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凤,张洪江
(锦州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2)
目前,克隆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基因工程、器官移植等生命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对自然和人类对自身的控制能力,促进了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它对社会文化价值观、社会秩序、伦理观念和法律控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和挑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在生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有意识地把握中国本土儒家伦理文化来构建适合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伦理价值观,有效规范生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最大效益,避免生命科学技术被滥用。孔子并非只是一个哲学思辨家,而是一个致力于解决人类现实问题的思想家,如何保证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延续人类的文明,解决现实问题,这是孔子主要思考的。事实上,当代伦理学已经打破了当前国家的整个理论体系,也就是说,很难将传统与现代分开,因为人类文明的整体发展是持续的,特别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思想。因此,儒家伦理文化对当代生命伦理技术问题的介入是不可或缺和不可避免的。
儒家思想是中华民族最有价值和影响力的知识体系,主要集中在《易传》《孝经》《论语》《孟子》《春秋繁露》等儒家经典中。儒家伦理文化所渗透的德性论本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崇尚仁的原则、崇尚以义导利的指导、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强调人的伦理价值。[1]围绕这些哲学精髓,使得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规范始终在不断优化发展之中。西方现已商定的促进福祉、透明度、谨慎注意、科学诚信、尊重人格、公平和跨国合作七个人类基因组编辑监管的总体原则[2]并不适用于我国。比彻姆和丘卓斯试图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尽管他们认为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共同的道德”,但他们否认人类社会存在根本的道德差异,也否认不同文化之间存在深刻的道德差异。他们把问题集中在极具争议的案例上,他们的原则不是某些“共同道德”的原则,而是产生于自由的后传统世界观中的特殊道德,在这种世界观中,他们衍生出了四项原则,并试图用他们的“四原则”来解决所有相关的问题,这种世界观为他们提供了判断和信念。然而,他们对生命伦理学整体框架的整个研究方法恰恰与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和个人自主伦理相吻合。[3]对于儒家来说,要通过正视现实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中的方方面面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
此外,儒家伦理思想是坚持德性与规则的统一。从儒家德性论证中找出能够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提供清楚的、适合现代世界的、内外一致的理论指导。由于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给人类未来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或者可怕后果,人们必须植根于儒家伦理思想,创建一种新的观念或精神基础。从儒家伦理思想来分析探讨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问题,这不仅仅是对传统核心价值的继承,更是对于传统儒家伦理思想基于现代背景下的发展与创新,而且也有利于缓和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问题。
笔者通过对仁德的透彻体会,从儒家传统的丰富理论中获得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内容,从儒家伦理的仁爱原则、强调适度原则、注重人伦价值、主张以义导利、诚信原则五个角度出发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问题进行分析。
1.回归仁爱原则:审视基因编辑技术中是否改造“人”的问题。儒家认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要促进人类福祉,也就是支持生命伦理学中提及的有利和无害原则,必须不偏不倚地遵守。无论其遗传质量如何,所有人均有同等的道德价值。“仁”是孔子及其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也是其道德理论体系的根本原则。“仁”的思想一直为历代儒家学者所重视,并成为儒家道德理论乃至整个思想学说的核心。因为“仁”与“不仁”只是人的行为表现方式,不能说是人的本质。[4]因为“仁”的现象小人也有,只是表现的程度不同而已。这句话主要强调的是“仁”的外在道德表现,而没有否定“仁”是人性的特殊之处。因此,儒家才直接把“仁”界定为人的本质。
