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廿一
我国长期以来优先发展经济的政策倾向在使人民群众增加物质财富获得感和享受现代化的便利的同时,也付出了难以估量的健康代价。“健康优先”的抉择和施行水到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到2035年建成健康中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健康优先”定为健康中国的首要原则。究其本质,当前提出和施行“健康优先”有其理论逻辑。
一般地说,理论逻辑所反映的是事物内在联系的本质,不仅展现出相关事物之间的逻辑继承、逻辑脉络和逻辑发展,还刻画出相关事物之间复杂而深刻的逻辑关系[1]。健康乃天赋人权,“健康优先”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取向,而这一价值的实现过程则意味着健康人力资本的生产过程同步进行,所以“健康优先”在理论上合乎天然的逻辑。如图1所示,基于法理逻辑、价值逻辑和生产逻辑的三重维度构建一个分析框架,依次从微观个体层面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发展权的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层面“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生成,以及生产层面健康人力资本的改善和提升,充分演绎新时代“健康优先”的基本理论逻辑。
“健康优先”事关对健康的偏好抉择,指向于在各种要素资源配置中以卫生健康占先,其背后实质上涉及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与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息息相关。公民权利由西方发达国家兴起,并引进、推广到中国,结合本土情况、呈现中国特色,在新时期愈发产生其在社会治理中的法律效力。健康权在公民权利中占有基础性和联合性的地位,国际上普遍把公民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我国也不断加强对公民健康权的法律保障,在公民个体这一微观层面上为“健康优先”提供了法理逻辑。
“主权在民”的政治实践规定了每一个普通人在国家中的政治身份和成员资格,自由平等的公民是国家政治结构的基础性要素[2]。现代社会中,公民权利受到极高推崇,成为维护公民自身尊严和利益的法律保障。根据《现代汉语大词典》的释义,公民权利为“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权利”[3]。公民权利,顾名思义即某国公民受其所在国法律赋予的保障和维护自身追求各方面正当利益的自由和权利,它并非一个空洞的概念,而由一系列具体的权利构成,重点如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等,这些权利的归宿则共同指向了“健康优先”。严格意义上讲,“公民权利”与“人权”是不同概念,但截至目前学术上对两者各自的内涵并没有形成统一共识,甚至将两者等同待之、混为一谈。通常而言,“公民权利”局限于国家层面对所辖居民享有权利的界定,而“人权”指向于“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后者在国际语境中似乎成为超越国界和民族的重要话语权工具,如某国可以公然以“侵犯人权”的名义对其他国家公民权利的维护情况进行评论抑或制裁。在此,笔者意图通过一国国内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来演绎该国“健康优先”的生成逻辑,不涉及从人权角度对不同国别的公民权利进行比较、评判。
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在于,生命是公民享有所有权利和发生所有行为的基本依托。作为人与生俱来的先验性权利[4],健康是公民生命正常维系的基本保障,一旦公民的健康受损,他/她的生命质量就会大打折扣,当公民的健康完全丧失之时也就意味着其生命的终结,“人将不再为人”。可见,公民的生命与其本人的健康荣损与共,因此,生命权与健康权通常被合称为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的消逝便宣告了该公民享有其他方面权利的意义不再,所以“健康优先”岂不是天经地义?在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可行能力”和“以自由看待发展”的框架中,发展实质上就是扩展人享有的实质自由的过程,必须重点关注增进人类所过的生活及所享有的自由之一——免于可避免的饥饿、营养不良、疾病和过早死亡,所以增进人的健康被普遍接受为发展过程的一项主要目标,这可从根本上促进人的可行能力,从而使人能够选择其认为有价值的生活[5]。可见,健康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条件,这一点具有十分的重要性和不可抗拒的客观性,同时人的健康还具有促进人的自身发展的能动性,所以生命健康权成为重要的公民权利乃天经地义之事。
这在法理上也可以找到依据。“人身的固有尊严”是健康权的正当性基础所在,也决定着健康权的基本内涵[6]。按照公民权理论奠基人、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的经典论述,公民权利的构成要素可由公民自身层面、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审视,分别对应公民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而作为天赋人权或者说最基本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健康权是一项概括性的母权利,与公民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密不可分,既包括主动获得卫生保健的直接人身权利,也包括获得构成健康基础条件的延伸权利,这些延伸权利涵盖了通过行使政治权利而享受应有的公共卫生权、卫生保健权、医药治疗权、获得安全饮水和设施权、适当生活标准权、安全居住和工作场所权、受教育以及获得相关健康咨询等社会权利。显然,健康权这项基本人权包容广泛,人人有权享有公平可及的最高健康标准是人类有尊严地生活的基本保证[7]。通过公民权利的解构和透视,可以发现“健康优先”有着天然的应然逻辑。
从公民权利的法理视角,保障人的健康是维护人自身尊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行“健康优先”乃天经地义的人权。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在制定之初便于其遵循原则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8]。只要具备可行性、能够获得,个人所应享受的健康标准设定得再高都不为过,并且不能因为个体的生物或社会特征的差异而被区别对待。
