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赛姮
(中共新昌县委党校,浙江 新昌 312500)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推动了经济形态的转化,优化了资源配置,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其凸现出的虚拟程度大、运行效率高、创新速度快、辐射半径广、规模效应强等特点也隐藏着不少风险点,给治理和监管增加了难度。正确认识数字经济发展下的治理现状,化解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风险点,成为当前信息社会最紧迫的任务。数字经济发展对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提出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数字经济发展依托的信息技术带来的技术挑战。数字经济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得以快速发展,这也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难题,集中表现在技术手段与相关人员的知识体系上的欠缺。同时,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相关企业包含了庞大的数据与信息,这些信息往往难以获取,因而造成了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直接影响了其治理效力。
第二,数字经济涉及的利益主体复杂带来的协调挑战。相比于传统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的发展有着更广泛的利益主体覆盖面,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如何找寻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点亟待思考,从而防止某些特定主体利益占取的不平衡性造成的社会问题。另外,数字经济发展的创新性强、投入成本高等特点与传统社会治理监管分工分散、治理成本有限之间形成了矛盾,难以发挥治理合力。
第三,数字经济的灵活开放跨界发展引发的制度挑战。传统已有的治理制度对于数字经济这一新兴经济业态而言,凸显出了严重的欠缺性和不完整性,导致知识产权问题、网络犯罪问题、隐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社会问题频发,极大程度上阻碍了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健康生态的形成与建立。
由此可见,推动数字经济立法,基于数据共享,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多方主体的职能分工,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形成治理合力,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社会治理变革,有效解决当下治理困境的关键所在。
“协同治理”从字面可以理解为“协同”与“治理”的结合。20 世纪70 年代德国物理学家哈肯创立的协同学学科中最早提出“协同”的概念,倡导系统要素或者各个子系统之间的配合与合作。之后,这一理念被逐渐引入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强调社会各个主体间的合作与相互配合。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的“治理”一词,本意为控制、引导与操纵。詹姆斯·N·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的治理 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一书中,将治理定义为“由共同目标支持的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1]。结合学界其他观点,从治理理论提出至今,“多主体”治理普遍被认为更强调平等、互动、协商与博弈。
从国内外已有文献看,通过基于自然科学的协同论与社会科学治理理论两者的交叉,将协同有关的理论与方法应用与实际治理事务中,已逐渐融合形成“协同治理”相关理论,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帕迪拉和戴格尔在国际环境下的机构间合作一文中,将协同治理理解为一种结构式安排下的较为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2]。作为一个多主体共享信息、共同行动的正式活动,主体间相对一致的愿景、目标和行动方略是此类活动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约翰斯顿通过探讨合作的关键早期阶段,着眼于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选择是如何印象利益相关者期望,并通过案例观察深入分析协同治理模式[3]。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提出:“协同治理是指通过调和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一过程中治理主体呈现多中心化、治理权威呈现多样性、子系统之间呈现协作性。
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协同治理开展了相关研究,研究重点多集中于参与主体。协同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等,其核心是多主体间的相互合作与相互协调[4]。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和社会公民等子系统通过互动、沟通、协作,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5]。朱纪华将协同治理理解为是公共生活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个人共同参与公共管理实践,发挥各自功能,取长补短组建而成的和谐并且高效的公共治理网络[6]。杨清华则认为协同治理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政府、民间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子系统,通过法律、货币、知识、论文等各种控制作为序参量,借助系统中社会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协调与互动,进行资源整合,最终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7]。而政府,作为协同治理的主体之一,在其中不仅起到召集、组织、指导其他各方参与治理的作用,同时也发挥着“中间人”的重要作用,推动各方广泛合作。姬兆亮等学者指出政府应该从“全能管理型政府”逐渐实现“协同治理型政府”的角色转变,政府应避免对社会治理事务的大包大揽,而应该积极引导其他治理主体的广泛参与,与其他主体的共同协商、共同行动、共担责任[8]。
协同治理理论的应用领域主要集中于政府转型、公共管理改革、公共危机处理等领域,为理解和研究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以及协同模式的探索提供了理论基础。
