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定彬,左伟
(1 广东医科大学 附属第二医院,广东 湛江 524003;2 广州体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500)
生命价值观是生命属性与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在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生命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意志保证。陆树程教授认为:生命价值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以人为主的生命体对所有生命活动的生命本身和其他生命物意义的自觉认识,是人们对生命的各种形式的价值判断[1]。生命伦理视角下的生命价值观拥有着丰富的道德内涵和价值旨向,只有在生命伦理视野下剖析生命价值观所蕴含的深刻的道德内涵与价值意蕴,才能从深层次理解生命尊严作为人类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基础性和前提性意义,正是有了生命尊严这一“灯塔”的指引,人类社会才有可能走出道德迷失,正是基于生命尊严的整合功能,人类社会的价值冲突才有可能被整合。
生命价值观是人们理解和对待生命的指引。生命价值观包括生命意识、生命关怀、生命质量、生命尊严、生命意义等。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生命意义和生命尊严,她在生命价值观中代表着太阳,如光一样照亮全部。要想对生命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认识,首先要清楚生命的意义。只有将个体生命所拥有的尊严意识唤醒,提升生命的体验性,才可以确立“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敬畏生命”的正确理念,严守生命的底线,坚守生命尊严不容侵犯的人生准则。最终让每个人都能够敬畏生命的存在,找寻生命的意义,推崇生命价值。
1.生命价值观包容了伦理道德。第一,人的生命的完整内涵。要想真正弄清楚生命的意义,第一步必须要弄清楚什么是生命。人的生命是由自然生命和文化生命组成的一个二元复合结构。自然生命是指人生命的物质实体,也可以理解为人类的躯体,有着“硬件”的作用。而文化生命指的是人类的精神,体现在我们人类的知、情、爱、意等方面,有着“软件”的作用。完整意义的人就是自然生命和文化生命的统一。没有了自然生命,那生命就不复存在了;没有了文化生命,那人就只有躯体,仅仅是生物中的一个类,不能称之为“人”。自然生命是由父母给予的,不以自身意志为转移的造化的产物。文化生命则因文化而产生,并非自然生命所产生,需要我们通过自身去创造。
第二,自然生命是人的生命的前提。在老子的观点中,生命本于自然,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老子看来,生命既然都是本于自然,那么众生平等。在庄子看来,生命起源于混沌,生命秉道而生、秉道而存、秉道而久,因而生命之所贵在于“道”的纯粹性质。正因为生命本于自然,众生皆秉道而生,因此,每个人都能在这个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和存在的合理性,也为每个人、每个生命个体的尊严找到了依据。被誉为五经之首的《周易》有言:“天地之大德曰生”。《孝经》圣治章云:“天地之性,人为贵”。尊重生命已然是社会道德的底线。生命伦理视域下的生命价值观把伦理道德直接包容其中,给道德文化以应有的位置。《大学》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培植善德的根本在于敬畏生命之意识不断增长,在于体验生命自由之能力持续生发,在于书写生命价值之激情恒久释放,这是生命价值观以德化人的终极目标。
第三,文化生命是人的生命的本质。有学者将文化转述为人的第二种基因,文化在人们的活动中被创造出,然后构成了文化生命。任何时代的人所生活的文化环境都是由前一辈人所创造出来的,他们只能通过不断地学习、传承前人的文化,然后创造出具有个人特色的文化生命。我们以后会变成什么人,我们的一生是如何度过的,究其根本,关乎所受教育、社会环境和自身的努力等。所以,文化生命是在道德领域和特定的文化境遇中形成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一种生命特征,是由我们自身所决定的。孔子曾说过,“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在孔子的生命价值观中,人的生命中最为贵重的因素在于人所拥有的“仁”,所谓“君子有杀身以成仁,无求生以害仁。”“仁”是生命之“个体性”在群体性中的象征,“仁”只有在社会的群体中才能彰显,单独的个人是无所谓“仁”的。对孔子而言,人的生命是最高贵的,而社会性的人才是真正的人,社会性的人格是人的各种品格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关键所在。
