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博
(1.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内蒙古民族大学 法学与历史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8000)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9 年以来,已有140 多个国家和30 多个国际组织共同参与,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落地生根、持久发展,合作质量越来越高,发展前景越来越好,成为当今世界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国际合作平台。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 年11 月19 日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时用“取得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来总结共建“一带一路”的成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通过共建‘一带一路’,提高了国内各区域开放水平,拓展了对外开放领域,推动了制度型开放,构建了广泛的朋友圈,探索了促进共同发展的新路子,实现了同共建国家互利共赢。”“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抓住战略机遇,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合作和斗争、统筹存量和增量、统筹整体和重点,积极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
企业在沿线国家的经营发展状况是 “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成果的直观体现。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宗教、文化、历史以及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差异较大,由此引发的后果最终都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了解企业在“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经营发展状况以及面临的法律风险,预先防范和精准应对这些风险不仅是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必须考虑的问题。
跨境投资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互联互通的一个关键和核心的领域。数据显示,2013 年至2021年,中国同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双向投资超过2300 亿美元,我国国内企业对沿线国家的投资规模保持持续增长,合作质量不断提升。
近五年(2017—2021 年),从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 沿线50 多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金额来看,处于稳步增长状态(如图1 所示)。2022 年1-8月,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已达到139.5 亿美元,同比增长8.2%。
图1 2017—2021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从行业构成来看,截至2020 年末,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状况:制造业海外投资占比34.1%,建筑业投资占比16.7%,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占比1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投资占比8.6%,批发和零售业投资占比7.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投资占比3.8%,信息传输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投资占比3.6%,金融业投资占比3.5%,其他行业投资占比11.6%。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行业日趋多元化。
从投资国别(地区)来看,中国境内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3 个国家设立企业超过1.1 万家,投资覆盖较广,但重点地区投资较为集中,多为东南亚国家(如表1 所示)。
表1 截至2020 年末,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存量位列前10 的国家排名
应当看到,“一带一路”建设在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挑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各异,有的沿线国家政局或政策不稳,政治风险较高;有的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活力不足,经济风险较高。而这些风险引发的后果最终都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
企业对外投资和开展业务决策取决于多种因素,东道国对外资的准入、审查、外汇管制、行业标准等因素均会对企业投资收益产生影响。一项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在沿线若干国家经营状况进行的调研报告显示,很多企业在国外经营的过程中表现出“水土不服”。因此,对风险因素和投资回报进行综合考量、提前预防是企业“走出去”必须解决的问题。
中国企业在海外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不少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经历过较为复杂的投资法律风险。
首先是东道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安全审查的限制。如以政府制定的外资准入“正面清单”为准。同时,为了避免市场准入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东道国对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领域较为敏感的企业进行安全审查,与市场准入制度相比,安全审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且标准不一、程序各异、审查期较差,需要引起企业重视。
其次是东道国政治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海外投资的政治因素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东道国受政治因素影响,使企业的盈利或者既定目标产生波动的法律风险[1],如政府违约和经营性限制。有报告指出,企业在沿线国家面临的各项投资风险中,政治风险为最大的、最不可控的潜在风险[2]。
最后是东道国税制带来的法律风险。比如,有些国家税法频繁变动,使得外国投资企业难以预估税收成本;有的国家税种繁多、税负较高[3],企业负担较重;还有的国家对外资企业存在重复征税现象。有人士指出,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60%来自税收问题[4],可见税收法律风险对企业影响之大。
首先是企业用工法律风险。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用工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核心员工招聘困难,二是解决劳工纠纷时诉诸法律成本高。有些国家吸引外资的原因之一是可以增加岗位、促进当地就业,且明确在法律中规定外资企业需要聘用一定比例的当地员工。由于教育水平、文化风俗、生活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员工或者工会组织和企业之间在薪酬待遇、工作强度、是否胜任工作等方面会产生纠纷,甚至出现罢工现象,而解决纠纷诉诸法律成本高,自行商议解决占据主流,这就要求企业了解东道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但要尊重和维护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要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
其次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如企业与沿线国家进行技术合作时,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措施;我国商标被恶意抢注,比如“王致和”商标、“联想”商标都经历了在海外被他人抢注的事件。另外,我国国内产品进入沿线国家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比如一些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时,由于缺乏对加工品牌的清晰认识,导致加工的产品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是“走出去”企业必须具备的技能。
最后是企业合规法律风险。企业对外投资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在符合世界银行集团规定的投资开发项目中,可以向世界银行集团贷款。在融资过程中,必须符合国际组织关于融资的相关规定,否则很容易在若干年内被制裁,这就涉及合规问题[5]。因此,企业应熟知相关法律并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以避免此类风险。
首先从东道国投资环境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环境复杂,对外国投资企业审查的常态局面是“一项投资,一套标准”,我国对外投资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很难对东道国的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预判和准确评估[6]。
其次从企业自身来看,有些对外投资企业本身各项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在“走出去”之前没有做好尽职调查,同时由于缺乏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对于法律风险的预判和应对能力严重不足。
最后从国内配套措施来看,缺乏系统性的专门调整境外投资的立法。我国虽然有关于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但位阶较低,且相关管理办法更多体现出监管的态度,而服务和保护对外投资的意识较弱。尽管成立了专门负责海外投资保险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但一些制度设计已经滞后,不能更好地满足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现实需要。
第一,建立对外投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助力企业做好投资前的尽职调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企业对外投资范围广、行业多,而每个国家投资环境、行业规范各不相同。目前,我国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一带一路”网均有关于“一带一路” 投资项目的基本数据统计和我国相关政策,但是具体到每个企业,选择到哪个国家投资,选择在哪个行业发展经营,做什么样的产品或服务,这些都需要经过认真的分析与调查,而平台上的政策信息针对性不强。因此宜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助力企业准确把握东道国的整体法律环境、政策法规变动,对法律风险进行事先预判和防范。
第二,修改完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法,对外投资相关规定涉及投资审批、融资、外汇、税收等领域,层级较低,且主要目的在于监管而非对企业面临风险的转移和救济。对此,应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立法,填补空白,同时修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的不合时宜的规定,为企业海外投资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提供保护。
第三,善于运用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对外投资既涉及东道国的利益,也涉及投资母国的利益。我国既是重要的东道国,也是对外投资大国,这就要求我国在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时,既要保护外国投资者,也要考虑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利益[7]。我国之前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多是从东道国角度考虑的,而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保护相对不足,后续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BIT 或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和条款起草时,应注意角色的转变,以保护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推进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第四,积极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随着企业“走出去”规模越来越大,投资争端明显增多。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ICSID由于受案范围有限、缺乏上诉机制等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因此可以在各方面发展程度更加趋同的“一带一路”区域内构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在海外遇到的政治风险,在符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MIGA)承保范围且东道国适格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MIGA 投保的方式实现投资风险转移。
第五,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家国情怀、专业素养过硬、能破实践难题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法律服务在企业对外投资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详细了解并能够准确运用沿线不同国家的法律是进行有效交流和协调各种资金、人员的现实需要,更是国际投资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
虽然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变,但和平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共建“一带一路”仍大有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指出:“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贸易投资合作优化升级,扩大双向贸易和投资。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遵循国际惯例和债务可持续原则,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支持多边和各国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投融资。完善“一带一路”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法律服务保障,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为此,我们应积极发挥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服务平台、对外投资法律体系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建设,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