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

2022-11-27 20:50刘进亮
一重技术 2022年2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成果专利

刘进亮,林 凯

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是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也是衡量一个科研项目成败的尺度。科技成果有效转化能够推动经济发展,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科技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同于当下国内科研院所与高校的科研合作及成果转让模式,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 的科技成果绝大部分都限于企业内部,仅少部分合作或转让。而推动央企科技成果转化,实质上是优化我国科技创新资源配置,让科技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让央企内部的创新资源服务自身发展的同时,加强技术成果的外部扩散效应,让央企之间、央企与外部创新主体之间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互补,提高创新资源的利用效率,加速科技成果的落地实施,发挥央企的创新引领作用。

1 央企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1.1 积极落实相关战略部署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施行以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央企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推进央企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从技术、人才、资本、专业服务多方面推进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2 科技创新成效显著

2019 年央企研发经费支出跨过5 000 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超过全国研发经费的四分之一。截至2019 年,央企拥有国家级研发平台超过670个,累计有效专利近66 万项。2014~2019 年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超过500 项,约占同类奖项总数的1/3,其中获得全部13 项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中的11 项。2019 年,央企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0.8 万亿元,同比增长5.6%;累计实现净利润1.3 万亿元,同比增长10.8%;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8 万亿,同比增长了8.8%。在2019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央企获得了104 项奖励表彰,占全部奖励数量的40%以上。

1.3 成果转化助力企业做优做强

通过对70 多家代表性央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调研发现,在这些企业中,60%以上的央企在集团层面制定了涵盖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的具体指导意见。近三年来,70 多家央企近200 个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累计承担转化项目超5 600 项,累计签订成果转化合同上万项,实现成果转化合同额超600 亿元。其中,70 多家企业共完成成果转化项目4 700 多项,合同金额超800 亿元。由于央企在所属产业链的优势地位和进一步补强相关产业链的切实需求,央企有大量的成果已经内部自行实施,极大增强了央企的实力。

2 央企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障碍

尽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央企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2.1 配套的转化机制有待加强

(1) 法律政策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中明确了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权益处置问题,也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人员激励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企业落实较慢,央企的二级单位不同程度受集团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限制,奖励金额有限。此外,央企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无法享受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且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范围有限。因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不健全,从根本上制约央企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驱力和外推力。

(2) 转化平台与服务机构有待完善

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单一,对接渠道匮乏,闲置技术很难进入市场。央企集团内部及央企之间或者缺少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或者平台还处于初建期,使科研成果的共享有一定困难。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孵化机构很少,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能力不足,仅靠央企内部研究院所及企业的努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较为困难。

(3) 考核评价体系需进一步健全

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标准单一,且没有达成共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前瞻性研究没有达到体系化。考核评价各成体系,各种评估机制还没有达成共识。技术成果拥有方对技术方面了解较多,但对市场容量和资本运作掌握不足,转让前的审计评估对转让估值支撑不够,主要依靠双方协议定价来实施转让。目前,业内往往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或科技成果转化效能考量科技成果转化,偏重于商业化运作和财务指标绩效,由此忽视对基础性和前瞻性科学技术的研发。

2.2 研发成果实用程度有待提高

(1) 应用范围有限

央企的大部分科技成果主要解决自身的生产经营问题,专业性比较强,应用面窄。

(2) 市场化结合度较低

科研选题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缺乏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使得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可复制性低。

(3) 科技成果的成熟度较低

市场上的企业倾向于接受成熟的科技成果。央企下属科研院所除去与自身生产经营外,很少与外部企业需求形成配套,甚至部分科研工作取得既定的实验室成果后就终止,市场上还无法承接。

2.3 转化人才培养力度有待加强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不仅仅要懂技术,还需要“懂政策、懂法规、懂流程、会操作”。缺乏高素质技术转移人才,尤其是缺乏专业的成果转化经纪人,使得科技成果转移的供给端与需求端无法精准对接。

2.4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待完善

许多科技成果是专用技术,难以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尽管我国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持续增加,但专利质量总体不高,且缺少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商业化效果分析和转化工作,未能有效实现知识产权的“变现”。现阶段央企在知识产权上的布局仅从科研项目本身的需求出发,并未考虑相关技术的发展趋势,没有形成科学、系统的专利布局,专利申请存在发散性和随意性,存在“职称专利”、“报奖专利”现象,没有充分发挥专利的市场竞争工具的作用。

