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隐私”视域下数字社会隐私保护的路径创新

2022-12-07 02:20张媛媛
社会科学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数字

张媛媛 邹 静

2021年,我国个人隐私保护步入新征程,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11月1日开始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层面保护隐私是必需的,但单凭法律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辅以相应的技术手段维护个人隐私。数字社会呼吁更高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好个人隐私亦有利于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推进数字化社会进程。

近年来,学界直接涉及隐私保护的研究,通常采用“制度-隐私”“伦理-隐私”视角,以建构及反思为目标,要么从制度建构视角分析隐私保护面临的内生性矛盾与多重张力,提出隐私权的法理构造与规则重塑①任颖:《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构造与规则重塑》,《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以反垄断制度保护个人信息,促进数据价值释放的制度体系建设并守护隐私数据的人格属性②曾雄:《在数字时代以反垄断制度保护个人信息的路径与模式选择》,《国际经济评论》2022年第3期。,探究数字社会隐私保护的解决方案;要么从伦理角度聚焦大数据社会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张力变化,从数据伦理的流变与研究热点的转换中③何建平、高原:《数据伦理研究的议题流变、前沿热点与经典文献》,《中国新闻传播研究》2021年第6期。,得出大数据社会引发隐私焦虑这一事实判断。学界对与隐私问题高度相关的另一重要范畴——技术,却缺乏应有重视,即使有所涉及,也主要从哲学批判视角将隐私问题理解为现代技术境遇下人的生存问题,提出恢复技术批判向度,努力开拓技术发展的民主化方案,通过制度力量对抗异化。①王金柱:《技治时代的隐私困境与危机超越》,《哲学研究》2022年第3期。既往研究从技术批判视角探讨隐私问题的多,而从技术建构视角探讨隐私保护的少。本文尝试从“技术-隐私”视域出发,以人的技术性生存方式与隐私关系的历史性嬗变切入,对现代数字技术发展引发隐私问题这一现象的实质和根源进行政治经济学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创新人性化的数字技术-隐私保护技术,为隐私保护提供技术解决路径,搭建认知框架并给予价值预设。从历史、理论与实践三个方面进一步揭示数字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矛盾关系的逻辑规律,以深化人们对数字技术发展形态的认识,进一步创新数字技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动数字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从分离到交融: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关系的历史嬗变

隐私观念同技术发展的互动在文明嬗变中呈现不同的关系状态,由农业文明熟人社会的身体隐私到工业文明陌生人社会的物理空间隐私,再发展至数字文明去中心化高密度关联社会的信息隐私。此间经历了人类生存之术未涉足隐私领域、人类生产之术促使隐私保护意识觉醒、人类生活之术引发隐私危机的三个阶段。(见图1)

图1 从分离到交融: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的关系嬗变

(一)农业文明:人类生存之术未踏足隐私领域

农业文明时代,人与人之间沿特定的血缘、亲缘、地缘或业缘关系而结成联系,社会流动性受空间距离以及交通工具等限制,大都“生于斯,死于斯”。个人、宗族、社会层层向外推进而形成“熟人社会”的格局,人们尚未形成强烈的自我意识和人我界别。自身保留最低限度的隐私生活,仅限关于身体、性等带有“原罪”色彩的遮羞因素,止步于“人因裸露而羞耻”。②朋霍费尔:《伦理学》,胡其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4页。此时的人类,向外借助各种“术”来满足生存需求。这一时期,技“术”作为人类基本生存之术,处于发展的第一阶段,即人类通过技术支配自然力进行对象性活动,将自身的本质外化于自然界,并不断扬弃这种对象性存在,以满足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此时的技术发展带有较强的实用性,被视为人身体主要器官功能的对外延伸,始终围绕身体的直接性和体验性,对于隐私领域未曾涉足,二者在技术与文化领域独自发展。同时,由于大多时候信息共享的空间被视为公共空间,隐私所张扬的“个人作为私密且独立异质存在”的认识,不符合古人所标榜的“君子坦荡荡”“无事不可对人言”的文化人格。在西方文化中,柏拉图同样倡导个人理应积极地参加公共城邦生活,消灭小家庭,摒弃私人的享乐与虚荣,个体的公民生活与公共生活密不可分,“朋友之间一切共有”。③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79页。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的基础上,将家庭生活以外的所有领域均划分为公共领域,并强调“个人只有在公共的政治生活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德性,达到最高的幸福”。④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3页。质言之,在农业文明社会,中西方意识中纯粹属于私人领域的“隐私”观念并未形成,甚至可以说“在以狩猎和采集为主要生存方式的小部落时期,并没有隐私的概念”。⑤特伦斯·克雷格、玛丽·E.卢德洛芙:《大数据与隐私——利益博弈者、监管者和利益相关者》,赵亮、武青译,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77页。