协同治理理论在数字经济中的应用,有学者提出数字经济作为一种去中心化、多主体参与的新兴经济模式,其本身是一种创新经济,因此,只有不断创新治理理念才能适应不断创新的经济模式。将参与主体从“一元”发展到“多元”的协同治理是数字经济的核心[9]。在治理的过程中,要重视大数据的作用,理顺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推动协同治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的作用。杨健将数字经济看作一种生态系统,认为数字经济治理要有协同治理的理念,首要之意是将政府、企业、用户、社会组织等主体纳入这个系统,形成一种去中心化、多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10]。通过政府治理核心的构建,协同各行业、平台和社会监管广泛参与,形成协同立体的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治化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治理数字经济,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11]。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建立了有关协同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探讨互联网时代协同治理面临的新形势,分析社会协同治理的基本要素,提出国家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和新思路[12]。数字经济已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正确认识数字经济治理现状,构建符合我国数字经济治理实际的理论框架,推动多元主体间关系、主体与机制多方协同,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推动信息社会进步的重要任务[13]。
通过上述相关研究综述,本文对数字经济发展协同治理理解为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政府、企业、行业组织与平台、公众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协调与合作,旨在治理效能的最优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如何正确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特点,找寻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平台、公众等主体在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中的准确定位,探索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是本文的关键。
1.与共同富裕的目标高度契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当务之急是如何继续做大蛋糕、分好蛋糕,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防止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不是一个新话题,从本质上来讲,共同富裕首先涉及的是社会生产力的问题,继而是分配的问题。从目前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其创新性、高覆盖性、高渗透性等特征与共同富裕的共享理念不谋而合。从时代性上来看,共同富裕离不开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健康发展。因此,探索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营造数字经济发展的健康生态,能有效推动数字经济的持续高质量发展,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2.实现有效科学的治理。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旨在通过各个主体间的相互协同实现治理系统最大效能的发挥。基于数字经济这一全新的经济形态特征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是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平台、公众等治理主体的关系厘清与职能分工,形成的一种协同共治的和谐状态,是增强社会治理科学性的重要方式,也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力。
3.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从部门的跨越到地域的跨越,从行业的跨越到国界的跨越,数字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了很大跨界性,加上数字经济发展依托的数据、信息技术的虚拟性和多样性,给社会治理造成了巨大难题。瞬息万变、灵活快速的数字经济发展特点,使得任何单一的治理主体都无法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对其进行监管治理。因此,必须依靠多元主体的相互协同,取长补短,实现数字经济风险的有效防范,营造良性竞争、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1.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关键要素分析。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包括目标战略、组织架构、法律制度、数据信息等关键要素。目标战略是协同治理的前提,组织架构是协同治理的基础,法律制度是协同治理的保障,数据信息是协同治理的支撑。
治理目标与实施战略的协同是形成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前提,也是首要任务。从大局来看,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根本目的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治理的效果来看,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直接目的是推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最终提高社会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实施战略的协同上,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多元主体的认知、价值解读与需求平衡,实现共同参与、统筹协调。
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基础建立在协同统一的组织架构系统上,由此实现明确的职能分工与利益平衡,使各个主体之间形成良好的协同共治模式。从现有的国家社会治理模式来看,党与政府扮演着重要的统筹协调与顶层设计职能,确保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建立过程中“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大方向正确。在协同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之外,由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高覆盖性特点,优化政府各部门间的组织架构尤为重要。协同治理模式的形成基于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工作范围划分,工信部、公安部、网信部等数字经济相关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能设计与优化直接影响着协同治理工作的开展与治理效能的发挥。
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等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从现实的治理过程来看,对企业、社会组织的监管,对个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各个主体间的关系维护绝大多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刚性手段。一方面,通过法律与制度规范的形式明确各个主体的权限;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开放性、融合性、创新性等特征也要求优化原有的一些法律制度体系,形成协同统一的地方与部门法律法规,细化标准,营造标准与统一的法治环境,从法治层面推动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的形成。
