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念 谷玉 庞子冰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中,截至2021 年年底,通过签署合作文件的形式,全球141个国家和地区及32个国家组织已确认加入“一带一路”倡议,深化双边的贸易与投资合作,经贸合作文件数量达206份,“一带一路”倡议稳步推进。“一带一路”合作峰会强调了投资、贸易便利化合作的重要意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水平成为各国在发展经济合作伙伴关系进程中共同聚焦的问题。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大国,但由于各国投资便利化水平参差不齐、疫情之下对外经济增长较为缓慢、企业投资转型面临更大挑战等因素,对外投资活动仍面临不少约束。已有研究多从单一样本角度讨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水平对中国投资活动的影响,一方面忽略了“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及实施时间对样本的影响因素,造成分析结果没有与政策内容及社会背景有机融合;另一方面忽略了投资开放度不同的国家间具有不同的特性。因此,本文通过构建不同时间段、不同投资开放度下的多样本的扩展引力模型,分类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投资便利化水平,分析在哪些方面显著影响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国家间的投资活动,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便利化水平包括各个国家的投资环境、相关法律制度、投资办事流程等内容。为使问题的研究更具针对性与有效性,本文通过选取指标对各东道国的投资便利化水平进行量化分析,并对东道国进行分组处理。
通过文献研究,我们发现不同文章中对于投资便利化指标的选取不尽相同,但多数文章都提及营商环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营商环境指标会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选择,且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王宇,2021)。营商环境指标在评估过程中包含多方面因素的考量,包括经济条件、市场环境、金融社会稳定、对外贸易往来、货币交换自由、政府服务和法律体系等,并结合社会发展进行更加多元化的探索(刘叶芬,2021)。因此,本文选取营商环境指标作为量化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指标。
依据世界银行对2010—2018 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评分标准,分值范围为1—100 分,越接近100 分,说明评分越高,营商环境越好,投资便利化水平越高。因数据缺失等原因,剔除不丹、马尔代夫、马其顿、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6个国家,对“一带一路”沿线其他58个国家展开分析。本文计算了2010—2018 年“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营商环境指标评分的平均得分,依照平均得分分布情况,将58 个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水平分为三类:低投资便利化国家(营商环境便利度评分<60)、中等投资便利化国家(60≤营商环境便利度评分<70)、高投资便利化国家(营商环境便利度评分≥70)。依照数据的计算及归纳结果,投资便利化国家的分类如表1 所示。从表中数据分析得出,多数国家的投资便利化处于中等水平(25 个),《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也归纳得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营商环境的平均得分为71.46,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8分,但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的高收入国家平均得分(78.62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表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按营商环境便利度评分分组情况
引力模型是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的经典分析方法,本文综合学界对引力模型的发展演变,构建投资扩展引力模型,结合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与混合OLS 等对所建模型进行估计与解释。本文主要研究解释变量投资便利化对被解释变量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根据以往文献及资料将解释变量Ease(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入原始的引力模型公式形成扩展的投资引力模型,同时在每次回归中依次加入控制变量CPOP(中国人口)、FPOP(其他国家人口)、Trade(东道国的贸易开放程度)以及虚拟变量Border(国家是否与中国接壤)等。其中,不与中国接壤时Border取值为0;反之,Border取值为1。将引力模型两侧同时取自然对数模型后最终公式为:
其中,αi(i=1,2,…,8)为系数,εit为常数,变量名称、解释及预期符号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名称、含义、预期符号及理论解释
研究数据来自“一带一路”沿线58个国家(剔除不丹、马尔代夫、马其顿、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6 个国家),因变量和自变量均使用年度数据,研究的时间范围为2010—2018年。用于测度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水平的营商环境便利度指标评分均来自世界银行。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及计算这些国家的投资开放度所用到的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均来自国研网统计数据库和EPS数据平台。贸易开放度计算所用到的进出口数据来源于国际贸易中心编写的Trade Map-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东道国之间的距离用EPS 数据平台、Travelmath trip calculator网站中的飞行距离代替直线距离,各东道国及中国的人口数来自数据库EPS数据平台。
使用stata15软件,实证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水平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表3 中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1)—(7)的回归估计结果均表明,各国投资便利化水平能够较为显著正向地影响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
表3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便利化水平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回归结果
