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倩倩 郑兴明
[内容提要]农民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受益者、评判者。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主体性作用、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是建设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乡村地区善治的最终目标。当前,在提升农民获得感过程中存在乡村自治主体缺失、组织涣散、文化衰落以及合作迟缓等难题,直接阻碍了“三治融合”的推进以及农民获得感的提升。究其动因,在于城乡差距拉大、基层组织权力过于集中、文化产业支撑力缺乏及农民内生动力不足等。对此,需要通过培养治理主体内心认同感、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传承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及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等政策来提升农民获得感。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会议上强调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获得感”一词由此迅速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新话题;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问题;2018年、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指出要着力提升农民的获得感;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从而为未来一段时期“三农”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获得感是衡量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和主观感受,不仅包括物质层面,也包括精神层面的获得,是满足自我需求之后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一种心理体验。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之下,农民获得感衡量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成效,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农村的长久发展。农民获得感的提升需要发挥乡村治理体系的系统集结作用,以最大合力来实现最长久的发展。从“三治”发源地浙江桐乡开启了首个“三治融合”试点;到逐步打造可看、可学、可推广的“三治”之“桐乡经验”,使得“三治”建设在全省蔓延开来;再到“自治、法治、德治”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直至今天的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都彰显出乡村治理体系的至关重要性。同时,“三农”问题一直是全党的重中之重,提升农民的获得感需要不断创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坚持以自治为核心、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基础,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赋予农民主体权,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乡村主体性作用,促进乡村主体自觉行动,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
从国内研究来看,以农民获得感为主题在知网的高级检索中进行搜索,检测出159篇期刊论文和76篇学位论文,从2015年到2021年的文献出版数量来看,研究趋势不断上升。综合来看,国内学者对农民获得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民获得感的科学内涵、评价研究、影响因素、现状分析、路径提升等各方面,其中在路径提升上,辛超丽(2021)基于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立足于新时代脱贫攻坚的执政理念、现实需求、时代选择和价值走向四大维度分别阐释中国乡村全面振兴逻辑,并据此建构提升农民获得感的路径;[1]孔德永(2020)认为要不断增强新时代农民获得感的可持续性,持续提升农民获得感的路径在于一方面倾听民声、了解民生所需,另一方面,不断创新制度性供给并且不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2]刘金发(2020)基于时间和空间分析,获得感可以解构为“更多—更可持续”的二维。进入新时代,农民对获得感空间维的“更多”结构性要求从低层次转向高层次、从有形转向无形、从局部转向整体,对作为时间维的“更可持续”绵延性要求从政策性规定转向制度保护、从线性单向度转向螺旋式上升、从个体生命历程转向世代交叠。[3]赵卫华(2018)从理论上分析了消费与获得感之间的关系,并指出提升农民获得感的路径在于:加强制度性供给侧改革,加大消费市场的研究,创造满足民众需求的高质量产品;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4]
综合而言,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而学术界对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下如何提升农民的获得感的研究颇少,本文研究的边际贡献在于,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新视角来分析农民获得感提升的困境及生成动因,提出要以三治之“融”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以此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对美好生活需求也在日益增长,由此驱动着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导致乡村“空心化”现象加剧。基层组织涣散以及治理主体管理能力弱化,使得乡村治理呈现整体性孱弱。伴随着现代文化的冲击和乡土文化的衰败,致使乡村很难实现文化传承的正常开展,进而难以充分挖掘和发挥文化感召力。此外,乡村地区主体协同合作程度低,导致了合作治理的迟钝,不利于乡村善治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农民获得感的提升。
(1)主体缺失:青壮年劳动力过度外流
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可以看出:普查结果表明,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现象已十分明显,2020年我国人户分离人口达到4.93亿人,约占总人口的35%。其中,流动人口3.76亿人,10年间增长了将近70%。从流动方向上来看,人口持续向沿海、沿江地区和内地城区集聚,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城市群等主要城市群的人口增长迅速,集聚度加大。[5]城市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吸引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致使乡村人口“空心化”现象日益凸显。一方面,青壮年农民过度外流导致了农村劳动力和人才短缺,大幅度地减少了乡村建设发展的可用劳动力,许多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难以顺利实施,比如农村道路改造,因劳动力不足而导致工程外包,加大农民和农村的负担;[6]另一方面,农村“三留”现象严重,加剧了留守群体的生活压力,而且也使得农业发展陷入风险,进而严重影响农民获得感的提升。农民群众是乡村治理的主体,随着青壮年劳动力的过度外流,乡村自治主体性缺失问题日益突出,从而构成了农民获得感提升的主要瓶颈。
