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一婧
电信诈骗案件中青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策研究
◆阮一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青年通常是指已满18未满25周岁的群体。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普及,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主流犯罪,并出现了年轻化趋势,更多的青年参与到了电信诈骗犯罪中。在讯问中,他们对抗心理较为严重,对行为性质、后果存在认知偏差。基于此,讯问青年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态度严肃平和,注重心理引导、使用利导型讯问策略,缓解恐惧悲观心理;合理使用证据、利用同案犯之间的矛盾,消除畏罪侥幸心理;加强法律与政策教育,纠正认知偏差。
电信诈骗犯罪;青年;犯罪嫌疑人;心理成因;讯问对策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与全球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主流犯罪,并出现了年轻化趋势,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率更是高居网络犯罪之首,并在2020年首次超过盗抢骗等传统侵财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网络犯罪相关报告,30%以上的网络犯罪涉及诈骗犯罪,其中网络犯罪的被告人年龄主要集中在20岁—30周岁,且28周岁的被告人数最多[1]。本文将结合青年易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成因,分析青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表现,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电信诈骗犯罪中青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策。
在目前的研究中,青年年龄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但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侦查实战,并与法律法规、统计资料等保持一致,本文将12至25周岁的人统称为“青少年”,并以18周岁为界限——未满18周岁的人称为“未成年人”或“少年”,已满18至25周岁的人称为“青年”。因此,本文中所提及的讯问对象应当是已满18至25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简称为“青年犯罪嫌疑人”。
青年是人生从少年到成人的过渡期,其各方面都在由不成熟到成熟逐渐转变。但总的来说,青年还是阅历尚浅,思想处于“断奶期”,逆反心理较强,不愿意接受正确全面的观点,而且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容易受到外界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形成犯罪动机,实施犯罪。笔者认为影响青年易成为电信诈骗犯罪人的心理成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青年时期,身体上成年感会使他们产生成人角色的需求,独立意识增强,渴望拥有私人财产。而社会却对他们的“需求”进行了限制,在个体有“需求”而“需求”被外界所“限制”的情况下,易于导致偏差行为[2]。换言之,青年的这一行为往往与急剧膨胀的物质需求相矛盾,他们急需找到“家庭直接提供”和“自己工作所得”以外的其他途径来获取财物,补偿因捉襟见肘而带来的自卑和不便[3]。于是,不少青年铤而走险会选择犯罪。同时,青年的犯罪心理不同于其他成年罪犯的显著特征在于认知方面。犯罪青年往往是存在认知缺陷的,他们缺乏进行深入分析、辨别和判断的能力,其对社会、他人以及自己的认识往往停留在表面上[4]。受到外界犯罪亚文化的影响,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理化解释,这时内外机制共同作用,往往易导致青年行为发生偏差,进而实施犯罪。
电信诈骗案件本身属于物欲型动机犯罪,这也直接反映了犯罪青年的不良价值观。青年在这一阶段,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尚处于发展时期。犯罪青年虽然形成完整的人生观,但某些错误的社会观念给青年的价值观造成了较大的冲击。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动机是人进行各项活动的内在动因,其产生的基础是需要。贫穷和膨胀的虚荣心、享乐拜金主义相冲突,需要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满足时,就迫使部分青年以非法手段满足其需要,于是,“轻松、来钱快”的电信诈骗成为其犯罪的首选。
电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不断吸引着青年的猎奇心理。好奇是青少年的天性。青少年的肌肉、骨骼生长发育很快,特别是脑神经系统发育成熟,因此他们除了精力充沛、能量消耗很大、新陈代谢很快之外,也使心理上探求能力和好奇心加速发展[5]。但心理发育不成熟,使得青少年缺乏对自己能力的支配力,自控能力较差。有研究表明,大部分青少年在犯罪时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当,只是控制不住自己[6]。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许多青年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新奇的同时,也受到了网络亚文化的冲击。在接触、受到网络不良因素的影响继而去尝试和模仿的行为,就成为青年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开端。
