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2022-11-29 10:29胡庆华
南北桥 2022年16期
关键词:税法会计准则纳税

[ 作者简介 ]

胡庆华,女,江西宜春人,奉新赣锋锂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本科,研究方向:税务筹划方向。

[ 摘要 ]

企业在经营中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进行纳税,而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对相关账务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别,尤其在收入准则进行更新后,税法并未随之调整,这使得会计和税法处理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扩大,本文就从出现差异的原因入手,简要说明新收入准则下财务人员规避涉税风险的对策。

[ 关键词 ]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税法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16.00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从事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利润也在迅速提高,其收入以及财务中存在的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复杂,尤其是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差异在进一步扩大。下文便简要分析出现差异的原因。

1    新收入准则出现税会差异的原因

新收入准则施行后,形成税会差异的原因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出发点,不论是税法还是新收入准则都是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其中新收入准则的实施目的是明确企业内部在固定时间段所获得的收入,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全面性以及准确性。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我国的财政收入,而且税法也是国家对国内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二是规范对象,税法的规范对象是纳税人以及税务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规范。新收入准则的规范对象则是社会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行为,确保企业所提供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总的来说,不论是从出发点,还是从规范对象的角度来看,新收入准则和税法之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也是产生税会差异的根本原因[1]。

2    新收入准则下税会差异分析

2.1  增值税

增值税中所存在的具体税会差异可以分为六个方面进行说明[2]。

一是直接收款方式。受准则更新影响,控制权的丧失变为确认收入时间的依据,会计核算需要关注企业实际控制销售商品的权利何时丧失。而在税法中,应税劳务或者是产品销售过程中纳税义务所产生的时间点却是具体的收款时间或销售凭证索取时间,如出现较早开具发票的情况,缴纳增值税的义务需要以发票作为依据。

二是委托收款以及托收承付的方式方面。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应科学评价收款权力归属何方,聚焦具体产品,对于拥有对应权力的企业,在完成交易后,该企业可进行收入确认。而在税法中,纳税义务所产生的时间点则是办妥托收或者托收承付相关手续的当天。

三是分期收款以及赊销方面。在这两方面,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点应当以书面合同中所明确表示的企业收款时间为准,如果在相关书面合同中并没有对此项进行约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则是默认在产品的发货时间,即便是在意外情况下客户没有收到货物产生纠纷,企业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而在此种情况下,会计核算中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的。甚至在更为特殊的情况下,比如书面或者电子合同中并未明确企业收款时间,而且客户也并未付款,但客户收到了该产品,那么根据新收入准则会计会将其认定为收入,但此时并不会产生纳税义务[3]。

四是在预收货款方面。分析发出产品的时间,可以确定产生纳税义务的具体时间点,如存在超过1年的产品生产时间,或产品运输时间超过1年,具体的收款时间确定需要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为书面合同,进而实现对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的精确化。在开展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如确定出现上述情况,企业收入确定需要以实际合同履约为依据,如发现合同进度与约定时间之间存在差异,很多问题将随之产生。

五是委托代销方面。纳税义务在代销中的产生为首个企业收到货款、销售清单的自然日,部分货款也涵盖在内,如上述内容未能收到,纳税义务需要以代销货物发出后的180自然日为产生时间点。如实际销售行为未在代销企业或单位发生,基于收入准则,收入确定无须在会计核算环境进行,税会差异因此产生。

六是在替代总价、净价方面。收入准则在更新前对现金销售和折扣销售的收入确定采用净价法,这一过程需要去除商业优惠及折扣,进而确认实际销售价格,具体的增值税缴纳数额可由此得出。如收入确定参照的价格未考虑折扣,则属于总价法范畴,这种方法也可以用于增值税缴纳数额计算。在新准则中,该准则规定预期的产品销售收取价格为交易价格,这一规定下的收入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对价影响,如确定可变对价存在,参照相关交易合同,需要重新对其进行估计,具体以期望交易价格为依据,也可以参照存在较高发生可能性的价格。考虑到收入准则中的很多内容发生变化,对于优惠、折扣处理方面的变化,企业在交易中需要以不含税的交易总价免除折扣后所得出的金额确定收入,并以不扣除折扣、优惠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对税率进行确认,并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销项税科目。由于在新、旧收入准则中在总价、净价方面的确认收入方法产生了变化,所以在缴纳增值税的金额上也发生了变化,如果财务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此点而在缴税中出现错误,则会使企业承担更高的涉税风险[4]。

2.2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中所使用的收入确认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所得税中存在的税会差异体现在一些特殊销售中。比如企业采用售后回购的模式销售商品,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商品销售时的实际价格进行确定的,回购商品按照采购产品的形式记录。此时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需要将所收款项记录为负债,如果企业回购的价格高于售价,其差额要认定为利息。在会计核算中,企业的回购行为不会被认定为销售,根据其销售、回购时价格的变化,将其归到租赁或者融资交易方面,这是因为在会计核算中認为此种商品在销售时控制权并没有转移,这便产生了所得税方面的税会差异。

3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规避涉税风险的对策

为更好地规避新时期的涉税风险,必须深入了解新收入准则变化,进而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这对于企业效益提升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均具有积极意义,相关人员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降低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