模型(1)基于最初的标准引力模型加入解释变量投资便利化水平指标营商环境(Ease)的回归;模型(2)进一步控制了人口因素带来的影响;模型(3)进一步控制了贸易开放程度(Trade)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模型(4)加入了虚拟变量即东道国在地理位置上是否与中国接壤(Border),分析与中国接壤这一变量是否会影响中国的投资活动;模型(5)为计量方法中的固定时间效应,模型拟合程度好;模型(6)为输入国家固定效应模型指令后的结果;模型(7)为本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研究投资活动的输出结果。但在模型(5)—(7)中因部分变量只在时间维度上有变化,所以没有输出结果,本文着重解释模型(1)—(4)。
在本文加入的各控制变量中,东道国的经济规模(FGDP)和贸易开放程度(Trade)对中国提升在该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正向显著影响。而中国首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首都之间的距离(DIS)输出结果为负值,认为该控制变量显著减少了中国对东道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规模(CGDP)对中国对其他国家的投资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中国人口数(CPOP)与是否接壤(Border)的回归系数符号符合预期,但不显著。模型回归结果与以往文献具有一致性。
进一步对比分析2013 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后营商环境便利度指标的变化发现,大多数国家的营商环境便利度指标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有所增加,对于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后,本文对投资便利化水平对中国投资活动的影响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存在疑问,因此将“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时间点作为分隔点,对“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后的两个样本分别回归进行对比分析。将2010—2013 年的样本数据与2014—2018 年的样本数据做回归的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2010—2018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引力模型回归估计结果
实验结果表明两个时间样本中东道国对中国OFDI的影响均较为显著且呈正相关。不同时间段的营商环境指标系数数值相近,仅有细微的变化。营商环境系数数值略小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结合当前国际形势及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分析可能的原因:一是从政策本身来看,“一带一路”倡议依旧在不断完善和推进落实中,相关数据还在不断更新;二是从国际形势来看,部分东南亚以及中东欧地区政治局势依旧较为复杂且动荡不安,外加部分国际贸易摩擦的影响阻碍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便利化进程;三是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各个国家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异,部分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水平及对外开放水平不高,导致对外经济合作进程不进反退。
投资及贸易开放度指标数据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程度及对外贸易依存度。构建投资开放度能够进一步探究不同投资自由化程度的国家之间投资便利化水平是否显著影响投资活动,并观察对比不同投资开放度水平下的东道国,其便利化水平对中国投资选择影响的差异。世界银行对该指标的公式定义为对外直接投资(OFDIi)与外商直接投资(FDIi)的和占名义生产总值(GDPi)的比重,具体公式为:
本文计算出每个国家在2010—2018 年的投资开放度平均值。按照投资开放度数值分布依次将所有研究对象分为三组样本,分别为:投资开放度<0.4 的低投资开放度国家、0.4≤投资开放度<1 的中等投资开放度国家、投资开放度≥1 的高投资开放度国家。本文将分组结果归纳至表5,得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32 个中等投资开放度国家,其在所有分组中占比最大;高投资开放度国家共9 个。对三个样本依次进行回归,模型输出的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
表5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按投资开放度数值分组情况
表6 投资开放度分样本回归估计结果
在低投资开放度国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首都与北京的直线距离、是否与中国接壤的虚拟变量Border 在模型(4)中系数为零,其原因是在低投资开放度国家中只有印度、巴基斯坦与中国接壤,其他国家的首都与北京的距离除孟加拉国、菲律宾外,其飞行距离均集中在5000—7700 千米,因该控制变量的变化幅度较小而在软件运行中被忽略,因此系数为0。但模型中的投资便利化水平营商环境指标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为正数,说明各国政府通过采取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促进中国对低投资开放度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有显著效果;在中等投资开放度国家中,投资便利化指标在模型(1)、(2)中系数为正,且较为显著,但在模型(3)、(4)中系数出现负值且不显著,基本可以认为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提升对于中国对中等投资开放度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作用效果不明显;在高投资开放度国家中,投资便利化指标模型(1)—(4)中系数为正,较为显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GDP、其首都与北京的直线距离、各国贸易开放度、是否与中国接壤等指标均较为显著,基本可以说明这些指标的提升对于中国对高投资开放度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较为明显的促进作用。