把公民健康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在很多其他国际公约、区域公约中有着直接反映。重要的国际公约,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首次正式确定健康权作为个人基本权利的地位,这在1978年国际初级卫生保健会议通过的《阿拉木图宣言》再次予以明确。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被视为健康权的核心条款,规定“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并列举了若干缔约国为实现健康权应采取的目标和步骤。其他相关国际性公约展开或适用了健康权的核心条款,如1948年《国际人权公约》第二十五条,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五条,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一和第十二条,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区域公约方面也围绕健康权做了规定,如1988年《美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第十条提出“人人享有健康权,即享受最高水准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福祉”,1961年《欧洲社会宪章》第十一条、1981年《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第十六条、2000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三十五条等公约也做出了类似表述。
具体到不同国别,公民健康权作为人权的法律规定直接体现在本国宪法当中。健康权既是消极的自由权,也是积极的社会权,要求国家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都要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在不得干涉和限制公民的健康权的同时,也要履行主动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等一系列积极义务。据不完全统计,全球超过115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健康权,至少有6部宪法规定了国家发展健康服务或者划拨特定财政预算等与健康有关的责任[9]。
尽管公民权利源于西方,并且在我国当代语境下对其概念内涵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公民权利还是形成了中国化的广泛共识,尤其是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障更获得高度的社会认同。从内容来看,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特定主体权利[10],这些基本权利本身存在交叉重叠,而健康权则发展成为其他权利的基础。从法理实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改革催生的市场化运动推进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择业自由权及财产权等民事权利的快速发展,继而加快了基本经济自由的实现,与此同时,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领域的投入则不断加大和发展进步,从而为生命健康等社会权利保障提供了基本条件[11]。总体来看,在我国现代公民社会建设中,健康权是人享有一切权利、尊严与幸福的基础,也是享有更高的发展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保障,不管是基本的健康权还是进阶的发展权的维护都要求遵循“健康优先”的规律。
公民健康权的概念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被直接提出,但其实已为我国政府和社会普遍承认、接受和尊重。这突出表现在我国不但加入了保障公民健康权的相关国际公约,而且在国家治理和人权建设的实践中也将公民健康提到越来越重要的法治议程。从国内法看,最具有说服力的事实就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并强调“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
而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则对公民的健康权分别做出直接而明确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从健康间接相关的权利来看,我国《宪法》第二章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通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自由,享有劳动、休息、接受教育和必要时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权利,并且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住宅等不受侵犯”。秉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鉴于健康需要多因素保障,以上这些自由、权利和不受侵犯的内容,虽然没有直接点明与公民健康权挂钩,但可视为以生命健康权为起点的延伸权利诉求。无论是通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自由,还是享有劳动、休息、接受教育和必要时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权利,都最终指向公民更高层次的权利即发展权,而享有发展权则需要以保障健康权为前提,更要求坚持“健康优先”的价值取向。
在《宪法》之下,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健康权的部门法,例如早在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就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后来的《生物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权也做了规定。截至目前,中国总体上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遵循,以民事法律法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实施基础,以卫生健康领域各种纲要、纲领、计划为行动指南的卫生健康制度体系,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的顺利实现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撑体系[7]。