大数据、云平台、网络设施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同时也是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重要支撑。实现信息共享与公开,防止各主体“信息孤岛”现象的产生,是协同治理过程中发现与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形成的强大推动力。数据与信息的不对称往往容易造成政府与企业等主体间的隔阂与协同障碍,造成彼此间缺乏信任。通过及时更新数据信息,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制定共享共用标准,建立共享共用平台,最终实现数据信息开放,形成主体间协同合作,是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预防行业垄断的重要支撑力。
2.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构建。协同治理机制作为机制概念在协同治理中的运用,主要是指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协调与交互合作关系。传统的多元共治机制主要包括合作、对话、妥协、竞争、集体行动五个核心机制,其中合作是最重要的机制[14]。基于上述关键要素的分析,本文对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机制探讨主要从目标协同、主体协同、法律制度协同、数据信息协同四个方面展开。
从目标协同角度来看,协同治理是通过多元主体的合作与努力从而实现既定治理目的的过程。通过主体间的需求调查、对话沟通,最终达成协同统一的目标战略。这一过程中,建立各主体间的良性沟通机制,保障弱势群体的需求表达通道畅通,保证协商沟通的平等性是关键所在。从本质上来说,是否能够设定正确与一致的治理目标,使多元主体间达成目标与价值的共识,决定了协同治理成功与否。目标指引着治理行为,治理目标协同处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的顶端地位。为保证协同目标设定的正确性,就必须遵循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为保障、科学性等社会治理价值观念。
主体协同是指通过明确各个主体的职能分工,形成协调统一的合作机制,确保各主体的平等参与性,是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居民最终能否形成的关键和基础。这其中包括跨主体间的横向协同与内外协同,也包括同一主体不同组织架构间的纵向协同。协调统一的合作机制的建立过程中,政府扮演着统筹协调的重要角色。不同主体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的权利和地位,也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政府引领协调作用法发挥需加强各主体间的了解,深化信任程度,并在遇到问题时提出最优化的策略。企业、行业组织与平台作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体,应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加强自我规范,积极协同政府,提升治理能力。
法律制度协同的内涵包括建立数字经济相关法律体系与行业制度,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权力、利益关系,确保共同行动力。良好的法律与制度环境,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确保数字经济有序发展的前提,也是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重中之重。个人隐私泄露、知识产权侵权、网上假冒伪劣产品频出等等,这些都是法律制度协同缺失、不够完善的表现。2018 年我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政府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手段,保障相关政府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主体间的关系正常协同运转,这也是法律制度首次在协同主体关系,推动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形成中的运用。除此,法律制度协同也包括法律制度体系内的协同。地区间、部门间有关数字经济治理的法律制度与规范差异较大、标准缺乏统一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环境的统一和标准化,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
数字经济发展中,数据信息协同共享机制的形成是治理能力得以提升的重要推动力。同时,数据的开放有利于透明度的增强,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度的提高。数据信息协同设计数据收集、数据库建立、数据利用与流通等多个环境,其关键在于加强数据采集与利用的规范性。首先需要制定数据收集、数据利用、数据开放、数据交易等一系列相关规则,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其次通过针对大数据、互联网、云平台等的相关综合治理,强化对数据信息的监管,严格防范数据风险;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职能,通过公民数据安全意识的提升,推动数据共享机制的建成。
新昌县位于浙江省东部,资源禀赋有限、制约因素多,经济基础薄弱。改革开放以来,新昌县通过发展战略调整,深入践行“八八战略”,紧紧抓住科技体质改革试点县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机会,努力将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作为实现经济创新发展的主动力,走出了一条科技强、产业优、生态好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作为浙江数字经济发展的“先锋队”,新昌县大力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并取得了积极进展,形成了“数据化”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新经济发展形态。2017 年下半年开始,新昌县在轴承行业率先启动实施智能制造“百企提升”行动,并继而在纺织、冷配、医药、汽车零部件等行业相继进行数字化全面转型,顺利完成轴承行业云平台和纺织行业云平台的建设。2019 年,全县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数增长达35%,投资额涨幅更是达到了249%,数字经济发展指数达90.3,两化融合指数98.77,位居绍兴市首位。2020 年,央视《新闻联播》针对新昌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专题报道了数字化改造推动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情况。同时,新昌县被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授予“中小企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的称号,荣获第一批省政府数字经济工作督查激励县,被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区。截止2021年5 月,新昌的307 家规上企业中共有265 家已完成数字化改造,逐步形成了“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的“新昌模式”。
生:我是像图3一样添上几条辅助线,把梯形变成一个长12厘米、宽8厘米的长方形,而图中的阴影部分正好与图中的空白部分相等,所阴影部分的面积就12×8÷2=48(平方厘米)。
1.目标协同:协同效果与治理成效双提升。在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下,主体间协同共治局面的形成离不开治理目标的协同。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整体框架来看,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终达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是各个治理主体协同参与共治的目标。
