系统的数字化等发展成就已经得到很多国家认可,走在全球的前列。但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从工业文明到数字文明的转型发展以及从制度发展方面来说,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区别于工业经济、资本主义制度文明的特点还不够突出,数字经济发展和变革仍存在很大瓶颈。

三、守正创新,规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基于以上问题,数字经济的发展亟待理论的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要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我国应立足中国实践,面对全球竞争格局,进一步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眼全局性和系统性、前瞻性和战略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既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系统思维,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数字经济立法,解决实际问题。

(一)坚持理论创新,推动建构中国自主的数字经济知识体系

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还应当结合中国实际,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数字化背景之下的学科专业、教材等,都面临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挑战,所以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必将产生新的知识体系,同时也必须有新的现代知识体系的建构,进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不断发展,最终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笔者提出了“数字文明(Digital Civilization)”“数据地球(Data Earth)”“双维监管(Twin-dimension Regulatory System)”“共票(Coken)”“以链治链”“法链(Regchain)”“众筹金融(WeFinance)”“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三维结构PDA范式(Platform-Data-Algorithm)”“元平台(Meta-platform)”和“平台政府”等原创性概念或理论,推动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人类知识体系演变规律,充分认识到必须要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走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发展中国自己的思想,形成中国人自己的世界观方法论,用自己的思想理论方法指导实践,引领我国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

(二)加快数字经济立法,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适应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的系统性转型需要,实现相关法律的系统性变革和重构,适当制定新法,调整旧法。根据我国数字经济的具体发展情况,结合国际数字经济发展经验,针对数字经济全领域和全流程制定融合促进与监管、兼顾风险与效率的相关法律。积极制定数字经济基本法律,补充完善相关具体领域法律,配套制定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并试点制定地方性法规。结合当前部门立法现状和行业发展特征,强化对数字平台等主体具体行为的规范,构建“综合法(基本法)+部门法”与“国家立法+地方立法”的数字经济立法。在数字金融与数字资产领域,探索制定数字金融法、数字货币法、数字资产法,配套研究制定数字人民币条例、支付清算条例、地方数字金融管理办法等。根据数字经济时代劳动权益保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研究制定数字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数字消费者权益保障条例等。

(三)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加快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

2022年6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部署,在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主持通过了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重要文件,通过一系列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推动了包括数字经济等在内的一系列推进科技发展、发挥要素作用的重要制度建设。

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构建以激发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为目标的柔性产权制度体系。尽快研究制定数据要素产权条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鉴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和个人信息立法已经为数据处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划定安全底线,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应聚焦数据依法合理有序自由流动。结合数据要素流动的运行进行设计,实现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间的平等保护和权益均衡分配。应当尽快研究出台数据要素产权条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针对不同数据确权场景和数据流通交易形式进行数据产权规则设计。

在数据流通交易制度方面,应当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制度,全面细化数据流通交易规则体系与监管框架。建议制定数据要素市场化条例、非个人数据流通条例、数据要素交易条例、数据要素交易场所与交易商管理办法等。结合数据的具体使用场景、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因素,进一步廓清可流通数据范围,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依法合规进入数据市场,强化数据供给与授权管理的透明性。

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方面,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条例、数据要素利益分配指引、数据要素合同标准等。贯彻落实“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优化数据要素收益分配路径,着眼于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建设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开放共享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共创共享。

(四)增強立法的科技维度与前瞻性,创新监管理念

近十年来,科技和经济的二元融合与渗透,加速推进数字经济市场变革,传统的法律和事后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科技驱动下新技术创新频发的市场环境。建议在应用基础较好的细分领域,尝试探索具体技术立法,加快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专项立法规制,重视技术快速迭代的发展特征,以多元共治作为核心治理方式,强调多方参与和行业自律。同时,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与国际规则接轨,及时引入科技维度等新治理思路和治理手段,加强科技治理、科技监管和科技促进,促成安全与效率、发展与包容、创新与稳定之间新的平衡,积极创建面向未来的数字治理新规则。建议制定人工智能应用法、大数据应用法、算法责任法和算法应用条例、区块链应用管理办法、自动驾驶管理办法等。建议数字技术专门立法中体现“科技伦理专章”。明确科技活动应当以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以及保持公开透明为基本伦理原则。完善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健全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

同时应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防范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建议研究制定监管科技促进条例,提升监管水平,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加监管科技维度,更好应对数字经济、数字技术引发的风险与监管挑战。在立法中积极引入技术手段,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监管中的运用,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及时性和包容性,构建智慧监管理念。

(五)明确数字平台主体责任,完善数字平台法治

数字平台作为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形成了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为促进数字平台健康发展,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适应数字平台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明确数字平台主体责任。平台的法律地位亟待公法规范予以重新确认,建议制定数字平台监管法。推进不同数字平台协同协商共同准则,制定相应标准,倡导自律守则,营造广泛互联互通互信的信息网络环境,建立完善数字平台控制者与数字平台内参与者(特别是用户)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完善数字平台的竞争法治,规制数据流通的规范性、标准性和可操作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体系化建构数字经济专章,明确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数据封锁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数字经济超级平台反垄断监管,促进数字平台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完善数字经济涉外法治,强化国际影响力

目前国家间围绕数字经济的竞争日益加剧,国际规则制定与修改的竞争,对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有关键作用。我国应当积极参与乃至主导数字经济涉及技术、服务、内容提供、风险等各领域的规则谈判与制定。建议制定跨境数据流动法,完善相关条例,明确数据跨境流动和数字贸易的发展方向,规制不规范行为,兼顾国家安全与数字贸易自由化,赋予各市场参与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等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工作,提高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与硬实力,推进数字经济立法及治理合作的国际交流,优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东盟等友好国家合作发展机制。积极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贡献中国智慧、输出中国经验,强化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话语权、主导权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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