2.生命价值观为社会道德注入了新的内涵。第一,生命意义的绝对性。从生命伦理视域解读生命价值观对生命的意义,追本溯源,要肯定的是生命意义是先天的、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就是最原始、最彻底的论证依据。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跨越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国家、财富地位和文化等等所具有的差异性。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一些具有种族主义、法西斯主义、奴隶主义、封建主义、种姓制度等的不正确的主义制度者反对这一观点。但是,人类从出生就伴随了对生命意义正确领悟的能力,“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对生命的重视不只是让人活着,而是一定要从实现生命价值、提高生命质量、维护生命尊严、增强生命品质等方面对其进行保护。使个体的个人过得幸福且开心,不仅需要每个个体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共同为之努力。
第二,生命的存在即为价值。从生命伦理层面来说,生命之意义可分为两个领域,即“作为实体”的生命意义和“作为活动”的生命意义。前者层面的意义代表着其本身所具有的意义;而后者所倡导的意义为立足于生活的现实意义。本身所固有的意义是与生俱来的,具有绝对性、无条件性的固有特征。正如美国著名医师伊丽莎白曾在《心的出路》中强调,生命本身就是杰出的成就,并且这份成就随着生命沉睡在坟墓之中而终结。从这可以看出,生命本身的意义不在于过程中的任何外部加工,它的价值就在于其存在。简而言之,存在即为意义,生命即为价值。是什么原因令这位著名的医师提出这种观点呢?笔者认为,这可以从人生命的起源及发展来进行阐述。从历史的脉络而言,任何一个细小生命的存在,里面都沉淀着数百万年岁月特有的信息、特征和潜能。这个生命是在经过几百万年里无数个面临毁灭的时刻而依然存在。没有这个存在,里面蕴涵的独有信息、特征和潜能早已消失殆尽在各自的时代里。由此可见,生命本身的意义之所以在于其本身,源自其发挥着数百万年历程所累积的信息承载体的作用。所以,任何存在的生命本身意义的价值绝不是由其存在形式而决定的。任何生命个体,无论从性别还是从生命的诞生期间而言,本身的意义都是一样的。生命的本身意义是摈弃这些外部的存在而共有的一个抽象的含义。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任何以外在形式而对生命的意义进行评判和剥夺的人都应该受到谴责。每个生命体本身的意义都是平等的。
第三,生命的活动彰显生命的意义。因生活而赋予生命的意义,具有后天性、相对性、条件性的特征,这种生命意义的形成离不开社会。由于生活赋予的生命的意义并非天生的,而是由外在的社会而形成的,所以其价值的衡量也来自于外部。这种生命的意义衡量尺度在于个体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能力,为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的程度,即生活所赋予的具体意义与个体对社会的贡献程度成正比效应,个体的贡献程度越高,则个体生活中的生命意义的价值就越高。这也是生命伦理视角所秉承的原则,即生活的意义由生命的价值观所决定,并在这种思想指引下,在日常生活中塑造自我、超越自我而实现和完成的。因此,无论个体的生命初始存在的形式是达官显赫或是贫穷如洗,要实现生活所赋予的生命的意义,必须依靠本身去奋斗,为社会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从文化视角下,人类所有的文化形式中,生命价值观是与生活实践最为密切相关的文化形式。人的一生与生命价值观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人的一生以生命价值观为琴弦、以生活为曲,有高昂激扬的乐章也有委婉缠绵的乐章,人生就是一篇跌宕起伏的乐曲。同时,从个体与国家集体的角度而言,一个民族文明所达到的高度体现在个体生命的生命价值中,体现在其对生命的认知与行动中。一个野蛮的民族体现个体对待生命的粗鲁与蛮横以及漠然。一个文明的民族必然是由一个个对生命献以珍视和虔诚的个体组成的。综上所述,从生命的伦理层面而言,社会道德中的生命价值观具有了新的内涵,推动个体争做文明人,从而促进一个文明民族的形成。
3.生命价值观从自然与人文的交融中阐释生命。生命伦理所崇尚的根本价值即生命尊严,以坚决维护生命尊严为根本要旨的生命观也即天然带有明显的“以人为本”的底色。正如康德在论及自然及自由是人类理性的立法对象时阐述道:“不仅把自然法则,也把道德法则包含在两个特殊的哲学系统中,但最终是包含在一个唯一的哲学系统中。自然哲学针对的是一切存有之物;道德哲学则只针对那应当存有之物。”[2]生命伦理视域下的生命价值观从自然与人文的交融中阐释生命,它们既观照生命的自然特征,也观照生命的自由属性;既肯定实证方法研究的生命实然状态,也以超越的方法憧憬生命的应然境界,推动着生命科学在求真时追寻至善的目标。它内在地蕴含了丰富的个体生命必然追求自身全面自由发展及解放的基本诉求;包含了社会层面、自然层面和文化层面诸要素之间的协调与统一,是“以人为本”理念为核心的生命文化,是包含了真善美基本道德准则相融合的伦理文化。
