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姗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
20 世纪初,大数据技术得到发展,学界对大数据的定义不尽相同。 大数据(Big Data),简单来说是指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 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具有数据采集的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价值密度低的特征。 大数据技术与一般的信息技术的区别主要在于: 企业组织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对隐藏的数据进行处理、挖掘、分类,最终形成适合应用的信息。 目前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除了为人类带来许多便利以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工程伦理风险。根据工程伦理的最高准则,公众的安全、健康、福祉被认为是工程带给人类利益最大的善, 所有的工程都必须保障人类的安全、健康和福祉。 因此,了解和化解大数据技术应用带来的工程伦理风险已成为大家目前关注的重点问题。
工程伦理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对人类安全、 健康和福祉造成伤害的概率或可能性。 由于工程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不可预测性,任何工程都可能涉及风险,从工程伦理的角度看,大数据技术的工程伦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由于消费者在使用各类网站搜索信息、下载应用软件时会提供各类信息和数据, 这些信息会被存储在网站和应用服务器中, 导致个人信息被泄漏,隐私安全受到威胁。 其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伦理准则不完善, 一些大数据公司可能会利用爬虫技术主动获取诸如互联网地址、产品收货地址、聊天记录和搜索记录等隐私信息, 并通过位置跟踪服务进一步获取我们的隐私。其三,大数据技术本身的联动挖掘功能和商业利益的驱使也会使得我们的个人隐私被侵犯[1]。一些商业组织通过应用大数据关联分析和深度挖掘功能,巧妙地分析相关的数据,有意或无意地掌握用户的隐私, 对我们日常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干扰。
大数据技术不断渗透我们的生活, 它有可能改变个人与他人、 个人与社会、 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首先,可能对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安全造成威胁。在大数据时代,政治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要,大数据技术改变了人类获取知识和信息方式的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政府与公民的政治生活、 政治参与和政治关系,使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安全问题愈加复杂。 “网络数据世界已成为政治交锋、冲突、斗争的最前沿、主阵地”[2],各种信息,无论真假,都能迅速向公众传播,公众的情绪被泛滥的数据所诱导, 从而影响公众的价值判断,导致局部事件逐步发展为公共事件。
其次,可能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安全造成威胁。近年来, 金融系统的网络犯罪数量呈逐年上涨的趋势, 比如黑客利用系统漏洞来破坏电子商务数据库传播病毒等经济安全事件, 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权威数据,全国被木马病毒程序侵染的PC数量以及被其他恶意程序侵染的安卓智能手机逐年递增, 从统计结果来看这对经济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 如果相关部门不加以管控还可能会影响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
最后,可能对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安全造成威胁。大数据改变了文化传播的渠道,近几年通过微博、知乎、抖音、Facebook、Twitter 等主要的传播媒介,信息获取的精准度变得越来越高, 拥有大数据技术的企业会根据用户历史浏览数据和兴趣爱好, 为其提供相关的文化信息, 而且类似的文化信息也会根据他们与其他用户或社区的联系程度传递给有关的人或社区,进一步“腐蚀”用户,使他们难以“断开”其中的联系, 这将对我们的道德价值观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导致我们的传统伦理价值观遭到解构和破坏。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 其传播和应用会导致分配和投入的不平等, 从而引发人类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一轮反思。 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过程中涉及商家诚信和消费者被不公平对待的伦理问题,例如“大数据杀熟事件”:某老用户胡女士通过应用软件以2 889 元的“会员价”预定了挂牌价加上税金仅1 377.63 元的客房,不仅没有享受到老客户应享有的折扣,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价。 此外,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会因为社会各个群体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利用程度的差异而造成新的“贫富差距”。实际上, 拥有大数据技术的企业占据了社会大部分的信息资源, 他们通过移动设备收集个人信息和消费者行为方式, 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消费者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提取, 从而获取更多关于用户习惯的数据;相比之下,没有大数据技术的互联网公司,对消费者的信息了解很少, 使用的信息资源也相对有限,从而导致数据的内容和数量上存在差异。由于信息资源的控制、信息使用程度和资源隐私上的差异,导致不同企业之间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3-4]。 信息资源的“贫富差距”同时也会导致经济上的贫富差异,从微观的方面看这是数据的鸿沟,从宏观的方面看这就是财富的鸿沟, 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的冲击。
在大数据高速发展的今天, 大数据技术应用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风险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规避工程伦理风险并建立有效的防范体系,首先需要对当前大数据工程伦理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
大数据技术引发种种工程伦理风险, 原因之一为大数据技术研发者工程伦理责任意识的滑坡。 在大数据工程中, 大数据研发者缺乏工程伦理责任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研发者作为一项工程活动的灵魂, 当他们发现此时此刻进行的工程活动可能会侵犯公众的个人隐私权、威胁人类安全,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加以制止并尽早消除这些潜在威胁;其二,大数据研发者并没有自觉遵循社会道德行为准则, 本着对社会和公众不负责的态度对技术进行研发和创造, 在设计分析程序的时候未对可能产生的不好的结果进行优先考量, 以保证大数据在应用中的安全性, 使技术的应用真正为人类带来福祉;其三,大数据技术的关联分析和深度挖掘功能往往是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搜集提取并对其个人行为进行监控,研发者作为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履行伦理责任以外, 没有利用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制止违背伦理的决策和实际活动, 从而降低工程伦理风险。