2.5 无形资产评估模式有待突破

科技成果的核算、定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转化效果。企业自身科技成果的转化往往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密不可分,由于研发机构不是独立主体,不能独立核算,以至于大部分科技成果在转化时不能清晰界定转化价值,无法分享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收益。同时,通过研发形成的技术类无形资产难以定价,大多数央企不能利用这些无形资产进行投融资、贷款、抵押等金融活动,在直接转化为产品销售之外很少带给企业其他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央企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3 国内外典型经验借鉴

3.1 国外机构

(1) 英国牛津大学

为把科研成果产业化,使其变成实际生产力,牛津大学通过其下属ISIS 创新公司(Isis Innovation Ltd.,ISIS),把大学的学术研究活动与商业运作有机结合起来,创造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牛津模式”。其技术转移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学校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二是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措施,牛津大学通过ISIS 这一专业机构,同时借助社会专业机构,根据不同科研成果的类型,采用专利、版权、设计等多种方式,对这些成果加以保护;三是高强度的科研投入,学校在加大自身对科研资金投入的同时,还吸引众多外部科研资金;四是健全的组织架构和清晰的利益共享机制,在科研成果的转化收益上,牛津大学也有一套清晰透明的商业化规则,明确研究人员、大学、院(系) 和ISIS 各自的收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 美国斯坦福大学

斯坦福大学首创技术许可办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TLO) 模式,其宗旨是促进大学技术应用于社会的发展,获取收入及进一步支持大学的教育与研究。TLO 设有计划开发、管理服务、授权合同拟定、知识产权保护等职能。其工作人员有生物、化学、电子工程、机械工程等领域的学位,既有专业技术,又懂法律、经济和管理,擅长谈判。其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大学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并将专利营销放在工作的首位;二是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全面,TLO 工作人员具有技术、法律、经济、管理、谈判等方面的能力。TLO 模式强调大学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并把工作重心放在专利的经营上,以专利营销促进专利保护和技术转移。TLO 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通过评估判断申请专利的价值,制定行销许可策略,广泛联系企业等,直到技术成果转化到企业。在TLO 模式下的技术经理作为技术转化的全程负责人,独立做出技术评估判断并负责专利营销和许可谈判,是整个技术转移工作的关键。TLO 的技术经理是复合型人才,多数具有博士学位,在专业领域有多年工作积累,对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前景能做出准确判断。

3.2 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

(1)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安光机所) 通过“拆除围墙、开放办所”的产学研改革,让创业者共享研究所的人才、科技、资本等资源,建立起“人才、技术、资本、服务”四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近年来,西安光机所孵化出西安奇芯光电、北京九天微星等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企业。西安光机所注重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在其收益中科研人员占比50%,研究所30%,研究室20%。转化的方式是以成果转让或者股权投资(非作价投资),首先经过许可授权,经过一定周期,成熟后再转让。母公司以现金出资获得股权,到创业公司壮大再把股权转换成现金的方式获取收益。在鼓励创业方面,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过程中,西安光机所仍发放工资,创业成功后可去公司,失败可返回原来的科研岗位。

(2)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亮点在于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其具体体现在“西南交大九条”: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由纯粹的国有改变为国家、个人混合所有;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将奖励权改变为专利权。对既有专利进行分割确权,新专利进行共同申请。对现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发明人持有70%的知识产权,单位持有30%的知识产权,再进行评估作价入股。自2016 年1 月西南交大印发“西南交大九条”,目前已有200 余项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分割确权,注册成立高技术创业公司24 家,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入股1.3 亿元,带动社会资本近8 亿元。

