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今年22岁,李某今年17岁,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某怀孕。两人便约定双方家长见面谈婚论嫁,结果王某却被李某家长威胁并索要5万元作为赔偿,否则告王某强奸。请问王某与未成年的李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肋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問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李某虽未成年,但已满14周岁,且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此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