(二)工业文明:人类生产之术促使隐私意识觉醒

数次科技革命加速了人类生产方式的变革,19世纪的技术进步更是远超前几个世纪。以机器生产为代表的现代技术,一改以往农业文明的世界面貌,人类逐步走上了身体技术世界和机械技术世界相分离的技术发展的第二阶段。人类生产之“术”扩大了生活场域,增强了社会流动性,个人日益从传统的家族、团体中解放出来,一些历史悠久的固定联系逐渐消失,人与人之间“熟人”般的稳固联系逐渐被独立性替代,人类迈向陌生人社会。隐私内容从最初的躯体隐私逐步扩展到属于自己私人领域的物理空间隐私,人类提出了“保护家庭生活不受窥视的诉求”。①大卫·文森特:《隐私简史》,梁余音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20年,第2页。技术为隐私创造了各类“免干扰”的保护方式。城市格子化的生活模式致使人际关系疏离,以往的共享空间与信息消减,人们变成只有工作和经济联系的原子化个人。技术壁垒造成信息获取手段陈旧落后,让人们难以获取他人信息,情感漠然也使人们极少关心他人的个人信息。生活被区分为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两个互不干涉的领域,人们的隐私意识高涨。人类生产之“术”在此阶段主要侧重于对自然与物的研究,而对于人的精神、心理、感性、感觉以及隐私干预较少。

20世纪以来,技术继续以指数方式迅速发展,除包含工具、机器、设备等在内的硬件技术外,人们逐渐意识到传统技术一直将“人心”排除在外,因而有关人的动机、价值观与行为在内的专注于思想以及非(传统)科学技术的“软”技术得以发展。技术引领发现世界的同时,人的理性认知觉醒改变了隐私世界的面貌。“人获得了自信,信任自己的那种作为思维的思维,信任自己的感觉,信任自身以外的感性自然和自身以内的感性本性;人在技术中、自然中发现了从事发明的兴趣和乐趣。”②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4页。由于心理技术、认知科学技术、基因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信息技术等“软”技术的发展,人类研究自身的能力增强,拥有了认识自己、改变自己、守护自己边界的机会,至此隐私意识逐步觉醒。“‘宁居’作为隐私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内涵被确认。随后,个人的身体肌肤形象、社会关系、情感经历等逐渐成为其中核心的内容。”③顾理平:《数字化时代隐私内涵的演进嬗变与研究的前沿问题》,《新闻与写作》2022年第1期。因此,在现代工业文明阶段,生产之“术”的发展促进了隐私观念的形成,隐私内容具有相对确定的内涵与外延,生活隐私也受到技术较好的保护。

(三)数字文明:人类生活之术引发隐私危机

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尤其随着数字科技对信息技术的进阶迭代,人们在数字化应用场景中获取信息的途径和能力得到迅速提升,数据的取得变得非常容易。伴随数字技术的发展,保护个人隐私开始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数字文明成就了高度数字化的发展模式,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数字传媒、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生活、工作与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当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叠加之后,数据技术渗透至每一个人的生活之中,我们不再有隐私可言。“人们的交往空间从地理空间转变为符码空间,人们的社会关系也转化为数字关系。”④代砚春、孙美玲:《数字异化的生成及消解路径》,《长白学刊》2022年第3期。从清晨到日暮,从商务到娱乐,人们在生产、生活与学习中,每时每刻、有意无意地生产着数据,从以往的结构性数据(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扩展到如今可以捕捉的非结构性数据(如声音、长相、社交媒体、留言评论、快递、购物记录)。人们时刻为数据奉献着自己的力量,在数据量化之中模糊了工作的时间和空间,并且乐此不疲,不分昼夜。

由于人们的衣食住行无一不借助于大数据,个人隐私生活逐步变得透明,人类的自然禀赋、性格能力、健康状况、身体信息、行为轨迹均以数据形式出现,并被一览无余,无所遁形,“技术对个体无微不至的‘观察’,使个体边界不断坍缩”。⑤王金柱:《技治时代的隐私困境与危机超越》。由于数据的流动性,隐私也脱离了原有的固定范围,而呈现出“液态性”的变化趋势,整合型隐私成为数字化社会隐私的主要类型。⑥顾理平:《数字化时代隐私内涵的演进嬗变与研究的前沿问题》。在数字化进程中,技术发展存在一个更深层次的裂变。由于“人们的信息隐私和行为活动等都处在无缝隙的监控之下,信息隐私暴露风险增大”。⑦梁宇、郑易平:《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与治理研究》,《图书馆》2020年第5期。

