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凯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水利局,江西 安福,343200)
为规范水利技术标准管理工作,水利部先后发布了1989版、1992版、2003版、2019版《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022年7月13日,水利部修订印发2022版《办法》[2],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提升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标准化工作对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办法》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国家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对标准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水利技术标准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展,参与标准编制的人员队伍也随之不断扩大。标准编制过程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标准在生产建设中的应用。然而,由于编制人员不熟悉编制程序及各阶段工作注意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编写质量差、标准进度滞后等问题。为保障标准的顺利编制和后期实施,本文对比分析了2022版和2019版《办法》的变化情况,明晰了标准编制程序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修订后《办法》章节框架结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修订完善了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机构的职责;二是将第五章“标准编制”内容拆分为“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两个章节;三是强化了标准的评估和监督检查。2022版与2019版办法修订前后框架如表1所示。
表1 《办法》修订前后框架对比
修订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主管机构、主持机构和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1)水利部国际合作和科技司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结构,负责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工作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项目年度计划,指导开展标准制定和评估等工作。2)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有关技术标准的主持机构,负责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建议、指导标准的制定、评估、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3)主编单位负责组建工作组,落实标准制定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同时,修订后《办法》新增了水利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水利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起草阶段主要包括主编单位编制工作大纲、主持机构组织审定工作大纲、主编单位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制定说明等工作内容。1)工作大纲是起草阶段的纲领,决定了标准编制的质量。工作大纲需说明标准的编制目的和必要性、适用范围、国内外相关标准分析、标准框架结构、编制进度安排、编写人员与分工及经费情况等信息。2)征求意见稿是标准的雏形。主编单位组织成立起草组开展标准起草活动,协调起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起草组在技术调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编制标准草案讨论稿,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包括两项工作:一是主持机构办理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二是主编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包含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内容的送审材料。征求意见阶段需要做到全面、广泛,征求意见途径可采用网络和纸质方式,征求范围应尽可能广泛,应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正常情况下只征求一轮意见。如出现争议较大、建议和意见较多等情况,必要时需多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汇总和修改的过程,也是广泛吸纳意见、完善送审稿的过程,可为后续标准发布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审查阶段主要包括主持机构组织召开送审稿审查会并修改完善、主管机构组织召开送审稿复审会并修改完善等程序[8]。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协调一致性;标准技术内容的必要性、成熟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技术指标的来源和依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等。为保障标准的合理性、先进性以及标准间的协调,需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技术要素开展全面的讨论和审查,征求意见阶段意见汇总处理情况及争议较大问题属于重点审查的内容。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报批材料。
报批阶段主要程序为: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报批稿审查会,主持机构组织修改完善并报主管机构,主管机构提请部务会议审议,主持机构组织修改完善并报主管机构(附部务会议审议意见采纳情况表),主管机构履行报批发布程序。修订后《办法》对报批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设定,在报批阶段,主管机构、主持单位和主编单位的沟通更为密切,三方的有效沟通可快速提高标准报批进程。
标准的主编人员是标准编制和相关工作协调的核心,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具体来说,需要考虑主编人员的工作负荷及现有工作量,确保调研、数据收集、对比分析、相关试验复核验证等关键环节的编制时间;主编人员应当合理安排标准编制时间、熟悉有关规范性要求,并尽可能参加标准编写培训班;同时主编人员还需要满足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等要求[3]。
标准编制是阶段性很强的工作,标准编制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变化,阶段与阶段之间要互相关联、互相协调、承上启下,任何一个阶段的缺失或疏忽都可能对标准编制的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4]。其中,编制进度滞后是常见问题[5-6]。如参编单位控制编制进度不合理、主持机构审查会议安排滞后、部分单位意见反馈滞后等。因此,主编单位需严格控制关键环节(如中期监督检查)、加强编制组与主管机构、主持机构沟通合作,加强与标准相关单位的协调与沟通,高质量地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名称、主要内容、编制单位、主要起草人、编制进度等发生变更时,主编单位应提交项目重大变更申请表,经主持机构审查同意后,报送主管机构审批。标准编制的四个阶段经费支出的项目存在较大区别,往往难以达到时序要求。如起草阶段以资料收集为主,送审阶段以材料印刷、评审费为主,报批阶段以印刷费为主等等。为较好规避上述两种风险,必须保证申请和立项之初预算的科学性,且标准立项之前,主编单位便需要做好项目储备,如立项前论证、市场调研、科学预算。
标准编制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面广。本文对比分析了2022版和2019版《办法》的变化情况,明晰了标准编制程序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对标准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提高编制质量和编制进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