价值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目的。“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和享有者,总之一句话:任何事物的任何价值归根到底都是对于人的价值。”[12]公民权利本位正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价值立场在微观层面的法理体现,毕竟维护公民权利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逻辑起点,唯有尊重和保障每位公民的健康权利才能增进人的健康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现代社会中人民群众又由无数个公民汇聚而成,所以宏观意义上的“健康优先”具有合成逻辑,“健康优先”的价值逻辑与其法理逻辑一脉相承。“健康优先”彰显了卫生健康事业的核心价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正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与“健康优先”战略的共轭结果。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以人民健康福祉来保障和夯实人民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决定着国家和民族命运变迁、推动着经济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境界和水平。人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巩固过程究其实质乃是无数个人的能动性不断发挥的过程。而人的能动性的发挥需要智力、体力、意志等多种条件的支撑,这些支撑条件尤其离不开健康的体魄,所以保障人的身心健康是激发个体释放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必要条件和首要条件。可见,唯有坚持把人民的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才能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的健康体魄,进而激发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还要求以人民的包括健康需要在内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包罗甚广、日益增长,消费也发生转型升级,对卫生健康的需要和需求也越发强劲,例如由“病有所医”转向“病有良医”,由“看好病”转向“不生病”,由“吃得饱”转向“吃得健康”。优先维护和增进健康成为每一个理性人的理想情境和决策偏好,全社会对于“健康优先”的需要正在日益增长。本着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的原则,遵循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时代变迁和进阶升级,也要求坚持“健康优先”,把健康放在优先议程予以研究推进。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较强的实践品格和方法论启示。新时代我国把人民的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积极谋划并大力推进优先满足人民美好生活中的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实际上正是在卫生健康领域遵循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具体探索方面也进一步丰富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践内容,并在客观上有利于提升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引效能。
“健康优先”的战略部署遵循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进一步彰显了其实践品格。当今社会,健康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离不开健康[13]。正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积极面向卫生健康领域的主要社会矛盾,及时把健康摆在了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先后发布实施了一系列健康中国建设的相关顶层设计文件。“健康优先”的战略部署恰恰迎合了普通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也回应了当下我国“看病难、看病贵”、疾病负担重等卫生健康领域的难点和痛点,以及健康与经济社会尚未实现良性协调发展的症状,并提供了相关矛盾的解决之道:“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立了“健康优先”的战略定位和价值方向,“立足国情,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明确了“健康优先”的实施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实现健康与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则明晰了“健康优先”的结果导向和评价标准[14]。“健康优先”的战略部署在实践中恰恰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有利于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利于提升公民的生命质量和生活品质,也有利于提升整体国民的健康资本存量以及劳动人口的生产效率。
“健康优先”的战略实施势必大大提升“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指引效能。新时代“健康优先”的战略乃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健康中国建设,这不但生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亦将通过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有效牵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鉴于当今社会影响健康的因素非常广泛,“健康优先”的实现需要从健康影响因素的广泛性、社会性、整体性出发,秉持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原则,更加强调政府统筹协调的责任,更加突出依靠群众,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健康优先”的战略部署实施实际上不仅仅停留在提升健康服务层面,也要求强化组织管理、优化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打造健康人群、培育健康产业,超越了卫生健康领域,继而将健康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予以协同推进,从而牵引带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良性组合和持续优化,客观上必将产生明显的正向外溢效应。