3.3 国内企业

(1) 上海电气集团

上海电气集团中央研究院将科技成果转化划分为知识创新、产品和工业创新、商业成功三个阶段,并分别按科研主体、创业主体和市场化运作主体三部分来配备相应的专业资源。在团队管理上,通过领军人物+团队模式,提升专业支撑能力与水平,以及产品部、室产业化研发水平;进行全研发阶段的专业化分工,通过互为AB 角制的方式,提高协同价值,增强后备力量,避免因成果转化剥离而导致的技术链断裂;视具体孵化毕业模式剥离专业角色,寻求最佳的可持续反哺研发路径;与产业集团共建孵化毕业企业的联合研发中心等培养可持续的专业人才。在资金支持上,规划形成“1+1+10”基金布局,涵盖创新创业全过程,即1 支种子/天使基金,1 支风投母基金,10 支风险投资基金。

(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 坚持每年将10%以上的销售收入投入研发。在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方面,华为是全球最大的专利持有企业之一。在创新合作方面,华为主张开放、合作、共赢,与客户、伙伴合作创新、扩大产业价值,形成良性的产业生态系统。生态与产业发展理念上聚焦ICT 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让各个伙伴的内容、应用、云在上面生长,形成共同的力量面向客户。持续贯彻与践行三大生态与产业发展核心理念:第一,做大产业、做大市场,比做大华为自身份额更加重要;第二,管理合作比管理竞争更重要,华为坚持不与合作伙伴争利,长期坚持开放、合作、共赢;第三,共享利益,面向万物互联的数字世界和智能世界,华为坚持做粘合剂,通过共享利益实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3.4 对央企成果转化工作的启示

(1) 制定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措施。牛津大学通过ISIS 这一专业机构,同时借助社会专业机构,根据不同科研成果的类型,采用专利、版权、设计等多种方式,对成果加以保护。

(2) 多元化的研发资金投入。上海电气在成果转化方面也有多元化的基金布局。此外,牛津大学在加大自身对科研资金投入的同时,还吸引众多外部科研资金。

(3) 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对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都制定了透明的规则,并设定具体的分配比例。央企的工资总额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分红和股权激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冲突。

(4) 成立专业化的成果转化队伍。斯坦福TLO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全面,具有技术、法律、经济、管理、谈判等方面的能力,这对过程复杂、要求多方面的技术转移过程是非常重要的。

(5) 进行增量上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西南交通大学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西安光机所的“人才、技术、资本、服务”四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成功,表明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上需要进行制度上的探索与尝试。体量大的央企可先试点,对试点单位应从政策上给予优惠,建立免责机制,完善央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 其他建议

以央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为核心,以实现“有的转”(解决源头问题) →“转的通”(解决机制体制问题) →“转的路”(解决具体路径问题) →“转得快”(解决推动力问题) 为主线进行立法制度设计和突破,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4.1 出台更具指导性的操作细则

从国家层面制定促进央企科技成果转化的操作细则,推动国家已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加快落地,系统提出央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概念定义、实施转化、组织保障。进一步明确央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转化流程、评估方法、实施方式、奖酬方式、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为各央企制定本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具体办法提供支撑。

4.2 搭建央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从国家层面指导央企搭建“1+N”模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即搭建央企与高校、科研院所、地方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各种线上、线下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同时,在央企内部搭建具有示范效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结合央企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与经验教训。

4.3 加快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央企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 培训认证,培养一支精通技术、法律、财务等高端复合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科技成果转移岗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成果转移服务机构。同时依据国家政策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制度,以及评价标准。

4.4 落实各类激励政策

各央企在国家各类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推进项目分红、股权激励等措施的实施,通过成果转化政策,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4.5 强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各央企应强化大中小企业的融通创新,积极探索科技成果在中小微企业转化推广应用新模式,发挥引领支撑作用,提升中小微企业的专业能力,通过央企与中小微企业的融通发展,优化创新环境,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5 结 语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主体,央企作为行业骨干企业,更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高地,应充分发挥大规模市场和场景优势,直面“不愿用”“不敢用”“不想用”等难题,创造条件、创新模式、创建机制,推动创新成果在央企率先实现规模化、成体系的应用。通过规范程序、建章立制,有效解决制约成果转移中的权属、定价、资金等问题,让企业既能承接外来成果,又能推动自身成果的转移。

猜你喜欢
科技成果成果专利
验收成果
数说中国—东盟经贸合作成果
河南: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治保障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2018数博会4大成果
国家食药监总局:促进监管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精准转化的“科创365”
一张图看懂“论坛成果清单”
2007年上半年专利授权状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