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红敏
曾任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属三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的张洪,任职期间挪用单位资金20.7亿多元、职务侵占720万元、受贿320万元。2022年8月25日,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他被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张洪,1973年9月出生,2010年8月至2017年8月任槐房村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并兼任槐房村三家村集体企业——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公司(简称“盛世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宏南乡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宏南乡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洪全面负责上述三家公司的工作。
2015年,槐房村计划投入1亿元建造龙王庙,其建设主体是槐房村集体控制的世纪开元公司,这家公司的最大股东是盛世源达公司。主导和推进建造龙王庙的是时任村党总支书记的张洪,他称“这是为保护文物遗址恢复重建槐房村龙王庙”。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函件显示,槐房村建造“龙王庙”用地位于槐房西路东侧、小龙河北侧,该地块未取得用地手续,属于违法用地,明确要求拆除。经与南苑乡政府、槐房村委会多次沟通,槐房村委会承诺拆除“龙王庙”。
2013年7月,盛世源达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注资成立甲公司。2015年10月,甲公司变更由村属另一家公司全资持股,张洪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8月、2016年3月,张洪先后指使王某注册成立了乙公司、丙公司,这两家公司均非槐房村设立的公司,由张洪实际控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
2013年8月,张洪利用职权以替村属一家公司代持保险的名义,在丁公司以其个人名义投保两份分红型人寿保险。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村属一家公司为上述两份保险缴纳保费共计人民币1027万元。同时,张洪于2015年2月、2016年8月、2017年12月分三次从丁公司办理保单借款手续,获得保单借款922.7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第一笔保单借款本金145万元于2016年2月3日归还,第二笔保单借款本金290万元于2017年10月20日归还,第三笔保单借款本金487.7万元始终未归还。
在槐房村,张洪常以功臣自居,非法挪用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大。2014年7月,张洪通过王某认识了李某,李某实际经营有7家公司。2014年8月至2018年间,李某因经营的房地产项目资金困难,多次向张洪借款。张洪个人决定多次通过村下属三家公司挪用资金11亿余元给李某及其经营的公司使用,均超过三个月未还。
张洪的操作模式是,将上述三家公司的钱款转入多个公司账户后,又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账户,再转入李某指定的公司或者个人账户,并通过与李某签署协议等方式将从上述三家公司挪出的钱款,约定由李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向张洪控制的公司承担更高的债务,张洪从中谋取巨额利益。
张洪擅自挪用巨额资金的行为导致村属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拆迁补偿款。
2012年4月27日,盛世源达公司与北京宝康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宝康顺达公司”)签订《场地及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盛世源达公司将槐房村南四环原城南羽毛球馆约7亩场地及该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给宝康顺达公司,租期20年。宝康顺达公司承租该房屋场地后,承担了原城南羽毛球馆腾退搬离的费用,并在原址投资建设了某汽车品牌4S店。
2018年因丰台区政府整体规划,宝康顺达公司承租经营的某汽车品牌4S店房屋场地被规划到区政府重点工程南苑万亩湿地公园范围内,该房屋场地需腾退拆除。为此,2018年10月10日,盛世源达公司与宝康顺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盛世源达公司支付宝康顺达公司疏解拆迁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2000万元于协议生效后2日内支付,第二期4000万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并约定了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计算方式。此后,宝康顺达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腾退4S店并将租赁场地交付盛世源达公司,但盛世源达公司仅支付了2000万元补偿款,宝康顺达公司多次发函催要剩余的4000万元。2019年10月14日,槐房村村委会代盛世源达公司向宝康顺达公司支付了190万元,宝康顺达公司将其折抵违约金。之后,宝康顺达公司诉至法院。
2021年4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21年5月17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盛世源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宝康顺达公司剩余补偿款4000万元,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和利息。因盛世源达公司无力偿还,宝康顺达公司申请执行。2022年3月26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保全冻结盛世源达公司持有的世纪开元公司96%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4800万元;保全冻结盛世源达公司持有的宏南乡依公司29%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450万元。
张洪侵占公款金额达720万元。2017年2月,张洪安排赵某从村属一家公司支付给赵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中支取50万元转入张洪特定关系人周某的个人账户,从而将其据为己有;2017年9月,张洪将村属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资金200万元通过某基金和其他三家公司以及王某银行账户,最终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2017年10月,张洪将村属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资金470万元通过某基金和其他两家公司以及李甲银行账户,最终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将上述钱款据为己有。
张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金额高达320万元。2013年12月,张洪向槐房村二期回迁房工程总包方负责人赵甲索取120万元,赵甲安排赵乙将1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张洪特定关系人周某的银行账户;2015年6月,张洪收受槐房村三期回迁房工程总包方公司副经理王甲给予的200万元,王甲安排他人将200万元现金直接送给张洪特定关系人周某。
2018年12月6日,张洪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此案调查终结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洪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在案发时身为村党总支书记及村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并从中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洪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积极退赔人民币100万元,在量刑时酌予考虑;被告人挪用的部分资金系其所在单位向他人借贷所得,挪用资金行为导致所在单位承担偿还借贷利息的损失,在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部分事实,对其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挪用资金给李某及其公司使用,李某及使用涉案资金有关的公司应承担退还义务;被告人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挪用资金,在挪用资金后操控李某使用资金的公司,通过上述两家公司进行债务转移,张洪及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应一并承担退赔义务。张洪职务侵占的钱款应责令其退赔,受贿所得的钱款应依法追缴。
2021年12月15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洪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洪退赔村属三家公司人民币各487万多元、670万元、50万元;责令被告人、相关几家公司、李某退赔村属三家公司被挪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0.76亿元;已查封的一家公司的土地变价处置后执行;追缴被告人张洪违法所得人民币320万元。
张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8月25日,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责令上诉人与相关公司、个人共同退赔村属三家公司被挪用资金的具体金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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