在对东道国的投资便利化水平进行量化的过程中,采用营商环境指标评分,实证探究被解释变量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指标体系间的影响效应关系。首先,本文按照营商环境指标分布的不同区间分成三组,分别是:低、中、高投资便利化国家,能够观察得出多数的“一带一路”国家包括中国均处于中等投资便利化水平。其次,使用修正扩展后的投资引力模型,利用混合OLS、随机效应回归模型、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固定时间效应模型、固定个体效应模型和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来估计模型系数,分析各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型回归结果表明:东道国的投资便利化水平与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呈正相关并在各样本中较为显著。同时,在对不同时间样本的对比分析中得出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提升依然对中国对其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再次,引入对外直接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之和占GDP的比重作为投资开放度指标,将样本分为低、中、高投资开放度国家三组,对每个样本构建投资引力模型。结果表明,对中等投资开放度国家而言,投资便利化水平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中国对其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并无显著变化,而对低、高投资开放度国家而言,投资便利化水平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作用显著。
通过以上结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能够较为显著地促进中国对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因此,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提升是各国提升对外开放程度、加大投资合作力度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二,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后不同时间段的样本中,营商环境指标的系数相近,但无明显改变,可能的原因是“一带一路”政策仍在不断完善的进程中,部分地区的政局动荡,经济发展呈现暂缓趋势,各国之间的经济规模及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积极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营商环境建设,并通过双边关系带动经济发展,缩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加强各区域的互联互通水平及“一带一路”沿线关键节点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对不同投资开放度国家而言,投资便利化水平对中国与其进一步加深投资合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对不同投资开放度国家,未来发展方向应侧重不同方面。例如,对低、高投资开放度国家应当将营商环境的建设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而对中等投资开放度国家而言,在营商环境建设的基础上,还应注重国家间进行投资合作时承担风险的能力及风险敏感度的提升。
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提升可以促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多地获得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因此,未来双边应全力推进投资便利化谈判进程,加强便利化水平建设,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弘扬合作发展的理念及优势,广泛参与投资便利化建设的谈判,加大投资便利化建设投入。通过磋商谈判,构建合理的、较为统一的边境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制度,接轨国际标准和要求。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带动沿线国家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及线上平台建设。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继续加大经贸与投资合作,提升项目门槛,深化改革理念,促进企业投资转型。从商业模式、管理模式、资本模式等角度出发,坚持新发展理念,提升深化合作的标准,例如,全面降低投资企业碳排放,使其能够符合“碳达峰、碳中和”的最新标准等。在资本及商业模式方面,构建线上展厅,实行网上推介,为“一带一路”成员经济体搭建新技术、新产业、新发展的交流、合作、交易平台。
第三,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共建“两国双园”。充分利用现有的自贸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两国双园”示范点,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到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更大范围,在遵循互信、互利、共商、共建、共享的基础上,广泛开展经贸合作、人文交流、政治互信及互联互通建设,促进形成“一带一路”的区域大合作。
第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应加强制度建设,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综合竞争力。营商环境包括政府对企业的审批制度效率,依法依规执法的要求,良好的政务环境等,因此需要各政府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同时需要政企之间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在投资便利化方面存在的问题,简政放权,为企业打造“一次办好”的利民惠民的营商环境。构建企业评级机制,对评分较高的企业可以减少甚至取消不必要且冗杂的审批项目,提升服务和管理效率等。
第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提升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审批烦琐等难题。在制定具体法律、法规及监管程序时突出“新”字,重点保障新的监管理念渗透到法规和条例中,保障投资体制转变能够有法可依,引领实现企业更进一步的投资及贸易自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细化实施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条例,适当放宽税收政策及外汇政策使企业在国际市场更具竞争力。
第六,不同的“一带一路”投资开放度国家投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中等投资开放度国家承担风险的能力及风险敏感度均处在中等水平,除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外,还应不断加强国际合作,多措并举提升自己在投资谈判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表明立场与观点积极争取更多的国际投资及双边贸易的机会。相较而言,低、高投资开放度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水平是决定其获得对外直接投资额多少的关键因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政务建设、政策制定、城市资源等方面入手,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从而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进而促进全球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持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