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刘光林/ 编辑白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以替代《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简称《老办法》)。
“新办法相比原来,在实操性、针对性、风险管理、政策协同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进步,对新形势下售电公司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新办法》全文8400 多字,与4300 多字的《老办法》相比,在删减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配电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条目的情况下,反而增加了近一倍的篇幅。而这些多出来的内容,就是为了表述更全面、更准确、更规范,以堵塞之前的管理漏洞,降低售电侧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各方普遍认为《新办法》亮点很多。
2016 年6 月印发的《老办法》,有效期仅为3年,目前已超期服役两年多。它仅相当于一个初级版,有效期不宜过长。“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也应与时俱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专班成员、参与了《新办法》部分章节编制工作的雷雪娇博士这样表示。
伴随近几年售电侧改革的实践,各地也发现一些问题,并总结出一系列管理经验。之前,对售电公司采取的是一次性准入,缺乏后续管理。有些售电公司注册成功后并未参与交易,成了“僵尸企业”。有的出现资产总额和项目法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导致注册信息失效,甚至出现交易机构联系不上对方的情况。对此,有些交易机构就针对售电公司注册材料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探索实施注册后监管。“所以,新办法就提出‘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要求,实施常态化监管。”雷雪娇介绍,这些新的实践经验催生了《新办法》的出台。
近两年,煤电价格波动较大,降价空间不断收窄甚至消失,有的甚至出现价格“批零倒挂”,于是就发生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跑路”现象。“怎样加强风险管理?售电公司破产之后,它之前签的合同怎么处理?这都要求《新办法》给出解决方案。”雷雪娇表示,这也是《新办法》出台的原因之一。
新旧文件的不同首先体现在标题上。顾名思义,《老办法》限定了管理范围,即“准入与退出”,而《新办法》并未限定管理范围,可以理解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常态管理,所以《新办法》增加了“运营管理”一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老办法会造成在很多方面的管理失据,而新办法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一位长期关注电改的企业界人士这样评价新旧两版文件。
《新办法》明确建立售电公司“首注”负责制,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任何一家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而一旦选择了这家交易机构,那么它就负责对售电公司办理注册业务的所有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而售电公司则无需再向其他交易机构提供任何注册材料,其他机构也无需再审查该售电公司的注册材料。注册成功后,如信息发生变化,售电公司还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也就是说,无论是首次注册还是信息变更等与注册有关的业务,都由首次注册的交易机构独家负责。
《新办法》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但当其拒绝或者无力履行合同时,就需要有一重保障制度。因此,《新办法》要求售电公司向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新办法》还强调,在多省份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需分别提交履约保函或保险,不得一证多用。另外,履约保障凭证额度与市场风险大小有关,现货市场地区应适当提高标准。此外,还需要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并对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及时进行多退少补。
在《老办法》中,并没有“保底售电”概念,只提到电网企业“保底供电”。《新办法》引入“保底售电公司”这一概念,而且“保底售电”还是双重保障。第一重保障是地方主管部门审批选取的“保底售电公司”,由其承接拟退出售电公司的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服务;当所有保底售电公司都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时,则启动第二重保障,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与“保底售电”制度配套的,还有“保底零售价格”。《新办法》规定,中长期交易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现货交易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 倍,具体由地方主管部门确定分时保底零售价格,并定期调整。
不过,《新办法》并未明确多家保底售电公司对于保底电量的分配机制。“这为各地制定售电侧管理细则提供了自选动作的空间。”雷雪娇表示。
为最大程度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及市场风险,《新办法》细化了注册条件和程序,在注册条件方面要求更加严格,在注册程序方面要求更加规范,堵塞了管理漏洞。
在售电公司从业人员方面,《新办法》要求其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在拥有相关能力基础上,还要求其具备风险管理能力,且拥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技术职称须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这无疑提高了售电公司准入门槛儿,对其专业能力和防风险水平提出更高要求,避免出现大量并不具备专业实力的企业一哄而上又一哄而散的“一日游”局面。
在售电公司信用要求方面,为避免出现有关运营风险,《新办法》也增设了新条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同时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管等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相对于独立售电公司而言,具有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背景的售电公司具有先天优势,它们要么有发电优势,要么有用电规模优势,要么有客户等其他资源优势。对于这部分售电公司,《新办法》要求其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其中如有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要求其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与上述几种有先天优势的售电公司相比,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优势更加明显,不仅有输配电优势、客户服务优势,还有电费结算优势。对于它们,《新办法》要求其不仅要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而且要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交易机构、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在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新办法》不但要求增加工商注册信息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资料,而且还对每种注册资料提出详细要求。比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备电力销售、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事项;资产证明必须是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3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1年的审计报告,或近6 个月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这些具体条目,均有利于堵塞虚假注册的漏洞,为售电侧改革顺利推进和售电市场平稳运行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