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佩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710100
近代以来,理性精神的逐步扩张渗透了人的日常生活,整个社会表现出“世俗趣味的高涨,工具理性的蔓延,个性表现的放纵,大众文化的胜利”[1]的矛盾图景。随着理性对人本质的全面占有,工具理性成为衡量一切价值秩序的主导力量。为了摆脱理性的掌控,人们要么走向了非理性,要么走上了批判、解构理性的道路。解构理性带来的是社会统一性基础的崩塌和价值秩序的混乱,一味地拆解理性造成了人们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价值倾向。人们对于理性的批判同时也是对于传统的颠覆,传统的支离破碎无法支撑起社会公共秩序的良好运转。无论是人们之间的交流合作还是社会内在结构,都需要一种共识作为文化基础和行为依据。共识是个体行动和社会协调的前提,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理性内容并不仅仅代表工具理性,还应该恢复其价值理性的一面,工具理性所表现的自我的部分应当与价值理性所表现超我的部分结合起来。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一改后现代主义去中心、去本质的风潮,尝试重建理性,为社会整体发展提供新的路径。
理性是人们对于事物逻辑分析的推理能力,其依据的是自然规律与社会法制,是自我依据一定的目的对事物认识、判断、评价的能力。人们的理性能力往往局限于自身的知识结构和视野背景之下,从不同的背景知识出发,不同人对于相同事物会产生不同看法,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阶段也会对同种事物产生不同的判断。近代以来,哲学家就在不断寻求人们达成一致性看法的基础,但是人们的思维方式还局限于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之下,因此将事物的客观性作为共同认识的基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拓宽人们认识的视野,人们发现生活的焦点不再围绕着客观事物而是人际交往,交往过程中的矛盾冲突也成为人们合作的阻碍。由于主体间的紧密联系,人类社会内部关系远比自然界的复杂,克服个体的差异性从而达成共识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罗尔斯认为,共识问题还是应该诉诸理性,理性内部应当包含公共理性的部分,公共理性并不是罗尔斯的新发现,霍布斯、康德以及卢梭都曾对公共理性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些观点都影响了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的形成。
霍布斯曾经在《利维坦》中提到公共理性,但其目的与背景和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完全不同。近代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兴起后个体意识觉醒,人们反对封建统治的呼声空前高涨。霍布斯希望维持原有政府的统治,并努力为其寻求合法性。在他看来,人的自然状态是为了保全自我并相互争斗以谋求更多的利益,如果每一个人都毫不节制地掠夺资源,就会发生争斗,所以人与人之间天生就是狼与狼的状态。理性是人后天发展而来。理性本身是正确的,但运用理性的人有可能导致错误,理性既不能自发地化解人际矛盾冲突,也不能合理地辨明是非对错。霍布斯主张人们要摆脱自然状态,就要将个体权利交付于代理人,由代理人来裁决个体行为的合理性,代理人不能用个体理性来思考人际矛盾冲突,而应用公共理性去判断。“人们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性或良知去判断,而是要运用公共的理性,运用上帝的最高代理人的理性去判断”[2]。代理人获得了人们所转让的权利,就成为运用公共理性管理并裁决人们行为的审判者,公共理性的内容便表现为法律。霍布斯预设的前提是个体观点的多样性与个体理性的可错性,所以个体必须服从公共理性,服从仲裁者的命令。他意识到了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冲突,并试图用代理人的方式平衡二者的关系,但将法律、权力、仲裁的权利等都集中于最高代理人手中,而且对于代理人毫不节制,表现出集权主义的思想。因此,霍布斯只是用公共理性的外衣包裹了个人意志的内核。罗尔斯认同霍布斯关于个体层次理性的判断,认为这种理性只能为社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分歧与斗争,但是不同于霍布斯将公共理性诉诸强力意志(即代理人),罗尔斯更强调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公共善的实现。
