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钢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其能否稳健、正常的运转,一直都是整个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焦点。众所周知,近几年来如中国国储、中国船舶、中国电信等大型国有企业先后查出部分高层管理者涉及严重违纪的重大问题,彰显了党中央治理贪污腐败的坚强决心,国有企业的反腐工作将随着党中央的号召持续不断地推进。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要想落实强有力的审计工作机制,实现审计风险的提前预警,实现“高效审计”,必须要采用一种全新的技术手段来推动。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而设立的一项独有的审计制度,始于1985年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伴随着国企改革的进程而诞生的一项重要的审计制度,能对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是否合法履行其经济责任进行有效监督,在杜绝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的重点执行的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的审计技术存在着审计人员不足、审计范围受限以及审计数据精度不佳等天生固有的缺陷,难以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做到高效审计和全盘审计。
近年来,以“物联网”“云计算”为代表的“大数据”技术在各行各业逐步得到推广,这种技术是凭借可视化的计算机科学技术,主要针对出现频率高、容量大且结构复杂的数据进行多角度和多层次的处理。这种技术能很好地应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爆发式增长的审计数据,能将传统审计的抽查方式转变为数据建模,实行全量分析,可以实时对审计数据进行抽查、校验和分析并做出预测,极大地提高了数据处理的准确性,有效地提升了工作效率。许多研究者在不断深入研究如何围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更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以期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他们将此项技术应用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把“大数据”技术和“审计”学科交叉融合,为审计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为实现“审计全覆盖”的目标提供了技术支撑。
当今经济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更宽广,内容更复杂。而传统的审计手段多数还停留在事后审计的阶段,预警性与时效性不强,无法实现对国有企业管理者进行全过程和深层次的有效监督。因此,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在经历着从传统审计过渡到“大数据”审计阶段的变革,把“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审计人员获得更直接、更清晰的审计数据信息,及时洞察被审计数据信息的内在关联性,通过数据的匹配和校对,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获取大量的问题线索。第二,“大数据”技术在构建审计综合分析方面有更大的优势,可以通过对财务报表数据多层级多维度筛选,实时获取有用信息,并及时进行数据的结构分析和趋势分析,使审计人员充分掌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第三,应用“大数据”技术能有效提升廉洁从业水平,及时防范徇私舞弊行为。应用“大数据”可以实现全盘审计,及时发现被审计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及时发现相关的线索。因此,“大数据”技术的到来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敞开了一扇崭新的大门
在“大数据”的审计中,审计人员主要依托信息化的审计技术来筛查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数据疑点,如果审计制度建设滞后于审计实践工作,没有把信息技术与审计制度建设相融合,就会影响“大数据”技术优势的发挥。从当前的审计制度建设看,大部分的审计人员在处理和分析审计信息的时候,虽然了解“大数据”的理论概念,但是由于缺乏规范的“大数据”审计管理制度,不少企业在审计制度的顶层设计架构上依然停留于过去的手工查账制度层面,无法嵌入“大数据”信息化审计方式,难以实现数据提取和分析的高效融合。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时间较短,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技术革新,审计人员对此项技术应用于工作方面还是比较陌生。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审计人员由于缺乏信息化工作处理的经验,无法组建审计“大数据”分析团队,也无法实现“大数据”技术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协同效应。与此同时,“大数据”下的审计工作还需要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管理人员的积极参与,客观上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大部分的企业缺乏既精通审计业务及管理工作,又精通“大数据”信息化管理经验的综合性人才。
虽然大部分企业在信息化系统的运用方面已经很普及,但是依然缺乏成熟的“大数据”应用环境,从而出现“信息孤岛”的现象,给数据采集、搜寻、分析与预测带来较大的难度。这种环境的缺失使信息数据难以实现交汇和互通,使审计人员无法实现从繁杂的信息数据中提取有用信息,降低决策的实效性。而且,这种环境还包含人员配置、制度建设和技术支持等方方面面,只要其中某一方面的缺失,都可能导致“信息孤岛”现象的存在。因此,搭建一套成熟的“大数据”应用机制,打通数据“信息孤岛”迫在眉睫。