在健康中国的中长期图景中,核心要求之一就是要秉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敢于直面卫生健康领域的突出问题和症结所在,努力实现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这正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与“健康优先”战略相互促进的共轭结果。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面向实际,破解包括卫生健康在内的民生难题。人们对美好生活期盼和现实民生难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有关。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市场化改革致使卫生健康领域的治理存在“重医疗、轻预防”的短视倾向,仅局限在狭窄的传统生物医疗领域内企图解决宽广的大健康问题,陷入“看病难、看病贵”的怪圈难以突破,甚至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当务之急在于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卫生健康事业的公益性,坚持把治理疾患的端口前移,将工作重心放在疾病预防上,突出抓好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彰显了战略部署中健康的优先地位。无论是《“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还是《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等政策文件,都呈现出强调“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共同点:“健康优先”的战略部署直面“看病难、看病贵”等卫生健康领域供给侧的现实问题,坚持预防为先、防治结合,引导和要求人们形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加强职业场所的劳动安全保护,强调生态环境的治理等等,这在实际上形成了从全方位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政策支持体系。并且,“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工作部署涵盖了婴幼儿、青少年、中年、老年等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以及妇女、残疾人、亚健康人群、疾患人群、健康人群等全人口不同群体,这从长度和广度上也充分体现了“健康优先”的纵深实践品格和鲜明目标特性。
所谓“生产逻辑”,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现实的人”为解释原则,以人的物质资料生产维度为基础,同时又内在地包含人的需要生产、人的生命生产、人的社会关系生产和人的意识生产等维度的经济学哲学逻辑[15]。循此逻辑,基于人力资本视角,“健康优先”其逻辑起点和终点便在于把人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的价值理性,也意味着对应的工具理性支配下对健康人力资本的投资,同时也必然引致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优化。所以“健康优先”的生产逻辑,本质上是遵循人力资本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律,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进一步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健康,可以藉此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进而释放健康人力资本的生产效应,最终实现健康与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
健康是维系人的生命存续、促进生命生产的必要条件。“生命的生产”既包括“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也包括“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16]。生命和健康对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而言极其重要,对此人力资本理论有着非常强的解释力。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乃经由持续的教育、培训、医疗、锻炼、营养、迁移、经验等投入行为继而不断提升人的综合能力的结果,个中的健康部分即为健康人力资本。维护和提升健康人力资本存量,本身体现了其价值理性;而对投资的渠道的比较与抉择,则体现了健康人力资本的工具理性。
于生命个体而言,健康人力资本存量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会有所增减。一般而言,出生伊始,每个人都可以通过遗传从娘胎直接获得一笔初始健康资本存量,在不考虑经过健康投资而增加存量的情况下,这种与生俱来的健康资本存量在生命周期的某一时间之后便会随着年龄的增长(aging)而有所贬值(depreciation),但总体而言通过营养、健身、医疗等健康投资行为还可以增加健康天数、改进健康状况,从而提升健康资本存量,并且健康生产对劳动生产率具有正向作用[17]。所以,作为典型的好东西(good),健康既可以被消费,也可以被投资。当然生产视野下的健康的意义不仅限于此,把握好健康这个人力资本的投资渠道,对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鉴于劳动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而健康是成就劳动力的基础,是附着在劳动力身心上的重要支撑,所以健康本身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健康人力资本也像其他物质资本一样具有生产性的作用。微观层面来看,以个人、家户、厂商为分析对象,健康资本的改善既可以通过提高劳动力质量、增加劳动力数量从而带来个人和家庭收入以及厂商经济产出的增加,也可以通过影响人口结构、教育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形成从而间接影响经济增长;宏观层面而言,健康资本的改善在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正面效应,虽然在发达国家并不排除存在潜在负面效应的可能性[18]。所以,坚持“健康优先”、投资国民健康、实现人口红利向健康红利的转变,也应该是中国下一步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优先选项。