康德的公共理性源于对启蒙的反思。启蒙运动一边高扬着个体自由,一边却塑造出国家权威的雏形。国家无论是担当代理人还是监护人的角色,都是对个体的压抑,国家代替了缺乏理性的个体作出判断。对于这一点,康德与霍布斯的看法并不一致,康德认为霍布斯将主权者置于人民之上,其所谓公共理性只是主权者一人的意愿,而非人民的意愿,人民不会自愿服从主权者制定的法律。正是人们在理性方面的缺陷才需要启蒙来使人“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的状态”[3]22。人民的自由与个体理性不应当被限制,而应该被引导。公共理性不仅不能与权力挂钩,还应独立于统治阶级,并对统治者进行监督。启蒙所宣扬的理性精神的本质应是质疑与否定,而不是盲从。康德认为公共理性是理性的公开运用,即“任何人作为学者在全部听众面前所做的那种运用”[3]29。公共理性要求人们运用自己的理性对公共伦理原则进行交流、争辩、批判。无论是立法者还是管理者,都受到公共法则的制约,这些人无权将未经人民认可的事物强加于人民。从这些思想可以看出,康德对于理性的重视显露无遗,比霍布斯更进一步的是他将理性扩展至能从他人立场进行自我反思的公共理性。“霍布斯的自由主义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不同的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经过一些设计良好的制度安排的协调与平衡。而康德那里自由主义仅仅是一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都没有解决多元社会条件下社会稳定的问题”[4]。康德所宣扬的理性的公开运用虽然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在运用的范围和标准上都有所不同,但是具有内在耦合性。康德对于理性本身的审视影响了罗尔斯对理性的态度,康德对于理性的批判和质疑也引发了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限制。罗尔斯不满于康德利用先验的自我赋予理性合法性地位,但他又与康德一样,将自主性看作公共理性的重要内容。
除了霍布斯与康德之外,卢梭的公共意志学说也启发了罗尔斯关于公共理性的思想。卢梭通过对人类原初状态的思考,展开对公共意志和社会契约的深入分析,表现出公共理性的萌芽。在卢梭看来,人最早并不是处于相互争斗的恶劣环境之中,而是一种相互独立却平等、自由的自然状态,人们所标榜的社会进步才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不同于霍布斯将公共理性看作公民对代理人的服从,卢梭认为公共意志是重新建立起共同体的唯一途径。人们以一种订立契约的形式,建立起国家,制定出法律,于是实现了个体权利的自由和平等。公共意志是利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来说明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公共意志是共同体成员自身意志的一部分,由此才形成了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力。卢梭强调将“公意”与“众意”相区别,大多数人的意见并不代表公共理性的倾向,公共意志并不是个体意志之总和,“众意”的结果可能是多数人的暴政。公共意志应当是凌驾于个体的好恶之上的,作为一种不可分割的、整体的普遍理性而存在。个体民主投票仅仅是“公意”的确证方式,而非具体内容,结果是“公意”被抽象为一种普遍性的同意。这时公共意志在其现实性上还是个体意志的表征,由于表现出人们的某种目的和意愿,便无法合理地衍发出公共伦理的规范。公共意志试图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搭建起联结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纽带,但还是逃脱不了被他人利用的结果,最终导致公共意志的虚化。虽然公共意志学说饱受诟病,但与此相伴而生的社会契约论却在理性的指导下发挥异彩。罗尔斯赞同卢梭将公共意志的运用放置于对社会基本结构问题的回应之上,例如,法律是个体意志的体现,其来源于公共意志,但是卢梭的方式会使得公共理性陷入被个体理性淹没的危机之中。人们对于公共理性的运用必然会产生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公共法则的表现形式,社会契约并不包含真理的内容,其体现的是一种理性精神,但是当理性陷入困境,社会契约就可能转变为奴役人们的工具,所以社会契约还要不断更新其内容,从而达到公共理性自我反思的目的。