在县委县政府的牵头引导下,在龙头企业的主导下,新昌县已建成3 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其中两家为行业级,分别为轴承行业互联网平台、纺织行业互联网平台,一家为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以此破解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困局,助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赋能传统制造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为实现科技创新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强劲驱动作用,新昌县建立了以众创、共享为宗旨的“众创共享科创云平台”。该平台包涵四个主要特色:第一,组织部门、高校、专家与服务机构等提供各类全要素服务;第二,打造一个各服务环节贡献与分享价值相互关联的全价值链;第三,探索企业个性需求和长效贡献需求为导向的技术对接乃至产业化的全过程管理;第四,注重责任主体、维权保护等市场必要的全治理功能开发。该平台是政府、企业、服务机构、相关专家与人才在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下合力建成的,充分体现了各主体的目标一致性。
2.主体协同: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明确分工。新昌县在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平台、公众等主体明确各自职能定位,形成紧密合作。在智能制造“百企提升”的行动过程中,很大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陷入“转型是找死,不转是等死”的数字化转型两难困境,对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改革表现出了极大的顾虑。为破解这一难题,通过切实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供应商服务、智库指导、金融支持的作用,逐步形成“企政供智金”的紧密协同合作模式,加大数字化转型的推进力度,保障后续运营服务。此外,探索形成了大型企业、集团自身主导,骨干龙头企业、中型企业政府引导,中小企业政府主导的模式,逐步实现企业“梯度式”数字化改造。
多元主体通过协同实施“12345”计划共同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1 是指打造一个数字产业园,旨在建立数字经济发展生态圈,形成产业链发展。这一数字经济发展综合体聚集了基础软硬件、系统集成以及应用服务等多种业态。2 是指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政府鼓励本土企业数字化产业转型,另一方面通过招商引进符合县域产业需求的数字化公司。3 是指培育三类数字化产业形态,包括信息化产品的研发,信息化平台的服务,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以此突破传统产业的技术瓶颈,建立行业大数据库,提供企业数字化改造后续运营服务。4 是指加大四类政策支持,包括对软件企业、软件产品、信息服务产业项目等的数字化产业项目补助;对数字产业园、科技孵化器、写字楼等的数字化企业场地补助;对资深专家、研究生、柔性人才、海外工程师等的数字化人才引进补助和对增值税、所得税等的数字化企业税收补助。5 是指抓住5G 的核心和先发优势,作为全国第一个县域5G 网络基站开通和全球第一个5G 端到端应用发布的县域城市,新昌政府通过与中国联通合作实现了“全省5G 覆盖先行区”“5G 应用示范县”的建立,并设立了浙江联通5G 创新应用联合实验室。一些企业,例如陀曼制造、三花智控、中财管道等,已经实现工业互联网建设、设备远程维护、员工技能培训等场景的相关应用。多元主体通过协同合作,找准自身角色地位,积极助推数字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3.法律制度协同:政策引领法治保障双管齐下。新昌县坚持以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 为工作抓手,在《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指导下,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搭建法律制度框架,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为打造“数字第一县”,新昌财政部门创新扶持方式,聚焦政策、资金、战略“三引领”,不断完善政府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政策链、资金链、服务链。通过出台《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等系列政策,每年安排5000 万元专项资金,并与信息工程公司联合设立1000 万元“免费体验基金”,有效破解中小企业启动资金不足难题。
为推动数字技术在各领域中的应用,通过《新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云”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营造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同时完善财政技术改造贴息政策、银行信贷政策、人才引进补助政策、数字化产业项目与企业场地补助政策等,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政策引领作用。
虽然新昌县创建的科技创新服务云时间并不长,但已形成一系列有关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服务规范的制度规定。例如在服务创新上建立“众创”业绩考核计量制度和可追溯制度规范的大数据,提供相关人员晋级晋升的依据;建立专利警务室、在线知识产权小法庭等,形成科技创新治理体系,进行在线合同纠纷调解、专利造假侦查、知识产权诉理等业务,力求对创新保护的“零缺位”。坚持违信违约违法者必受制约、必受惩罚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科技创新者权益。并出台相关政策举措,及时加强科技创新领域的信用制度建设。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协同,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得以保障。
4.数据信息协同:整合资源打破壁垒提高效率。通过对标浙江数字化改革的时间总表和“1+5+2”数字化改革体系,新昌县印发《新昌县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八大重点任务,其中包括到2021 年底,完成全省和绍兴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实现高标准对接;初步建立数字化改革平台技术支撑和数据共享开放制度体系;到2025 年底,全面形成党建统领的整体智治体系等。由此可见,数字基础设施的建立,数据信息要素的高效流动,数字化改革制度体系的构建,是全面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能力的重要推手。
新昌县全面推进的建设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众创共享科创云平台,在数据建立与共享和资源整合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轴承行业互联网平台目前已有346 家企业注册上云,共接入设备达18000 多台套,该平台提供工业服务APP 达100多个,且活跃用户人数已超5000 人。该平台的建成使用大大降低了轴承企业的生产制造成本。其次,纺织行业互联网平台,从设备联网管理、实时生产数据上次、远程传达控制命令、远程实现程序在线升级等方面,降低劳动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第三,通过政府、企业、平台主建方、平台共建方、众创者、科研院所、志愿者等合力打造的众创共享科创云平台,可谓是新昌县科技创新的命运共同体。平台的核心功能包括揭榜挂帅、创新专家、创新服务、创新学院、政务服务、产教融合、知识产权等,形成了从创新课题设立到研发合同订立的法律服务,从导师咨询服务到检验检测服务等的全方位一条龙科技创新服务保障体系。平台的建立和行业资源共享,打破了数据壁垒,加速了产业链的上下游协同发展。