(2)组织涣散:乡村治理整体性孱弱
在农民过度外流和农村发展失调的背景下,乡村治理主体的虚化程度不断加深,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无法有效引导农民群体投身到乡村建设实践中。其一,乡村自治组织的社会管理能力在不断下降,难以组织广大农民参与各项工作。“村两委”是主要的治理组织,但许多两委组织面临青黄不接、人员老化的现实难题,很难有效组织乡村治理工作。[7]基层组织的管理能力不够,直接影响着乡村工作的顺利实施,影响农民获得感的提升;其二,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之间的社会,其行事规则依附于熟人社会的人情、血缘、民俗等非制度化元素,这种行事逻辑本质上强调私德的支撑性,凸显的是熟人间的相互妥协和宽容,对公共行为缺乏约束,这造成了农村基层组织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无序和失范。[8]乡村熟人社会的特性损害了基层组织公信力,阻碍了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步伐,不利于消解乡村内部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农民获得感的提升。
(3)文化衰落:乡土文化衰落与现代文化的冲击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传统乡村家庭结构日渐式微,致使乡土文化的传承缺乏适宜的发展环境,同时还面临着现代文化的不断冲击。一方面,乡土文化的传承缺乏适宜的发展环境。一般说来,良好并且稳定的家庭结构对于孩子的家庭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许多农民为寻求更好的生活水平,离开农业农村进入城市谋生,随着青壮年劳动力外流,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很多儿童常年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自小就在传统落后的教育环境下成长起来,这样不利于整个乡土文化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乡土文化还受到现代文化的直接冲击。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在提升经济水平的同时,过分放任自己的物欲,在精神获得感方面十分缺乏,常年不愿意回到破旧的农村,对家乡的眷恋程度也越来越低。同时农民“三留”人群在科学文化知识方面的缺乏,利用电脑、手机等设备接受信息的能力有限,接受乡村文化教育的兴致不高,这使得乡村文化建设缺乏基础支撑,内生动力严重不足。同时,很多乡村存在着父母在家庭教育中不作为或无力作为的状况,一些家长为了维持生活所需,外出打工,对于孩子的教育培养问题较少予以关注,忽视了对孩子的健康人格、良好品行的培养教育,而这种家庭教育极其不利于乡村文化建设。[9]文化获得感是农民获得感的主要内容,也是乡村文化建设和农民实现文化自信的内在驱动力。然而,目前乡土文化的衰落和断层,直接阻断了农民从家乡的传统文化中获得文化自信,进而影响了农民文化获得感的提升。
(4)合作迟缓:乡村地区主体协同合作程度低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如何处理好政府、基层组织、村民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将其合力最大化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难题,而目前乡村地区的主体协同合作程度低,导致了合作治理的迟缓和乏力,不利于快速推进乡村善治。与城市相比,我国乡村地区的整体状况有所败落,为此需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正常实施。在此过程中,既要精准界定多元行动主体范围,也应推进农民、政府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开展。就多元主体合作治理迟滞来看,主要表现为多元主体的行动迟缓。[10]一方面,农民缺乏对乡村振兴战略的认识,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因而缺乏行动上的积极性和动力支撑;另一个方面,政府对农村的投入成效也不明显,资金投入的真正利用率较低,市场投入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也不够高,多元主体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合作共识,也缺乏面对面的对话平台,尚未建立足够的信任,协同发展行动程度自然也很低。
当前,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依然存在,社会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在大量农村青壮年外流的时空背景下,基层组织权力的过于集中导致了乡村治理整体性孱弱;文化产业缺乏支撑力导致了乡土文化衰落与断层;农民内生动力发展不强成为了乡村地区主体协同合作程度低的梗阻。由此可见,“三治融合”下农民获得感提升困境的生成动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之间差距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也逐步提高,然而,在可支配收入、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近年来,尽管我国城乡居民收入都发生了平稳、快速的增长,但由于农村居民收入基数较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2020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3,834元、17,131元,前者约是后者的2.56倍。[11]同时,城乡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远未实现均等化,尤其是教育服务质量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很多农村居民为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不得不承担较大的成本将孩子送到城市上学,学费和生活费都是一项巨大的开支,严重挤占了其他消费。在城乡差距仍然存在的现实背景下,人口城乡迁移的步伐将会不断加快,这就加剧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过度流失,从而恶化了乡村自治主体性缺失和基层组织涣散的困境,进而阻滞了留守农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的提升。
(2)基层组织权力过于集中