继德国古典哲学将理性推至顶峰后,后现代主义却走向了反面,将理性带入了自我毁灭的边缘。现代哲学的两大思潮:人本主义思潮把理性弃之一旁,宣扬人的非理性和意志,对后来的存在主义、现象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科学主义思潮将理性片面化为可计算化的工具理性,而将人们对于工具理性的批判延伸至对于理性的全面否定。理性一边提防着被非理性吞噬,一边又担心着被工具理性替代、被解构主义消解的危险。理性陷入困境是现代人精神匮乏和价值迷茫的重要原因,其所带来的价值虚无主义与相对主义威胁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罗尔斯意识到理性无论对于社会还是个体都是不可或缺的,重建理性是联结社会基本结构各个要素的关键。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必然是在理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解构主义与非理性主义只会损害社会的整体性与统一性,而统一性的破坏扰乱了人们行为依据与判断标准,所以如何引导理性的人们走向公共的善是罗尔斯面对的首要议题。罗尔斯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个体自由与群体规范的矛盾关系。现代社会的文化背景告诫人们,应该改变对于理性的观念,应该对理性的实质性内容加以区分,罗尔斯用理性与合理性来扭转人们对于理性的认识:理性是指个体面对公共领域时制定并遵守规则、促进与他人公平合作的道德能力;合理性则主要表现为个体在私人领域实现自我利益与倾向的能力,是个体满足目的的手段的集中体现。理性与合理性在个体身上是不可分割、相互补充的,“作为补充性的观念,无论是理性还是合理性都不能离开对方而独立存在”[5]52。理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如同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系一样,理性相较于合理性具有优先性。因为合理性只涉及个人判断,而理性是对社会的回应,个体的自我判断总是建立在社会评价标准之上。
罗尔斯的理性与合理性必须要诉诸政治领域的根本性结构,这个结构是社会合法性的来源。相较于家庭或工作领域,政治领域是个体最难以摆脱的,人们只能生而入其中,死而出其外。政治领域的根本性结构为人们提供了解决其他问题的平台,政治价值则是引导人们行动的基本信念。政治价值是一种无须依靠其他价值的自为性的存在,同时成为其他价值存在的理由。在政治价值观念的指导下,人们展开对于公共的善的思考与讨论。于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用公共理性来平衡理性与合理性的内在矛盾,这里的公共理性是指“公民在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讨论中所使用的理性”[5]10。这个定义首先确定了使用公共理性的主体,即公民,公民是在民主社会中具有自由平等身份且拥有理性的人,他们提出并遵守着理性所提出的公平正义原则。罗尔斯强调公共理性运用不能依靠任何一种价值学说,而只能依靠政治价值,所以公民必须将自身放置于社会管理者、决策者的角色,更慎重、严谨、全面地作出决定。由于现实中无法要求每一个人自觉保持高度理性,所以罗尔斯强调行政公职人员和立法者是公共理性的主要力量。其次,公共理性使用的范围是根本性的政治问题,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公共理性为人们解决的是政治领域的基本问题,是关于国家立法以及正当性的问题,这是为人们行为制定规则的基础。社会政治的基本结构是一切合理性判断的来源,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了政府的组织原则。