因此,出行、购物、消费、娱乐、社交等生活隐私以及商业隐私甚至国家隐私等大量外泄,隐私数据的共享开放状态让隐私危机成为可能。技术进步的欢歌可能变调为个人自由的丧钟,数字技术、大众传媒、消费主义文化交相侵凌,私生活自由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从未如此剧烈。

二、数字技术发展引发隐私保护问题的理论分析

数据发展所引发的隐私问题,是由数据化与异化的双向联动、数字技术与资本的共契耦合带来的人、技术、资本之间深层次、结构性、社会性的危机。

(一)人的数据化与数字劳动异化的双向联动

以互联网、大数据、机器智能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日新月异的数字技术让人眼花缭乱。六度空间理论认为两个陌生人之间最多通过六个人就能够认识,说明了人们的密切联系,大数据时代人的数据化则加深了这种关联性。数据化意味着我们要从一切太阳底下的事物中汲取信息,甚至包括很多我们以前认为和“信息”根本搭不上边的事物。数据主义推崇数据至上,甚至产生了新的拜物形式——数字拜物教。由数据崇拜所引起的数据主义,将人类等同于数据身体,把人类生活模式等同于数据模式。“放任数据主义的发展将会导致技术力量不断超越人类自身,化为特殊的‘魅’凌驾于人类之上,似幽灵般游离于社会之中,进而异化为难以把控的‘数据神’。”①张媛媛:《论数字社会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基于技术向善的价值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1期。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在大数据时代仍然闪耀着时代光辉,为理解数据隐私问题廓清了迷雾。马克思从人的生存问题入手,高度概括了私有制社会的人的四个异化现象:即人与劳动的异化、人与所生产的劳动产品的异化、人与自己“类本质”的异化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异化劳动是这些异化关系中最根本的,是其他一切异化关系的实质和根源。大数据时代劳动转变成数字劳动,在劳动工具(计算机、平板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劳动对象(数据信息)和劳动产品(数字产品)三个基本要素充足的前提下,人们利用身体、思想、行为或者三者的结合体而展开生产与劳动,从而将自然、资源、文化和人类经验组织起来,产生数字商品和创造数字资源。②方莉:《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主义剥削的发生、实现及其批判》,《国外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手持电脑、手机或iPad的人类主体,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一次网页浏览、视频通话,皆有可能使其成为数字劳动者。

人原本以为这种新型数字劳动能够使人们在应用过程中感到放松和愉悦,但殊不知人已轻易地、不知不觉地偏离了原本的轨道。在人-手机的关系中,实际上作为信息终端的手机已经主导了人。我们通过手机娱乐也在手机上被诱导着进行消费,享受手机便利的同时,拱手奉上了自己的隐私。因而,数字劳动产生了数字异化。数字化劳动越机巧,人类本身越愚钝。人的劳动“在一种完全轻松而雀跃的情绪中被轻易地、不知不觉地由‘知识性的消费活动’转化为‘生产性的劳动活动’”。③姜英华:《数字时代资本逻辑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天府新论》2021年第5期。

人类活动产生的海量隐私信息被收集组合,无不在完善互联网巨头对我们的“画像”,从而产生出人自己的对立面——“数据人”。“我们在正常的生活中,依赖于各种智能技术和数字技术重新生产出我们自己。说得更深入些,我们自己本身就是一种产品。”④蓝江:《智能时代的数字-生命政治》,《江海学刊》2020年第1期。进行的数字劳动越多,作为劳动产品的“数据人”同人类本身的相关性越强,异化程度就越深,隐私暴露就愈发彻底,他自己越没有价值。反之,隐私的掌握者通过掌握隐私使之成为资本牟利的方式和手段,导致这种客体又成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反过来对主体自身构成威胁。即马克思所说的“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7页。

劳动是人的最根本最现实的实践活动,是人及人类社会存在的根本基础。劳动与劳动产品的异化必然带来人的其他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全面异化。大数据发展的核心动力源于人类测量、记录和分析世界的渴望,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技术这个既熟悉又越来越陌生,既古老又越来越新颖的人类发明和创造的工具,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在日益强劲的技术进程中颠倒主体与客体,最终导致技术全面侵犯人的隐私;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服务。