孔子的伦理思想都是围绕“仁”而展开的,以人为本是孔子仁学的基本精神。虽然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涉及复杂的伦理问题,但其研究与应用都围绕人,如果要站在儒家伦理的视角对其进行审视,必须回归“人”这一核心概念。而且在儒家伦理的视角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我是密不可分的。在天人合一、尊重自然、尊重规律的儒家生命伦理文化背景下,儒家主张用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为有缺陷的、未出生的基因个体治疗或预防疾病,但不支持在违背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增强、制造超级基因或个体。儒家认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要促进人类福祉,消除伤害他人的情况,帮助残疾人,它是对行为的消极禁止,必须不偏不倚地遵守。这符合儒家文化的“仁爱”“恻隐之心”的原则。
2.强调适度原则:审视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治疗与增强。道德层面的中庸强调人们行为中的“应该”与自觉,伦理层面的中庸所强调的则是中庸的外在性、客观性及其对于人道与天道的根源性和普适性。前者注重德性,后者注重伦理规范。[5]在伦理规范层面,“中庸”有三层含义:一是“度”,即做事有节制、有度。孔子说:“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就是把握两个极端,选择适度的方式和方法来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合理的局面。二是“时势”,意思是君子是中庸的。因为君子每时每刻都要做到中庸,即顺应时代,与时俱进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三是“和”,意思是和谐与中和。《中庸》讲“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只有达到天地万物各在其位,一切才能平稳,万物得以和谐自生。该中庸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德性观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强调“过犹”与“不及”的中间,这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儒家认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伦理原则应顺应其技术发展而不断与时俱进、不断优化,但适用该技术的最佳领域仅限于治疗与预防这个度。
3.注重人伦价值:审视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个体尊严与代际正义问题。儒家认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公众参与的问题是以家庭开始再到社会,儒家在个体尊严、身体完整性以及知情同意方面父权主义意味较强。[6]第一,个体尊严的规定。家庭本位思想通过囊括一个核心家庭所包括的父子、夫妇、母子、兄弟等血亲关系,形成了中华文化的日用伦常准则和信念。儒家伦理的实践是一个逻辑过程,从个体生命到群体生命再到万物生命[7]。即从个体生命的维持机制来寻找国家的、社会的治理模式,也就是常说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所以,在传统儒家伦理文化中,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这从本质上说明,儒家所推崇的爱是有等差的,是有层次感的。道德的发展阶段是存在先后关系的,人们首先爱自己的家人、朋友然后才是整个人类。[8]对于传统儒家而言,儒家的代际正义是在家庭构架之下的层层递进的代际正义。[9]因此,儒家认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公众参与问题也是要从家庭开始再到社会。
第二,身体完整性的保护。《孝经》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子女的身体毛发皮肤是父母给的,并不是子女私有的。子女必须珍惜它、爱护它,保持身体完整性是行孝尽孝的开始,基于身体完整性的前提上才能扬名后世。因此,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儒家的态度是不支持改变基因构造的,而且受试者也并不具有违法行为。即使基因改造能够制造超级人类,儒家也是不认同去损害身体的完整性的。但另一方面,人类基因的代际性质决定了个体基因的编辑不是由个体自己做出的决定,而是由他们的父母控制。这意味着被编辑的个体不仅失去了对自己基因的控制,即作为自然人的基本尊严和权利,而且还承担着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未知后果。
第三,知情同意权的实施。父权制、极权主义文化根源于儒家文化,在社会上同意家长制仍然是相当普遍的文化,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出于对人格的尊重和对待主体的调节中,家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家庭中父权又扮演着掌握大局的人,所以涉及知情同意时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囚犯、贫困家庭、长期受歧视社区、妇女群体、低教育程度群体、残疾人等边缘群体都是弱势群体。因此,在实施生命伦理学的知情同意原则时,应注意家长式儒家文化的局限性。[10]
4.主张以义导利:审视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个人利益与社会公正问题。基因编辑技术中个人与社会公正的矛盾问题,在儒家思想中对应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第一,义利观的核心。孔子指出追求利益是人之本性,“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认为君王在处理国政时应把解决人民的物质生活放在首位,他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而要“因民之利而利之”。荀子也认为个人私欲的客观存在,指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利,虽桀纣不能去民之好义。”董仲舒也认为义与利相互依存的关系:“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也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儒家集大成者王夫之也说:“出利入害,人用不生”指出没有物质利益人就会陷入危害,不能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可以看出,在儒家看来,义与利的关系才是义利观的核心所在。