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只能被应用于政治基本结构的构建与运转之中,除此议题外没有其他适用范围。罗尔斯还认为,与公共理性相对的并不是私人理性而是非公共理性,非公共理性是依靠某种宗教、道德、哲学的完备性学说来判定价值标准的推理能力,它的作用往往只限于某个群体,而非普及至每个公民。现代社会的发展促进了非公共政治文化领域的发展,不同的完备性学说受到了人们的关注,随之而来的是不同价值观念的相互碰撞。人们对于公共领域的规范性内容持有不同的主张,但是对于基本政治问题,人们必须依据彼此认同的政治价值进行公共讨论。最后,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的善(1)参见Waheed Hussain:the Common good,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2018-02-26.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common-good.,公共的善是以实现共同体利益为核心的政治道德目标,既包含社会公共领域中所体现的公共福利、公共产品、公共设施等物质性因素,也包含社会公平正义、公共道德等伦理内容。它要求在政治共同体中,社会成员将内部成员彼此的利益作为行动的重要依据,由此利用自身的公共理性来组织个体以某种方式行动。
公共理性作为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集中体现了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念。公共理性面对的是自由主义主导的社会,自由平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持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自由平等的互动是自由主义合理性原则。自由平等是公共理性的精神内核,公民权利的保障与政府权力制衡是构建公共理性的初衷。为了避免权利的相互侵占,罗尔斯强调公共理性的限制,限制的标准是相互性原则。“政治权力行使是正当的,仅当我们真诚地相信,我们证成自己政治行为所提供的理由是充分的,而且也理性地相信其他公民会理性地接受这些”[5]148。公民在适用公共理性时必须要遵守相互性原则,考虑到自我与他人的共同权利,不仅要充分证明内容的正当性,还要将他人的可接受性纳入其中。相互性的特征体现出现代政治社会所寻求的共生、共享、共赢的价值倾向,人们不仅在公平环境中合作,还能从合作中互惠互利,既有道义上的善也有利益的驱动。公共理性反映了民主政治的本质和价值,也是社会处理公民之间关系的依据。在罗尔斯看来,现代社会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激烈争议皆起因于价值冲突,而政治价值又是所有价值中最基本、最完备的,公共理性可以规范政治价值的秩序,从而解决政治纷争。公共理性一方面代表了政治观念中的争议原则,是不受争议的价值规范标准;另一方面,公共理性还指导了政治正义问题的推理和探究。正义原则规定了公民拥有的政治基本权利,并赋予这些权利优先性,同时保证公民能够有效地利用获得的机会来达成理性目标。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所要证成的是政治正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公共理性在立法和政治权力的实施过程中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在民主社会中,理性的公民能够提出并遵守其他人也能接受的公平合作的条件,每一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个体,其所主张的权利也应受到尊重。公民所体现另一个理性特征是具有判断的负担。正如康德对理性的质疑一般,罗尔斯认为人具有对个体理性反思的能力。理性能为人们预见自我判断的结果,人们在作出选择时也必须要接受随之而来的影响,所以公民必须进行深思熟虑的考察,并且不断反省自身。公民不是简单地同意或服从某一种道德学说,其价值选择包含了丰富的背景文化。自由社会广泛地存在各种宗教、哲学、道德学说,每一种学说都代表了一种价值观念,人们生活的多元文化背景就是人们产生分歧的来源。不同的利益、不同的诉求、不同的视野促成了人们看待问题的差异性,是个体合理性的体现。合理多元并存的状态是公共理性要面对的普遍事实,即使人们同处于一个时代,共享着一个世界,对同一个事物也很难产生一致性的看法,所以常常在关于宗教、道德、哲学甚至政治事务上产生矛盾,这为人们合作造成了巨大障碍。现代民主制度必须要找到解决分歧和冲突的途径,这样才能为人们的合作搭建起桥梁。