(二)数据与资本的共契耦合

数字资本主义作为资本主义当代发展的崭新形态,根源于以数据形式出现的数字资本的支配与增殖,本质在于对数字资源的垄断。随着以数据为核心特征的数字技术的崛起及其向社会领域的全面渗透,“数据已经变成当代资本在全球市场体系进行扩张的必要条件”。①王治东、叶圣华:《数字·技术·资本:数字资本主义的生成逻辑》,《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也正是数据的资本化与市场化不断强化的趋势,引起了个人隐私数据安全这一数字社会所独有的现象发生。隐私数据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并不是天然的生产要素和劳动产品,而正是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扩张让数据资本化的欲望成为现实。数字技术与资本的共契耦合为隐私数据挖掘提供了持久动力。在数字技术时代,“发达资本主义的发展重心,在于提取和使用一种特殊的原材料——数据”。②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程水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45页。数据技术的分析和销售为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提供了重要支撑。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基础上,平台企业资本无限发展生产力的趋势与不可遏制的增殖性特征,让其迫切地通过隐秘的算法和强大的算力挖掘隐私数据的交换价值,进而转变为物质财富。也就是说,资本只有利用数据、算法和算力等数字技术手段,窥探每个人的行为偏好才能精准进行“流量-广告”推送,从而达到资本对利润的追求。隐私数据被资本所控制、支配与垄断的现实,让资本不可能真正尊重个人隐私,反而会以数字技术作为其增殖工具。在资本逻辑主导下,数字技术的创新与资本运动的天然黏合性不断增强。作为资本增殖技术,数字技术无限驱动被资本化的数据产品的生成。只有把数字技术的发展放到资本逻辑的架构下进行分析,才能揭露隐私问题的根本。

资本的本质表现为在持续增长和在永恒运动中不断实现价值增殖。大数据时代开启了以价格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市场,向以数据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市场转变的重大变革。数字代替货币成为一种新的抽象社会关系的反映,进行着以数据和信息商品化为中介的新型资本积累。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兴的业务模式——数字平台。作为“数字化的基础设施”及交互中介,它一方面体现了数字技术与资本的联结,另一方面建构了以数据为中心的商业模式。除了在技术领域,平台在其他领域也变得越来越普遍,而且更为“重要的因素是资产阶级拥有这个平台”。③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程水英译,第55页。“在数字平台隐私条款及用户协议等契约性要求的安排下,用户仅获得了它限定的使用权,而将本属私人范畴的经历、网上足迹和网上活动的控制权转让给了数字资本家。”④王治东、叶圣华:《数字·技术·资本:数字资本主义的生成逻辑》。作为中介,数字平台结构上的必要性使得它们能够收集和提取在其上交互的各个群体行为的所有数据,而商业利益也诱使它们必须收集尽可能多的数据。互联网平台在运营中以平台服务的方式收取租金,或者通过连接用户与企业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双边市场,以为用户提供使用便利为名免除租金,但实质是以隐私数据资本化获取代替租金收取。平台企业通过将人们日常多次使用的隐私数据的搜集、存储并汇聚,在海量隐私数据分析基础之上,进行精准定位,以此增强对市场的洞察力,以便掌握确定性的销售商机,获得利润。如一些互联网科技巨头一般采用提供免费资讯、服务和娱乐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再把我们的注意力卖给广告主。他们真正的业务不是销售广告,而是靠吸引我们的注意力取得大量的数据资料,这些数据资料远比任何广告更有价值。这种销售模式有效地避免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不能准确预测其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导致的生产过剩或不足的盲目性。

一方面,数字化时代的资本易于换取自愿且免费的数字劳动。数字劳动超越了一般的传统性劳动,后者“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外在的劳动,人在其中使自己外化的劳动,是一种自我牺牲、自我折磨的劳动。”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59—160页。现如今,我们每个刷屏的人都是自愿加入、自愿劳动、自愿卷入,没有了马克思异化劳动所描述的被动、难以忍受的劳动痛苦。这就使得数字劳动的产品——隐私数据的泄露也处于无意识的状态。人们未曾从数字平台这一生产领域所进行的数字劳动中获取任何报酬,白白为数字资本家不平等地生产隐私数据,服务于资本家的“独有权益”。正如马克思所言:“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1页。另一方面,资本通过泛娱乐化,剥削占有一切隐私数据。人们的数字休闲一度沦为数字劳动,模糊了劳动与休闲时间的界限,以远超“996工作制”、超越地域性和时间性的劳动模式,践行着作为“数字劳工”的义务。被奴役的劳动力不仅免费,而且超长待机,除去必要的生物性的睡眠时间,其他全部活动时间都成了无间歇的工作时间。资本以极其隐蔽的方式,以便民之名,行剥削之实,民众对此却浑然不知。

资本增殖的另一个途径在于隐私数据的二次恶意利用。隐私数据富含巨大经济价值,一些技术研发组织、网站或黑客等大数据搜集者、使用者占有数字平台,过于追逐财富创造与商业利润,毫无伦理责任与人文关怀,垄断数字生产资料,进行数据的二次乃至多次利用,导致数据生产者的“整合型隐私”频频泄露。