第二,义与利的关系之内涵。义与利的关系包含两个内涵。一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基本模式是家庭与国家的融合。家庭是国家建立的基础,而国家实际上是家庭的扩张。儒家思想强调一种整体精神,家庭和国家的利益成为最高的义,个人必须为这种义负责,压抑自己的私欲。儒家强调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绝对服从,这与历代统治者的思想无疑是一致的。二是物质利益与道德原则的关系。在儒家伦理思想中,“居仁由义”可视为道德的理想状态。儒家思想中有各种各样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个人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不应违反义,而应受到正义的制约,孟子说“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便是此意。
第三,个人利益的正确引导。在义与利关系上儒家重义强调要义为“好义”,行义要行“义以为上”之事。在这里儒家讲的“义”指的是符合群体的整体利益要求。所讲的“利”则主要是指个人的私利。儒家认为人们在行为的价值选择上应该重公义、轻私利,但儒家并不主张在实际生活中排除任何个人欲求而只是将其放在价值序列的较轻、较次地位上。反对膨胀个人私利、个性欲求去侵害社会整体利益和共性要求。德性的培养可以引导人去做为社会服务的事,而有序的社会会引导人们以符合德性有利于他人的方式去追求利益。也就是说,个人可以追求个人利益,但前提是处于正当的目的和手段。[11]应该说,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共同需求相统一的义利价值观是合理的、有价值的。[12]总之,个人利益能够通过“仁”的正确引导成为有益之物。
第四,群体利益的协调保障。由于基因编辑技术的成本和医疗资源的分配,我们不得不考虑它会导致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从而导致社会不公,更严重的是优生学的原因。因此,相关科研人员在临床应用时应在符合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去追求个人利益。儒家并不反对追求个人利益,但追求利益的目的和手段是要符合德性的。因此,要考虑基因编辑技术对未来人们的影响以及发生偏离目标的事件,从而污染后代或整个人类基因库。儒家伦理原则支持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应该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满足自己的个体利益,这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
5.遵循诚信原则:审视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问题。第一,研究者与被试者要诚实相待。儒家的诚信原则要求在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和实验中,研究者和被试者之间要诚实对待,不能互相欺骗。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者和受试者的关系较接近五伦中的“朋友”,而处理朋友之间的关系的伦理原则是“信”。《论语·述而》中记载:“子以四教:文,行,忠,信。”邢晃疏云:“此章记孔子行教以此四事为先也”,“中心无隐谓之忠,人言不欺谓之信。”“信”就是在与他人相处中,不能用言语欺骗对方,以诚相待。又载:“子路曰:‘愿闻子之志。’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 “朋友信之”是孔子的一个人生志向。朱熹说:“朋友信于我,则我之为信必无不尽”。此说是将诚信理解为“朋友信任我”,而我之所以能够获得朋友的信任,是因为我已经对朋友做到了对事情的无欺骗。以上两种说法都可以。“朋友与之以信”是说道德主体对待朋友要遵循诚信原则;“朋友信于我”则是指在道德主体应遵守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而朋友需将其效果反馈给道德主体。与“信”相应,儒家亦言“诚”。“诚”“信”的含义互通,皆为真实、不欺骗。然而,当涉及到实际的伦理问题分析时,诚实和信任可以一起考虑而不强迫区分。儒家的诚信原则要求在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和实验中,受试者应如实告知研究人员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健康状况,研究人员应如实告知受试者将要开展的基因编辑技术的实验计划和相关风险,实验在征得受试者的信任和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研究者与被试者要修身修德。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中研究者应修身修德,利于保持研究者与受试者两个道德主体之间的良好关系。儒家伦理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人人亲其亲”。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即要求人们替别人着想,同情帮助以及关爱人。这是一种非常可贵的道德精神。人类的“仁”精神作为一种积极健康的道德信念,在人类文明进步的漫长历史中,对协调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中国传统的“仁”理念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关爱,与他人交朋友,加强天地关系。与万物为友,和谐共处。在现代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经济竞争等必然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在儒家文化中,只有有德之人和有能力的人才能胜任公众职位,通过科举制筛选一些深谙儒家经典德性论的人,才能保证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3]