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模式创新研究

2022-12-05 08:24李宗和戴明锋
国际贸易 2022年11期
关键词:综试保税通关

李宗和 戴明锋 屈 军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第三方支付技术、跨境电商平台的兴起,以及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稳步增加和居民消费的不断升级,在国家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政策的推动下,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如火如荼。最近两年对外贸易虽然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我国跨境电商逆市上扬,据海关数据统计,2020年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31.1%;2021年进出口1.98万亿元,增长15%。自2015年起,连续7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到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国务院分别在2015年3月、2016年1月、2018年7月、2019年12月分四批在杭州、郑州、北京、石家庄等59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综试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形成了由点到面,由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到东、中、西部区域全面覆盖的格局。2020年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设立59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基础上,再新设46个跨境电商综试区。2022年2月11日,全国又新设27个跨境电商综试区,综试区在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实现地级市全覆盖。至此,全国已拥有132个跨境电商综试区,覆盖30个省区市,从而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发展格局。

跨境电商综试区在不断的探索发展中,已取得积极的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监管模式创新方面,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破解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难题,促进跨境电商发展规范化、便利化。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模式发展概况

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便利化电商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监管,海关总署分别于2014年2月10日、2014年7月29日、2016年12月6日增设了“9610”“1210”“1239”三种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方式代码,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电子商务”“保税电商”“保税电商A”。各个综试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创新,推动海关创新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模式为一般出口模式(9610)、海外直购进口模式(9610)、网购保税进口模式(1210)、特殊区域出口模式(1210)、网购保税进口A模式(1239)。

(一)一般出口模式(9610)

一般出口模式属于集货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海关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通关。为解决零售出口订单碎片化、小额化、高频次的问题,让跨境电商企业阳光运营,海关增设了“9610”这种出口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平台上的商品进行备案,国外买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订单、选择物流并支付货款,生成订单、物流单和支付单信息,海关通关信息平台将这“三单”信息以及前期企业和商品的备案信息自动生成“清单”数据传送到海关通关系统。而此时企业会将出售的货物交给物流公司,并在海关现场监管下,流水线自动放行。货物离境后,企业可以定期把清单汇总后向海关进行申报,生成报关单,企业以海关签发的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解决了企业退税难题,也将跨境电商业务纳入了海关货物贸易统计。

(二)海外直购进口模式(9610)

海外直购进口模式和一般出口模式都属于集货模式,都采用航空小包、邮包、快件等方式运输。监管方式上也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在操作上,电商企业或者平台企业与海关联网,数据对接,境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下单后,企业将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信息传送给海关,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提交清单,商家在海外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邮政或者商业物流公司运送至国内的保税仓库,电商企业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过海关查验、征收税款后放行,由电商企业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三)网购保税进口模式(1210)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简称B2B2C模式,市场通称保税备货,是指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跨境电商企业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和保税仓政策,将其在跨境电商交易平台销售的商品提前备货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后,企业或平台将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传送给海关,跨境电商企业或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请,海关征收税款,验放后该商品能够迅速从特殊监管区域出区,由跨境电商企业或物流公司向海关保税部门办理通关手续,并由物流公司配送至消费者手中。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企业先备货,客户下单后直接从国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发货,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四)特殊区域出口模式(1210)

特殊区域出口模式是保税进口模式的反向操作,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企业提前把整批货物按照一般贸易模式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外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海关凭清单核放,商品离境后,海关定期将已放行清单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企业凭此办理结汇。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企业享受入区退税政策,一定程度上可降低企业资金压力,但是这种模式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二次报关。与一般出口模式相比,企业需要提前备货,缴纳仓储费用,可能会造成货物积压。与“一般贸易+海外仓”模式相比,由于是国内发货,配送时效性差,优势较少,因此,这种模式出口量较少。

(五)网购保税进口A模式(1239)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1210)最初只允许在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商综试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2019年之前只在杭州、深圳等37个跨境电商城市开展保税“1210”模式,其他城市要开展保税进口,只能采取“1239”模式。“1239”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电商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区别于“1210”监管方式,“1239”没有对城市做限制,只要是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个条件即可。“1210”模式进口手续简便,试点城市可以通过特殊申报通道,通关单暂缓,非试点城市采用“1239”模式,需要通关单。随着第四批、第五批、第六批跨境电商综试区的批复,全国超过1/3的城市都可以开展“1210”模式进口,采用“1239”模式进口的城市会越来越少。

五种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模式的优、缺点比较情况详见表1。

表1 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模式比较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模式创新成效

海关创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模式,使得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更加规范化和便利化,跨境电商企业进一步规范发展,跨境电商商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丰富了贸易业态,补充了传统的一般贸易商品,丰富了国内消费者的商品选择范围,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为更多中小卖家从事外贸业务提供了可能,为海外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个性化、多样性的中国商品。各综试区、海关在不断的探索中,创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的模式。