现代社会存有的另一个普遍事实是:人们对于某一种完备性宗教、道德、哲学学说的共享性理解只能依靠压迫性的国家权力来维持。在理性多元的背景下,一种学说要获得人们广泛的认可,只能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手段,为了维护统一的共同体而强迫人们达成共识。“内部未被分化成相互竞争学说和敌对阶层的政体要想持久稳固的发展要获得实质性大多数公民政治上的支持”[5]38。于是政治团体很容易陷入两难的地步:一方面它需要广泛的人民支持;另一方面,它又要面对压迫性认同感形成的合理性问题。个体自由带来了价值学说的多元化,社会的稳定性迫使政体限制人民的自由选择,这就是自由社会发展逻辑的内在矛盾。罗尔斯意识到人们不应陷入多元文化的困境之中,一个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既不会压制人们的自由,也不会反过来受到自由的牵制。人们对于非政治文化的选择可以是自由的,但个体应保持政治价值的固定性。人们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道德权利来改变对善的观念,同时不会影响其政治认同,以便获得统一的判断准则。作为有理性能力的社会公民,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必须要达成现实的交往与合作,虽然人们往往带有各自的完备性学说,但是仍然可以在自由主义秩序下形成对某些关键性领域的一致性看法。所以罗尔斯提出了重叠共识的理论,克服了卢梭公共意志的抽象化,试图在主体理性的互动中形成保持个体独立性的政治正义观念。重叠共识不能建立在某一种学说之上的原因就在于,使用一种学说就必然要否认与之相对立的学说,从而产生认同的障碍。重叠共识的内容应当内含于所有完备性学说之中,在所有完备性学说中可以看到其踪影。个体价值的阐发往往是以自我认知为起点,各种宗教、道德、哲学学说也只代表了固定阶层和群体的观念,人们无法达成所有人的文化背景的相互融合,但是人们总是可以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基础上获得社会公共正义的一致性标准,并且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相应的社会秩序。在政治领域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对正义的理解,正义既是判定事物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依据,也是判断各学说纷争的依据。每一种学说对于正义的界定都成为重叠共识中社会正义的内涵。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与政治正义紧密相连。重叠共识并不是要求每个人在看待所有事物上保持一致,因为人们无法用压迫性手段来消除分歧,但是在搁置分歧的前提下,人们都期望生活在一个自由、平等、公正、安全的环境中。人的理性能力以及对于公共的善的追求为共识的达成埋下了伏笔,重叠共识的理想是人们在自由主义秩序下建立一种社会制度,使得各个学说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支持它的安排,不是简单地服从,而是由内而外地认同和信任。重叠共识的主要目的是保持个体权利、促进社会正义,不仅要规范正义的标准,还要形成一套有效的道德证成机制。各种学说不仅可以根据正义的原则来进行价值判断,还可以利用道德证成机制修正其内容与正义相悖的部分。
公民的观念来自两个部分:一方面是政治正义的观念,即共享的政治观念;另一方面,是自身持有的完备性学说。重叠共识所要应对的是相互冲突而又合理的多元学说,其所达成的路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实现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宪法共识阶段,二是重叠共识。历史上人们的合作可能起始于偶然性原因,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将一些正义原则作为合作双方认定的标准临时确定下来。这种权宜之计会随着人们利益的汇合点转移和各自力量的变化而变化,可以看作人们为了促进利益最大化的妥协。