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现状与思考

2022-12-13 04:39:09颜学海许春梅刘三梅代世红郝丽宁马艳玮吴红梅
农业科技通讯 2022年10期
关键词:资源库种业种质

颜学海 许春梅 刘三梅 何 发 代世红 郝丽宁 马艳玮 吴红梅

(1.乐山市种子管理站 四川 乐山 614000;2.四川省犍为县农业农村局 四川 键为 614400;3.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 四川 乐山 614000;4.南充市农业科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0;5.乐山市社会福利院 四川 乐山 614000)

农作物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物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性战略资源[1-2]。对现有种质资源相关性状的聚优去劣才能不断创造出更多优异新品种,打好种业翻身仗关键在于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和对现有种质资源基因的开发利用。没有种质资源作基础,再先进的育种技术和保障条件也不可能凭空育出新的优良品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202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2015年4月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近年来,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丧失风险加大、保护责任主体不清、开发利用不足等问题。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对打好种业翻身仗、建设现代种业强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法规政策体系

从法规上来看,农作物种质资源涉及的法规主要体现在《种子法》上。《种子法》明确规定了种质资源保护的国家战略定位、具体保护举措、种质资源库(圃)的管理和种质资源的国家主权。从战略定位上来说,规定了明确的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奖励在资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种质资源保护方面国家给予扶持,加强了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从具体举措上来说,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并且规定凡是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库(圃)管理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相应的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都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对于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一定要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种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此外,还有《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规及配套规章。《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详细阐明了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共享利用、进出口管理等内容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在政策上,目前中央财政设立了物种品种资源保护费部门预算专项,支持开展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引进、鉴定、编目繁种入库保存等工作。另外,还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加强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建设、实施种质(种源)进口免费、支持资源良种引进和推广等政策。

2 保护利用成效及面临的问题

2.1 取得的成效

2.1.1 种质资源总量持续增加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历史悠久,通过农作物的长期演变孕育了非常丰富的物种资源,这些资源是十分重要的农业遗产,对品种推陈出新、从根本解决我国种源“卡脖子”技术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分别于1956-1957年、1979-1983年先后2次对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了征集,一大批种质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通过2015年以来以省、市、县三级为主的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的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各类作物种质资源收集量已达5.4万余份,且新收集资源占比96%以上,及时挽救了一大批珍贵、优异的资源,不断丰富了作物遗传多样性,为种质资源战略储备奠定了一定基础。据统计,我国作物种质资源长期保存的总量目前已超过53万份,居世界第二位。随着种质资源普查征集等相关工作的长期深入开展,我国作物种质资源保存数量必将稳步提升,同时,种质资源多样性也将日益丰富。据有关报道显示,目前我国野生稻、大豆、油菜、野生花生、茶、大蒜、红麻、茶树、山葡萄、桑、枣等作物种质资源保有量已居世界第一。

2.1.2 保护体系初步构建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主要采取资源圃和资源库两种方式保存。一般对有性繁殖类(如水稻、玉米、小麦、大豆)采取资源库保存方式;对无性繁殖类(如果树、多年生作物等)采取资源圃保存方式。经过长期努力,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了包含1个国家种质资源长期库、1个复份库、10个中期库和43个种质圃为支撑,214个原生境保护区为补充的的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国家还将在“十四五”期间重点扩建资源库(圃)24个、新建资源库(圃)22个,建立原生境保护区27个。目前新建的国家作物种质长期库容量达150万份,保存能力和水平均居世界第一,为今后50年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安全保存、鉴定挖掘和新品种培育等重大需求提供了基础保障[3]。

2.1.3 开发利用成效明显 近年来,我国在作物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和深度挖掘基础上,应用远缘杂交、基因组学、基因工程等科技手段创制了一系列的新种质,使得大批突破性新品种脱颖而出,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效果显著。据统计,“十三五”期间我国审定了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品种1.6万多个,登记了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等29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2.1万个。“十三五”以来,我国农作物自主选育品种面积超过95%[4],粮食作物单产由2016年的363.5 kg/亩增加到2020年的382.3 kg/亩,增幅达5.2%。良种覆盖率、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分别超过了96%和45%。

2.2 存在的问题

2.2.1 种质资源底数不够清晰 虽然目前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资源底数仍然没有彻底摸清。随着城乡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气候、环境、种养方式等因素的转变,许多珍贵、稀有、濒危、特有资源离我们越来越遥远。我国种质资源种类和数量减少趋势明显,主要粮食作物地方品种数目丧失比例高达71.8%,地方品种和主要农作物野生近缘种消失风险加剧[5]。一旦消失灭绝,其蕴含的优异基因、承载的传统农耕文化也将随之消亡,生物多样性也将受到影响,损失难以估量。个别县(市、区)在开展全国第三次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征集时未做到应统尽统,征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还存在很大差别,许多野生优异资源分布范围小、地势不佳、交通不便、征集不够充分,征集人员队伍还不够完善,这些都严重影响着资源底数的调查工作。