资本与资本的联姻,资本与技术的合谋,让其以最低的平台成本结合免费且长时间压榨的劳动力取得最高回报,以达到剩余价值最大化、获取资本增殖的目的。而可怜的劳动者甚至难以知悉其生产的隐私数据,究竟为何目的被挖掘、利用,以及被如何挖掘、利用。“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资本生产的前提和内核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只是资本样态的变换使得资本积累和剥削具有了让人捉摸不定的玄妙形式。”②姜英华:《数字时代资本逻辑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由此,大数据技术下数据与资本的利益驱动是引发隐私问题的现实动因。

三、实践冲突弥合:数字时代隐私保护的“技术解”

数字技术时代的隐私危机,如果单纯依靠法律制度限制,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数字技术对隐私的侵犯。很多研究者认为,当前社会的隐私问题是技术造成的,同样可依靠技术发展来解决这个问题,正如贝克“风险社会是现代性的自反性后果”这一经典命题所揭示的,技术发展招致的风险能通过自身的“自反性”去消弭。这就亟待创新人性化的隐私保护技术,将数字技术的先进成果与人类文明的智慧结晶有机结合,从而保证人类隐私在数字社会中处于可控状态,以达到数字化社会治理的应然预设,共享数据的时代红利。面对当下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的冲突,不能将隐私保护技术局限于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范畴,更不能将其独立于人的技术活动而存在。倘若仅凭借单纯的技术手段保护隐私,会陷入技术“加速主义”的激进泥淖,违背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如果仅强调对隐私制度规律的遵守,会限定数字技术的发展,忽略其人性化的诉求。只有系统布局、精准切入、加强谋划、协同互补,将隐私保护技术置于人的自由发展的画布上,绘就兼具伦理、文化与制度维度的宏伟蓝图,才是化解隐私危机的正确方式。

(一)隐私保护技术的两种认知路径

隐私的哲学本质在于人的主体意识觉醒。人们将“我”之外的世界视为“他者”,感知外部世界对自身的消解,进而萌生捍卫个人边界的“自我意识”。而对于隐私采取的保护方式,也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历史性特征。在数字社会中,隐私保护技术作为保护隐私的新型技术工具,它应解决个人数据安全和数据流通的需要而产生,旨在从根本上解开数据合法流动的症结,实现数据价值安全释放,在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求得平衡。为此,对隐私保护技术框架的搭建至少存在两种认知路径:第一,隐私保护技术是基于数字技术的隐私保护,数字技术为隐私保护提供自然技术背景,隐私保护借助数字技术达到外在的物理保护,即明确了隐私保护技术依靠什么;第二,隐私保护技术又是以隐私保护为内在规范的数字技术,规范数字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要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即厘清隐私保护技术保护什么。

1.数字技术下的隐私保护

隐私保护技术的创新发展,有赖于数字技术环境的进步。面对当下数字社会的隐私问题,“技术解”应站在具体技术发展的制高点上,尊重技术发展的合规律性,借助历史辩证法诠析数字技术与隐私之间矛盾的运行逻辑,激发并运用数字技术进行保护隐私的无限潜能。将科学技术作为“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是确保隐私保护技术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推动美好数字化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数字技术是信息技术的迭代升级,作为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它呈现出以数据为核心的基本特征。在以数据驱动为基础的数字化进程中,“几何级速率递增的数据和扇面扩展的数据应用,构建了一个新的技术环境”。③李礼辉:《金融业数据安全治理的新格局》,《北大金融评论》2021年第4期。因此,隐私保护技术的研发需要自然技术的加持,从包含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在内的数字技术本身寻找突破点,需要在数据这一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核心引擎上发力,从而警惕技术侵犯隐私数据的情况产生。

基于技术是可选择的①陈昌曙、远德玉:《技术选择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页。,渗透到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各个角落的数字技术,在其研发、改造、应用等各个阶段具有多重维度的针对性选择。我们不应只侧重于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的对立性,而忽视二者内在统一的可能性。既然数字技术能够以求真的态度对流通的数据进行分析,彰显其经济和社会价值,那么接续发展的隐私保护技术也能够遵从向善的原则选择合理的技术手段,打破物理整合这一容易泄露数据的方式。通过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在并不需要原始数据、减少甚至不传输数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虚拟整合,实现数据的“可用不可见”,以增强数据保护、降低数据泄露风险。在数字技术与隐私保护的实践互动中把握“我们既要始终依赖技术,又要不断对其作出改进——是技术对象嵌入我们的生活而非相反,否则便难以免除技术奴役”。②王金柱:《技治时代的隐私困境与危机超越》。