1.行业融合标准规范制定难,影响协同治理范围与程度。在数字经济发展各个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新昌县现有企业的数字化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然而很多企业内部仍存在大数据平台未实现整合的现象,工业互联网建设中存在多种应用协议并存,解析服务标准碎片化的问题。行业性的智能制造标准规范的缺乏,严重阻碍了工业设备的互联互通,最终导致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出现应用范围小、应用程度低、后续动力不足的现象。
2.产权明晰的融促机制缺乏,影响数据信息的融合流动。在数据收集建立的过程中,许多企业顾虑数据安全性,认为存在数据非法访问等风险,拒绝数据上云。虽然轴承、纺织、胶囊等行业现已建成相应的数据库,然而庞大的数据资源尚未实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确保数据在共享利用中的安全性,建立产权明晰的融促发展机制,是促进数据驱动数字经济融合渗透的关键。
3.跨界复合的融通人才空缺,制约主体间协同有效联动。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数字经济专业人才,尤其是兼具跨界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空缺的问题。工业企业中缺乏精通云技术、大数据的新型信息技术人才,而互联网软件企业内的信息人才又欠缺工业知识、相关流程和业务,因此复合型人才的匮乏严重影响了企业间的深度融合创新。
4.企业间协同转型力度不足,新型产业生态系统难形成。从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效果来看,企业上下游和产业链之间协同转型的力度不够,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无法形成集群效应和颇具行业影响力的产业发展生态圈和产业链。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发挥不足,导致产业链不完整,配套企业少。
根据上述理论与实践分析,本文构建了目标、主体、法律制度、数据信息四个维度的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具体见下图: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作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模式,提高了综合治理效能。在数字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通过综合集成支撑平台的建立,基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法治、公共数据平台等方面的建设不断推动多元主体实现协同共治,确保1+1>2 的治理效能的提升。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虽然强调吸纳各个主体的广泛参与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中,但从具体实践来看,仍离不开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通过多元主体各自能力的提升,在实践中不断达成目标与理念的趋同,为协同治理奠定基础。
政府通过职能转变,重点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在协同正确的目标指引下,从公众需求出发,合理设置组织架构,实现统一有效的治理行动力,化解数字经济治理能力不足的困境。依托数字社会系统形成的高效、系统管理体系,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运用,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建立与用,集成跨部门多业务的协同。
企业通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参与数字经济治理。相比于传统经济发展,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拥有更强的自主性,掌握了更多的核心技术和数据信息,因此,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需要企业更多地参与协助管理,明确治理职能,强化治理作用。
行业组织与平台积极优化完善数字经济行业融合标准,实现标准化运营。通过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文件的参照,实现标准统一,不断接入、叠加、升级行业应用,支撑跨领域、跨行业的协同应用。
公众作为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的重要力量,应强化参与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不断提升参与治理的能力水平。
首先,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政府运行体系。通过整体协同、高效运作的政府运行体系的建立,推进政府治理的全方位与系统性变革,促进数字经济与数字社会的建设发展,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次,通过整合某一特定时间和空间内的组织资源,实现组织网络的有效衔接,确保其全面型和广角性,最终促使各个主体在该组织网络中得以展开多边互动,在各个主体治理力量得到整合的同时,保证参与的机会平等性,更好地参与协同治理。
第三,通过体制机制的建立,实现多元主体间相互联动,通过政策和行业规范明确数字经济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标准与合作内容,协调主体间的关系,有利于各个主体履行明确的分工与职能,把握权限范围,增进主体间的信任程度。
一方面,法律制度的设定需要全面考虑到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风险点和重难点,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确保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的规范性。同时,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目标与战略的设定需要经过反复论证后,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并对相关治理要求与治理行为作出规定,从而确保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宏观层面看,数字经济法治体系顶层设计的完善需要推动例如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相关服务法律等的出台,以适应大数据社会范式变革的创新性;从微观层面来看,需要不断创立新的数字经济相关法律制度,实现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文件的不断更新。
公共数据平台的建立是数字经济多元主体得以协同共治的基础,因此,打造一个集约高效、安全可靠的一体化与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有利于优化数字资源高效配置,推动治理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手段工具与方法流程的系统重塑。
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得以形成与否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数据信息的共享水平仍旧不高,存在缺乏管理规范和共享开放程度低等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的同时,提高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的闭环管理体系,以此达到既保证数据流通性,又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