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是浙江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浙江财政支持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的集成化政策体系,通过实施财政政策组合拳,守好绿水青山、打造金山银山,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该做法被财政部评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财政改革发展的生动案例”一等奖。
2005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浙江安吉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浙江财政立即转变观念,迅速跟进工作,同年便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此后又陆续出台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政策、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等一系列政策,2017年系统化构建了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三年一轮迭代升级,至今已累计兑现奖补资金495 亿元,发挥了政策集成、资金集聚效应,有力地推动了绿色发展。
浙江省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是根据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以及林、水、气、湿地、节能降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等各个领域的不同特点建立的,包括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出境水水质财政奖惩、湿地生态补偿等11 项政策,基本实现生态保护领域财政政策全覆盖,初步形成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浙江“七山一水两分田”,各地功能定位和生态布局差异很大。为此,我们因地制宜,加强统筹设计,对不同地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的生态环境质量财政奖惩制度,构建与主体功能区布局相适应的财政政策体系。例如,对非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与出境水水质、森林质量和空气质量挂钩的财政奖惩制度;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则实行标准更高的奖惩制度。
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涉及的11 项政策,共采用交接断面水质类别、森林覆盖率、PM2.5 等30 多项指标,指标数据真实、稳定、客观,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确保了数据可得性、客观性以及政策兑现的公开公平公正。例如,浙江省创新提出由出境断面水质类别占比、森林覆盖率、PM2.5 浓度等3 项客观指标加权形成的“绿色指数”,将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分配与“绿色指数”挂钩,“绿色指数”越高,得到的补助资金越多。
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涉及的大部分政策均实行有奖有罚、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其中最大特点就是对奖励和扣罚均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以出境水水质财政奖惩制度为例,纳入实施范围的市县,Ⅰ类水占比提高1 个百分点奖励500 万元,下降1 个百分点扣罚500 万元。同时,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森林质量、空气质量的奖惩也是如此。
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浙江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实现了“四个突破”,即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实践的突破,生态政策从碎片化到集成化的突破,奖补区域从局部到全域的突破,结果运用从单向补偿到有奖有罚的突破。好机制好政策带来了好绩效,我省生态环境状况综合指数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等大幅改善,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国家生态省建设试点验收的省份。
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是一次涉及理念、制度、实践重塑的集成创新,在推进过程中,主要有三点体会: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政策研究、制定、实施全过程,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创新财政制度政策“两条腿”走路,双管齐下,引导各地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绿色发展之路,建设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浙江。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现权责利有机统一。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坚持生态激励与环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以林、水、气等客观指标因素为依据,将生态环境质量与地方政府切身利益相结合,将财政奖罚与地方政府努力程度相挂钩,形成“干得好就有奖励、多奖励,干不好就没奖励甚至扣罚”的鲜明导向。
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坚持“既要保护,也要发展”,合理使用政策工具,引导生态功能区立足自身资源条件和发展特点,探寻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赢的道路,进而推动老百姓增收致富。比如,作为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衢州、丽水市,2017年以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4%,分别高于全国和全省0.9 个、0.7 个百分点。
下一步,我厅将在财政部的指导下,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创新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碳达峰碳中和财政奖惩政策,扩围实施与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相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更多财政力量,为全国财政改革创新贡献更多浙江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