在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中,一些基层组织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农民的真实需求,将其主要工作重心放在完成上级任务上,将权力过分地集中于自己手中,而地方政府未能尽到监督的责任与义务。针对村级基层组织,尽管现行法律规定村委会不是一级政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政府机关、组织又把其当作基层政权来对待,赋予了一级政权的权力。比如,乡镇的行政事务往往通过村委会来传达和执行,乡镇政府干预村委会选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时甚至违反程序直接任命村委会主任。这些公权力的“越界”行为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感受更真切,对他们造成的权益伤害更直接。在公权力“越界”的情形下,一些村级基层组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行使了一级政权的权力。由于权力监督缺位,基层组织权力呈现集中化的趋势,有些组织、单位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协议等,无形中扩大了村委会的权力,这就为权力寻租的生成提供了空间和舞台。权力的过于集中势必会导致严重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农村发展与农民利益的客观需求受到忽视,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影响了农村地区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进而吞噬和消解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3)文化产业发展缺乏支撑力
促进乡村文化振兴是实施乡村全面振兴的内在要求,而提升农民的获得感是乡村文化振兴的最终目的,因此,构建乡村文化产业体系,要坚持以农民为根本,促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乡土文化衰落与断层是影响农民获得感提升的重要因素,然而,当前我国乡村文化产业普遍缺乏支撑力,由此阻碍农民获得感的提升。一方面,文化产业的地域特色尚未得到充分挖掘。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要充分发挥地域文化优势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文化产业。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提供的资金不足、科学技术的创新能力不强以及人才短缺等制约着特色产业的发展。同时,很多乡村产业的发展过分地进行模仿,没有自身的特色优势;另一方面,乡村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程度不深,需要促进产业之间的深度融合。解决乡村产业发展的“短板”在于一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利用好科学技术的力量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来促进农民的粮食增收,并且结合市场发展的需求,打造适合本地发展的地方特色产业,来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
(4)农民内生动力不足
在提升农民获得感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客观物质环境的获得,更需要农民主体价值需求、组织化发展、精神文化追求等主观世界的不断培育和提升。然而,从当前农民获得感提升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自身的主体意识不强,内生动力不足。农民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主体,在农村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其自身内生动力的强弱对获得感的提升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在宣传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政策举措时,许多农民对其缺乏必要的热情和耐心,对相关政策缺乏深入的了解,自然行动力孱弱,从而影响到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由此可见,只有激活农民内生动力,强化其主体意识,才能促进农民去切身理解政府宣传的乡村发展战略和规划,才能更好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才能夯实农民获得感提升的物质基础。
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着自治主体缺失、组织涣散、文化衰落以及合作迟缓等困境,直接阻碍了“三治融合”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阻滞了农民获得感的提升。针对此,需要培养治理主体内心认同感,有效促进乡村治理主体的自觉行动;重新培育乡土社会的行动规则,提升农民利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的能力;再建新型乡村文化体系,不断提升农民的文化获得感;最后要促进高效乡村合作治理,实现“三治融合”下农民获得感的提升。
(1)自治:培养治理主体内心认同感
乡村自治在于激发农民内生性主体和村级组织治理主体发自内心的认同,同时借助其他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协同合作,才能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更有效地投入自觉实践中去,进而有助于农民获得感的提升,更好的促进乡村治理的持续稳定发展。首先,需要面对面倾听民意。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拉近人与人空间距离的同时,面对面沟通的实际距离却越来越远,农村的发展不仅仅是需要线上征集民意这样的现代化方式,针对那些无手机的老人而言,这必然是个弊端。农村如何发展,农民最有发言权,尤其那些长期生活在农村并且积累很多农村经验的老人,村委会更加需要到实际生活中去倾听他们的声音。走进农民,倾听民意,反映实际问题,并且制定解决方案,展现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农民才会对政策产生更强烈的认同感,有利于减少实际工作进展的阻碍因素,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实现内心认同、广泛参与、行动自觉以及总结经验的有效耦合;其次,需要发挥“五级书记”的作用。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原则,让乡村振兴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从省市县乡村这五级中,省市负责抓统筹,抓政策引领,县乡村主要负责实施,把规划落实。重要的是要不断强化两头,政策的制定需要来源于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注意问题收集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同时缩减中间下达的程序步骤,因为政策的下沉进度迟缓以及政策的不及时传达,都会阻碍行动的正常实施。问题的及时收集以及解决有利于农民发自内心对政策的赞同和支持;最后,要借助情感激励手段,积极地维护好农民的家乡情怀,激发他们共同去建设自己的家乡,在建设和发展中不断增强自身的内心认同感,更好的提升广大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2)规则: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自治所不及之处需要法律强有力的执行,面对村民法治观念薄弱、村干部法治思维滞后以及各种违法现象的时常发生,都需要法治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不仅作为规则之治,需要强有力地执行法律意识,而且需要法入人心来保持法律的有效运行。其一,要加大现代法律规则的传播力度。