2.隐私保护下的数字技术

隐私保护下的数字技术,要求打造“属人”的技术图景。关于数字技术的“哲学不能只限于论述如何使人的活动合于规律,而应着重于解决在人活动中‘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关系的问题”。③高清海:《论哲学观念的转变——哲学探进断想之一》,《哲学研究》1987年第10期。在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的十字路口,新的数字技术不应被“一刀切”地划为冰冷的技术应用,将数字技术僵化地嵌入其中。个人隐私位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核心部分,因此隐私保护技术对隐私的尊重,即技术对“人性”的合理关照。④宋建欣:《大数据时代人的尊严和价值——以个人隐私与信息共享之间的伦理抉择为中心》,《道德与文明》2021年第6期。以隐私保护为当下技术研发的内在价值与本质规定,合理保护技术应用主体的数据隐私,还原隐私的私密性,是当代技术发展回应人的本质需要,还原人的自为存在的重要途径。

在隐私出走的困境中,应如芒福德指出的那样,以有机生命世界观替代机械论世界观,将现在给予机器和电脑的最高地位赋予人。⑤参见杨建国:《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困境的形成机理及其治理》,《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隐私保护技术的一个重要维度,在于契合人类自身生存得更自由的需求和目的。在数字技术的改造与创新中,需要重塑人在工具面前的主导性,恢复其具有超越性的批判向度,从而冲破技术发展掌控隐私的窘境。人类应当审视和反思自身与技术的关系,运用“事先将隐私保护理念放到各种各样技术层面的设计格式中去的思维方式和方法”⑥福田雅树、林秀弥、成原慧:《AI联结的社会:人工智能网络化时代的伦理与法律》,宋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06页。,让技术为人类所应用而非受其控制,超越自身与“数据人”的对立。以保护自身隐私的合目的性原则检验新的数字技术成果,揭示隐匿的技术发展对于隐私侵犯的强制性前提并对其进行批判,对于有可能造成隐私问题的技术进行“前置性治理”。在隐私数据被泄漏、被盗用的恶性事件出现之前,及时预防、阻止。确保隐私保护技术能够为技术使用者带去良好体验的同时,避免隐私数据被第三方恶意获取,进一步尊重隐私主体的权利和偏好,彰显隐私保护技术的工具价值与社会价值。隐私保护技术以保护隐私为核心,打破规约人类生活方式的前提预设,让人对于新技术拥有信任感与个人控制感,对保留自己的信息边界更具信心,有助于提升数字技术的科学化和人性化程度。

(二)隐私保护技术的价值期待

隐私保护技术作为一种工具性手段,本身并无好坏、善恶之分,呈现“技术本身”的自然(工具)价值,同时可为技术主体所支配,呈现“技术应用”的社会价值。对于隐私保护技术的价值进行预先期待与反思假设,能够以多重内在需求推动隐私保护技术创新。在数字社会解决数据安全问题的同时,可以充分满足群众的现实需求,最大程度释放数据价值,全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数字社会运行体系建设打造持续引擎。

1.商品化追求:数据价值挖掘与数据安全平衡

隐私保护技术的商业化创新的目的就是在数据流通与数据安全之间觅得平衡的技术的“合法性”建构。隐私保护技术的商业化落地不仅要确保各类数据的价值得到充分释放,还要积极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对数据的高效使用,在数据流通中挖掘数据价值。

作为一种商品化技术,隐私保护技术要以平衡数字技术的收益与风险为首要原则,才能更具实用价值。借助数字技术内秉的巨大价值,人们开辟了认识世界与自身的新视角。“人类用数和据对事物的测度,是用数量关系及其属性来对事物的内在本质的描述,是事物内在信息的普适表征手段。”①黄欣荣:《大数据、透明世界与人的自由》,《广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隐私保护技术要在原有的技术基础上进行创新,保留数字技术对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帮助人类超越对于事物的表层、感性的认识,在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和因果性规律中更加精准地观察世界,完成对事物和自身的“祛魅”。“而正是大数据与云计算的有效互动,打开了世界观、方法论乃至价值观的新视野。”②史蒂夫·洛尔:《大数据主义》,胡小锐、朱胜超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推荐序第2页。通过对数据的挖掘与分析,我们能够通过事物及其状态的变化透视事物内部的秘密,从而打开复杂事物的内部黑箱。但在使世界由暗箱逐渐变灰直至变透明的过程中,隐私保护技术还要提防隐私数据的流动招致的“透明化”的风险。在数据市场中,“作为生产要素,数据一方面能通过平台集聚形成很强的正外部性,提升经济效率,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诸如信息拥堵、隐私泄露等负外部性,因此需要在数据充分使用和数据安全保护之间进行权衡”。③吴绪亮:《寻找最优数字框架》,《北大金融评论》2021年第4期。因为数据涉及个人隐私以及公共资源之间的交叉领域,安全与流动是数字技术发展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因此,确立安全可信的数据流动是隐私保护技术得以顺利创新的关键。

