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2022-11-28 06:39郭瀚昭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律事务实务律师

张 晶,郭瀚昭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71)

一、引言

据麦可思教育研究院最新发布的《2021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连续三年失业最多的专业包括动画、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等,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法学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高职高专的法律事务专业已连续三届属于红牌专业。造成就业率低的重要原因在于就业市场对非诉讼法律事务人才的巨大需求和高职院校无法提供合格非诉讼类法律事务人才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将从“非诉讼类”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角度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法律事务专业未来发展提供一种解题思路。

二、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就职困境

我国于2018 年4 月29 日进行了司法考试改革,改革后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更加严苛,门槛更高。变化最大的是对司法考试报名学历的要求,2019 年司法部发布的《2019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明确规定,报考需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而司法考试改革前,报考的学历条件仅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即可。这就意味着,自2019 年开始只有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方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具有非全日制自考本科学历的人员不再具备报考的学历要求。作为高职类院校的学生,如要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原则上只能通过统招专升本的方式取得,自考本科无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统招专升本的难度,以及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成本都远远高于自考本科。

这就意味着在司法考试改革后,高职院校的学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难度显著增高,绝大部分学生因无法取得司法考试报名资格,也就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的人员,又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方可担任。

在此情况下,原先高职院校法律类相关专业学生通过自考取得本科学历,再通过参加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法律职业的途径已经彻底关闭,高职院校法律类相关专业学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

三、高职院校非诉讼法律事务类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界定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相对于与法院和仲裁机构打交道的诉讼仲裁出庭业务而言,它是指法律从业人员从事各种民商事、经济法律业务,法律尽职调查、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公司法人治理、合法合规性审查、风险控制、合规、重组、购并、股票发行、新三板挂牌等业务。

(二)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应成为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去向

1.香港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在香港,执业律师分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种,简单来说,就是“诉讼”与“非诉讼”两类。大律师专门从事诉讼,代表当事人出庭申辩,也被称为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则更多地处理买卖房地产、收购合并、公司上市等业务,而不能出庭发言。

香港的大律师作为讼务律师,其主要职责就是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诉讼。大律师可以出席任何法庭的诉讼,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

而香港的事务律师,其业务就主要集中在非诉讼业务,包括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在香港,事务律师从事的非诉讼业务具体主要包括:房地产业务;商业业务,包括公司成立、公司转让、合营,公司上市、股票交易、合伙、银行贷款、税务、信托基金、商标注册、草拟遗嘱、处理遗产托管和继承、离婚及赡养费等;咨询业务,包括向当事人提供各种口头和书面的法律咨询以及担任银行、公司或个人的法律顾问;公证业务等。

2.内地非诉讼讼法律事务的特点

与香港类似,内地的法律服务也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两大类,但与香港不同的是,内地律师可执业的领域,并不像香港那样严格区分为大律师(出庭律师)和律师(事务律师),作为内地律师其可以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出庭律师服务和事务律师服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内地只有出庭律师业务仅限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可以从事,而非诉讼法律业务,除少部分需要向监管部门出具以律师名义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外,其他绝大部分非诉讼法律事务无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即可从事,包括香港律师所从事的绝大部分非诉讼业务。

3. 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优势

首先,从人才培养目标来看,中等职业教育是以培养单纯技能型人才为主,普通高等本科教育是以理论性培养为主,致力于培养学术型、工程型人才,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综合职业能力素质的人才,即具备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

其次,相对于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方可从事的出庭法律事务而言,绝大多数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不需要取得专门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许可,也无需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和实务经验即可从事,这与高职院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完全契合。

此外,相对于出庭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市场更为广阔,市场需求也更大,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任何市场主体都有非诉讼法律事务人才的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事务方面的服务,且作为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其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也需要具备非诉讼法律服务技能的专业人才。对于这些市场需求,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的毕业生如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和实务经验,均可胜任。

另外,在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非诉讼法律事务相对于出庭法律事务而言,其属于劳动密集型、时间密集型、人力密集型事务,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具备人力成本优势,其相对于中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而言,更加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相对于高等本科院校的毕业生而言,更加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加之高职院校毕业生的人力成本比高等本科院校的毕业生要低,因此,就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就业岗位而言,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毕业生最具有竞争优势。

综上,为了体现高职院校毕业生的人才特色和就业优势,进一步向社会提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和实务经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类人才,高职院校必须要开设符合市场需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类课程。