生命的价值是生命伦理学思考和讨论的核心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是生命伦理学向纵深发展的先决条件。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个人知识结构等,思想家们对生命价值的思考得出不同的结论,产生了不同的理论体系,其结果共同强调了生命尊严在生命伦理及相关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和定位。法国哲学家费尔巴哈说:“上帝无外乎就是人之被人格化了的、被表象成为一个存在者的神性或属神性。”[3]思想家给予人类极高的价值尊重和生命尊严。对生命价值的自我考察既是人类自觉到自我存在的抽象化的产物,更是人类自我意识觉醒的表证和展示。生命伦理学以生命尊严为核心重构强调人的尊严,以生命尊严的道德律令和法律建制担当保护人之生命的盾牌。
1.生命伦理价值序列中的首要价值。尊重生命是生命伦理视野中生命的首要价值,生命的尊严便根植于人类对所有人个体生命的毫无二致的平等对待之中,人区别于其他一切生物的重要标志便是人对生命尊严的崇尚,尊严成为人之生命的核心构成,它是构成人类价值体系中的一种永恒价值。正如有学者所说,生命的价值即生命满足作为生命主体的人的需要的相关属性。作为价值层面的尊严,不仅引导了人类社会交往等一切具体活动,而且也确立了人类对于生命价值追求的基本目标,人类以此为准则得以对自身的实践活动开展常态化的审视与反省,并在此过程中实现人类存在和人类道德的自我救赎及完善。要实现尊严这一价值彻底地融入生命之中,就要求每个人不仅要以尊严为标尺实时地对自身生命进行反思,而且要推己及人地尝试理解和体悟他人之生命,对他人强化每个个体对自身及他人生命的体验和反省,这一过程无疑是人类实现对自我和本我生命的不断突破和超越的生命文化自觉过程。
现代性虽然以科学精神深入人心和技术理性的广泛发展为重要标志,但如果忽视了人文精神的涵养,则必将给人类带来灾难。受工具理性的挤压,价值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不足甚或缺失,“物”造福于“人”、异化为“人”、受制于“物”,若循着工具理性的逻辑展开,人的生命便成为手段,生命应有的基本的尊严必然受到压制[4]。工具理性误导了生命价值中精神层面要素的功能发挥,使得人更乐意于聚焦思考“怎样活着”而非“如何活着”,对本我层面的生命自然属性的关切遮蔽了对自我和超我层面的生命价值属性的关切。这必然导致对于人之生命之所以为人的深层次的探索,将人的生命拖入价值缺失、意义匮乏等精神贫瘠之境地,人的尊严便失去了最起码的保障。
2.建立以生命尊严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从生命伦理视野中探索生命的价值意蕴不难发现,人之生命的价值绝非只是自然意义上的肉体生命,更在于其社会性和精神性的生命。是人们对自身生命的感官体验与理性建构的有机结合。“以人为本”的生命观,远不止是以人之自然生命为根本,更应在此基础上提倡以维护生命尊严为根本的价值理念,即着重于对人之生命存在的价值性反思与重视[5]。“以人为本”视域中的人的生命尊严,应以所有人生命之间的平等为重要前提,增进人对于自身生命幸福感的感知,而要达此目的,仅在道德理想上进行宣传、道德规范上予以完善是远远不够的,更应在制度层面构建起一系列体制机制确保生命尊严的维护有章可循。因此,把生命尊严的价值诉求体现在制度的建构中,建立起维护生命尊严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侵犯生命尊严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通过道德规范和制度规范构建起充分重视生命尊严的社会氛围[6]。
在围绕生命而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上,应当充分考量生命的价值标尺,亦即通过以生命尊严为核心理念的规范体系为生命科学的研究方式确立底线,并为生命科学的研究范围划定边界。具体而言,维护或更好地实现生命尊严是生命科学的根本旨归,在此意义上,生命尊严及其价值和规范体系引领着生命科学研究的方向、规范着生命科学研究的行为;而以侵犯生命尊严为代价的生命科学研究则背离了生命的价值根基,凡是有悖于人之生命尊严的生命科学研究都应当被审慎对待。因此,生命尊严预防着生命科学研究的人性化缺失,确保了真正意义的以人为本的研究目的。以生命尊严为内核的生命价值观可以引导生命科学的发展,以科学的人性善为科学的真保驾护航;同时,生命科学的求真精神应当融通于至善的生命精神,彰显价值理性和人性关怀。由此可见,以生命尊严为核心的价值及规范体系在生命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它理应是鉴别一个生命科学学者知识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标准。
在人类的需求中,安全、自由处于核心地位。人都是具有个体生命的自我,这种个体生命都是唯一的。个体的生命具有脆弱性和易受伤害性,自我完全可能因为他人或环境的缘故而受到伤害。因此,作为个体的自我自然拥有一种需求:获得尊重和不受侮辱,并产生尊严的价值需求。