隐私保护技术的商业化创新,能够以最新科技成果助力人们划定数据价值挖掘与数据隐私安全的边界,避免隐私被过度挖掘、违法收集和非法使用。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隐私保护技术商品体现其社会价值,保证隐私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真正被用户掌握”④刘明达、陈左宁、拾以娟、汤凌韬、黄丹:《区块链在数据安全领域的研究进展》,《计算机学报》2021年第1期。,对人类为满足自身现代化需要而让渡个人信息形成的“数字身份”负责任,使隐私脱离资本的钳制。“个人信息是数据市场的通货。像任何通货一样它必须是稳定的,值得信任的。”⑤邱仁宗、黄雯、翟晓梅:《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科学与社会》2014年第1期。自大数据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我国数据量经过多年积累,更为丰富和庞大。基于数据可共享、可复制、可无限供给的特性,通过在数据流通过程中让不同持有方的数据联合计算,即彼此间无需看到其他方的数据而只能看到计算的结果,即数据的“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的技术方案来增加彼此间的信任,从而做到数据自由流通,已成为我国数字技术可持续发展的着力点。以社会主义的本质优势超越资本内在的逻辑,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的商品化将数字技术改造为钳制资本无序扩张的力量,人类才有可能走出数字异化的困境。

2.定制化服务:隐私保护与个性化体验并重

技术的历史性发展改变了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但人与技术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不应被颠覆。大数据技术通过对隐私数据的收集与整合,为现代生活节约时间、寻找关联、创造惊喜、提供“千人千面”的针对性生产与服务,其实质应是技术服务人。技术不应也不能够褫夺人的主体性与个性,侵害人的自由意志。

隐私保护技术的创新,既要保留拥有用户信息全貌的“用户画像”,以此来满足人们智慧生活的定制化体验,又要倡导人的主体性、批判性以及超越性的回归。定制化服务是人类通过使用技术为自己创造更为舒适的生活方式,而非构筑了充满“虚假需要”、放眼四周尽是物的幻象的“现代洞穴”。“消费作为一种旨在满足人的需要的主体性活动,对个人与社会的生存、活动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支撑和强化作用。”⑥孙伟平:《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消费异化》,《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1期。人们用来消费以换取生活便利的代价,应仅仅是无关乎人的本质内核且拥有自主与自由的选择权利的非隐私数据。在数字景观发展如日中天的当下,个性化体验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由于数据的低成本与强关联性,在实际生产实践中,数据流通有效提升了供给与需求的适配性。①蔡跃洲、马文君:《数据要素对高质量发展影响与数据流动制约》,《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1年第3期。于供给侧,数字技术与其他生产力要素的融合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与价值创造能力;于需求侧,通过精准匹配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供给匹配度,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随着机器学习的兴起和发展,企业从随处可见的多维用户数据中学习,将创造更多的个性化体验。为此,群众对个性化体验的满足不会在隐私保护技术的限制下消失殆尽。隐私数据的保护不能因噎废食,以牺牲进步的个性化体验换取数据安全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而且会阻碍数字技术的长远发展。

隐私保护技术的定制化服务要针对不同层次隐私主体划定隐私范围,根据不同用户不同的隐私期望与个性化需求提供异质性服务。“各种新奇的数字化产品如潮水般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被快速更新的产品裹挟着展开了一种‘数字化生存’,却常常忘记了‘我是谁,我要做什么,我真正的需要是什么’。”②孙伟平:《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消费异化》。隐私保护技术在新的生产与消费的过程中,引导人们自觉按照自己的真实需要进行“隐私消费”,依据自己的内在尺度“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3页。,以多向度的复归走出光怪陆离的“数字化生存”。此外,通过个性化识别,提供不同方式保护用户的隐私。面对数字技术私自采集、超范围收集、过度索取权限等行为,赋予主体隐私边界自我管理的权利,为用户提供数据透明度和控制权。只有本人能够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才具有“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发展的自由。如果个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何种程度上、被何人获得并加以利用,则个人将失去作为主体参与的可能性,而沦为他人可以操纵的信息客体,被沦为客体正是人性尊严被侵害的同义语”。④参见杨芳:《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及其检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保护客体》,《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唯有兼顾隐私保护和个性化体验的隐私保护技术,才能够满足现代人的现实生活需要,将人们从隐私危机的“透明监狱”中解放出来,走出“信息茧房”,抽离于数字生存的困境,使人的个性和自由意志得到充分释放和张扬。