(一)建立“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快速通关机制

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存在小批量、多批次的特点,如果每件货物都要申报一次,那么手续就非常复杂,海关和申报单位人力消耗比较大,而且费时,企业的报关成本也比较高,不太现实。建立“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快速通关机制后,海关按企业报送的清单进行实时核放,企业则只需每月将清单汇总成报关单后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速度显著提高。海关为企业出具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解决了企业的退税难题。在该通关机制实施以后,对于没有出口退税需求的企业,不再需要申报报关单,使得企业出口的整个通关手续得到了大幅简化,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税收制度

目前海关对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包括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等征收行邮税。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或税额在50元以下的,海关免税放行;对于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则按行邮税征税。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购买商品时,单次购买限额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在5000元的购买额度范围内,可享受税收优惠,即关税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对于零售出口,综试区内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创新“负面清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跨境电商“负面清单”简单来说就是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影响国内动植物生态平衡的各类商品,如动物及动物产品类、植物及植物产品类、病毒、土壤及转基因生物材料等。跨境电商“正面清单”公布了允许以跨境电商模式进口的商品明细,以及仅限通过网购保税模式进口的商品明细及部分商品的数量额度限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的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由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通关便利化、税收优惠方面都给予了照顾,商品受到国内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对跨境电商商品范围和购买额度限制的目的是减少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冲击,保证进口商品质量。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限制也是会动态调整的。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正面清单内容,可以有效满足国内消费者的需求变化。

(四)探索建立企业分类、商品风险分级、区内查验等多项制度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平台企业承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通过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要求跨境电商企业预缴商品质量保证金,建立平台内经营企业备案、信息登记、货物提前申报、入区集中检查、区内实行账册管理、出区分批核销、质量溯源的监管模式,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闭环管理,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平台对商家采用备案制度,有望保证正品销售。政府部门将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各个跨境电商综试区联合海关创新跨境电商零售监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解决了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和关键问题,促进了我国跨境电商良好发展。由于历史原因、制度原因等,制约跨境电商规范、健康发展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还在不断探索中。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退换货等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问题

有些跨境电商企业之所以不选择阳光化通关,主要原因就是担心税务部门掌握企业出口数据后,有可能征收企业所得税。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出口盈利有限,如果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利润大幅减少,即使申请出口退税后也可能不够抵消应缴所得税,这部分企业就选择走灰色通道,通过邮政小包按个人物品通关或者以买单的方式出口。此外,跨境电商企业通常都没有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进货成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会更多。

为解决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提出“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跨境电商所得税的问题相比以前有了实质性的突破,跨境电商行业监管、合规发展迈出一大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减税效果明显。但新规出台后,新的问题也出现了,就是谁来支付这4%的税收。因为很多跨境电商企业将货物交给供应链公司或者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会委托一家贸易公司报关,这样出口单位就是贸易公司,而不是跨境电商企业。于是,这家贸易公司就要按照报关价值缴纳4%的企业所得税。那么,这4%的企业所得税最终由谁来承担?让小微电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自己报关不太现实,因为他们很难在物流公司通关的诸多口岸海关进行备案。即使备案了,一票货物有几十甚至几百个货主,如何解决报关效率问题?一种可能就是中小卖家多支付4%的所得税金额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再通过其他形式给贸易公司。这样的结果就是中小卖家支付了4%的所得税,但合规的是当地贸易公司,而不是跨境电商企业。成本增加使小微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本来不高的利润受到影响,这对其来说更不利于阳光化通关,有可能继续选择灰色渠道通关。

(二)结汇问题

结汇问题是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一大难题。跨境电商在海外有很多代收款机构,但是怎样才能正常在国内收结汇?在跨境电商结汇环节中,大额交易收汇可使用传统的结汇方式,但小额交易不适合采用传统的结汇方式。第三方支付方式以国外的为主,而且成本不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结汇使用范围有限,主要原因是很多国家只接受PayPal之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我国海关创新了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但“1210”数据尚未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采集范围,“9610”数据虽然已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采集范围,但存在数据采集不完整、不全面的问题,造成跨境电商企业通过“1210”“9610”出口结汇难。而且由于目前存在大量的中小卖家及个体工商户没有通过正常渠道通关,因此也就无法办理结汇。对于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没有正常的收汇手续,就只能通过个人账户分拆或者地下钱庄进行结汇。对于一部分可以通过正常渠道结汇的企业,由于结汇成本高也会选择通过地下钱庄或者离岸账户等渠道结汇,将出口收入长期放置在香港地区或者其他离岸账户,不仅风险大、成本高,而且也是违法行为。

(三)退换货监管问题

长期以来,退换货难一直是困扰跨境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的难题,也是海关监管需要创新突破的难题。考虑到时效性、运费、清关等多重影响因素后,多数电商企业采取不退换货、自行销毁、自己承担损失的处理方式。发生退换货情况时,海关主要面临行邮税的返还以及货物重新入保税仓库的程序问题;消费者如果支付了行邮税,在退货时其面临如何退回的问题,在换货时如果完税价格发生了变化,其面临差价如何处理的问题;电商企业则面临如何逆向“出口清关”以及多品类的货物运回到国内如何清关的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商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于2020年3月28日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第三条提出“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这是跨境电商退换货监管的一大创新,更加符合退货业务实际,明确了退货运抵操作时间和退货运抵地点,对跨境电商企业是重大利好。然而,这个政策由于是最新推出,而且疫情期间跨境电商进出口受到影响,政策的效果还未知,退货是否流畅、相应税款多长时间能够返回,目前还不是很清楚,需要时间的检验。