3.1  构建专项管理制度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建立专门台账对所有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要构建专项管理制度,从而达到对企业日常所有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在新收入准则实施中,由于所产生的税会差异,企业极易面临涉税风险或者合同进度受到制约的情况出现。合同是企业经营中对双方约束行为的证明,为体现会计核算在合同中的作用,企业要以自身实际发展情况为准构建合同方面的专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企业财务部门的监管作用,以此种方式帮助管理人员明确合同的履约情况,最大限度规避合同中因税会差异产生的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在合同方面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尤为必要。但仅凭借合同管理制度是远远不够的,企业还需要在签订合同时着重注意下列四方面问题。

一是要安排具有丰富经验的财务人员或者内部销售人员对合同中所签订的交易价格、收款时间、收款方式进行确定,如果客户的支付能力存在问题,需要现场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二是企业应当在内部设立专门追踪合同履行情况的部门或岗位,并以合同履行情况为基础对相关处理方式或工作方法进行调整。

三是要基于合同履行进度制作统计台账,台账中要包括合同的签订时间、执行时间、双方在合同中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所承担的责任,以此对数据信息进行统计。

四是企业中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尽可能实现业财融合,同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进,并严格按照现行税法对业务、会计核算方式进行调整。

3.2  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为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管理人员应当对企业经营中的所有销售行为所产生的收入进行把控。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如果可以按时履行纳税义务,便可以体现出对税法的遵从性,还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为真正实现按时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应当注意下述几方面问题。一是在销售行为产生的当天及时对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明确,并按照现行的税率进行计算。二是在明确销售行为所涉及税务问题的前提下向税务部门进行应纳税的申报。在实践中,综合征收制度已经在各行各业中被广泛应用,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方法對税务支出进行合理规划。三是在企业争取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中,需要着重考虑到现行税法中的各项规定以及新收入准则中进行收入确认的要求。四是要明确各类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点。五是明确在新收入准则中对于收入确认的核心标准——控制权转移。

根据上述分析可得知,企业要想在当前时代下降低涉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但要明确税法中的各项规定,还需要明确准确的具体变化,重点关注产生纳税义务及会计核算收入对应的具体时间节点,进而开展优化协调处理,聚焦时间节点间存在的差异,以此为涉税风险防控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这不仅能够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同时可降低税务部门工作量,并保证其合法利益。

3.3  提高计税准确性

为提高税款计算的准确率,企业应当着重关注新收入准则下收入金额所产生的差异。

在计算企业税款的过程中,需要聚焦具体的应纳税总额,企业在该总额的计算中不需要引入需要扣除项目及不纳税收入,以往年度亏损也可以基于规定在计税时进行弥补,但需要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纳税水平受到的收入确认影响较为深远,相关计算的准确性也会带来深远影响,决定着企业是否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甚至还会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企业提高自身计税准确性是尤为重要的。提高计税准确性不但可以保障政府的财政收入,还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在应税收入中,应当遵循真实发生和准确无误的两种原则,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要比以往更细致,因此,财务人员要对企业经营中所产生经济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合理选择,以此优化企业的计税依据。另外,还可以将企业所得收入分为性质、类型两方面,依据新收入准则进行分析,以上文中所描述的税会具体差异为基准对会计核算进行调整,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的目的,帮助企业按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3.4  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在信息技术极为发达的今天,企业应当在财务方面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比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企业中所产生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并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实现自动化管控,最大限度降低财务管理中的人为失误。企业可以以自身实际发展情况为准,以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为基础,构建财务信息管理平台,以此优化企业中的财务管理体系,将目前所存在的税会差异输入到系统中,为财务相关工作提供技术保障。管理人员可以在该平台中加入上文中所描述的合同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企业内部的管理以及监督。基于财务信息管理平台,将税会差异、合同专项管理制度、计税依据记录其中,可以有效帮助企业规避涉税风险。

3.5  加强协调管理

除上述内容外,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基于税会差异在下述几个方面加强协调管理。

一是在制度方面,税法中规定,当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产生差异时,以税法为主。如果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应当以相关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为主对企业应交税额进行计算。针对此种现象,相关部门可以从法律层面入手,对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存在的巨大差异或者会导致应征税额计算结果相差过大的法律、准则进行调整、协调,以此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是在税法的角度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协调。虽然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程度,但也形成了较大的税会差异,针对此种现象,对两者加强协调管理是尤为重要的。相较于会计准则,税法具有法律属性,因此不论是在税法实践中还是在企业会计核算中,都要以税法为基础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协调。相关部门要始终坚持税法的立法原则,对会计准则中对应征税额的计算方式进行吸收,可以将其吸纳到法规中,也可以在税法的角度健全会计准则。但不论是将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吸纳到法规中,还是在税法的角度对会计准则进行协调,都需要始终坚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降低税会差异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新收入准则下产生了较大的税会差异,使得企业面临着较大涉税风险,为降低此种风险,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可以从本文所描述的五方面入手,降低税会差异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彭亚迪. 在新收入准则下茶叶企业财务审计探究[J]. 福建茶叶,2022,44(05):73-75.

[2]陈丽峰.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差异分析[J]. 税收征纳,2022(04):30-33.

[3]王新华,陈丁杰.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财务信息的影响——基于保利发展的案例研究[J]. 商业会计,2022(07):58-60.

[4]王晓丹. 新收入准则下信息化行业企业会计核算应用案例研究[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22(05):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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