对于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来讲,社会交往的需求使得他们迫切地想要与朋辈建立亲密关系,以此在朋辈交往中获得归属感、认同感和自我价值感。[7]在朋辈群体中,他们可能有平等的身份、相似的经历和性格品质、仗义的哥们义气。对于电信诈骗团伙,哥们儿义气是组成这个团伙的基础,他们召集同伙的方式普遍是犯罪嫌疑人介绍熟人朋友以轻松赚钱为由,拉着他们入伙,共同从事诈骗活动。此外,由于具有部分犯罪青少年消极的特质,主要表现为精神质、缺乏同情心、缺乏控制力、容易轻信他人、天真幼稚和防卫机制弱化等[7]。他们极易受到周围朋友的感染,轻信他人不会欺骗自己,开始盲目跟从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电信诈骗案件的青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对抗心理较为严重,具体表现为害怕承担刑事责任,侥幸心理较为突出,恐惧悲观心理严重;同时,他们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存在不同程度的认知偏差。
青年自身的心理特征决定了他们的情绪调控能力较差,在与外界信息隔绝和情感隔绝的情况下,产生严重的恐惧、悲观心理。同时,他们中有的人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但因各种缘由被诈骗集团诱惑,参与了诈骗犯罪,过去的风光和自由与如今的“身陷囹圄”相对比,悔恨和恐惧心理交织,更加难以接受现状,产生严重的悲观心理。在悲观心理的作用下,青年犯罪嫌疑人丧失生活希望,更加不能对自己所犯罪行、法律后果以及侦查人员的说服教育进行理性思考,对讯问产生抵触情绪。
在审讯中,青年犯罪嫌疑人因为年龄较小、心智不太成熟,而害怕承担刑事后果,产生畏罪心理,极力避免对前途产生不利影响。在自卫的本能反应下,他们幻想着能够逃避或减轻处罚,并基于此幻想构建出一种逃避现实的防御机制。通常情况下,他们对罪责问题特别敏感,当讯问中提及主要罪行或者犯罪关键情节时,常常采用极端手段,或故意说谎,或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百般抵赖。
电信诈骗犯罪中,青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青年犯罪嫌疑人心理比较清楚此类犯罪的隐蔽性,在讯问中,他们会试探侦查人员手中的证据,通常是有证据就供述、有多少证据就供述多少;二是在面对讯问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青年犯罪嫌疑人会以“不知道是犯罪”等理由,来否认自己的主观意图;三是部分犯罪嫌疑人经过反讯问培训。惯犯和累犯的存在,使得整个团伙具有一定的反侦查、反讯问经验。他们会对一些初犯进行所谓的“反讯问培训”,传授一些反讯问的经验,或以家人、亲戚、朋友相威胁。经过培训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或在审讯中始终沉默,一言不发,又或与侦查人员兜圈子,致使讯问一无所获;四是团伙作案。是团伙作案就一定会有主、从犯之分。在铁证面前,他们也会选择弱化自己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将大部分刑事责任推卸在他人身上。
许多青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大学生即使接受过普法教育,在讯问中也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认知偏差。比如有些青年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对自己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刑罚认定更没有清楚的认识。
青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对抗心理严重,导致讯问工作常处于被动状态。侦查人员要在讯问前仔细分析青年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等,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计划,并在讯问中采用合理对策,才能及早获得其如实供述,深挖线索,明确下一步的侦查方向。
青年虽然与未成年人年龄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在讯问中也有情绪不稳定、悲观、抵触心理严重等表现。同时,青年人逆反心理严重,有时对侦查人员的说服教育会产生对立情绪。对此,在讯问前期,侦查人员要与犯罪嫌疑人建立心理相容关系,以平和严肃的态度对待他们,为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在整个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注重对青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引导,做一个“好听众”,也可使用心理咨询技术(尊重、真诚、共情、积极关注等),安抚情绪,唤起其对轻刑的期待。
在18至25周岁年龄段,青年的心智不完全成熟,也没有完全独立于父母。青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有畏罪心理,主要是怕给自己的前途带来不利影响,怕父母、周围朋友同学的责怪和歧视。有学者对形成供述动机的影响因素做了问卷调查。其调查结果显示,在有归属需要的被试中,18至25周岁的所占比重较大,他们更为看重父母、亲友对自己的看法和心理支持。侦查人员可以抓住这一需要特点,以情感感人,适时利用亲情刺激犯罪嫌疑人,往往能使其认罪态度抗拒心理发生改变[8]。