随着交往的扩展和对于善的观念的深化,人们逐步把权宜形成的原则融入现存的政治法律制度之中,扩大了临时协定的范围与效用,最终达成宪法共识,但是在这个阶段,共识还只停留在某种政治正义原则,其应用范围、稳定性、功效等都不足以支撑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所以必须完成宪法共识向重叠共识的转变。宪法共识需要结合更多学说的正义观来完善和巩固正义原则的实现,除此之外,重叠共识还需要理性的个人培养出正义感以及为正义作出让步的德性。人们要找出一种共识,其可以成为观点对立的两种学说共同分享的政治基础,各种学说即便价值相互冲突,也不会影响政治民主的基本结构,更不会造成社会整体的分裂。社会基本结构是由作为重叠共识的正义原则来调节的,对于政治基本结构的公共讨论也需要正义原则的掌控。正义原则的稳定性既是重叠共识的焦点,也是重叠共识优于权宜之计的地方。基于稳定性,重叠共识既要来源于完备性学说,又要独立于各种非政治文化;既要获得广泛的支持,又要摆脱具体学说的干扰;既要反映社会政治价值,又要契合个人价值倾向。涛慕思·博格曾提到:“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的理想是展望了这样一种秩序:在自由主义秩序下各种群体都站在一个客观的非功利的角度承认它是公正的,并愿意支持这样的安排,如果人们遭遇到与重叠共识的相背离的部分,甚至不惜改变自己的利益和相对权力来服从重叠共识,这样一种制度秩序并不是谈判和妥协所产生的偶然且暂时的产物,而是一个建立在各方实质性共识之上的经久不衰的结构。”[6]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是对于早期正义论的补充,政治正义不仅是社会的理想状态,还应是现实的人解决冲突与分歧的手段。
“公共理性所强加的限制仅仅适用于那些包含‘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的政治问题”[7]。有些人质疑罗尔斯将社会结构的核心局限于政治领域,放弃了更为全面的道德学说,但是如果社会再也无法退回到传统封闭的运行模式之中,更不能要求全体公民在社会的一切方面都达成一致性看法。个体分歧既是合理化的存在,也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只有规定了政治正义的基本问题,才能为公共性问题的讨论提供空间。“没有政治正义观念,立宪民主就没有了基本原则;没有政治正义观念,重叠共识就没有基础,大众的讨论也就失去了行为依据”[8]。罗尔斯把公共理性限定在政治领域,即只解决宪法根本问题及基本正义问题,而参与主体主要由公职人员组成。只有在一个公开公正的环境中,人们才能获得自由平等,罗尔斯就是要创建一个与人们生活交往分离开来的正义空间。这时政治基本结构就从人们的日常生活分离开来,成为维持日常生活的保障,同时二者也生成了一种内在张力,相互牵制、相互影响,但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往往不是由理性所决定的,政治结构的合理化只能体现在人们的局部生活之中,现代化又将政治领域的分工专门化,日常生活对于政治结构的反馈作用为庞大、繁重的政治机制所掩埋。个人能察觉到政治结构对自己的约束,但是却无法参与到政治结构内部,无法改变政治结构中不合理的部分。“公共理性对人们的立场进行了限制,我们只能作为公民(作为立法者、法官、执法者和选举者)而不能作为个人或某种共同体的成员来进行政治推理”[9]。人们面对政治基本结构所产生的无力感渗透至整个政治领域,其对于政治问题的冷漠与蔑视导致了政治认同的危机,政治意识形态成为强加于人们生活的桎梏。“公共理性虽然不依靠信仰,但是却有确定的信念”[10]。罗尔斯为人际矛盾悬置了一个理想化的前提,人们既可以在此基础上理性地讨论分歧,也可以包容地接受多元文化,从而化解冲突、走向共识,但是现实是“民主的发生过程远离了民主的内容,其必须要被持有信念与希望的公民见证,但是道德理性却不是内在的包含在民主本身”[11]。罗尔斯希望公共理性可以摆脱传统理性的弊端,建立起人们合作交往的前提,但无论是传统理性还是公共理性都以个体为理论起点,个体以一种理性来构想和设计社会样态。为了避免个体价值对社会规划的影响,罗尔斯指出,公共理性的主体必须排除自己的背景文化,将一切人类的福祉当作自己福祉,从而理性地思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现实却是个人不可能完全脱离其宗教、道德、哲学等背景文化,因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罗尔斯的理性个体实质上只能成为抽象的概念,将人与其周围环境隔离开来,其社会契约论所设立的“无知之幕”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无知之幕是罗尔斯对于社会原初状态的假定,要求人排除个体特殊性和偏见,从而用最普遍的观点去思考正义原则。