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尹伊
因在线上直播中发表产品对比的片面言论,广东两空调企业对簿公堂。策划直播活动的企业被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冷公司”)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旗下家用空调研发、生产、销售的法人主体。2020年4月18日,同样经营空调业务的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官方公众号上,举办了一场名为“2020TCL智慧柔风空调总经理直播品鉴会”的线上直播(以下简称“直播品鉴会”)。直播品鉴会视频中,主持人使用手持测试仪对制冷公司及中山公司生产的空调不同位置的瞬时风速分别进行检测,并称中山公司生产的“柔风空调”远比制冷公司生产的“无风感”空调制冷效果好、TCL柔风空调完胜。
在视频中,主持人使用“TCL柔风空调完胜”“这可比友商高多啦”等一系列的表述强调自己产品的优越性,并用“友商连风都没了,制冷效果还在吗”“连个风扇都不如”等对制冷公司生产的空调进行评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该视频仅直播观看人数就超4.5万人次。另外,线上直播后,中山公司还通过其公众号发布一篇题为《捷报!2020TCL智慧柔风空调总经理直播品鉴会众筹额突破2600万元的战绩》的文章,继续扩大宣传。
2020年5月6日,制冷公司分别以中山公司及其母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科技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中山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损害原告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创办的微信公众号及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请求法院追究被告TCL科技公司对被告中山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禅城法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需要指出的是,中山公司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之前,已将上述视频和公众号文章撤下。
制冷公司认为,中山公司上述直播视频及公众号文章传播范围广,给制冷公司及其产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其多年来积累的品牌和产品美誉度、市场竞争力降低,直接影响到制冷公司相关产品的销量及市场占有率。
制冷公司指出,中山公司通过视频直播及发布公众号文章进行虚假宣传,通过诋毁制冷公司商品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严重违背了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在误导消费者的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制冷公司的合法权益。
制冷公司据此认为,中山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使其获得了巨额的非法利益,也给制冷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中山公司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应对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而TCL科技公司作为“TCL”商标的权利人及中山公司的母公司,在产品宣传、品牌管理方面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被告中山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制冷公司的起诉,被告中山公司一一予以辩驳:首先,制冷公司不是“美的”及“Midea”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作为本案维护“美的”及“Midea”商誉的原告,缺乏事实基础,主体不适格。其次,中山公司对制冷公司既无主观上的侵权故意,也无客观上的侵权行为,未对制冷公司声誉进行诋毁、贬损和攻击,不存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上述直播品鉴会中,主持人非中山公司的员工,主持人涉及友商产品的评论只有只语片言,合计不到20秒,且其用现场产品测试数据说话,没有提到制冷公司名称、商号,普通消费者无法辨识品鉴会中友商产品的品牌,不存在对制冷公司诋毁、贬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国家鼓励制冷产品企业之间进行互查和社会监督。中山公司在直播品鉴会中,对友商产品的实际性能进行客观评价,属于国家鼓励的社会监督行为。即使相关评价可能引起友商不满,但只要该评价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友商就应虚心接受,而不是无理打压。
被告TCL科技公司辩称:首先,TCL科技公司既不属于案涉侵权行为人,无任何侵权事实,也没有造成任何侵权后果,同时也并非中山公司的母公司,与中山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合格被告。其次,制冷公司主张被告TCL科技公司是“TCL”商标的权利人,在产品宣传、品牌管理方面未尽管理责任,应对被告中山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商标许可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本案TCL科技公司对中山公司的产品宣传行为并无法定管理义务,故制冷公司要求TCL科技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对中山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禅城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和回应:
首先,关于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同业竞争行为。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中山公司在其举办的线上直播活动中将其产品与无风感空调进行评判的相关陈述,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者属于同业经营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关于中山公司在其直播活动中对柔风空调产品及无风感空调产品所作的相关评判陈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法院认为,针对柔风空调及无风感空调两款产品尚不存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中山公司作为空调生产企业在宣传中将同款产品进行比对时,应当施以更多的审慎注意义务,避免误导公众。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针对柔风空调与无风感空调所作出的对比,应认定为系对商品的片面对比。当该对比被运用在中山公司对其柔风空调进行宣传推广时,不正当地影响了相关公众对两款产品的认知评价和购买选择,其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再次,中山公司基于现场测试数据对无风感空调所作出的“空调白开了”“连个风扇都不如”等负面评价,客观上向公众传达了无风感空调制冷效果差等误导性信息,贬低无风感空调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相关消费群体心目中的形象,使得无风感空调这类商品的声誉受到负面影响和评价。因此,中山公司在其产品直播活动中进行片面对比评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削弱竞争对手无风感空调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谋求抬高其柔风空调产品性能或质量评价等效果,进而影响相关公众评价,从而获取更多市场竞争优势。其客观上贬损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生产无风感空调者的商品声誉,该行为亦应认定为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对于原告认为TCL科技公司与中山公司对上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并未反映案涉的直播活动系由被告TCL科技公司组织或参与,且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两被告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股关系,TCL科技公司对商标被许可人的经营并不负有监管义务,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2022年4月23日,禅城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中山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制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万元;驳回制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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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假宣传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其判断标准应当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考察是否足以使一般的相关公众对于被宣传的产品等产生错误认识而影响其购买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