1.生命尊严的完整内涵。在一切存在物中,没有什么比人之生命更加能够让我们颂扬和敬仰的了,其深层次原因即在于人之生命的至高无上性。[7]人作为万物之灵,其生命既体现在自然层面,也体现在精神层面,前者寓于人们的生物躯体之中,是决定了人生命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后者凸显了人生命的特殊性,它由人们的知识、价值、感情、仁爱等一系列精神要素构成。精神层面的要素决定了人之生命是世界上最为宝贵的存在物,因而任何主体不能够像对待无生命的存在物抑或其他拥有自然生命而缺乏精神生命的动物那样对待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具有内涵丰富的社会性价值和意义,无论是作为自然生命承载者的人自身,还是作为己之生命参照物的他者,抑或是由不同个体构成的各类群体,都应当对人的生命给予足够的尊重。[8]相应的,人之生命的基本尊严不仅体现在人自然生命的不可随意被剥夺上,而且体现于人之精神生命同样应当得到来自其他主体的合理和公平的对待上。[9]因此,我们在关注人的自然生命之健康和安全的时候,就不能够忽视人精神层面应得到的足够的重视和慰藉,只有二者均得到足够的呵护和敬畏,人的生命价值方能被称为在全面意义上受到了重视,人的生命尊严方能被称为真正地受到了维护。人的生命无论是在自然层面还是在精神层面遭到侵犯,都代表着人生命尊严在一定程度上的丧失。
2.生命尊严的互动达成。很多人在生命的发展中都或多或少地感受到过尊严受到侮辱或伤害的体验,这激发我们对避免伤害和侮辱以及获得他人尊重的强烈要求。人们就致力于在人类大家庭中达成一种共同的承诺:人类拥有获得尊重和不被侮辱的内在价值,人们应当相互尊重和避免相互侮辱。为了巩固这项承诺,人们又将不受侮辱上升到一种权利:每个人都天然地拥有不被亵渎的基本权利,这自然要求每个人推己及人地不能亵渎他人,因为彼此之间自觉承担起相互尊重的基本义务。人作为社会性的存在物,其生命尊严自然不能停留于一种孤芳自赏般的状态,而是人们在彼此交往、相互确证过程中才能够保障及凸显着各自的生命尊严。因此,生命尊严是一种社会属性。人的生命尊严的实现不仅仅在于不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自然生命,也在于悦纳和尊重自己或他人精神层面生命的独特性和自主性,即公平、公正地对待一切人的生命,绝不能够将他人的生命作为维护自身生命尊严与实现自身生命价值的工具。由此可见,人们正是以维护人类生命尊严为出发点,演绎出了“无伤、自主、有利、公正”等重要交往准则,[10]进而奠定了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不仅成为人类生命存在的坚实的道德基石,也成为评价人类社会道德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尺。
3.生命尊严是人类社会秩序之根基。诚如有学者指出,人类在缺少人及其生命尊严为引导的生命伦理活动中所遇到的来自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冲突和悖论可谓触目皆是,“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及医学生物研究行为就可能被其他价值目标(如市场效益、群体利益、科技发展、政治目标、军事目的等) 所左右,偏离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的正确方向。”这从反面印证了生命尊严作为人类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基础性和前提性意义。正因如此,人的生命尊严越来越受到当今世界各国的重视,《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等重要国际性文件都对其价值做出了明确肯定,这无疑标志着对人的生命尊严的重视已经引起全球社会的普遍共鸣,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已然融入当今世界所遵循的基本价值和规范之中。尊重生命,要不伤害生命;尊重生命,要尊重生命的自主性;尊重生命,要对生命行善,关护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公正地对待生命。这些都是人的生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尊严观念的体现,它充分体现了理解生命、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敬畏生命及提升生命的核心就是保护和提升生命的尊严,从而实现生命的自由和生命的富足。
尊重生命,促使生命科学研究确立底线思维,推动生命伦理学形成价值共识,有利于夯实生命伦理学的理论根基。尊重生命,有利于生命尊严建构和规范生命尊严的使用,完善生命尊严的学理依据,促进伦理共同体的建立。在生命尊严的主导下,“自我”与“他者”尊严得以实现,生命尊严以一种共享型、普惠型的方式存在于人类社会道德、政治制度等领域,必然为社会道德观念感召力的强化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正能量,进而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进步、增进人类生命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