人们批判罗尔斯支撑了一种“人越无知,决策越正确”的矛盾理念,一个身体健全的人又怎样体会残疾人的生活状态,从而为他们谋求权益?人生来便被抛入生活的境遇之中,个体的理性能力建立在其基本的生活、教育经历之上,体现为宗教、道德、哲学等价值观念,反映在人的行为规范与行为选择中。罗尔斯设立了正义原则,希望人们在共同认可的正义标准下进行理性讨论,但是个体对于正义的判断是来自其所处的阶层,所以人们对于正义会像对于其他价值一样产生分歧。罗尔斯通过对人的本质的剥离而消除理性的分歧,但是没有分歧的理性只会走向集权主义的深渊。公共理性似乎只是为政治价值合理性作以说明,其对于个体与社会的权力平衡的尝试,无法走出理性的怪圈。理性的膨胀限制了人们的自由,理性则成为压迫人们自由的新权威。社会发展既是历史合力的结果,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其未来无限的可能是无法由理性所决定的。理性的批判性应将自身纳入反思的对象之中,才能避免走向自我毁灭的道路。
在罗尔斯看来,政治正义就是拥有不同价值的学说理论的重叠部分,是各种文化背景的公民达成的共识。为了维持公共理性所设定的正义原则的稳定性,罗尔斯提出重叠共识的思想,让秉持不同价值的公民在讨论中形成广泛认可和遵守的共同规范。虽然公共理性的最终目标是公共的善,但是作为重叠共识的内容,正义和善的优先性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罗尔斯提议正义优先于善,要达到善必须完成程序正义的任务,也就是说重叠共识是关于正义而非关于善的一致性看法,正义相较于善来说更为基础。这里正义的优先性是出于对个体权利的肯定,其才能受到公民的拥趸,使正义原则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每一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僭越”[12]。正义优先于善,即个体优先于社会,正义如何能代表大多数个体而非特殊阶层的利益成为最大的难题。即使正义原则来自不同的宗教、道德、哲学学说所达成的重叠共识,也不能保障其能完成社会公正的基本功能,正义最终可能沦为特权集团自我保护的手段。公共理性的限制分离了正义与道德,个体的正义也不能从自身的道德价值观念中寻求支撑,这就是罗尔斯的政治正义所要付出的道德代价。人们只关注正义的原则,一味符合正义的要求,即使违背自身的道德价值观念也要服从正义的命令,正义自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经确定就不容置疑,已经跳出了正义所监督的对象。事实上重叠共识会因为新的环境下新学说的产生而变化,作为其内容的政治正义也应作出改变,正义原则面临十分矛盾的处境。罗尔斯曾指出,共识本身并不包括真理的内容,因为如果认定某一理论为真,它便失去了立论的根据,即不以任何一种学说为依据。共识内容的自我更新、正义标准的自我更迭本来是源自于公民对于世界的重新认识,正是人们持有的不同宗教、道德、哲学学说。正义既要从现有的学说中获得认同,又要保持独立性,罗尔斯尝试塑造一种政治建构主义,却模糊了正义本身的内涵。人们不会自发地为了正义而行动,正义的目的是为了过上更美好的生活,这也是人们主张正义的动力。重叠共识所包含的正义内容必须通过公共权力代理人来实施,国家是兑现正义的重要载体,所以罗尔斯强调国家的中立性,即不能用强制手段或法律手段来维持某一种善的观念。国家的法律与制度必须在政治正义的范围内受到公民的广泛认可,国家中立性不是要求每个人秉承统一的价值观念,而是让每个人都能在其中不受约束地自由发展,即不是结果的一致而是有差异的平等。国家中立性体现政治正义的社会要求,公职人员持有的公共理性决定了国家中立性的特征。“合理化的争议与稳定的需求才是共识达成的前提条件,强制力仅仅是维持运行的机制”[13]。罗尔斯将国家看作正义的保障,但人们并不是在政治正义的基础上建立国家而是在政府的管理下弘扬正义,换句话说,人们无法回避国家形成的历史背景,国家的法律、政策都与国家所倡导的核心价值及其民族文化密不可分。“政治自由主义试图在人类生活中划出个具有客观性的领域,而让其他的领域受特殊性的支配。这样一种客观性无疑除了政治构成主义之外,是无法以任何其他的方法建立起来并且得到证明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