3.普惠性应用:消除不同群体数据隐私保护的技术鸿沟

隐私保护技术作为一项新的技术,要服务全人类,让先进的技术成果公平分享,普遍惠及多元主体,赋予所有人平等的权利、充分保障所有的技术相关者隐私免受侵犯。源于数字技术的共享性与便捷性,社会整体的技术化使得大众受益于数字平台,普通群众拥有了向世界展示自身和聆听世界声音的渠道。然而,在互联网活动中产生的隐私数据不断被数据公司收集、垄断,为数字资本家私有财产的累积创造了条件。由于不同主体在隐私保护方面处于不同程度的技术盲区,导致新形式的不平等现象席卷而来。而隐私保护技术的高质量普惠,以喜闻乐见的方式增进社会大众对于隐私保护技术的认知与使用,有助于消除不同群体的技术鸿沟。通过技术普惠引导技术走入良性循环,推动数字隐私保护技术的大众化发展以增进人民福祉。

推进技术普惠的前提是进行观念普惠,促进认知升级。当下公众普遍缺乏对隐私问题的科学认知,过分低估机器智能的力量,甚至一厢情愿地将个人隐私寄托在数据拥有者的善意上。事实上,资本对于隐私数据的私有化占有和控制承袭了资本增殖的非正义与非平等性。隐私从道德领域滑向市场领域后,成为可供出售的商品,全凭商人的道德自我约束而不滥用是非常脆弱的。因此,需要提升社会大众的认知层次,使其拥有较高的数字素养,让不同群体知悉隐私经济的运行逻辑,唤醒民众的主动防御意识,引领隐私保护的道德风尚。以普惠的技术打破隐私保护的技术壁垒,共建共治良好数字生态。在平台之间构建“数据共同体”,将数据的决定权归还于产生数据的大众本体,从而冲破资本与技术的“联袂”,以保护隐私的人性化技术叫停大数据杀熟,扬弃隐私数据的私有化,在数字社会实现“共产主义”。

隐私保护技术的普惠性应用,主要在于关注隐私赤贫的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等由于“知识鸿沟”造成使用互联网技术与识别风险能力相对落后的情况。针对特定人群的隐私保护予以特殊告知与说明,一次性全覆盖、不留白,确保新技术为更多的群众所关注与接纳,使人们自觉意识到“数字劳动”的价值。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负责任的数据处理,规制掌握大量数据的人或集团对数据的垄断,防止其强势地位加剧,导致社会的进一步撕裂。⑤方伟:《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社会影响及对策》,《青年记者》2019年第6期。以技术普惠控制数字技术发展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拯救在工作、消费中面临隐私风险的“新穷人”。此外,“技术(向人类提出的)这种挑战是不可能仅仅用技术来对付的。确切地讲,必须进行一种政治上有效的、能够把社会在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上所拥有的潜能同我们的实践知识和意愿合理地联系起来的讨论”。①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95页。通过制度与伦理赋能强化隐私保护技术的普惠性实施。以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和道德伦理的规约性为隐私保护技术的普惠性保驾护航,依法依规整饬互联网企业在巨大商业利润的诱惑下,恣意泄露用户隐私数据,甚至通过地下产业链售卖公民隐私信息以获取利益等非法行为。避免不同财富群体间享受隐私保护存在差异的状况出现,警惕让财富不平等进一步引发隐私保护的不平等。而当前由于人才供给不足、产学研协同不深入、应用成本居高不下以及大众实际感知有限等困扰,隐私保护技术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说,隐私保护技术依旧只是科技巨头们的财富,暂未真正成为普惠性技术。因此,隐私数据的切实保护,需要加快落实《“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协同制度、业态、模式和技术创新,消除技术壁垒,打通技术创新转化渠道。在政策环境与资本市场的双重利好的推动下,按下隐私保护技术落地“快进键”,加速隐私保护技术的普惠性应用。

在“技术-隐私”视阈下,立足数字社会中人类对于隐私保护的本质需求,在准确把握数据价值挖掘与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与个性化体验、不同群体数据隐私保护的技术鸿沟等现实矛盾的基础上,不断探求当代隐私保护技术的合理性样态,以此解答新时代数字技术发展下的隐私保护难题,是人的“自在性”与“自为性”有机结合的外在表现。通过共筑美好数字生活的精神主张和实际行动,促进“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8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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