由于乡村法制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留守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于现代法律规则缺乏了解,当自身权益遭受侵犯时,往往会放弃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获得感的提升。因此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洞察民情,解决农民所面临的难题,降低农民法律援助的成本。此外,也要积极鼓励农民学习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武器解决现实中面临的难题,不断增强对法律的信心;其二,要不断发挥大学生村官的积极推动作用,通过大学生与农民的深度交流,了解民众需求,理解影响农民获得感的主要因素,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增强民众对法制的信心,遵守嵌入法制精神的乡土社会规则。其三,要积极培育现代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约束民众行为的一项重要方式,也是民众行为准则的指路明灯,村规民约的顺利实施是内外结合的结果,需要民众内心的接受以及外力的引导。因此,村规民约的制定也要因地制宜,不能损害民众权益,而且村规民约的制定本身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自我道德约束体系,其中有些有效的约束规则,可考虑将其纳入法治范畴。
(3)文化:传承优秀传统乡土文化
民之为本,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强有力的“硬”性治理对农民的行为规范有一定的约束作用,那么德治“柔”性的治理更是相得益彰。德治是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辅助工具,因为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比法律更宽泛。[10]城市的功能在于要素的集聚和融合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创新,而农村关键在于充分地发挥好乡村自己独有的功能,其中一个重要的功能在于传承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因此需要不断发挥文化的作用,构建新型乡村文化体系,来促进乡村的发展。新型乡土文化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建设的过程,对内需要熏陶传统优秀文化,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真正地内化于心;对外要宣扬乡土传统文化,展现地方特色优势,吸引外地投资,带动旅游业的发展,同时鼓励乡二代返乡创业,为自己的家乡贡献自身的一份力量。构建新型乡村文化体系对提升农民的文化获得感至关重要。一方面,要发展多种多样的乡土文化形式。乡土文化是农民在漫长的生活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物质精神财富,包括农耕文化、乡村风俗、乡村手艺以及乡村自然景观,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以喜闻乐见的形式,以视频、电影放映、小品等形式展示,以各种有形资源来展示和传播乡土文化中的无形资产,展现乡土文化的内在潜力以及增强其影响力;也可以发挥最具草根性的“村晚”来实现村民的自导自演,让村民开心于满足自身需求的欢快氛围之中,不断促进农民的文化获得感。另一方面,要诠释好乡土文化。充分挖掘隐藏于民间、隐匿于人们思维观念中的乡土文化本土特色,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形成适合本地发展的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其应有的教化价值。农民是乡土文化的建设者和受益者,要不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尊重农民的创造和生活生产经验,倡导和诠释好优秀乡土文化,对外传播乡土文化特色优势,推广行之有效的乡村文化建设经验。在满足农民多样化需求以及理解传统优秀文化的基础之上,不断努力建设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更好的促进自身文化获得感的提升。
(4)协同:促进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
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且充分发挥其合力已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政府、企业以及民众的协同合作有助于共同解决难题,共享成果,更有动力去解决下一个难题,不断提升乡村经济发展实力。“三治融合”旨在推进乡村善治,而这一过程必然要求高效的乡村协同合作。首先,树立多元主体合作共识。乡村治理的过程是一个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系统过程,需要政府、民众以及第三部门多方主体协同共治,多元主体在树立统一的合作共识情况下,才能协调联动,提升彼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在乡村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需要加大政策制度供给力度,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需要社会组织参与和市场的力量,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人才供给和资源基础设施保障。其次,促进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合作治理模式要从过去“自上而下”的政府单一模式向多元主体协商的“上下联动”型模式,通过基层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资源反馈,使得政府制定与现存问题的高效解决相匹配的政策。实施“自治”“法治”“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就是一个从单一治理模式向多元合作治理的转变过程,促进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共同解决乡村发展遇到的难题,使有限的资源得以实现其更大的价值,以此来不断促进农民获得感的提升。
农民各方面的获得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件事接着一件事干,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今后“三治融合”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探索进一步指明了明确的方向。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要以三治之“融”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把握好“三治融合”与农民获得感之间的整体性关系,多元主体协调解决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获得感的问题,以此不断提升农民的整体获得感。今后的相关研究方向更应该注重采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拓宽“三治融合”研究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创新“三治融合”促进农民获得感的路径研究,以此全方位、全方面的提升农民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