(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跨境电商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呈现出错综复杂的趋势。很长一段时间,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明确,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以为然,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也没有明确的保护措施。发生在跨境电商行业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侵犯商标权是跨境电商经营中最常见的问题,主要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混淆真假,欺骗消费者。侵犯专利权是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销售其书籍、音频、视频、图片。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在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在于以下三点:一是侵权主体责任认定困难。由于跨境电商都是基于互联网的交易,很多小卖家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商品生产地点和注册登记的未必一致,因此很难认定侵权主体。二是侵权责任认定比较难。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来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对跨境电商来说,侵权造成的影响、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很难评估。三是对争议行为的解决也有难点。侵权行为发生后,进行维权也比较困难,因为有时候很难找到侵权人,进行举证也比较困难。有些侵权行为属于“擦边球”,很难直接认定为侵权,比如常见的“盗图”行为,对图片进行微小的改动后用于宣传,这个时候维权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模式创新政策建议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跨境电商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为了继续引领全球跨境电商发展,破解阻碍跨境电商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试点改革创新方案、勇于探索,在制度上、体制上先行先试,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坚定推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一)加强部门协同创新,研究解决所得税和外汇回流问题

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提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解决了企业担心没有进项税发票或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而被征收高额所得税的问题,是行业监管的一大进步。现在需要解决的是4%的所得税最终由谁来承担,以及大量中小卖家如何合规认定的问题。建议跨境电商综试区与海关总署协商,允许中小卖家在海关备案,以自己的名义报关出口。对于中小卖家拼箱委托贸易公司报关出口的货物,只要是在海关备案,与贸易公司签订了委托书,有真实的委托代理合同,也视为合规公司,因为贸易公司会将支付的4%所得税转嫁到中小卖家身上,中小卖家其实是缴纳所得税了。

对于如何推进外汇回流的问题,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和采取行邮、包裹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可以试行凭海关电子报关信息和运输单证(或代理进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办理贸易收结汇。另外,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通过商业银行与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的合作,推动实现跨境人民币结算,争取以人民币作为主要的跨境电商交易货币。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现阶段,跨境电商销售的商品以单价较低的为主,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不重视自有品牌的打造。侵权人对侵权行为认识不足,被侵权人也缺少维权措施。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引起企业、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从长远的角度看,没有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电商就很难规范和持续发展。建议从企业和海关两个方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方面,首先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了解知识产权的使用规则和保护措施,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对专利、商品要及时注册登记,掌握主动权,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最后,对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及时协商解决,或者委托相关的知识产权机构进行解决。海关方面,要积极向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加大知识产权备案的宣传力度,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将知识产权在海关进行备案。备案后,如果其他企业有侵权行为,海关可以进行有效的打击。同时,海关对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在通关查验方面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三)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退货仓,解决跨境电商退货问题

长期以来,跨境电商退货难除了物流费用问题,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这些需要退货的货物进行有效监管。可以考虑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置退货中心仓,将区外的分拣、退货流程转移至区内,减少中间环节以缩短整体退货时间,从而有效解决退货难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退货需求。

区内退货仓设置在企业原有保税仓库中,与保税商品实施物理隔离、监控联网,将退货包裹分拣的全过程纳入监管流程之中,实现退货包裹入区、在途、分拣、出区全流程的链条式监管,增强海关核查监督力度,消除退货商品的监管灰色地带,降低小包裹入区风险,提高全流程监管效能。海关重点关注退货申请单关联的二线出区清单、订购人身份信息及额度等,加强对交易真实性的有效管控。退货申请单放行后,商品重新上架销售,自动返还保证金额度和个人额度,核增原出区账册库存。

(四)开展跨境电商监管政策文件评估,继续创新监管模式

跨境电商是贸易新业态,监管部门要秉持包容审慎有效监管的理念,使得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红利得以最大程度释放。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解决跨境电商税收问题的文件,便利化、阳光化通关的文件,收结汇方面的文件,合规经营方面的文件等,这些政策出台的目的都是支持跨境电商健康、规范发展。第一批跨境电商综试区成立已经超过7年,跨境电商综试区进行了6批试点,已覆盖全国132个城市,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政策文件的合理性、实用性、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建议组织第三方研究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估办法,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形式对监管政策开展评估,特别是对新政策的制定目的、试点效果进行评估,找出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政策,出台制订科学合理的计划,并在不同阶段合理控制新政策法规吸引力度、监管力度、扶持力度,做到“对症下药”,规避不利于政府监管的市场引领阶段和不利于市场发展的政府干预阶段,努力从政策起步阶段直接过渡到政策引领阶段,甚至直接发展到平衡健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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