四、目前高职院校非诉讼法律事务类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理念落后于时代

一直以来,人们总是认为高职院校法律事务类专业就业率低下的原因是市场需求不足,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培养质量跟不上。在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依法治国全面推进过程中,企业在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公司法人治理、合法合规性审查、风险控制、重组、并购、股票发行、新三板挂牌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需求急剧增长,但是由于观念、体制、教师自身知识结构等原因,我国的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改革在近十年来进展缓慢,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病,且仅有的实践类课程也基本都是围绕着“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诉讼类业务开展,亦或是前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进行诉讼类业务的基本实践,而针对市场需求巨大的“非诉讼类”法律实践课程的开设严重不足,社会对从事非诉讼业务人才的巨大需求和高职院校无法提供合格“非诉讼类”人才的有效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限制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有效就业的一大主要因素。

(二)校企合作不够深入

由于部分高职院校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人才培养模式比较保守,校企合作在教育教学中的地位不突出,加之律所等单位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导致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不够,律所从校企合作中得到的经济利益大多体现在高职院校在用工优先的服务和支持上[1],部分律所重招录轻人才培养的情况比较普遍。总之,学校和律所的不同性质,其价值取向的不同,导致校企合作不稳定、不深入、不规范,难以实现深度融合。

(三)课程教材资源匮乏

目前,针对高职的“非诉讼类”课程的教材不多见,只有相关的一些诸如公司法人治理、合法合规性审查、尽职调查、合同审查的著作或者论文,缺乏相关的教材,因此需要组织相关的教师和专家专门进行教材的开发和建设;同时“非诉讼类”实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繁杂,更新速度快,为确保教材编写的时效性、规范性,需要广泛阅读、参考各类法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教材开发周期长、开发难度大。

(四)法律实务方面的师资力量薄弱

“非诉讼类”业务的实践性、复杂性、变化性要求教授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丰富的非诉讼实务经验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往往只有本校在律所兼职的教师、专门从律所聘请的专家或者企业法务等专业人员才能胜任,比如《合同审查》这门课程由在律所或者企业有合同审查相关实务经验的律师或者法务来讲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相关风险在哪等问题效果可能更好。由于会占用很大一部分精力和时间而获得的课酬却较低,大部分兼职的教师和聘请的专家缺乏动力来讲授法律实务方面的课程。

(五)课堂教学模式陈旧

“非诉讼类”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综合性,它培养的是具有实务技能的非诉讼法律人才。由于学校许多教师本身没有非诉讼实务经验,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授课,导致很多学生反映非诉讼实务课程很抽象难学。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要求教师必须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五、“非诉讼类”实践教学体系的建构路径

(一)宏观方面建构路径

1.重塑人才培养方案

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果不专升本就没有机会参加法律资格考试,无法从事与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还有大量的法律人才需求存在于企业中,高校教育者可以转变观念,与律所合作共同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修正人才培养目标,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培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非诉讼”技能型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校企合作的有效机制是专业建设和发展的保证。应充分发挥校企双方的功能,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使校企形成合作伙伴,并保障其正常运转;学校也可与律所建立合作办学模式,由律所与学校共建专业实训基地,或者接纳和承担学生的顶岗实习指导工作等;还可以与合作律所签订订单协议,学生毕业可以到协议律所就业,实现互惠双赢;同时,学校和律所双方还应时刻关注合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对整个实施过程应严格监督、管理和评价,从管理和评价中及时发现课程体系、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模式的问题,并作相应的调整。

(二)微观方面建构路径

1.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实践课程

(1)动态调整课程体系

学校与合作律所共同组成专业课程开发小组,举行对接研讨会,就专业课程设置做全方位的研讨,根据律所的发展需求和职业岗位任职要求,拟定教学计划和实践课程体系。结合市场前沿,逐步对现有的非诉讼法律实践课程进行改革,设置诸如《法律大数据调查与检索》《法律尽职调查》《企业投融资与并购重组》《公司法人治理》《企业上市与新三板挂牌》《商事谈判》《合同审查》《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知识产权评价与利用》等目前市场急需的“非诉讼类”实践课程。

(2)共同开发建设“非诉讼类”实践教材

实践教材作为重要的教学资料,必须适应高职教育的特点,院所合作的课程建设要与教材建设相结合,开发与新课程体系相配套的教材系列。首先,律所应为专业课程设置提供一份详细的行业标准,双方在此标准下共同制定工学结合的非诉讼课程实施标准和课程目标,在课程实施标准下合理安排教材编写时间,编写或选择相对应的教材;其次,确立任务式驱动为导向的课程结构体系,邀请律所专家和相关教师开发项目教学案例库,根据不同阶段教学目标和任务,列出项目教学典型案例,将课程的内容和对应的工作场景、工作任务进行贯穿和组织,将理论和实践融合进具体的项目中;再次,在教材建设的同时要进行优质的教案和课件的建设;最后,教材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在暂时没有实务教材的时候,可以选用“非诉讼类”的优秀著作或者编写一些讲义暂时代替。