2.2.2 保护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但统筹分类分级的保护机制并未形成。省级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资源保护的属地责任落实还不够,个别地方出现了脱离实际、贪大求全、重复建设等倾向问题。另外,受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保护费用和人员费用也逐年增加,导致资源保护成本持续增加,保护主体责任动力不足。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待遇低、职称晋升难,人才流失严重,这些都制约了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开展。

2.2.3 开发利用不够充分 种质资源的高效利用直接影响着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种质资源的高效利用。目前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80%以上来自国内,来源较为单一,遗传多样性还不够丰富。此外,通过开展对已有种质资源基因型与表型的精准鉴定,在育种创新中能够有效发挥应用的资源数量还不到10%。据统计,在现存的8万份水稻、4万份小麦和2.5万份玉米种质资源中,只有5%的资源开展了深度鉴定。因此,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尤其在精细特性鉴定和优异基因挖掘上还存在严重短板,直接影响了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水平,难以为育种创新提供种质基础。我国还有许多优异的地方品种资源尚未被开发利用,已开发的不够深入,多停留在初级阶段,种质资源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未能有效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存在产业链条短、产品类型单一、附加值不高、品牌效应不明显等突出问题。

2.2.4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经营秩序不断规范,种子质量纠纷呈下降趋势,但“仿种子”“假种子”等现象仍然存在,套牌侵权问题还较为突出。目前我国育成的农作物新品种申请和授权品种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水稻、玉米、小麦等大田作物申请数量占总量的90%以上,其他作物申请数量极少,申请品种构成不合理。另外,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研主体单位和个人保护意识不够,品种权申请数量严重不足。加上部分地方通过机构改革,种业执法机构从农业农村部门划分到综合执法部门,造成监管与执法职能出现“两张皮”,监管执法体系不完善。此外,还存在种业监管人员力量薄弱、监管队伍缺乏专业知识、维权单位维权困难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3 对策与建议

3.1 进一步摸清家底,做到应收尽收

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国家保护种质资源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牢固树立全面保护的理念,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加快推进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保存,突出应收尽收,做到普查无遗漏,抓好抢救性收集。各地要对各自区域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编制目录,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普查,全面查明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及主要性状等基本情况。普查过程要边调查、边收集、边保护,特别是对濒危、濒临灭绝的农业种质资源,更要及时进行抢救性收集和保护。要科学评估资源濒危等级,对处于濒危状态的种质资源,要优先保护起来。在人员配备上可以组建多支专业普查队伍,突出专业优势,做好业务培训,在“快、准、狠”上下决心,切实开展好抢救性收集。

3.2 进一步完善保护体系,强化保护能力

进一步完善国家统筹分类分级的保护机制和省一级的保护体系,严格落实资源保护的属地责任,构建保护层次广、鉴定方法多、利用效率高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格局。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充分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教育,引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行动,建立表彰奖励机制,营造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拓宽种质资源多样性,优化资源分级分类保护名录,进一步完善涉及种质资源进出口的相关审批制度,鼓励科研单位或企业引进境外优异种质资源[6]。加大对种质资源保护财政的支持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调度,层层压实责任,落实落细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探索稳定科技人才的机制,可以在待遇保障、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激励保障措施,打造一支稳定的队伍长期投身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当中。

3.3 进一步加强开发利用,推动种业振兴

我国种业发展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明显的差距。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利用技术是核心。加强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以现代科技自主创新为依托,以基因组和表型组相结合为载体,以种质资源与遗传育种研究密切协作为方向,继续深入开展种质资源的精准鉴定,深度发掘携带优异基因资源的种质材料并进一步加以改良,创制更多可利用亲本材料,打通种质资源有效利用的最后一公里,从而培育出具有突破性的作物新品种,为种业振兴、粮食安全奠定坚实的物种和技术基础[7]。

3.4 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更加公平的环境

一是要加强宣传,增强对品种权人的保护意识。持续推进审定品种申请和授权的数量,并不断扩大品种范围,激发育种原始创新活力,充分调动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二是要不断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加快修订涉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制度基础。强化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让维权者得到有效的保护。三是要加强监管和执法队伍体系建设。协调推进监管与执法职能,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夯实队伍建设,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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