第一,软件和硬件的制约。由于当今市场上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专门开发的“大数据”审计应用软件数量较少,再加上“大数据”应用层面的门槛相对较高,特别是对服务器的数据运算能力和相关的硬件配套设施依赖较多,而当前大部分企业的数据存储方式较为落后,在数据转化及共享方面达不到“大数据”应用的要求。第二,网络安全性的制约。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在“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中,如何防止计算机病毒和木马的入侵,减少数据泄露的风险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第三,数据管理能力的制约,如何打通财务和审计的数据接口,实现数据交汇互通,离不开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网络技术部门的相互配合、联合开发。因此,“大数据”审计平台建设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动态审计”是相对于“静态审计”而言的,它是从传统的“跟踪审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能实现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动态资源、经营活动以及资金周转情况等方面的实时监督。从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看,一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以后,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但是由于缺乏动态的审计系统,整改工作依然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有使整改工作贯穿始终,无法凸显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作用,甚至变成“走流程”和“走形式”。
审计制度是否完备,决定着企业的审计结果是否有效。“大数据”的审计理念侧重于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首先政府部门应从审计制度建设方面着手,完善顶层架构设计,要从明确审计对象、界定审计范围、选拔审计人员、确定审计方式和公布审计结果等方面入手,以制度建设作为先驱来创造有效的应用环境,进一步明确审计部门采用“大数据”信息技术用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权限。其次,面对“大数据”应用技术的快速更新,审计部门与IT技术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更新“大数据”审计工作应用指南,让审计人员熟悉大数据技术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使之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伴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发展,要求企业要加强审计人才的培养,使其不仅要掌握精湛的审计技能,还要具备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及大数据运用能力。从管理者的角度,要积极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学习“大数据”的相关知识,可以通过邀请精通“大数据”技术的高等院校的教授到企业进行培训,也可以到在“大数据”应用方面较为成功的同行企业进行考察,还可以邀请业内著名“大数据”技术专家到企业审计一线进行指导等多种途径,提升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技术、数据处理能力以及综合分析能力等技能,督促他们不断更新财务、审计的专业知识。要制订审计人才发展战略,制定5-10年的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加强“大数据”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引导他们思考如何把“大数据”审计理念更好地融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当中,逐步打造“大数据”审计人才队伍。
在审计工作中,要积极鼓励审计人员创新工作模式,逐步试行“大数据”审计平台的建设。推进采购、生产、仓储和销售等数据进行信息共享,实现审计和业务数据高速联接,搭建“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使内部数据交换更加顺畅,努力消除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此外,政府部门应该推动“政府——国企”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建立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来整合海量的数据资源,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和协调,统筹推进金融机构、工商部门和社保部门等系统的整合,发挥政府部门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统一协调的重要作用,打破“数据孤岛”,从而实现数据互通应用。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责任确定问题往往难以界定,需要根据问题金额的大小来量化领导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程度,从而界定属于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还是主管责任。这种责任的定性需要依托于数据指标的统计,以便于量化问责。把这些量化指标纳入“大数据”审计分析平台,构建“大数据”分析系统,使重大事项如重大投资、重大筹资、大额担保、大额采购等重要工作按照计算机的评定分值来代替人工进行客观评价,让审计结果更加公正、合理,才能真正落实责任界定。
为了避免“静态审计”的弊端,国有大中型企业需要建立“动态审计”系统,使“大数据”审计平台融入持续审计系统,实现提前入场、预警预报、积极调控。要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量化和定性,形成有计划、不间断的动态审计态势,把整改的目标纳入“大数据”审计分析平台,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严格落实整改情况。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背景下,审计人员需要以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方面,上级审计部门要提高“大数据”的审计意识,与时俱进地优化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努力推动审计工作改革,加快“大数据”相关软件和硬件的配套设备投入。另一个方面,审计部门要不断总结“大数据”审计经验,稳步推进“大数据”审计工作。鼓励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与技术部门一起开发新的“大数据”审计系统,做到发现异常动态、异常数据时能够实现提前预警,实现事前监督,促进管理者守法、合规地履行经济责任,更好地预防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