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供述动机中就具有较为强烈的尊重需要。有尊重需要的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更多的自我谴责和罪责感。在讯问中,他们往往愿意承认自己做了“坏事”,但拒绝承认自己是个“坏人”。对这种犯罪嫌疑人,讯问方法应以唤醒良知与罪责感为主,使用利导型策略,对其所给出的理由表示“理解”,降低其对不利后果的恐惧程度。
由于电信诈骗犯罪中电子取证的困难,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很难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银行流水账单、银行取款监控视频、银行卡、电话卡是此类犯罪中最常见、最常用的证据。在这种案件中,侦查人员提出证据的方法就至关重要。有国外学者认为在讯问过程中,应当在适当的时机出示证据,而且较晚出示强有力的证据最有可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9]。
对于涉嫌参与两卡(电话卡和银行卡)买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使用证据,消除其侥幸心理。他们在面对大量搜查出来的银行卡、电话卡会狡辩自己就是不小心丢了卡,并不知道自己的卡丢在了哪里,被谁捡去了,自己的卡丢了在几天发现后当然就会立即去挂失。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适时出示相关银行凭证,证明其在多家银行多次办理银行卡,并多次挂失的犯罪事实,以揭破犯罪嫌疑人的谎言。
间接使用证据也是审讯中常使用的方法,比如点出监控视频的来源,讯问犯罪嫌疑人某月某日几时几分是否去过哪几家银行,给犯罪嫌疑人营造一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全部证据的气氛,让其自己去感知。当其意识到这是犯罪罪证时,便会知晓无法再隐瞒下去,因而只好如实供述。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是因利益纠合在一起的团伙,他们之间的相互猜忌、相互利用的矛盾一定是客观存在的。兄弟义气是青年订立攻守同盟的基础。但是青年又比未成年考虑问题更加清楚和周全,理智性更强,毕竟案情结果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伴随着讯问中侦查人员的说服教育,青年犯罪嫌疑人会逐渐动摇,相互猜忌、相互利用的矛盾点就会被无限放大,开始担心同案犯会不会把自己交代出去,使得其转变抗拒心理,开始配合讯问工作。当然,侦查人员在使用此种方法时需要注意分辨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防止其乱供咬供,弱化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青年犯罪嫌疑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有一部分的人虽然接受过普法教育,但仍然不知对于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耐心解释,促使其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以及之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侦查机关和国家法律政策抱着不信任态度的犯罪嫌疑人,更需要侦查人员加强法律与政策教育。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中,占主导地位的需要其实是趋利避害的安全需要,而在安全需要中,所占比例最大的变量则是“期望获得从宽处理”(82.4%)[8]。侦查人员要对其仔细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其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侦查实践也证实,加强政策解读与教育,特别是在一些团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司法,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10]。但在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侦查人员应当依法解释、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要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审慎自愿作出,而不是欺骗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供。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处于高发势态,越来越多的青年人参与在此类犯罪中,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第一道关卡,不论使用何种讯问方法,对于青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我们应当始终秉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感化为主,尽力挽回青年犯罪嫌疑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其更好地接受后面的教育改造,降低其犯罪再发生率。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6.1-2018.12)[EB/OL].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02061.html,2019-11-22/20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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