从生产逻辑来看,人类社会是由人的劳动的创造性和建构性所推动而成的。“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19]196。人的劳动与生产力的发展进步是贯穿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和根本动力。秉持提升人力资本存量的价值理性,以人的健康需要为导向,坚持“健康优先”实际上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进步。
以施行“健康优先”提升劳动要素投入质量。“健康优先”直接作用于“现实的人”,提升劳动者的生理、心理、社会交往各层面的健康水平,其本身就意味着劳动力要素的质量的提高,要求劳动者的劳动真正成为人的类本质的对象化,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不再成为与自己相对抗、不受自己支配的对立力量,这就克服并超越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异化”的现象[20]。如果将视野拓展至全生命周期人口,“健康优先”必然也间接产生正面效力,例如0岁~14岁年龄的人群健康水平的提升可以在劳动年龄前阶段提高准劳动力的健康状况,为高质量的劳动力人口奠定良好基础;而通常意义上的60岁之后的退休年龄人口的健康水平的提升也可以更好地发挥退休返聘者的作用,且健康的退休人员还可能为成年子女分担家务、更好地照护孙辈婴幼儿,从而使得劳动年龄人口更高质量地投入生产过程。
以施行“健康优先”优化要素投入结构。生产力包含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关键在于联结生产要素的劳动者。“健康优先”的施行要求减少乃至避免其他要素对于劳动者健康的冲击和损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激励资本替代劳动,与“人”有关的劳动、经营管理、技术等要素地位越来越获得尊重,这也意味着劳动力质量的提高,继而劳动力对资本、土地、信息等其他要素的能动性、联动性加强。此外,职业安全和健康也要求生产工具和劳动条件的改进,生产要素的结构势必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以施行“健康优先”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我国服务业的国内生产总值占比2015年才首次超过50%达到50.8%,近几年虽继续提升,2020年升到54.5%(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库),但美国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16年就已经高达77.4%(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可见,我国服务业转型升级空间巨大,而健康服务和健康产业是唯一不服从边际效用递减的产业,且具有产业链长、规模大、涵盖面广的特点[21]。加之“健康优先”背后蕴藏的巨大卫生健康需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刺激生产类服务业和生活类服务业,以及健康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保险等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从而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并促进关联产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增长。
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关系由生产力决定,并对生产力起反作用。依托生产要素和三次产业的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健康优先”的人力资本价值理性的实现还离不开相应工具理性的支撑,这就要求同时对相关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调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描述,“生命的生产……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19]532。社会关系狭义上主要面向劳动关系,而在广义上则涉及人类生活方式和社交活动的健康规范,以及人与生态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最终指向发展模式的创新。
以施行“健康优先”促进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经济建设是“健康优先”战略实施的主要阵地和矛盾多发领域。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劳动力数量资源丰裕的比较优势,工作强度较高、无偿延时加班、劳动报酬较低、体面劳动缺失等有损健康的问题普遍存在,劳动力面临身心健康与超负荷工作的两难困境。这就要求政府主导带动多方面共同构建“健康优先”的劳动关系和生产方式,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深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保护和健康单位建设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威胁或危害健康的生产行为的发生。
以施行“健康优先”推动生活方式和社交关系的健康化运行。除了生产之外,生活方式和社交活动是与居民健康密切相关的日常主题,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社交关系成为健康融入生活的重要目标任务。现实中健康问题往往由个人不健康的生活行为习惯所致,如挑食偏食、久坐不动、抽烟酗酒、焦虑抑郁等。在生活节奏加快的现代社会,以上健康挑战更加突出。施行“健康优先”,要求牢固奠定合理膳食、科学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四大基石,注意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促进健康的良好氛围。
以施行“健康优先”助力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健康生存与全面发展的基础条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是投资国民健康的重要渠道。施行“健康优先”,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环境保护与治理,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既可以给当代人带来新的健康人力资本增量,又有利于通过生命再生产直接提升下一代人的健康人力资本的初始存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