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工程伦理规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大数据的工程伦理准则要么缺乏, 要么没有约束力。 大数据技术的属性是通过搜索广泛的用户数据,对其进行关联分析,这种未经授权收集他人数据的行为造成了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违背了工程伦理的知情同意原则。 大数据技术可以通过其独有的预测、跟踪及分析功能,对用户的个性、偏好,甚至是用户接下来可能做出的选择进行准确的预测和定位,无形中会使我们更多地依赖于智能系统, 同时逐渐地失去人类在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这表明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没有遵循工程伦理的以人为本原则。由于大数据的现实发展和理论研究不同步,现有法律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大数据工程领域的发展需要, 现有的工程伦理规范也不能有效解决大数据技术发展产生的新问题。因此,要根据大数据技术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的伦理风险和伦理困境对工程伦理准则进行修正和完善。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关于大数据技术的政策法规,大数据工程共同体也没有确立相应的伦理章程,这就造成了大数据技术在应用中的伦理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少大数据企业内部决策者与管理者工程伦理风险评估环节, 企业决策者与管理者是工程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他们要比其他人更了解工程活动中潜在的风险,他们有义务承担起社会责任,对工程伦理风险进行评估; 缺少大数据工程伦理风险的专家评估环节,由于评估专家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他们会比一般人更准确地了解工程伦理风险的实际程度, 专家往往会根据相应的原则来对工程伦理风险进行评估与监督; 缺少工程伦理风险的公众参与环节,由于公众是工程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只有公众参与到伦理风险评估活动中, 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才能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对风险及时进行把控;缺乏媒体监督机制,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相关媒体部门可以通过对重大风险隐患进行揭发报道, 从而正确引导并监督工程共同体的决策。
尽管大数据技术存在上述伦理风险, 但是作为一种能够为人类带来福祉的高新技术, 深度的伦理辨析应成为规范技术合理发展的铺垫而非阻碍。 同时根据工程风险的可防范性, 应以工程伦理理论为依据, 针对大数据工程中出现的工程伦理风险和困境,探讨防范和降低工程伦理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培养大数据研发者的工程伦理责任意识, 首先是要让他们了解工程伦理的最高准则, 在进行技术研发时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放在首位,作为大数据技术挖掘和处理主体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涉及隐私和公平公正等的问题需要有道德敏感性和法律意识, 对涉及个体隐私和群体隐私等的敏感数据要自觉保护。 通过提高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责任意识, 使大数据工程主体具有判断工程伦理风险和分析处理工程伦理问题的能力, 意识到自身所担负的社会伦理责任[5-6]。 其次,大数据治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伦理教育必须先行。 在大数据时代,随着知识生产和技术生产的范式转变, 数据伦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伦理的一部分。大学(甚至中小学)、企业和行业协会必须加强对工程师和大数据从业人员的伦理培训,提高他们的道德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对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不应该的要有基本的道德判断,从而有效规避和防范大数据应用过程中的伦理风险,使大数据技术更好地为人类创造价值,带来福祉。
现阶段, 为了防范和降低大数据工程的伦理风险, 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关的伦理原则来解决大数据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第一,确立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工程伦理观的核心, 要求大数据工程的建设也要立足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充分保障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二, 坚持平等自由原则。 在大数据技术工程中,坚持平等自由原则是消除数据鸿沟、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基本前提, 也就是在大数据技术应用中要通过遵循平等自由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保障个人的隐私权。
第三,知情同意原则。使用大数据技术必须维护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未经被征集人允许不得擅自收集数据并应用, 数据的收集必须在被收集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他们有权知晓其中的风险及其程度,并做出理性的选择。
第四,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用以协调和处理工程与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 具体体现为在大数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中需要兼顾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受益者与利益受损者等各方利益,尽可能做到权利和机会的公平公正。
首先, 大数据工程共同体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大数据工程伦理委员会的工程伦理章程, 对所有工程活动的伦理风险进行评估, 用统一的伦理标准来约束主体行为。 可以建立多个主体参与的大数据工程伦理风险监督与评估体系, 结合企业内部决策者评估与外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评估以及媒体监督,通过多主体参与对大数据工程伦理风险进行评估,全方位地防范大数据工程伦理风险。其次,还应制定严密的数据管理和追责监督机制[5]。 包括数据获取、存储、传输、共享、交易、关联分析等环节的权限管理和访问日志, 规范所有能接触数据及算法的人员的操作行为。 同时,对于重要和关键数据,要建立多重访问监督制度,降低信息外泄风险。 最后,还要增加社会监督与道德评价的渠道。 通过不同渠道的意见反馈来判断和调整大数据工程伦理风险的管控情况,规范各主体行为,发挥道德评价功能[6]。
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使得数据采集、存储、处理都变得便捷、快速、高效,在科学、工程、生产、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大数据技术因其特有的关联分析和深度挖掘能力, 又形成了一系列新的伦理挑战。 规避大数据技术的工程伦理风险需要坚持工程伦理的最高准则, 始终秉持科技发展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一种相辅相成、 紧密相连的关系。当工程风险发生时,工程责任需要工程共同体的诸多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 而不仅限于工程师个人, 从而提高群体的社会责任感和工程伦理意识,形成工程伦理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