(3)共同制定考试考核规范

非诉讼法律事务人才所具备的能力主要包括熟练地查找并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综合解决问题、团队协作等能力,而这些能力是无法仅仅通过传统考试来进行考查的,必须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由律所和学校合作制定考核规范,设置更为符合非诉讼法律事务类人才培养方案的考核方式,平衡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考核比例,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更多地根据其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过程而不是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2]来对学生的实务技能进行考核。

2.师资力量的建设

(1)配套和完善激励机制

学校与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组建教学团队,配套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来激励和保障本校兼职律师或者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承担非诉讼课程的教学及实训工作,比如适当提高薪酬或者补贴标准,而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于校企合作的专项经费,所以要逐步建立并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基金,只有从源头上建立制度保障,才能增强本校兼职律师以及专职律师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带来行业中最新知识和实务技能,将多年积累的市场化非诉讼实践经验带进课堂。

(2)对本校教师加强培训

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强化本校教师的培训、学习,或外派到实务部门兼职锻炼[3]来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训指导能力。通过扩大师资力量,使学生在校期间即能接触到最前沿的非诉讼实践技能,促使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使学生就业与律所、企业需求达成良好对接,培养真正的专业对口的人才,使高职教育在实践中获得良好的效果。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本校非诉讼法律事务类教师的考核认证工作,促使教师的专业技能、专业能力符合教学的要求,并给教师提供自我进步、自我提升的平台,确保教师在遇到任何专业问题或技术问题时,可以寻求外部力量支持。

(3)建设优秀的师资队伍

从人才的入口来看,需要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类专家或企业专业法务人员作为专、兼职教师来提高非诉讼法律事务类实践性教师比例,并抓好专业带头人、学科骨干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来组建结构合理、专兼结合、整体素质高的“双师型”教学团队。

3.构建非诉讼类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1)案例导向教学法

“非诉讼类”课程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课程中可以实施案例导向教学,教师要精选商务谈判、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企业上市、风险控制、企业合规、文书拟定、尽职调查、合同审查等方面最新、最典型的实务案例。由于“非诉讼类”课程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类、经济法类、商法类等多部法律法规,尤其是数量极为庞大的规范性文件,综合了法律、商业和经济多学科交叉的知识,教师在案例的选择上一定要注意难易程度要契合高职学生的知识结构和发展特点,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教学过程的开展也必须符合高职学生的发展规律,先要进行相关知识的讲授和铺垫,然后是案例的引入和案情的介绍,接着是学生的思考和案例的分析过程,最后是老师的评价和反馈,使案例教学真正达到提升学生实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目标。

(2)体验式教学法

体验式教学是通过实践来认识周围事物,用亲身经历去感知、理解、感悟、验证教学内容的一种教学模式。体验式教学法体现了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完美结合,通过模拟情景或者真实情景,让学生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学生通过学习实践检验所学理论知识,明确知识的短板,促进学生更加有的放矢地学习。这种学生内心深处产生的对知识的渴求,会直接影响和改变学生的行为。[4]比如在《商务谈判》这门课程中,通过给同学分配不同角色,让学生通过体验角色,揣摩人物角色,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专业素养,使教学效果最大化。

体验式教学中要充分发挥小组合作讨论法的作用。作为小组合作讨论法理论基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的传授而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景下,借助与他人(包括教师与学习伙伴)的协助与商讨,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主动的意义建构方式获得的”。[5]在小组合作讨论中,学生相互协商探讨,突破以往教师所传授解决问题方法的束缚,在自主学习中发挥发散性思维、获取知识、探寻解决问题的最优办法。在体验式教学中,教师要善于运用小组合作讨论法来发挥团队力量,调动集体智慧,让每个小组甚至全班同学共同参与进来,一起筹划解决方案。

因此,体验式教学方法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类课程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相吻合的,有利于确立学生主体地位,有利于学生对知识要点的掌握,有利于学生专业技能的提高。

六、小结

企业对非诉讼法律事务人才的巨大需求和高职院校无法提供合格非诉讼法律事务类人才的矛盾日益突出,其重要原因在于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人才培养理念落后于时代、校企合作不够深入、课程教材资源匮乏、师资力量薄弱、主动性欠缺、课堂教学模式陈旧五大问题。本文立足微观和宏观的角度,从观念的更新、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课程建设、师资建设、“非诉讼类”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五大方面阐述了“非诉讼类”实践教学体系的建构路径,以期为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通过学校和律所合作的“非诉讼类”课程开发,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真正将职业能力需求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感受到真实的工作场景,同时也能接触到真实的项目,为学生走入工作岗位奠定良好的基础,培养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法律事务技术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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